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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时间:2022-08-17 14: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供大家参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根本取决于责任追究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反腐败斗争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落实过程中,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与现实结合不够紧密、实施细则不配套、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落实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责任追究“难落实”,难以发挥应有效力,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因此,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的研究和完善,以“一案双查”为抓手,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 、 “ 一案双查 ” 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实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无法回避的是,在不少地方、单位和部门,对案件当事人的查处态度坚决、毫不手软,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则往往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痛不痒、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的现象,容易让领导干部产生“主体责任落实不落实一个样的""惰性思想,严重淡化了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储多因素导致“一案双查”制度落实难,如一些案件埋藏较深、年代跨度较长,案发时原任领导多已离职或升迁,追究起来“多有不便”或成为“一纸空文”。再如“调查取证难”,部分案件上领导安排布置任务通过口头、电话以及当事双方当面布置,当下属出现违纪问题时很难证明领导的失职责任,调查取证“卡壳",责任追究无法深入。在追究领导责任时,存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就像《西游记》里妖精众多,但真正被金箍棒打死的却寥寥无几,因为那些有“主子”的妖怪在最后总会被他们背后的“菩萨”领走。

 根据有关规定,当前,各地纪委主要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上级纪委一般不掌管人财物,在一些地方,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一把手的现象,比较突出,上级纪委的领导有被“虚置”的危险。这些年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主要领导干部,有的还是高级干部。据统计,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总数 1/3 以上;在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更高。这说明,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现在选拔使用干部时,涉及党风廉政这块,主要是考核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带病提名、提拔,但对贯彻落实惩防体系规划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很少有评价。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监督,都可能会被滥用。

 现在,有的党委主体责任不到位、纪委的监督责任也相应“缺斤短两",一些纪检干部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往往是“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只有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对公共权力全面实行流程化管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压缩腐败空间。

 “一案双查”在实践中也展示出了强大的震慑力。近期,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等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对违反纪律规定、我行我素的 10 件“一案双查”问责案件在全市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落实 “ 一案双查 ” 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深刻认识、齐抓共管。

 在“一案双查”的倒逼机制下,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者的辩证关系更加清晰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保障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支撑党委的主体责任,前者是基础、是要害,后者是保证、是条件,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从这个辩证关系看,“一案双查"有利于党委主体责任归位。现在,不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甚至当做纪委一家之事一推了之。“一案双查”则意味着不但当事人要受到惩处,相关领导也要被追究责任,这就倒逼单位主要负责人主

 动承担起领导、管理、监督责任,并自觉支持纪委办案,从而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案双查""还有利于纪委监督责任到位。“一案双查”将当事人和监管者一体追责,这就倒逼各级纪委和纪检干部主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腾出来聚焦主业主责,促使监督更加到位、反腐更加有力。

 (二)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解决“一案双查”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使得向领导追责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实施细则及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保障“一案双查”制度有效落实,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强化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各项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学习,加深对《实施办法》理解,真正搞懂各级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纪委、纪检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有哪些责任?该尽到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又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理?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带头落实“一岗双责”,自觉做到“四同五亲自”:即,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过问,重中之重在于亲自笃行。

 (三)攻坚克难、惩戒威慑。

 充分运用倒查“责任链条”,切实发挥“一案双查”“灭蝇打虎""的双重威力,打破利益同盟、铲除腐败毒瘤。重点要在反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加大“带病提拔""倒查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力度,倒逼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涉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净化官场生态;要在查处窝案串案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深挖“后台"、“靠山",坚决打掉“保护伞",以零容忍的姿态震慑心存侥幸之人,让腐败分子无立足之地;要在整治“四风"、正风肃纪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对严重破坏政治生态、严重腐蚀社会生态、严重影响行政生态的“蚊虫小咬",铲除生存“环境”、“条件",使个别领导干部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不敢再默认、放任和纵容,使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会再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四)细化完善、落地生根。

 “一案双查”制度的效力,取决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细化、实化、具化,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和配套。

 一要建立好程序制度。在坚持《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程序上,结合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具化,严格遵循党内制度规则原则,认真厘清“为什么办、由谁办、怎么办",统筹做好实施程序设计,规范并严格执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

 二要建立好监督“一把手”的制度。进一步健全“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兜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身事外,促使他们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

 三要建立好方便群众监督的公开制度。对“一案双查”的案件,坚持公开曝光的原则,让群众监督和评议。让权力在 阳光下运行,用阳光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保鲜杀毒。

 绝不能把监督搞成聋子耳朵样子货。

 “一案双查”就是针对反腐困局,出台破局“利刃”和攻坚“强弩”,通过责任倒查形成的倒逼机理,既打“妖怪”又降“菩萨",一举两得、事半功倍,形成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反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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