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众信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党务知识

党务知识

时间:2022-08-15 19: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务知识,供大家参考。

党务知识

 

  《入党志愿书》 中的“主要家庭成员” 和“主要社会关系” 栏怎样填写?

  对“家庭主要成员“” 和“主要社会关系” 两个栏目的填法产生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庭主要成员包括父母、 爱人、 子女。

 另一种意见将父母视为社会关系。

 哪种意见对呢?

  按照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要求, “家庭主要成员”一栏, 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

 、 配偶和子女, 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主要社会关系” 一栏, 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 朋友等。

  在党委成员缺席很多的情况下能审批预备党员吗?

  我们单位党委成员有 11 名, 其中有几位业务繁忙, 经常外出。

 因此, 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会缺席较多, 往往几个委员讨论一下就通过了 。

 有的同志还提出让组织部代批一下就行了。

 可以吗?

  不行。

 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非常重要的环节, 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每位党委成员都要坚持原则, 严格把关, 切实履行自 己职责, 积极参加审批会。

 审批会不宜在缺席人员太多的情况下进行。

 审批必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由党委组织部代批更是不允许的。

  对流动的预备党员如何进行教育、 考察?

  我们党支部有一名预备党员下岗分流后到外单位工作。

 请问, 其预备期里, 党组织如何对他进行教育、 考察?

 对流动的预备党员, 党组织更应做好教育、 考察工作。

 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 3 个月,应办党的临时组织关系; 超过 6 个月 , 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预备党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保证其继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 原党组织要及时发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 , 督促其尽快与现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原党组织也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要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同他们的联系, 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并定期查看《流动党员活动证》 , 肯定成绩, 发现问题, 指出努力方向。

 长期在外, 没有交纳党费, 组织难以与之取得联系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问:

 党组织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 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

 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 没有《入党志愿书》 等入党材料的党员, 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

 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 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 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 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 (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 证实其党员身份的, 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 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 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问:

 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 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 如何处理?

  答:

 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 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 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 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 辨别真伪, 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 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补办手续和材料; 无法补办的, 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 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 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 应严肃查处。

  问:

 党组织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

 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 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应视为无效。

 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接转 组织关系的, 应视同自行脱党, 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予以除名。

  问:

 选举基层党委会、 支委会成员对党龄有什么要求?

  答:

 根据有关规定:

 党的省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区县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3 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

 但从实践经验看, 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因此, 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 特别是书记、 副书记人选时, 应考虑这一点。

  问: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 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会议有效。

 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 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可算作会议有效。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 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 2.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 4. 正在服刑期的。

  问:

 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规定, 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 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 候补委员、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 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员会委员。

  问:

 在选举中, 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答:

 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 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在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 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则以得票多少为序, 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问:

 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

 1. 选举中有欺骗、 贿赂、 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 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 重新选举的决定, 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 2.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3. 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4. 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5. 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投票, 得票多者当选。

  问:

 被延长了预备期的预备党员, 能否提前转为正式党员?

  答: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 是为了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延长的时间是根据预备党员的问题确定的, 因此不能提前转正。

  问:

 在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文件中, 没有对学生党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交纳党费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这部分人员应如何交纳党费?

  答:

 学生党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

 以及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 应参照中组部规定中党费收缴第七条规定执行, 每月交纳党费两角。

 但如果党员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可以按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问: 党的生活与党的组织生活有何区别?

  答:党的生活与党的组织生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 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从广义上讲, 党的各种活动, 包括党小组会、 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大会、 党内选举、 党的民主生活会、 党课、阅读党报党刊和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 都是党的生活。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 则主要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或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 汇报思想、 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 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问: 在党支部原有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 3 人的情况下, 党支部能否保留?

  答:根据《党章》 规定,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时, 不能建立党支部。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 如果工作需要, 在不超过 6 个月就增加党员的情况下, 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保留党支部。

 但是, 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

 如果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 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成联合党支部。

 问: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能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任何领导职务?

  答:根据《党章》 规定,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在他没有恢复党员权利之前, 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任何领导职务。

  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内容

 一般包括

  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

 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 指示;

 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

 发展党员;

  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等。

 入党介绍人及其作用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一直负责培养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担任。

 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 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其他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 对党组织、 对被介绍人都负有重要责任。

 一般地说,他们应当负起下列责任:

 (1) 应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的同志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及其政治历史、 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并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介绍。

 (2) 经常找被介绍人谈心, 对其进行党章党纲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 端正入党动机。

 (3) 定期向党的组织汇报对被介绍人的培养、 教育和考察情况。

 (4)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 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5)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 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 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 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 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 规定,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正

 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 要求改变候选人、 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1. 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什么?

  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在党内, 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 共同管理党的事务, 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 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 8 项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等。

 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 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 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

 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 学习科学, 文化和业务;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

 2. 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 概括地说, 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章》 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

推荐访问: 党务知识 党务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