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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15篇

时间:2022-11-09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15篇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15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15篇

篇一: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也谈依法治国法学理论论文(1)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有关依法治国问题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

  (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

  对此,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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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

  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健全法制,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指健全民商法。应当看到,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的协调一致和有效的综合调整,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

  然而,民商法的许多规则及原则,有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某些规章所确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第一,民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确认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

  因此,民商法被称为“权利法”或“保护权利的法律”。而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许多规章,注重的是对被管理者的管理以及对被管理者从事某类民事活动的限制。

  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主体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从来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限制过多或不合理,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对公民或法人基于民商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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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当事人缔结合法的契约并保障其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因此,市场经济必须以合同自由为其基本原则,必须确保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民商法律的颁行,已使在计划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的交易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然而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仍然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

  (注: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门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

  许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强调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应当适度、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如果交易的审批、许可过多,则当事人依据民商法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就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妨碍。

  第三,民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依据民法,所有人可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有权自己使用或消费其物,亦可将其财产出租、出让或设置抵押等。

  所有人有权获得在其财产上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均受到我国民法的平等保护。不管所有人的经济形式或实力等是否存在差别,其所有权在民法上都应得到一体保护。

  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因而保护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是,目前许多行政规章在对公民或法人财产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和转让限制较多,某些限制也不完全合理(例如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及不备案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等规定。

  )民商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和精神,正是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规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注:刘海年,前引书,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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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我国广大民商法学者已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在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运用上述原则,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或对交易的发展未能起到促进作用或未能尊重交易当事人的必要的合同自由和财产权利,就根本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制定再多,也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在这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

  我们所需要的,正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而不是动辄限制权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而不是处处设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对其财产自由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法律。只有以这样的法律为重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所真正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我们强调立法质量,应当用上述原则和精神来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而决定其质量。诚然,我们应当坚持经济行政法的国家干预原则,但国家的干预一定要适度,干预的对象要适当,不能过度地不适当地干预经济,妨害市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必要的民事权利和自由。

  当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等法律,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仅仅制定这些单行的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建立的客观标准,应是各个重要法律、特别是民法的法典化。民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斯·韦伯所称的法的“形式合法性”(formalrationality)。

  在民法典问世之前,很难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完备的。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of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by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注: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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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

  )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

  如果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要求公民守法。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注: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995年,第44页。

  )尤其应该看到,行政机关在发挥其行政职能时,与公民、法人之间常常要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订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解释行政法规等,都被认为是行政权的行使,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必须遵从。

  至于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多年来,依法办事被认为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行政部门不存在依法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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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这说明依法行政需要克服许多观念上的障碍。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注:见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然而,这些困难丝毫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不过,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如下观念:第一,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

  ”(注: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第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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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

  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然,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行使职权,放弃或不行使职权,也未履行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

  第三,尊重并保障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必须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

  梁慧星教授指出,与专制主义、自然经济的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法优位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一切社会关系均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注:梁慧星:“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载1993年1月31日《法制日报》。)而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则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按照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公共权力应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注:参见郑成良等:“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载刘海年主编,前引书,第127页。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于政府的侵害以后,应有权获得政府的赔偿,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秩序。应当看到,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注: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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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

  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无权对这些规章实行审查。但依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而对规章实行审查具有宪法依据,只是目前缺乏一套程序和制度的规定。

  如应由哪个政府部门承担审查规章的职责,应由谁提出审查的要求,如果规章不合法,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宣告其无效,等等这些都需要作出规定。当前,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显违法的规章要予以修改、废除;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健全规章的审查制度,对规章的制订和出台应严格把关。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

  (注:参见张明杰等:《行政法的新理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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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注:张杰明等,前引书第71页。

  )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

  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

  (注:参见任建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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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申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注:(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司法最终解决纠纷,也决定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充满信心。

  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

  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维系。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笔者认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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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

  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注:《江泽民李鹏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1997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

  )为了杜绝腐败、保障公正执法,必须在庭审制度上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应当实行公开审判,并应最大限度地允许人民群众旁听,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树立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可极大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应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举证,在庭审前,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得以调查收集证据为由而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得接受后者的吃请,那种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付费到外地采证或办案,甚至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到外地办案的现象,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

  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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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

  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管法官法中提到了有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但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很多方面仍然无章可循。

  如离退休的法官于一定期限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法官的配偶和子女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等。尤其是在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责任,迄今为止尚缺乏规定。

