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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热门9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1 16:30:03 来源:网友投稿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第1篇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与使用流程,加强工程项目文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各方协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工程项目组建立后,由工程部经理或项目经理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热门9篇,供大家参考。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热门9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1篇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与使用流程,加强工程项目文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各方协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

工程项目组建立后,由工程部经理或项目经理提出刻制工程项目专用章书面申请,报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印章刻制。

第二条项目专用章使用

领用及使用

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工程部经理指定项目经理到综合管理部领用,并由专人保管使用,一般由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管,做好专用章使用登记。

使用范围

工程项目专用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不能用在任何合同、协议及票据上,仅供项目组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之用,例如设备装箱清单、施工日志、现场调试报告、现场问题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培训记录表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专用章时效

项目专用章只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使用时效为项目组建开始至项目完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工程项目专用章销毁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工程项目专用章由工程项目组上交综合管理部封存保管(封存保管期为3年)。每年由综合管理部定期对已过封存保管期的工程项目专用章进行销毁。

本工程项目专用章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
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
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 “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
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4篇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地管理,提高绿地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管理

绿地、游园、广场及道路卫生实行实时保洁。重点对北大街、中日园园区、开发区广场加强卫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阳路门面房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为钟鼓楼至太阳路口花带东部区域。该卫生区由3人轮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实行实时保洁。

2、中日园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6:30分到岗,7:30分整个园区主要地段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包括园区道路、绿地、小广场,整个园区卫生由八人轮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实时保洁。

3、开发区广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完成广场卫生清扫。保洁范围为该广场和广场西部的园花坛。该区域由4人轮流值班,晚上10:00前实行实时保洁。

遇星期天、节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洁人员全体上岗,不再实行轮流值班。

保洁质量标准:各卫生保洁责任区在规定实时保洁时间内不得出现白色垃圾、纸屑等,广场、道路不得出现烟头、果核;
绿地内每百平方米烟头不超过5个,绿篱等处卫生死角当天清扫一次。

卫生检查办法:分两种检查形式。1、由生产科对当天卫生现状不定时检查;
2、单位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按照一个烟头5元、一处白色垃圾10元标准对当班保洁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对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岗和6:30分不能完成责任区清扫任务的,罚款50元;
对脱岗、早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累积三次者勒令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绿地养护管理:

1、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2、按照《中日友好园绿地管理标准》,生产科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以分值计算。评比结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奖励8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30元。评比结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数第一名罚款8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5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元,连续三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者勒令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园养护管理打分标准

序号项目养护管理标准分值

1花坛花木生长健壮,株形丰满,叶色正常,花繁叶茂,能表现出良好的植物景观。25分

适时浇水、施肥,保证花木所需水份和营养。10分

适时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质细腻。10分

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花坛内无杂草。10分

适时修剪、整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枝和病虫枝、细弱枝;
绿篱修剪要求面平、线直、弯如弧。10分

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花木生长健壮。10分

及时补栽,要求花木无缺苗,绿篱无断带。10分

实施全天保洁,保持花坛清洁、卫生,无垃圾、杂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据土质、天气适时进行,保持草坪土壤湿润、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内要进行1-2次,结合浇水,证草坪叶色正常,生长健壮。10分

草坪要及时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边缘整齐。20分

及时清除杂草,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株杂草。15分

草坪出现斑秃裸露,要及时采用实铺法补植,保持草坪完整,浇水或雨后无积水下陷现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洁,无垃圾、砖石、果皮、纸屑等,无堆积物,搭棚及经营项目侵占现象。10分

草坪周围最好有围栏设施,禁止车辆进入,保持草坪内附属设施清洁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发生。10分

3花卉及时浇水、施肥,盆花生长健壮,株形丰满,能充分表现该品种特性,做到枝繁、叶茂、花艳,有很高的观赏价值。20分

适时适当进行修剪摘心、抹芽、绑扎等,培养优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虫枝、烂叶等增加观赏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时松土、锄草,增加根系透气性,避免杂草争夺养分,保证花木生长良好。15分

