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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与预警干预机制

时间:2022-10-20 15:1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痛苦,也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使学校体育陷入了两难境地。为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合理归责,力图建构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预警机制来保障学校体育教学的顺利开展、“阳光体育”工程的合理实施。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分析;干预;体育保险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324-06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理念的倡导下,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近年来,随着各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索赔与日俱增,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痛苦,也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出现,学校和教师常常成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最后都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责任。为了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部分学校往往都会采取消极措施,缩小、限制学生的活动空间、时间,拆除部分体育设施,禁止学生参加剧烈的运动项目及有难度有危险的体育项目;还有一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高额赔偿的风险,刻意回避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如此一来,必将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也将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学校体育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使学校体育陷入了两难境地。如何依据法律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事故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缓和家庭、社会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却是影响学校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建构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预警机制,不仅能够确保学生体育权利的切实实现,而且还对保障学校体育教育的顺利开展、“阳光体育”工程的合理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及特点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学生大多都是成人但还未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没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要求更高。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把握的核心。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时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同时,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止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体育伤害事故还有其他的特点:第一,事故中的受害学生大多数已成年,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受中国教育体制的影响,普通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他们在中国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上都已达到完全行为能力年龄。情况较为特殊的是患精神病大学生和未成年的大学生,他们的责任能力分别依据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不同规定而定。第二,伤害事故是发生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的人身伤害后果,这是区别于其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特征。第三,伤害事故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场地、设施方面的原因,也有教师和学校及学生自身原因,甚至有时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原因

一般来说,轻度拉伤、扭伤、摔伤、碰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只有在运动中出现的重大的、给受伤者带来巨大精神或经济损失的,才能划归为伤害事故,而使人致残或者死亡的重大伤害事故应属伤残或伤亡事故。在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查找事故的产生因素,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的责任人,进而进一步确定负主要责任的主体。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凭主管想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总的来看,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因素主要由学校的过错、受害学生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三个方面组成。

(一)学校方面的因素

1.运动场地器材设施造成。如器材断裂、场地光滑、设备严重陈旧等。据调查,因体育场地、器材等的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事故的29%,是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管理不严,相关安全、卫生、保健等规章制度不完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现实生活中,一些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方面不健全,没有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健康检查义务,对现实体质和疾病状况不了解,致使部分有器质性疾病的不宜参见体育活动的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

3.学校未对课外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以外的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组织形式参加的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方面部分学校受到传统观念影响,不重视课外体育,很少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学校体育教师资源有限,体育教师无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两方面原因致使课外体育活动呈现混乱无序状态,极易引发体育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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