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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对“家国一体”伦理政治的维护措施

时间:2022-10-26 2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中国古代伦理政治以一种被称为“家国一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专门为它服务的法律即为家族主义法: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重视族刑;严厉打击违反孝道的罪行。

[关健词]准五服以制罪 族刑 不孝罪

“家国一体”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特征。这种伦理化政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这种法律被称为家族主义法。

1.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定罪量刑的标准

“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晋律》,指根据服制来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的适用。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相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一般情况下,此原则普遍适用,但也有两个例外。

(1)亲属相盗。此处刑与“准五服以治罪”刚好相反,虽看起来二者互相矛盾,实际上目的殊途同归——维护家族的和睦安定。

(2)亲属相奸。“亲属重奸不重盗”,普通人相奸属伤风败俗,但对于亲属相奸,历代法律的处分都极重。

2.族刑——严苛的家族连带责任

族刑,指追究正犯及其亲属共同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族刑历史最早可上溯夏商,至战国,开始盛行,并被定为刑罚,李悝《法经》载:“越城者,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则夷其乡及族。”而自秦汉之后,族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适用对象也有了些限制。

不管朝代如何更迭变换,族刑在中国法律史上一直大行其道,这一方面是与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关;另一方面,还与重刑主义的法律传统有关。

3.严厉打击违反孝道的罪行

“忠孝”乃中国传统社会两大主流观念,也是個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倡导“忠孝”对维护国家统治秩序极为必要,所以对违反孝道的罪行,国家和家族皆持严厉禁止、刑罚加重的态度。

早在夏时就已有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而至商,则以不孝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西周时,则称:“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尚书·康诰》)秦朝虽尊崇法家,但仍受到了先秦儒家“孝”的影响。秦律:“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睡虎地云梦秦简》)至汉,自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思想就已成为国家政治的主导思想,自此,孝的观念深入到了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孝罪逐渐居于刑律最重要的位置,并开始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被确立。至北齐律,不孝被列入重罪十条。而北魏则对不孝罪普遍采取重刑主义的原则。到隋唐律,则将不孝列为了“十恶’,之一。可以说,与不孝罪有关的刑事立法,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是绵延流长、从未断绝的。而关于不孝罪的具体罪名,每朝都有规定,越往后,罪名越多、规定越细,其中以《唐律疏议》最具代表性。“不孝,谓告言(检举告发)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禁止离家析产);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祖母父母死。”以上几种就是《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规定的不孝罪的具体行为。

除不孝罪之外,还有以下四种罪名与违反孝道有关:

一、“恶逆”,属“十恶”之一,是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二、“不睦”,属“十恶”之一,是指“谋杀及卖缌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三、“内乱”,属“十恶之一”,是指“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通奸)者”;四、“违反教令”,是指“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反。”(《唐律疏议·名例》)

为了体现对以上五种违反孝道的罪名的彻底否定态度,法律处断一律都是加重主义原则。对于不孝罪,虽然除“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要判绞决以外,其他几种皆罪不至死,但若父母非要将子女以不孝罪向官府呈控,请求将子女处死,官府也是不会拒绝的,且父母不需举证。

至于“恶逆”和“不睦”,此二种比之不孝罪更为严重,一般诛杀无赦。恶逆罪,汉律、宋律判枭首,唐宋明清律皆为斩决,《}青现行刑律》改为徒刑。不睦罪,仅次于恶逆。关于恶逆和不睦如何适用的规定,在历朝律法中,除元律规定必须殴杀才处于死刑外,其他朝代的法律都是不问有伤无伤、伤轻伤重的,只要有殴的行为便成立此罪。同时,也不分故伤或误伤,不论过失与否,且即便是过失杀伤,也只能减二等而不可赎。假若卑幼的行为间接导致尊长死亡,卑幼仍然会被处以重罚,甚至被拟斩决。而如果尊长是由于卑幼没有遵从自己所施加的违法教令而感到羞愧或不忿最后自尽的话,那么卑幼还是无法逃脱法律上的责任。更有甚者,尊长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既不是故意寻死,也不是卑幼的直接过失,但只要死因与卑幼有一点关系,那卑幼就无法逃脱强逼尊长致死的罪名。可以说,尊长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法律上重视客观事实远过于主观原因。

违反教令,从原则上来说其成立的前提是:教令是客观上可遵守的正令,若教令本身违法,子孙可不遵。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教令的含义往往被抽象含糊,外延无限扩大,所谓“违反教令”大多为生活琐事。而且,父母以此罪名呈控同样不需举证,司法机关又必须受理。这就导致了对父母旨意的任何违抗都可能被称为是“违反教令”,如果被送官府呈控,罪名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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