  除建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外,对法官的考核制度也应完善。目前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往往流于形式,考核的内容过于简单或单一,不能考出真实水平。

  笔者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考试及选拔录用。法官应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从未从事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工作的人,不能立即担任法官。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

  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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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路径探析-法律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背景下,国家法治建设在战略布局、推进路径上必然进行重大调整,重心是针对法治供给侧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突出问题,采取靶向性举措推进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以谋求我国法治的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和精准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法治建设;路径;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判断,即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直接影响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深刻剖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客观因素,并审时度势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背景准确及时地调整我国法治建设推进路径,制定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

  需要为重心的法治建设长远战略规划,以谋求我国法治的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和精准发展。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

  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判断是执政党基于新时代我国国情的基本判断作出的新的主观评估结论,这样的判断必将直接影响执政党的施政方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准确判断必将决定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

  条件

  (一)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是法治建设有序推进的先决

  回顾我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凡是执政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的判断,我国法治建设

  就能相对有序高效的推进,反之,国家的法治建设会遭受严重挫折。正如在《矛盾论》中讲的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去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不懂得这种方法,结果如堕烟海,找不到中心,也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方法。

  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取得与各个时期国家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准确把握和判断密不可分。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首次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判断,明确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求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是符合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因此极大地促进了五四宪法及相关法律法令的制定和实施,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成果丰硕[1]。遗憾的是1957以后党和国家主要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正是因为执政党对这一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错误判断,导致国家不再重视法治,以至中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正式明确:在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实际的正确判断,我国法治建设也重新启航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对主要矛盾的认识基

  本定位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成就辉煌,集中体现在对现行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订,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明确等。

  (二)社会主要矛盾新论断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其中、法治、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治要素,另外两方面安全、环境也与法治紧密相关。法治建设作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方式,应当围绕、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要素来谋划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2]。审视十九大报告中法治建设内容的结构安排可以看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法治建设应立足现代化新两步走,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分别设计法治建设第一步走,也就是到2035年,第二步走,也就是到本世纪中叶有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举措,紧紧扭住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不放松,分阶段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目标。

  (三)法治现代化是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保障

  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中之重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美好生活的表述是: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3]。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包涵的基本、自由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一方面通过法治建设的推进来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法治建设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达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严格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有权不可任性。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以满足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从法治的供给侧审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领域存在结构性问题,需要从供给侧寻求改革新路径。同样在法治领域也存在供给侧改革的问题,这里的供给侧改革笔者将其限定为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出发,从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等供给侧的多个环节进行改革,以提高法治的发展活力。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但是还存在法治供给不充分和发展不平衡问题,所以要从法治的供给侧寻求破解问题的新路,为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举措,从供给侧入手优化法治要素的配置,提升法治供给的质量。

  (一)法治供给的不充分问题

  1.立法上,法治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整个法治建设大厦的基石。新时代人们对立法的需求是体现公平正义和保障的良法。我国已经在2011年建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立法体制

  及质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立法体制问题更加突出,主要是立法的科学化、化、法治化程度不高。

  2.执法领域,执法和服务水平不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有差距。有体制方面的也有方式方法方面的。主要有权责不清、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软作为的问题。具体来讲,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利益冲突设定问题;二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突出;三是执法方式还存在简单粗暴现象;四是行政执法程序问题突出;五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3.司法领域,司法公正还离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展开,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总体框架已基本搭成,司法体制领域重大的改革已经完成,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全部落地见效。司法公正大厦的主体已经完工,但是还缺内部精装修,这个精装修就是司法体制精细化配套改革,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而言这一点是更重要的。一是与第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一体推进的司法体制精细化配套改革有待跟进,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有待加强;二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与司法体制

  机制创新整合不够,一些司法人员运用现代科技破解司法难题的意识和能力较弱。

  4.法律监督上,制度建设尚需要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完成,监察法的出台是我国制度建设的最高成就,实现了对公权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但是的目标是取得压倒性胜利,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永无止境。特别是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如何实现顺畅高效运转仍然是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人员能否高度融合的问题;二是权力监督机关自我监督能否到位的问题;三是对基层权力监督机关长期面临地方熟人社会的人情关问题。

  (二)法治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差别较大,主要是法治建设力量及法治服务水平上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比如东南沿海地区法治发展水平普遍较高,西部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相对落后;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就法治建设而言乡村明显落后于城市,还存在城乡法治二元化问题,法治建设力量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基层。主

