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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

时间:2022-11-14 20: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 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在传统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通常会设置抵押、质押、保证等传统法定担保措施来确保金融机构债权或投资收益的实现。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 ,供大家参考。

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

  企业外部增信措施分析

  在传统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通常会设置抵押、质押、保证等传统法定担保措施来确保金融机构债权或投资收益的实现。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传统的担保措施愈发难以满足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在此背景下各种形式灵活的新型增信措施应运而生。

  一、增信措施概述

  增信措施一般可根据信用支持来源不同区分为内部增信措施与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一般为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机制、储备金账户等,外部增信措施既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传统法定担保行为,又包括差额补足承诺、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安慰函等各类新型增信行为。

  (一)企业使用增信措施的原因

  1.无法运用法定担保措施

  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主权利难以定性为债权时,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法定担保措施就无法满足保障主权利义务关系的需求,而增信行为可以通过单方承诺、双方约定等形式实现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出具形式灵活多样,更适合各种类型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优化企业财务报表的需求

  债权人或投资者为确保债权或收益实现,通常会要求融资人提供担保,而企业对外担保情况会出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科目、财务报表附注中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以及或有负债的披露中。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差额补足协议、流动性支持函等新型增信措施的性质并没有被明确的界定,所以融资主体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通常会以新型增信措施来替代保证担保、抵押等传统担保措施,以此实现优化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实现既筹集资金又不会增加财务报表中负债的功能。

  3.避免履行复杂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保均要经过内部集体决策流程。实践中由于增信义务人多为融资人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作为增信义务人的公司通常存在股权结构复杂,担保审批流程冗长、复杂等问题,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往往较难出具,而差额补足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安慰函等新型增信措施并非法定的担保方式,对其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一般出具方式快捷、形式灵活,且不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复杂的内部集体决策程序。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需求

  作为融资主体的项目公司或子企业通常信用评级较低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或者即使企业信用评级满足要求,但是由于融资企业信用评级较低,导致融资成本较高。母公司可通过出具增信措施的方式实现主体信用介入,从而提高项目公司或子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而降低融资成本。

  (二)增信行为的形式

  增信行为通常有三种,一是由增信人与主权利人两方,或由增信人、主权利人及主义务人三方签署增信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是在其他合同例如贷款合同中,增信人作为合同签署主体,对增信的责任及义务进行约定;三是增信人单方出具增信承诺函件,在函件中对增信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详述。在当下的融资活动中,增信义务人单方出具增信函件的形式最为常见。

  (三)增信措施的性质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规范各类增信措施的效力和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增信函件、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均被认定为有效。针对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保证担保、债务加入、独立合同义务等几种观点,不同的性质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增信措施的效力、责任承担方式和补足范围。

  1.保证担保。依照《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一般而言,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其成立、生效、变更都从属于主债权,如果主债权无效、灭失或者存在瑕疵,都会影响保证责任的实现。

  2.独立合同义务。主流裁判规则一般认为增信措施的性质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的合同义务,独立性表现在增信行为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增信行为本身不受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消灭、变更的影响。在增信行为被认定为独立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作为增信义务人的企业须根据增信协议、函件的具体约定履行义务,其义务履行行为不因基础债务是否存在、是否生效而影响效力。

  3.债务加入。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债务加入”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并在纪要中对债务加入进行了概念界定,但一般司法实践中增信措施的性质较少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各类新型外部增信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相较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担保措施,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函等新型增信措施的效力及性质因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常因约定不明或理解分歧引发争议。本文将结合几种主要的新型外部增信措施的定义、背景、分类、性质认定对其进行辨析。

  (一)差额补足承诺

  1.定义

  差额补足承诺,又称差额支付义务,是指差额支付义务人向差额支付权利人做出承担补足义务的承诺。

  2.分类

  根据所保障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之不同,差额补足主要可以分为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对收益的差额补足以及对资金归集的差额补足。

  (1)针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在项目贷款业务中,差额补足义务人通常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承诺在项目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针对收益的差额补足。针对收益的差额补足通常存在于结构化产品中,差额补足义务人通常为融资人或合伙人,承诺在根据分配顺序支付优先级投资者预期收益和/或本金时,针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3)对资产归集的差额补足。对资金归集的差额补足所保障的主义务为资金归集义务,差额补足义务人通常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持项目公司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达到特定金额,如不足特定金额,则承诺人补足差额部分。

  3.性质认定

  最高院提出的“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出发”的观点对于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性质认定具有借鉴意义,即需要根据差额补足义务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其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差额支付承诺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一项单方承诺,但在债性融资业务项下,差额支付承诺可能会被认为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进而被认定为保证担保。

  (二)流动性支持承诺

  1.定义

  流动性支持承诺一般指当被支持人出于短期流动性紧缺的时候,出具人承诺予以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来维持被支持人的良好运营状况。

  2.背景

  流动性支持承诺的出具主要为了平抑现金偿付的波动和各类风险,使得原来可能存在风险的支付行为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靠,从而吸引更多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层安全垫。

  3.分类

  根据流动性支持对象的不同,流动性支持可分为对底层资产回款的流动性支持和对运营的流动性支持。

  (1)对资产回款的流动性支持一般发生在资管业务项下,一般指流动性支持义务人在流动性支持资金限额内补足底层资产回款缺口且有权于下期回款中扣收此前支付且未得以偿还的流动性支持资金及其相应利息。

  (2)对运营的流动性支持一般指流动性支持义务人承诺在融资方流动资产将不足以如期履行其在资管协议项下支付义务或日常经营中出现资金缺口时,流动性支持义务人将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提供资金使其可以维持运营。

