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众信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2-10-26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不得不被提到国家议事日程上来。任何一个国家,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时,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引导和经济、政治、法律等一系列手段的运用,其中,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法律手段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执法是法律活动的灵魂。任何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得以实现,不能变成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那么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笔者根据目前国家形势,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法和例证法,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执法体制;环保意识

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执行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重视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必将成为我国在今后环境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点。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着我国环境立法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环境立法体系。然而与之相应的却是环境行政执法的软弱无力。尽管我国在近几年来开展了全国性的环境执法大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环境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就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执法监督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与实施,阻碍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进程,直接关系到我们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环境行政执法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概念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或具有一定环境管理职能的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环境管理职能的活动。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治理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广义的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环境行政治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治理的活动。狭义的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地方政府制约,难有作为

在我国,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均由地方政府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的立场直接决定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由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中立性难以确保,因此导致环境执法阻力增加,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政府的政绩是和当地的经济直接相关联的。人民生活富裕,经济水平高,政府的政绩就好,因此,搞活经济是政府抓的首要工作。近几年,在城市周边的乡镇、郊区,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新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企业的进驻,不但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现在很多人都不去沿海城市打工,就地在门口找活干,既能赚钱还能在农忙时处理好自己家里的活计。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达到了双赢的结果。但由此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环境污染,一般建在郊区的企业都是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单位。农村环境监管本来就不是很成熟,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也不会配置相应的污染处理,政府在面对政绩和污染的时候往往就偏向了前者,以一副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既不制止也不取缔的方式,检查就成了走形式,或者企业给政府送点人情也就蒙混过关,纵容着污染企业的存在。这给执法部门带来相当大的阻力。

2、环境执法机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职责划分不清、"各自為政"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环境客体具有复杂性,客体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因此,必须对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只有合理的分工合作,相互支持,才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但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将其人为分割为土地、农牧、林业、海洋、矿业、水利等诸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必然增加相关产业部门和地方的权力冲突,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影响了环境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

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总管和其他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有权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众多,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和分管部门的关系不明确,管理职能重叠交叉。具体统管部门如何对分管部门实行统管,分管部门之间如何相互配合制约等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相互关系没有很好得到理顺,致使统管变成了空管,分管变成了不管。

三、对我国环境执法现状提出的建议和完善

1.实行环境保护执法的垂直管理

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但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与环境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倾向,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更倾向于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事实也表明地方政府充当了当地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这是因为许多地方的污染大户同时也是地方的纳税大户,是地方官员政绩与业绩的支撑。为了自己的地方利益及政治利益等,地方保护主义将局部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严重影响了法律功能的实现。

因此,为了保障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实行环境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从短期看,这是中央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尖锐矛盾、确保政令畅通的制度调整。从长期看,这是为了达到国家法规统一性目标,平衡中央与地方职权的一种战略手段。为了强化执法职能,排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先后实行了上下垂直领导,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法。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也应借鉴垂直领导的体制,采取下级机构由上一级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直接管理,从而避免基层环境执法部门负责人由当地行政领导任免的弊病,排除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保证环境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2. 集中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

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权力就越分散,管理责任就越趋于松弛反之,权力就越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针对我国的国情,在构建环境执法体制时,应遵循减少管理层级的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创立环境管理独立机构,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尤其应加强环境执法机关特别是国家环境执法机关的权力,使其对环境执法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环境执法应实行全面、集中、统一的执法。适度统一环境行政执法权,把本应属于环保部门而又分散于其他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部门,如把水利部门的水资源保护,林业部门的生态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的水土保持,公安等部门的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等环境执法权力收归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立法确立环境执法主体机构的地位,对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职能整合和职责分工,强化环保部门统管职权,尤其要赋予环保部门对于分管部门法定的监督指挥权和最终决定权。

3.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当今社会是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作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而环境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更是不能忽略和忽视的。近些年,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时,只要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都会让代表人民利益的群体来参与这个政策的可行性,一旦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那么就会重新提议或修改,直到符合全体人民利益为止。所以当环境出现严重的污染时,在管理方面,不仅仅是政府官员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百姓的责任。因此,完善公众参与,对于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7.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1.

[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推荐访问: 行政执法 环境 我国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