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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

时间:2022-10-20 1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网络社会即是特殊的风险社会,在网络社会中未成年人承受着更高的风险,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容易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身心健康、道德意识造成负面影响。而优化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影响作为一种社会问题,需要从行业、政府及法律等社会多方面着手,通过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在接触网络视听节目时发展良好的自我技术。

关键词:网络视听节目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中所称的未成年人节目涵盖了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两种,其中网络视听节目在互联网时代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比重日益攀高,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更容易让未成年人长时间投入注意力,也较容易让未成年人沉溺其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未来这一比重将会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要因势而变、因时而变,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时代抓住影响未成人的网络视听节目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教育保护问题的钥匙。

一、网络视听节目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

(一)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

视听节目本就是一种依靠图像与声音,以其色彩丰富的画面、生动形象的感官体验吸引、感染公众的一种信息与服务,其通过视听结合、直观灵动、逼近现实的媒介属性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现今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传播领域,互联网技术在与其他传统媒体的碰撞与渗透中实现了现代化的融合,可以说所有的传播媒体都将被数字化与互联网相融合。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互联网技术与视音频技术结合的产物更是在根源上与当下社会的生活方式和公众的内心需求相契合,正因为如此这种基于互联网的视听业务形态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视听节目又迅速登陆移动互联网,各种移动视听类的APP开始活跃在微时代的市场上。不仅我国的各大商业视频网站转战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机构也意识到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已成为大势所趋进而积极开办移动视听APP。而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用户也在2016年左右基本完成了手机端的转移。

(二)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特点

1.公共性与个人性混合

广播电视等传统的视听节目所传播表达的都属于公共信息,而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公共视听节目与个人视听节目都通过网络这种渠道向外发散。正是因为互联网时代中诞生的新媒体具有多终端性,所以网络视听节目可以打破传统广播电视的限制,客户端不仅可以接收观看而且还可以上传使用,视听节目在网络中的传播就混合出现了公共性和个人性。

2.娱乐互动性

多终端的新媒体为客户端上传使用、在线评论等互动服务提供了可能,视听节目在传统广播电视中单一、单向的传播在互联网时代转变为可以线上互动的传播。而且由于网絡虚拟世界的正式性、仪式感弱化导致互联网更具娱乐色彩,尤其是网络视听节目以其强大的视听感融合娱乐元素后得到了极为广泛的传播和广大网民的参与互动。

3.极速实时性

互联网背景下视听节目可以突破时间、场所的局限性,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近些年自媒体的兴起更是摆脱了仪器设备的束缚,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分享接收网络视听节目,真正实现了“零时间”“零距离”的视听传播。互联网的这种极速实时的传播使得网络视听节目更具有公众感染力。

(三)网络视听节目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样态

未成年人这一新生代普遍具有较高的接受度,所以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未成年人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发布的《2015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国内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 1.34 亿,占青少年网民的 46.6%。网络视频更是在未成年人网民的手机端应用中连续多年占据前五的位置,可以看出网络视频在未成年人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普及率。

而且不难看出网络视听节目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样态呈现出日常性、直接性、价值取向性。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地迅速普及,未成年人可直接接触网络视听节目,并且由于网络微时代的流行,网络视听已经嵌入到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网络视听节目中突显出的个人日常信息更能使未成年人产生共鸣,不断增加其传播度。未成年人各种价值观念还未成型,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网络视听节目,在通过与网络视听节目娱乐互动的同时不断汲取其中传递的思想观念并融入到自身的价值观念中使其逐渐成型,这种过程中未成年人又会依据逐渐成型的价值观念去继续接受、分享与其契合的网络视听节目。

二、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基于网络社会属于一种信息社会,这种信息流动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从而使得网络社会向着风险社会随意转换、建构。网络视听节目更是通过其强大的感染力面向所有的网络公众并对其产生深刻的作用,在这种网络视听节目营造出的社会风险中,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更容易陷入风险困境,成为陷入网络风险旋涡的受害者。

