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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

时间:2022-07-30 09: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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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 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 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而成为世界各国对智力成果权的通用名词。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 )

 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 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

 制止不正当竞争;

  8)

 在工业、 科学、 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

 等商业秘密。

 此外, 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 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 如计算机软件, 生物工程技术, 遗传基因技术, 植物新品种等,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

 两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 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

 此外, 商业秘密、 微生物技术、 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近年来, 欧美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

 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有学者提出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其中, 发明、 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为创造性成果权利, 它们的智力创造的表现比较明显, 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表的美学创作, 完成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商标、 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璜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或作者权。

 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以复制、 表演、播放、 展览、 发行、 摄制电影、 电视、 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 注释、 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二条规定, 包括:

 文学、 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诸如书籍、 小册子和其他著作; 讲课、 演讲、 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 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 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 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图画、 油画、 建筑、 雕塑、 雕刻和版画; 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与地理、 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 草图和立体作品。

  此外, 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 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 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仅是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这两类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客体内容的简要介绍与分类。有少数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例如, 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专利权, 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

 在美国和

 欧洲一些国家, 如果计算机软件自身包含技术构成, 软件又能实现某方面的技术效果, 如工业自动化控制等, 则不应排除专利保护。

 科学发现, 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被列为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97 条规定了 科学发现权的法律地位, 但很难将其归属工业产权或版权。

 可见新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不一定就归为这两个类别,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特别是高科技创新产业迸发出的呈现千态百姿的知识财产。

 它们都属人类的智力劳动的成果, 法律都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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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

 首先,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 科研、 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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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 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 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 不能是一种方法, 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 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 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 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例如对凸轮形状、 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 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 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 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渗碳层、 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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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 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 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是指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

 专利申请授权后, 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

 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 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 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 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 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

 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 不能授予专利权。

 自

 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

 在这期间, 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 予以禁止, 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如果对方拒绝付费, 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 0 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制度的特点是, 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 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换取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500 多年的专利历史表明, 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技术进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 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其次, 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再次, 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 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 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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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个申请其中一个已经授权, 另一个尚待授权。

 就一般审查程序而言,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一年左右授权, 发明专利则会晚一些。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 可能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但申请人已经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时, 不采取直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做法, 而是通知申请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任择其一。

 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申请人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

 因为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 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

 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 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权, 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做法。

 这样做既坚持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 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 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 根据《专利法》 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在先申请授权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 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 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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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专利法》 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

 《专利法》 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 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 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申请人(个人)

 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因此, 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 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

 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 根据《专利法》 第六条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专利法》 第十五条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需要指出的是, 依照本条的规定, 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 授权以前, 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 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同时, 我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 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 撤销、 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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