  要体现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只有包括《农业法》在内的二十多项,仅占整个法律体系的十分之一左右,造成包括农民利益、农业投入和保护等重大事项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法律适用上乡村仍然是薄弱环节;法律服务上乡村明显弱于城市;三是法律体系发展不平衡。我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本身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三、以人民为中心构建我国法治建设新格局

  在人民为中心的语境下,要求法治必须回归本位,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上都要体现人体地位,人民利益至上的品质,在充分认识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症结的前提下,探索解决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中国路径,构建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重心的法治建设新格局。

  (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领导

  党的十九大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中

  都有具体定位。怎样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到实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必须依托一定的载体和机构来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部分提出了一项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领导的创新性举措,即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召开,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工作的正式启动。

  (二)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

  2011年我国建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立法数量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在执法、监督、保障及党内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巨大差距[4]。党的十八届四中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从法律到法治一字之差,特色法治理论由代表静态制度体系的法律实现了向动态的法治实践为表征的法治的飞跃。这个飞跃意义重大,一是概念层面上内涵更加丰富、完整,更具时代性,形成了4+1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

  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同时也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加艰巨的任务,只有法治体系蕴含的五个体系都建成了,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建成。二是实践层面上法治体系建设是由良法达善治的高度契合。这个体系中必须立法先行,着力解决立法体制问题,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的实现必须是良好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状态。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建成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全面落实。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法律有效实施重点在行政执法。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行政执法领域问题重重,离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必须下大力气推进改革,构建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在执法模式、执法理念、执法效率层面实现质的突破。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问题为导向,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目标是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路径。《决定》和《方案》明确的以机构调整推进职能整合,探索组建执法主体多元、执法机制共享联动的综合执法为具体抓手的改革方

  略必将引发执法方式的转变。而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是重中之重。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顽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深入推进,使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但是这并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完成,如果党的十九大之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是首轮顶层设计,那十九大后的改革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二轮顶层设计,这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在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精细化配套,重在整合各项改革措施,使司法资源形成配套、联动机制。

  (五)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公民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我国普法工作从1986年到现在已经推进到第七个五年规划,七五普法正在全面深入展开。普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那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普法产品的供给同样不平衡不充分,

  问题的破解重在通过普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进而提升对法治的认同感,最终引导人们形成行为习惯,实现全民守法。因此,普法工作需要在着力培育法治文化,深化农村基层普法实践,形成三治结合新局面,夯实普法责任制,努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91.

  [2]莫纪宏.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J].东方法学,2017,(4).

  [3].谈治国理政:第2卷[M].:外文出版社,2017:83.

  [4]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J],中国法学,2018,(2).

篇三: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经过65年的不懈探索和追求,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走出了一条既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法制思想,又借鉴世界法治建设经验,既符合本国实际,又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蓝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真正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一、政治前提: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两者关系)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关键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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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决定》科学而鲜明地回答了两者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辩证统一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代法等不良现象,不时会有人执迷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截然对立起来的现象,认为二者彼此矛盾,不能相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强调依法治国会冲击党的领导,“架空”党的领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西方民主国家根本没有“党的领导”一说,因而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法的权威也无以确立。这种观点的实质则是借推进依法治国否定党的领导,希望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一句话,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这句话不管它是正话还是反话,我们正着听,中国的事情中国人办,中国的法治一定是充分吸纳全人类法治营养、法治要素,又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抉择,我们党始终引领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航程。党在领导立法过程中,“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宪法法律实际上就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化表达,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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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志的实现,目的价值都是坚持党的宗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不仅如此,而且法律一旦形成,执政党也必须要同样遵守,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同样限制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及特别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彼此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内在一致、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之中。

  二、时代价值: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强调推进依法治国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首要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基本经验,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价值。全会《决定》有一条红线贯穿全篇,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中有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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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条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核心要义和五条基本原则的第一条,都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的首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动摇。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也就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民主,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全局性错误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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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这种理念已经转变为宪法精神,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内在规律性的反映。

  三、路径选择: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对策措施)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也在党。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一)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为民新意识。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党的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树立尊崇法治的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权威。

  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是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的一个积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提高广大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办事水平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特别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宪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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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有了法治权威,法律才

