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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主义中“集体”内涵的哲学反思

时间:2022-10-26 2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集体”是一个社会关系概念,彻底厘清其内涵是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倡导集体主义原则的前提。然而,许多人仅从字面理解其含义,把个人与集体完全对立起来,将集体主义曲解为整体主义,这必将导致集权和对个人合理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从学理上对“集体”的概念进行反思,避免将“集体”抽象化和扭曲。

关键词:集体;整体;个人;共同体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3-085-04

集体主义原则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的“阿基米德点”。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年代,还是现在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年代,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依然要坚持用集体主义原则去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集体主义的真实内涵。这种背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集体”概念的认知偏差或故意曲解造成的。形而上学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将“集体”神圣化、抽象化、绝对化,把个人和集体完全对立起来,强调个人对集体的绝对服从和依赖,以“集体”的名义侵害个人正当利益。这种整体主义式的“集体”必然导致专权。当今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这种形而上学阐释方式带来的危险后果,对“集体”的应有之义进行了初步探讨,但依然存在一些误区和盲区。本文试图从学理上彻底厘清集体主义原则中的“集体”概念和“个人”、“整体”之间的关系,寻找“真实集体”的必要条件,区分“真实的集体”和“虚假的集体”,消除假借集体之名独断专权的空间。

一、“整体”与“个人”是厘清“集体”内涵的前提

(一)整体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时常将集体主义误读为整体主义,将“集体”曲解为“整体”。虽然两者在某些方面的含义是相同的,但是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概而言之,整体乃完整之体,它是由诸多个体和必要的系统复合而成,但是整体并不是个体和系统的简单相加,而是遵循个体——系统——整体这一演进模式。换句话说,整体是系统的有机之和,系统又是众多个体的有机之和。整体是个体、系统相统一的完整之体。虽然洛夫乔伊说,“主义”常常是一个制造麻烦、容易混淆思想的术语,但是,或许只有将“整体”和“主义”结合形成“整体主义”时,我们才能更加具体清晰地理解“整体”。

整体主义指“一种可以或者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应该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整体主义否认社会的有关事实可以通过个人的态度、情感、决定和行动来解释。整体主义代表者黑格尔认为:个人和个人的活动完全是由社会和特定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他否定个人的能动性。另一种相似观点认为:虽然个人是个人活动的主体,众多个人的自主活动构成了整个社会,但是社会一旦形成,就会控制个人的行为和意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其说个体决定了共同体生活,还不如说个体是共同体的产物。”

从严格意义上说,“整体”概念根源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虽然“整体”和“群体”都是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的基础之上,但是它和原始社会的氏族群体、小农生产者自发组成的血缘或地缘群体有着本质区别。“整体”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受政治、法律的强制而被迫组合起来形成的集合体,集合体凭借人身依附、等级服从关系将个人捆绑在一起。每个人只是宗法等级关系网上的一个节点,每个等级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受到严格的限制,尊卑贵贱完全由个人在关系网中所处的位置决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贵贱,秩然而不可犯”。这种宗法制度下的“整体”否定个人、扼杀个性、不承认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忽视个人的反思能力和创造性。这种“整体”导致的两个最明显的恶果就是:在道德层面上强调人身依附、等级服从;在政治层面上强调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最终导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正如当代政治学家莫尼克·卡丝基若所言,在古代“个体首先是为国家活着,然后才是为自己活着。”

(二)个人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代表著作《等级的人》中从两个层面理解“个人”:第一层面是指经验论的个别的人,另一层面是指作为价值载体的人,由此他认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是相互对立的,“个人”与“整体”是一组对立的概念。在原始社会蒙昧状态下,只存在“群体”这一概念,只有复数“我们”和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而不存在单数的“我”即社会学意义上的“个人”,更不存在主体性和个人意识。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开始出现,个人意识和主体性开始慢慢显露,从这个角度上说,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产生是人类的进步,个体开始逐渐认识到自我的存在。但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直至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一直十分低下,个人和主体性一直处在整体主义阴影之下。尤其是进入中世纪以后,整个欧洲处在基督教会的控制之下,“神权高于世俗政权,以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是西欧巨大的超国家组织。经济上,天主教会占有西欧各国土地的1/3;政治上与世俗封建主一道掌握着政权与法律;思想上以天主教的信条为准则,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言行;文化上,垄断文化教育,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政策,使一切学科都成为神学的婢女。”这一时期,个人的价值、主体性被完全抹杀了。