(一)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念紊乱

互联网也是一个需要流量关注的平台,一个视听节目想要在浩如烟海的网络视听节目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流量关注,比起争取有固定价值取向、每天常规点击的成年人手中的流量,聚集在网络视听节目中数量巨大、价值关注点不明确的未成年人才是他们的目标。而未成年人在好奇心和追求刺激感的驱使下往往更加偏爱那些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非理性价值观的视听节目,于是迎合未成年人的这种心理需求便成为了网络视听节目发布者、传播者的市场导向,导致未成年人陷入这种强烈的情感冲击中无法建立起自己的理性分析和价值观念判断。

(二)导致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受侵蚀

此前有未成年人网红在移动网络APP上对其生育过程进行视频直播,还有未成年人网红在网络上面视频直播其甜蜜恋爱,吵架分手的闹剧,更引发了双方未成年人粉丝的骂战,在未成年人中形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尚不成熟的阶段,原将这种非理性情感放大至网络视听节目中,不仅网民的各种谩骂、网络暴力会对直播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伤害,观看直播的未成年人其身心健康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另外网络中过度追求娱乐化,一味地想要刺激受众的感官神经,所以互联网中会出现大量带有低俗内容、恶趣味的视听节目,而这种视听节目在网络中又容易形成“病毒式”“注射式”的传播,使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无法抵抗对其造成身心的摧残。

(三)导致未成年人道德意识模糊

自媒体在互联网中发布的各种网络视听节目突出表现了自由、个性、放飞自我的特性,恰恰契合了未成年人內心追求的叛逆、张扬、与众不同,其道德意识并不强烈,思想道德体系还在建立的过程中,这些网络视听节目很容易得到未成年人的认可并对其受到的传统道德教育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完全推翻成人的传统道德教育。且互联网上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的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渠道,各种网络视听节目未成年人都可以接触到,其中包括一些违背传统道德伦理的内容不断冲破未成年人的道德下限,乃至部分未成年人为了寻求身份认同感积极参与其中,久而久之便会对这些道德问题产生“免疫”麻木不仁导致其道德意识弱化。

三、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对策

詹姆斯·波特曾说过 “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对传媒有认识,差别在于程度的高低,程度低的人较容易接受媒介的表面信息,程度高的人则能够穿越表象,思考信息背后的意义”。想要弱化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就要提高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尤其是网络媒介素养,关键要强化未成年人在面对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

对未成年人最好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方式就是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由未成年人自我主动地通过学习、交流去认识自我、分析自我、完善自我,而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环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当然需要依赖全社会、多机构共同打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网络媒介作为一种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具有人类灵魂工程工程师的角色意识,在争取未成年人手中流量的同时不能忽视其社会责任。应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引导作用,在协会的倡导下通过完善行业规则、准则等各种行业规范,逐步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网络视听平台上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只有形成平稳有序、归责明确的机制体制才能产生切实的自律效果。另外一个好的制度机制离不开人的管理,通过各网络视听节目平台不断引进具备专业媒介素养的人员,提高行业准入标准来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种和谐进步、健康向上的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环境。

(二)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的规制体系

在媒介技术平台日益汇流的时代下,传统媒介产业之间乃至于媒介产业与通讯产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原本广播电视归属于广电总局管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归属于信产部管理的规制体系已经无法对网络视听节目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了,在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政府也要实现“规制融合”。三网融合是指广播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互联互通,业务交叉渗透,使人们通过其中一网就可以共享其他网络的业务服务。而“规制融合”是通过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从规制主体、规制技术、规制政策等方方面面形成多部门联合,定期审核,随时整顿的政府规制系统工程。在各网络视听节目传播平台通过未成年人账号注册为其屏蔽相关不适宜的或未成年人剪辑版的网络视听节目,在消极影响还未产生前就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氛围,将未成年人网络风险的控制权掌控在政府手中,以获取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影响的主导权,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对未成年人影响的良性发展,推动未成年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环境的形成。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在我国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现阶段也并不具备有关的法律环境,一是专门规制我国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风险的立法处于制度盲点之中,仅存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并不足以支撑整个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环境的建设;二是涉及到网络视听节目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文内容松散、不成体系,无法推动未成年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进行。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案,包括《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在线保护法案》等专项法案。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在相关工作展开之前首先要具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通过相关法律环境的塑造来推动未成年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环境的建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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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映.规制变革:媒介融合研究的新定向—基于文献回顾与探讨[J].新闻界,2009(3).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广播影视节目播出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阶段成果(项目编号:GDT1802)。

作者简介:修瑜(1993.10-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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