  会被信仰。长期以来,由于党员干部忽视了自我的理想信念教育,由于权力监管的缺失,也由于封建意识的遗存,一些党员干部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律权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党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的地位、作用、影响,自觉带头遵法守法,敬畏法律,多点儿法治观念,少点儿特权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树立法治为民的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不搞例外,让法律成为自己的信仰,努力将对法律的崇敬和敬畏心理,转化为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理想的执著追求。同时,党员干部要对法律进行宣传教育,用自身自觉尊法守法的实际行动带动全民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三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治国,不仅要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要有守护法治的定力。当前,一些违背党的宗旨、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如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往往与不依法办事,违规操作、粗暴执法甚至滥用强制手段有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秉公执法的职业道德,带头严格执法,让依法办事成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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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大力实施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群众利益受损。当然,强调领导干部敬畏法律,依法办事,并非就让领导干部畏首畏尾,无为而治,做“太平官”,而是要认识到公共意志和客观规律不可违背、党纪国法不容践踏,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工作心态,才能无愧于人民。

  (二)坚持党要管党,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

  一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是党的总章程,更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当前,形势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艰巨,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党章在立党、治党、管党中的根本性作用,才能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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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各级纪委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把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到党章规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二是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要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借鉴有些地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的经验,全面推广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我们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重大决策制度,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不断提高执行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整合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努力构建一套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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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作为执政党,我们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严重影响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动摇着党的执政根基,也严重危害法治国家建设。我们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廉政意识。要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要学习先辈先进,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坚持依宪执政,实现党规法律相衔接。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要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改革党的建设规章制度,及时将党的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配合。一是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前提,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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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过去曾经存在着领导者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但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搞党大于法,视为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也不能将党与法混为一谈,以为党就是法,法就是党。

  二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的要求。我们要坚持自上而下改革和自下而上探索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废并举,以党章为总遵循、总规矩,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相一致,突出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着力深化党的组织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和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同时,要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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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实现党规法律有效对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发

  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第一次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虽然党内法规的范围与国家法律的范围、效力不尽相同,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互为补充和促进的。作为执政党,我们应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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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三一文库()〔全面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依法治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概述

  (一)依法治国涵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

  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

  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

  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

  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2014年10月,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

  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

  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

  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

  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

  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

  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

  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

  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

  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

篇五: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

  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建立健全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有力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与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和党的领导集体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

  理不易。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责任感不强,容易导致处理失当、激化矛盾,甚至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应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诚然,法治建设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法治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法治执行得越持久、越?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法治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就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总之,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有力地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

  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深刻指出的:“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篇六: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说到法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社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安定。比如说:与我们小学生有关的有《未成年保护法》;消费者有关的有《经济法》;与环境有关的有《环境法》;与结婚有关的有《婚姻法》;除此之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篇七: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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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议论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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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11)班陈雅茵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我们确立了依法治国方针;然而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更要注重以德治国。百行孝为先,华夏子女最基本的美德就是孝顺。自古以来,多少文人雅士孝顺的故事滋润着我们的心灵。汉文帝刘恒在母亲卧病期间常常目不交睫,衣不解带,亲口尝过母亲的药才放心让母亲服用;东汉黄香夏天为父驱赶蚊子,扇凉床和枕头,冬天为父暖被;还有花木兰替父从军等。这些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举动在古人看来是可以称得上孝感动天,虽说有点夸张,却是当代青少年乃至华人应该学习典范,只可惜现状却是截然不同。爱刘德华成痴的杨丽娟,为了见偶像一面,不惜让其父亲卖血捐肾,----------------精选公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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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父亲最终无能为力选择了跃入江里自尽。愿意为只是陌生人的偶像付出一切,却从来不回头看一眼被自己逼上绝路的父亲,这样的女生连孝顺都做不到,哪里还有美德可言?上海浦东机场的刺母案同样叫人心寒,一留学生只是因为母亲不能给予所需的生活费,竟拿出尖刀砍、刺母亲致重伤,这样的人即使有再高的文化修养,也弥补不了在道德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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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孝的基础上,“知节明礼”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重要。一位年轻人到一家汽车公司应聘,眼看前几个人的学历都比自己高,便自觉没什么希望了。当他走进董事长的办公室时,顺手捡起----------------精选公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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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门口的那张渍纸并扔进了垃圾桶。只因这一个小小的举动,他就被录取了。这位年轻人就是制造了美国汽车业一时神话的福特。能够看得见眼前的小事,懂得如何弯下腰,这一种谦卑的美德正是为当下不少年轻人所缺乏。同样是应聘现场,北京某大公司的测试却让人感叹。最后几位优秀的面试者被请进了经理的办公室,在经理外出的二十分钟里面,他们百无聊赖地拿起了桌面上的文件,左掀右翻。结果可想而知——无一被录取。随意翻看别人的东西,连尊重他人这样基本的礼貌都不懂的人,再优秀也难以取得成功。