新兴的资产阶级高举个性解放的大旗通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三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运动冲破了“整体”的束缚,重新确立了个人的价值。资产阶级通过“物的依赖性中介”改变了个人对社会关系的依附人格,使个人成为“自由人”。但是这种个人的解放是建立在“物的依赖关系”之上的,因此个人独立性是有限度的。个人必须从社会关系中全面解放,才能确立主体地位。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其对主体性,个人利益的关注走向了一个极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一词最早由法国政治学家和自由主义哲学家托克维尔使用的,个人主义者把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利益始终放在首位,作为处理利益冲突的准则。“不难看出,一个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就不再能处于正常的社会状态,因为社会精神和利益是统一的,而个人主义原则是一种无以复加的分裂。”虽然个人主义有历史必然性和历史价值,但是恰如托克维尔所说“个人主义是现代特有的一种灾难。”“扬弃个人的抽象性和个人主义的不合理性,就必然由个人走向集体、由个人走向社会。”

二、马克思主义集体是对“整体”与“个人”的扬弃

“整体”和“个人”这种简单选择的片面性已经被众多学者察觉。经济学家劳埃德认为,“整体”和“个人”的简单选择在方法论上都会带来偏差。方法论上的“整体”即整体主义高估社会的能动力,忽视个人能动性,而方法论上的“个人”则恰好相反。所以,他认为应该按照宏观与微观统一的方式解释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学家库利指出:“独立的个人

是在经验中不存在的抽象物,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如此,只有这样的人类生活才是真实的:它既可以从个人方面考虑,也可以从生活,即普遍的方面考虑;而且,事实上它永远保护着个人和普遍的两个方面。换句话说。‘社会和‘个体并不代表两个事物,而只是表示同一事物的个体方面和集体方面。”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对象既不应该是被“个人主义方法论者”推崇到至高无上地位的“个人”,也不应该是藐视“个人”价值的“整体”。而应该是超越“个人”与“整体”的“集体”。

在很多学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属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实际上,马克思在现代社会科学奠基之初就对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提出了批判,他提出的“集体”概念超越了“整体”和“个人”之争,是“整体”和“个人”的统一体。马克思首先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有生命的个体是人类历史存在的前提,任何形式的社会和国家仅仅是个人实践活动的产物,从根本意义上说,社会就是置身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个人是社会的构成者、体现者,是最直观、最具体的存在。而且马克思强调,“每个人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因此,马克思通过论证表明:“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人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从本质上说是强调个人价值、关注个人发展的,它始终把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目标。但是,马克思并未全盘否定“整体”主义,而是吸收其合理思想。

马克思在批判整体主义之后,更加着重地批判了崇尚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马克思提醒我们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看作同个人截然对立的抽象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虽然个人存在是人类历史的前提条件,个人的实践活动产生了社会结构和国家。

“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人是从事生产活动,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角度理解“个人”、“社会”,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关系。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是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至上,社会和国家都会阻碍个人利益和价值的实现。马克思认为这种价值观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他坚决反对人性自私论观点,他主张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从个人的解放与发展角度出发,认为孤立的个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解放。他指出“正像社会本身产生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产生的。”他坚决反对单从抽象的个人来解释社会或用社会机体来说明个人。马克思始终用辩证的方法来说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这种辩证统一体就是“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利益统一于集体。

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集体”是“整体”和“个人”的对立统一,是对二者的扬弃。马克思主义的“集体”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但是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使用“集体”一词,而更多的使用“共同体”这一概念。虽然称谓不同,但是内涵相同。马克思认为我们应从“集体”概念出发去解释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个人只有将集体作为中介才能获得全面发展,也只有通过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利益才能协调统一。在此,马克思还专门将集体划分为两种类型:“真实的共同体”和“虚幻的共同体”。他还指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真实的共同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实在的、具体的个人,而非抽象之物。“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控制之下。”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个人和整个人类都将获得发展,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真实的共同体”中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交织在一起,和谐共存。“真实的共同体”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没有自身特殊利益,它的目标就是使集体内部每个人的价值得到体现,生活变得更好;共同体中的个人也会自觉地意识到自身与共同体相互依赖、互为目的、共同发展。显然,在“真实的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地位无高低之分,没有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马克思主义“集体”或“共同体”是对“整体”与“个人”的扬弃和彻底超越。

三、在哲学反思中重新理解“集体”

在前面部分,笔者较为深入地探讨了“个人”、“整体”和“集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也指出了马克思主义集体观的超越性。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我们依然没有取得明显的研究突破,无法准确区分真假集体。真实的集体有其规定性,在此,笔者试图从马克主义和其它学者有关“集体”的论述中提取一些规定性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无意穷尽“集体”的所有内容,只是寻求最基本、最核心的判断标准。