及时完成病虫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美观,场地清理干净,工具、盆花、粪土堆放整齐有序。15分

在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引进新品种,摸索新技术。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卫生及水质管理由专人负责,水面卫生实行实时保洁,不得出现任何有碍观瞻的漂浮物;
根据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换水,确保水质良好,不污浊、无异味。

水面出现白色垃圾的,每处罚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经营区秩序管理和游园浏览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经营区秩序由3人定点轮值管理。禁止经营户店外经营,禁止非经营区内设经营摊位。按照经营区管理办法,凡经营区出现违规经营的,对秩序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游园秩序管理,由保卫科组织人员进行不间断巡逻,主要负责车辆规范停放和绿地植物保护。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园区以及园区内花木被人为损坏的,给予保卫巡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20-50元经济处罚,连续三次被处罚者,给予待岗处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__)。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__)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6篇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人员及劳动纪律管理

第1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变动和调整要遵循严进严出的原则。

第2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3条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工作日及节假日的时间规定参见企业总体管理制度。

第4条不准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以备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第5条工作中严禁聊天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工作。

第6条必须维护工作环境的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与财物。

第7条对办公物品的领用进行统一管理,要先计划、批准,后统筹、安排、领用,避免浪费。

第8条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工作外,均不得做出有害和影响企业及部门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9条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宴请或收受与变相收受礼品,如有发现立即进行严厉处罚。

第10条项目经理部人员如需进行对外招待,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条项目经理部对所有招待费、交通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发生费用前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发生费用后要经过审核,然后统一报销。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管理

第12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和计划的种类

(1)工程进度目标和计划。

(2)工程质量目标和计划。

(3)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计划。

(4)项目经理部总体目标与计划。

(5)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计划、目标。

(6)项目经理部岗位与人员编制目标、计划。

第13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计划的考核

(1)项目经理部的各级工作目标生效后,项目经理部按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经理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目标、计划完成的主、次要因素。

(3)将工作目标与计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工程进度、质量管理

第14条项目经理部进度、质量管理以进度、质量与目标及签订的合同、协议为依据。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

第15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以签订的承包与合作合同、协议及制定、审批的目标与计划为依据。

第16条工程现场管理必须贯彻企业的形象宣传策略,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和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

第17条具体管理办法同进度、质量、投资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

第18条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和文件必须体现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如出现追溯性不强或资料分不清责任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相应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员对资料和资料反映的相关工作环节负全责。

第19条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资料与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出现资料失真或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资料反映的相关环节的负责人对该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项目经理部工作信息管理

第20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要遵循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21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可分为项目经理部内部与项目经理部外部两个部分,所有项目经理部人员必须建立信息系统的概念,即企业是一个整体信息系统,项目经理部则是企业的一个信息子系统。为使企业保持整体良性运作,必须使企业与外部、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及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流动及时、准确,从而产生良好的组织行为,减少消耗,提高效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7篇

一、收费站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收费站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收费站会计工作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收费站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出纳、稽核、票证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票证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收费站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应有财审科人员监交。

4、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费站票证管理工作

㈠票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基本职责是:

1、高管中心是票证管理的总的核算单位,负责票证领发,并对各收费站票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各收费站均是票证管理的基本核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票证领发、保管、使用和审核销号。

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建立健全票证收、发、领、用、核的制度和手续。加强票证管理,领入票证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发放领用双方要当面点清。票管员要掌握票证用量和库存数量,加强核对工作。

㈢票证必须妥善保管,顺号存放。管理有条不紊,保证票证完整,不受损失,并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㈣对作废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㈤票管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准离职。

四、账户管理

收费站收入专户的开设、变更和销户工作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五、收入解缴

每月5日、15日、25日应将规费收入专户中的存款全额解缴。

六、收费站会计核算工作

收费站会计核算应执行《江苏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应使用财务统一的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

七、收费站财务的监督管理

高管中心财审科负责对收费站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采用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各收费站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一、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1、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
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
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
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
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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