  人们总会忽略身边的小事,以为它无关要紧,殊不知一个小举止就可以反映出个人的修养美德。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都需要“知节明礼”,方能和平共处。日本、韩国等不少东南亚国家都在大力宣扬中华传统美德,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软实力的力量比枪支炮弹来得更为惊人。而我们呢,几年来一味追求经济----------------精选公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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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强调法制建设,落下了文化、道德,若再不重视以德治国,恐怕只会在无形之中一步一步丧失了最根本的内在。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上,法律系统需要完善,但想要真正强大,屹立于世界,以德治国尤为迫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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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是xx给大家整理的依法治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依法治国概述(一)依法治国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20XX年10月,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

  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

  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党的十五大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

篇九: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文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

  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建立健全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有力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与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和党的领导集体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责任感不强,容易导致处理失当、激化矛盾,甚至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

  应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诚然,法治建设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

  但是,法治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法治执行得越持久、越?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法治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就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

  总之,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019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有力地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深刻指出的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篇十: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日本韩国等不少东南亚国家都在大力宣扬中华传统美德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软实力的力量比枪支炮弹来得更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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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议论文作文

  高三(11)班陈雅茵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我们确立了依法治国方针;然而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更要注重以德治国。百行孝为先,华夏子女最基本的美德就是孝顺。自古以来,多少文人雅士孝顺的故事滋润着我们的心灵。汉文帝刘恒在母亲卧病期间常常目不交睫,衣不解带,亲口尝过母亲的药才放心让母亲服用;东汉黄香夏天为父驱赶蚊子,扇凉床和枕头,冬天为父暖被;还有花木兰替父从军等。这些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举动在古人看来是可以称得上孝感动天,虽说有点夸张,却是当代青少年乃至华人应该学习典范,只可惜现状却是截然不同。爱刘德华成痴的杨丽娟,为了见偶像一面,不惜让其父亲卖血捐肾,其父亲最终无能为力选择了跃入江里自尽。愿意为只是陌生人的偶像付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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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却从来不回头看一眼被自己逼上绝路的父亲,这样的女生连孝顺都做不到,哪里还有美德可言?上海浦东机场的刺母案同样叫人心寒,一留学生只是因为母亲不能给予所需的生活费,竟拿出尖刀砍、刺母亲致重伤,这样的人即使有再高的文化修养,也弥补不了在道德上的缺陷。

  孝,贯穿千年历史,若在我们这一代被弱化甚至丢弃,岂不是会被外国人嘲笑?让我们拨开一点物质、资本的迷雾,拾回第一美德——孝,人人做到孟子所言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构建起和谐社会,这样的中国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再迈向新的辉煌。

  在孝的基础上,“知节明礼”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重要。一位年轻人到一家汽车公司应聘,眼看前几个人的学历都比自己高,便自觉没什么希望了。当他走进董事长的办公室时,顺手捡起了门口的那张渍纸并扔进了垃圾桶。只因这一个小小的举动,他就被录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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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年轻人就是制造了美国汽车业一时神话的福特。能够看得见眼前的小事,懂得如何弯下腰,这一种谦卑的美德正是为当下不少年轻人所缺乏。同样是应聘现场,北京某大公司的测试却让人感叹。最后几位优秀的面试者被请进了经理的办公室,在经理外出的二十分钟里面,他们百无聊赖地拿起了桌面上的文件,左掀右翻。结果可想而知——无一被录取。随意翻看别人的东西,连尊重他人这样基本的礼貌都不懂的人,再优秀也难以取得成功。

  人们总会忽略身边的小事,以为它无关要紧,殊不知一个小举止就可以反映出个人的修养美德。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都需要“知节明礼”,方能和平共处。日本、韩国等不少东南亚国家都在大力宣扬中华传统美德,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软实力的力量比枪支炮弹来得更为惊人。而我们呢,几年来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强调法制建设,落下了文化、道德,若再不重视以德治国,恐怕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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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无形之中一步一步丧失了最根本的内在。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上,法律系统需要完善,但想要真正强大,屹立于世界,以德治国尤为迫切。出处