(一)自在自为性

真实集体的本质特征就是集体的形成是基于个人的自在自为,它是自由人的真实联合体,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这样的联合体中,个人不是被某种外在条件束缚的个人,而是人的类特性充分显现的个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生活本身仅仅成为生活的手段。”在此,我们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个人何以能成为自在自为的自由人?第二,为什么自由人的联合形成的是同一个集体?对于这两个疑惑,马克思早已经为我们作了回答。他认为个体的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自由个性阶段。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极大丰富之后,个人不仅彻底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而且超越了“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独立性”达到个人发展的最高阶段,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同时根据唯物主义历史观,整个人类的社会发展是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依次演进的,整个趋势是确定的,历史和个体的选择在偶然之中存在必然。因此,个人不仅能够成为自由人,展现出高度觉悟性,而且最终会选择融入同一个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很显然,那些依靠暴力等强制性手段维持的集体都是虚幻的集体。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掌握真理,违背个人意志,要求个人服从,否则必然导致专制。

(二)共同的目标

被称为系统理论之父的巴纳德就认为组织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共同的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组织,集体中的个人需要认同一个共同的目标。当然,集体的共同目标或许会和个人的某些目标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导致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分野。集体的共同目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面是指客观上存在的共同目标,它是由集体的性质和体制决定的,需要有客观基础和伦理条件。第二层面是指集体成员主观认同的目标,它

是集体的精神要素。从本质上说,集体是对个体性的扬弃,是人自在自为的存在形式。它一方面促使个人目标上升集体目标,另一方面使集体目标分化为个人目标,最终达到集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对一个真实的集体来说,共同的目标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任何一个真实集体都能找到个人主观认同并且客观存在的共同目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共同目标是善的、公正的、合法的、非异化的。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都不是真实的集体。社会主义集体是最真实的集体,它的最高形态的共同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集体在形式上具体地表现为或大或小的有一定组织系统、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个人之间的共同体,如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等。

(三)集体意识

构成真实集体的每个人还必须具有集体意识。何为集体意识?要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首先考察集体意识的两个基础:集体归属和集体认同。集体归属是指根据个人所具有的某一集体独有的特点来确定其所属的共同体。这是一种主观和武断的划标准,它由外界强加于个人,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感受、体验和偏好。按照此标准得到的集体一般凝聚力不强。集体认同则比集体归属向前迈进了一步。集体认同是指个人意识到自己的集体归属,并对该集体有心里依赖。这种认同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感受、体验和选择,源自个人与其它集体成员共有的信仰、感受、爱好、观念和目标。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人的集体认同由集体归属发展而来。最高层次的集体意识就建立在集体归属和集体认同的基础之上。集体意识不同于集体认同,集体意识是一种集体内部认同。集体成员具有由本集体的社会地位所决定的一系列政治意识形态和观念。集体成员间相互认同,彼此忠诚,集体承诺,承担集体责任,集体成员遵循的道德原则“既不是……自我牺牲精神,也不会是利己主义。”“因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的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他们高度认同集体成员间的命运关联性,认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改善集体社会地位和实现集体利益诉求的最佳途径就是集体行动。

(四)个人和集体互为目的

在真实的集体中,集体利益并不排斥个人的合理利益,二者本质上具有相容性。一方面,从集体的角度来说,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集体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使个人的尊严、价值、权利得到最好的实现,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因而,既不能以集体利益来否定个人利益,也不能以个人利益来否定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从个人的角度来说,集体作为个人利益的代表应以个人为目的,在物质上根据社会公正原则尽力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精神上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因此,个人和集体是互为目的的关系:个人应以集体为目的,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工作,直至作出一些牺牲;集体也应以个人为目的,为个人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途径、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社会主义集体具有任何剥削阶级集体所不具有的真实性,从而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然而应该指出的是,“真实的集体”是一种理想状态,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完全实现,它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性。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伴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公有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制度的日益健全,集体的真实性也在不断提高。

在社会上甚至是学术界有许多人对集体主义中“集体”一词的涵义模棱两可,将集体抽象化、虚幻化和神圣化,小部分人甚至故意扭曲“集体”,假集体之名,谋私己之利,扰众民之心,飞扬跋扈,独断专权。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哲学反思,明确划分了“整体”、“个人”、“集体”之间的界限,以实现对马克思的原典回归。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认为,真实的集体应具备四个核心要件:自在自为是集体的本质特征,集体还应具有共同的目标和集体意识,集体和个人是互为目的的关系。对“集体”概念的学理解读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消除虚幻的集体,或者引起大家更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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