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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关于延迟绥化域内企业复工和办学机构开学的公告》

时间:2023-03-21 1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2020黑龙江省绥化市《关于延迟绥化域内企业复工和办学机构开学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和省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绥化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绥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域内企业复工和办学机构开学通告如下:

  1、绥化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8 日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上述必需的复工营业企业, 要切实做好场所消毒、人员防护等工作,确保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绥化区域内各级各类办学机构(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民间办学机构等)2 月 17 日 24 时前不得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相关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

  3、延迟复工的企业离绥人员原则上不得提前返回绥化,须待企业复工通知后返绥。若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4、各相关企业和办学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护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5、市县两级政府及工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复工和开学的,一律依法关停,严肃查处。

  绥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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