篇十一: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P>  法治国家下律师面临的抉择和挑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已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纲领之一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也必须将依法治国的观念带入到执业过程中,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治国家下的公平正义。我相信,任何一名执业律师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之前都曾宣读过一段誓词,宣誓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认真履行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执业过程中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愿意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这样一段誓词,我不论在何时读起心中总会激情澎湃,感慨万千。党和国家正在大力法理发展法治理念,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教育,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举措,无疑证明了我们律师现在正处在一个最好的时代,既然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就要充分利用这次机遇,积极发挥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的作用。面对这一机遇,律师行业也应当有所改变,争取建设出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树立规范的执业理念。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基本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认真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绝不走旁门左道,坚决抵制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铭记奚晓明案,努力构建与司法工作人员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新型关系。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忠于法律、信仰法治是重中之重,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才能在面对困难时从容不迫,在面对诱惑时坚持己见。作为一名律师,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分析,接受委托后要尽心尽力,,绝不敷衍了事,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让每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其次,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主任律师的带头作用,把依法治国教育落实到所,积极开展学习交流,让每个律师切实体会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由于律师行业自身特点,很多地区都存在着律师之间收入参差不齐,老律师案子做不完,新律师无案可做的情况。很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往往孤军奋战,没有团队合作的理念,在遇到困难后也倾向于选择自己解决,不习惯和其他律师交流。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便在于一个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好的律所,可以帮助律师树立相互合作的团队意识,建立健全律师之间的联系,要知道,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实施需要的不是某个

  律师多么出众的业务能力,而是整个律师行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推进作用。只有当律师处在好的工作氛围中,切实把律所当做自己的家,才会愿意分享自己在执业过程中的得与失,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把自己全部所学发挥出来。术业有专攻,任何一个律师都有他擅长的领域,也有他不熟悉的方面,律师之间的合作也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面对众多的疑难案件,加强律师之间的团队合作往往可以取长补短,事半功倍。

  近年来,律师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队伍也在不断扩大,面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理念,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我们不能仅看到机遇而忽视了挑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服务型的律师也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面对众多的新型业务领域,单打独斗的律师往往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需要整个律所作为一个整体,让其中的所有律师有所分工,共同合作才能把新领域摸熟吃透。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个律师不仅仅需要自身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律师背后的律所的支持和帮助。一个优秀的律师可以帮助律所形成自己的团队品牌,而一个成功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载体也对律师能力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将恪守诚信作为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第一要务有着重要意义。诚实守信第一要求律师忠于法律,正确的理解、适用法律,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培养自身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将诚信落实到执业过程中。诚实

  守信还要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隐瞒,不虚报,在受理案件之前以客观理性的角度分析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准确的将案件进展告知当事人,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当事人的委托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严格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在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前坚决不能透露给第三人。要知道,当事人只有出于对律师的绝对信任才会与其在办理委托手续,如果在委托过程中律师不能恪守诚信,当事人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这不仅会导致这个案件的代理失败,也会成为律师整个执业生涯中的污点。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没有经历过受理案件后的苦心钻研,也没有感受过开庭过程中在庭上的慷慨激昂,更没有享受过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对律师的感激涕零。但在律所实习的这段时间中,我跟随着前辈们一起开展依法治国教育,在一次次的交流中学习到了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所需要的品格。虽然我现在每天只是做一些重复性的辅助工作,但我知道正是这些不起眼的小工作磨练着我的品格,让我增长了专业知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积累,依法治国的种子终有一天会在我心中开花结果,让我不畏艰难,勇敢前行。

篇十二: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P>  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依法治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笔者就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范围,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农村的依法治理,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目标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1、到XX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达到统一。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此,笔者就当前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欲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只要实现了依法治权,使一切权力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或者一旦滥用能够及时被

  发现,迅速被查处,那么依法治国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就为期不远了。实践证明,破坏法制的、能够违反法律的、能够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的多数的和大量的是手握一定权力、从事领导或管理国家与社会活动的“执法”者。自然,普通公民百姓也有以身试法、违法犯罪的,但后果决不一样,正如启蒙的哲学家所说,一个法官的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与破坏超过一个平民十次百次的犯罪,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却是水源。所以要顺利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和关键的是实现依法治权。在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由于行政权是最突出的,且极易膨胀。因此,以法治权最主要的就是依法行政。XX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刊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的文章称,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

  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二、依法治国的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如果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则成为法治的悲哀。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量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

  因为国是直接由权掌握的。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以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紧紧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强调法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远离其本意。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调整,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时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当前还要坚决杜绝“以法制民”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发展和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执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统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也比较短,不少人至今还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以法制民。这是极端错误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法的旗号,用法律的武装公然威吓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违背了党的宗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三、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是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不可否认,

篇十三: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P>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建立健全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有力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与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和党的领导集体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责任感不强,容易导致处理失当、激化矛盾,甚至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