  4.特殊构成

  鉴于实践中对于“流动性紧张”的理解往往不同,为增加流动支持义务的可操作性,流动性支持函或协议通常设置有触发情形和支持限额,即在约定的流动性紧张事件发生后,流动性支持义务人须在流动性支持限额内对流动性支持对象进行资金补足,且在对资产提供流动性支持后,流动性支持义务人通常有权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流动性支持资金的返还。

  5.性质

  在函件或者协议中有权于下期回款中扣收的流动性支持承诺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双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的流动性支持承诺因为具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者债务加入。

  (三)回购承诺

  1.定义

  回购承诺一般指融资方将某项特定的财产或权利让与投资方,回购义务人承诺在约定情形发生时,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财产或权利,以保障债权或投资收益得以实现。

  2.背景

  回购承诺常见于借贷融资、股权投资中,在债务融资的交易中,回购承诺一般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在股权投资类型的交易中,由于对投资标的信息的不对称,投资方相对处于劣势,回购承诺作为一种风险缓释手段,对投资的风险起到相对平衡作用。

  3.特殊构成

  回购承诺一般为投资人实现股权退出常见的手段。回购承诺一般设置回购时间或回购触发情形,回购义务人承诺在约定时间节点或者特定回购情形触发时回购投资标的或权益以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4.性质

  回购承诺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独立合同义务。结合以往司法裁判案例,多数观点认为回购承诺为独立合同义务,因为其通常体现了与担保不同的独立性与交易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回购承诺也有被认定为担保的可能性。

  判断回购承诺的性质是保证担保还是独立交易,一是要看回购承诺本身是否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二是看回购措施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三是要看回购承诺出具的背景,回购的目的是为了资产和权利的转让,还是债务的清偿。

  回购承诺的性质认定要综合文本名称、出具背景、约定内容等进行判定。企业作为回购承诺出具人,为防止回购承诺被认定为保证担保,在设计回购承诺文本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与担保债权实现有关的措辞,并尽量在条款中明确回购本身的独立性与交易性。

  (四)安慰函

  1.定义

  安慰函又称赞助信、安慰信、意愿书,通常是政府或企业关联公司为融资人融资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融资人维持正常运营、督促融资人按期履行义务的函件。

  2.背景

  从安慰函产生的背景看,政府或母公司不愿为融资人融资明确提供担保或债务加入,想避免承担因保证或债务加入而带来的法律责任,而以出具安慰函的形式为融资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或政策上的支持,使权利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

  3.特征

  安慰函区别与其他增信措施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措辞笼统、模糊,没有约定明确的责任义务,条款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函件出具人没有任何债性义务,只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履行之责。

  4.分类

  通常意义的安慰函因其内容措辞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确认/介绍现状。例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现状给予确认;二是督促履行。出具人督促融资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等;三是状况维持。出具人监督融资人维持良好财务状况、确保融资人不破产、出具人不会采取对融资人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等。

  5.性质

  安慰函能否出具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关键在于对安慰函性质的认定。安慰函的内容如有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义务等内容的,则该安慰函一般会被认定为保证性质,出具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安慰函明确表示发函人仅承担道义上的督促、支持责任,则不能认定其为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或债务加入,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措辞含糊不清,则法院会结合交易背景、安慰函出具目的等进行综合判定,可能会出现安慰函效力被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情况。

  三、增信措施出具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增信函件措辞

  虽然实践中增信函件的性质认定结果不一,但是增信函件出具后,作为增信义务人的企业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标准安慰函除外),因此在增信协议签署或增信承诺出具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增信函件的措辞。

  实践中各类函件种类繁多,审查增信函件时不能“顾名思义”,对增信函件类别的认定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字斟句酌、咬文嚼字仔细辨明函件内容隐含的实际意义。例如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多“名不副实”安慰函,虽然函件名为“安慰函”、“赞助信”,但其内容却有较明确的保证还款的意思表示,这种“安慰函”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所以企业出具安慰函时一定要注意措辞的严谨性,在安慰函中既要避免“确保”、“保证”、“保障”等义务性表述,也要避免出现“出具人承诺将穷尽一切手段确保按期还款”、“可能替代还款”等意思表示含糊不清的措辞。

  2.对于企业隐形债务和综合评价的负面影响

  企业出具增信措施后通常负有代为偿还债务本息、差额补足、到期回购等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即使增信函件的性质未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增信措施通常也会被认定为独立的合同义务,作为增信义务人的企业也须根据增信措施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其义务承担往往与保证担保、债务加入相比几无差异,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隐形债务和违约风险。而且企业增信函件的出具对于企业综合信用评级、资产负债表等均会产生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增信文本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所以即使增信措施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增信义务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现有的司法案例,增信义务人如存在过错,依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增信行为导致的合规性风险

  (1)标的资产的合规性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项下,企业通常以融资人或融资人的关联企业的身份承诺针对底层资产回款不足时,对差额支付义务人就预先商定的预期回款金额,针对其与实际回款的差额部分承诺承担补足义务。而为资产回款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如若差额补足承诺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均存在倒推出标的资产为“类借贷”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投资标的存在相应的合规风险,例如违反私募基金投资借贷类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2)违背“禁止刚性兑付”的监管原则。在资管业务项下,对于收益的差额补足大多与兑付安排相挂钩,与资管业务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业务准则以及《资管新规》所确立的“禁止刚性兑付的监管原则”相违背,且可能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3)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风险。在私募资金投资中,融资主体如提供回购承诺、差额补足承诺等增信措施,则股权投资本质上仍然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保收益的特征,存在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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