  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应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诚然,法治建设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法治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法治执行得越持久、越?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法治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就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总之,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有力地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深刻指出的:“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篇十四: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P>  因此2012年11月党的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依法治国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呢?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篇一:《试谈依法治国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2012年11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作为其鲜明主题。这一系列举措,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在文化建设部分,用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是新时期全国人民必须共同遵守和践行的价值规范,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与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良性互动,其中,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起到促进作用。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人民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比如,对金钱和物质的痴迷,导致了人们精神生活的滞后和道德的失范;政府职能部门腐败盛行;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求是建立在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中。在“人治”社会中,遵循的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符合这样道德要求的行为是“服从”、“顺从”、“听从”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由发展的个性,同时也扼杀了人们的需求和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原来维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和观念层面的认识活动和价值尺度,只有通过外化于行才能体现出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法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而且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1]”这句话也进一步说明,法的作用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而想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就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否则,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使得上情不能下达,全民不能守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安定。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实现过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框架里友好地交往、正常地生活。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虽已经拥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鸿沟却依旧不可忽视。从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具体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满足“有法可依”的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某些立足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的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制度,

  因此遭到废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另

  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一定的法治精神作支撑。因

  此,我们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的

  引领下,依照社会的发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对法治理念的忽视。新时期,我国逐渐将依政策办事转换

  为依法办事。但是这种“依法办事”只注重地方法律文本构建,缺乏

  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自党的十五大,将

  “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后,不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

  但因其目的是为了运作项目、发展经济,忽视了“法治”这一理念,

  使其庸俗化、工具化,最终导致“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走样。分析这

  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扭曲,法律没有被信仰。

  第三,法律精神的缺乏。目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

  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工具主义色彩,远未达到对法律信仰与价值

  的追求。情理对于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大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

  用。“就法院调解过程来看,当事人双方均较少诉诸‘法律的逻辑’,

  他们很少讲到‘法律怎么说’,而是将日常生活中处理关系的思维方

  式带上了法庭,如示弱、争取同情。”[2]由此可以看出,培养民众的

  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鸿沟给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进程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2012年11月,党的立足于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

  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都深刻地影响着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其助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详述。

  (一)科学立法,助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

  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

  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因此,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宏伟目标和价值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下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缺失与不足。因此,科学立法,注重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法律文本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5]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充分发挥立法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外,还应该拓宽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通道,保证最大限度的吸收民智、体察民情与体现民意,使得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

  (二)严格执法,助推公正、文明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党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执法的不公正,会导致群众的不信任,从而对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文明执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对执法的支持和配合,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消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也是依法治国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因此,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三)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而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除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

  把公正的信念注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之外,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5]。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四)全民守法,助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也和依法治国有密切联系。爱国首先就是要懂法守法,而懂法守法是爱国的基础和底线。敬业是人们对所从事的职业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态度有赖于各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激励,因此,依法治国为调动和激发社会的敬业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持。诚信不仅具有一种伦理上的含义,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依法治国的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诚信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法治是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友善是倡导人性的光芒,激发构建社会秩序的正能量。法治是友善的守护神,作恶使坏,为非作歹终会被法治严惩。除此之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应将守法作为自己的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党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为了使人们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制教育工作者应有意识地从受教育者的做人原则、标准及其价值观去阐发法律对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意义,从深层次解决受教育者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篇二:《论会计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引言“四个全面”是将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融入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特色、理论体系、制度之中的大手笔。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财务会计工作是链接经济与法律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会计职能,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二、从会计发展历史上看会计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阶段。古代会计阶段,文明古国如中国、巴比伦、埃及、印度与希腊都曾留下了对会计活动的记载。我国元代就形成了“四柱清册”,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埃及首先出现了“内部控制思想”等。近代会计阶段,1494年数学家卢卡?帕乔利在《算术、几何、比和比例概要》中专门阐述了复式记账的基本原理,这是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以及这一时期折旧的思想、划分资本与收益、成本会计、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等。现代会计阶段,为确认会计报表的公信力,1854年苏格兰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特许会计师协会,这被誉为继复式薄记后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现代会计阶段以“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AcceptedAccountPrinciples,GAAP)的“会计研究公报”(ARB)的出现为起点。这一会计发展阶段,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都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标志着会计的发展进入成熟时期。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1929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起到了催产的作用。以及管理会计从传统的、单一的会计系统中分离出来,是会计发展史上第三座里程碑。会计是用确认、计量、记录会计主体的经济事项,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专门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活动,会计具有国家化和国际化的性质,其根原因是会计始终处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等因素必然制约和影响会计的发展。同时,会计又反过来为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服务或影响它们。每一社会发展阶段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

  意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部从古代到现代的会计发展史,是会计记录(薄记、凭证)、公信力、制度、审计、到公认会计准则及内部控制等。198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些告诉人们会计是链接经济与法律最好最近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三、从会计技术进步上看会计技术是人们运用各个基本程序和相应的方法,为会计信息系统生成会计信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会计技术是实现会计目标的手段,也是会计基础理论的自然延伸。在会计历史上,会计技术经历了手写簿记系统和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是在手工操作的条件下,人们借助填制凭证和登记账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进行记录,使记录的数据逐步得到系统化,提供财务信息基础,这种会计工艺称之为手写簿记系统。后者是指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工具,在会计工作中,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写复式簿记系统,提高会计数据的处理能力,并使会计信息变得更加灵敏、及时和准确。会计信息系统又分为复式簿记系统和报告系统两个子系统。会计技术,无论是手写簿记系统还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在工艺上都具有十分严密的科学性。如填制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试算平衡到编制会计报表等。我国新会计准则贯彻了在合理的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下的一般会计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这些会计思想精髓在会计技术上包含的实质恰恰是法制精神之所在。而且,会计技术设计本身排斥人为虚假与不法会计事项。四、从会计准则制定上看由于经济全球化加深,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越来越大,跨国公司数量日渐增多,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世界各国认识到有必要对各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协调。1973年,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荷兰、美国、英国和爱尔兰的会计职业团体在英国伦敦发起设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Committee,简称IASC)。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

  (1)主体准则制定阶段(1973年-1989年);(2)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比性阶段(1989年-1995年);(3)制定核心准则阶段(1995年-2000年);(4)核心准则应用阶段(2000至今)。

  中国会计准则的改革和发展与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步发展,并且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修正与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正是在这一不断变化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并且把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财务会计目标)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目标始终贯穿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经历了:(1)会计准则的探索阶段(1978年-1992年);(2)会计准则的逐步建立阶段(1992年-1998年);(3)会计准则的全面发展阶段(1999年2005年);(4)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阶段(2006至今)。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商业的语言,具有国家化和国际化的性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制定及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和趋同的过程上看,其游戏规则的产生和发展,于其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新博弈,不如说是国际法则在国际新经济秩序上的体现。

  五、从管理会计延伸上看管理会计(ManagementAccounting),又称“内部报告会计”,是管理者为了计划、评价和控制各种资源并承担经营责任而进行确认、计量、积累、分析、解释和传递财务信息的过程。管理会计的核心理念中,最为重要的两点是价值的创造与维护。因此,管理会计成为企业的战略、业务、财务一体化最有效的工具。2014年末,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被确定为管理会计元年。我国在构建管理会计方法体系的同时,引进西方的成本性态分析、盈亏临界点与量、本、利分析、经营决策经济效益评价、全面预算管理、平衡积分卡、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管理会计方法。管理会计技术与方法的运用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高素质的企业与员工,管理会计的发展和创新更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六、从会计文化哲学上看

  会计文化主要指会计物质文化、会计制度文化、会计精神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已经创造的,并且与会计相关的各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会计文化与人类文化一样具有地域性、历史性和继承性。中国会计文化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我国历史文化的长河中蕴藏了如诚信、求真、规范、理性、敬业、奉献诸多优秀的中国会计文化遗产。也有人把中国古代的阴阳哲学运用到会计学上,认为凡是会计职能发挥作用强的为阳,会计职能发挥须要适应、改进和创新的为阴。

  综合来看,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人文环境等都是会计文化建设的重要环境,也称为会计环境。其中社会法律体系和法治水平对会计环境的影响尤为突出,反过来会计职能的充分发挥又能促进法律体系和法治水平的进步。诸如此类都将为先进会计文化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结论本文希望得出如下结论:1.会计工作在依法治国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使法律从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转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从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变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从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到最终形成法治社会。会计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基础的制度准则工具,能够在法治社会中发挥其独特作用。2.加强会计工作自身建设刻不容缓。过去的一段时期乃至今天,包括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作假的手段层出不穷。会计技术本身和财务会计目标是为经济、法治和社会服务的。而会计做假则成为损害大多数人和国家利益,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法治的帮凶。“打铁还须自身硬。”因此,加强会计工作自身建设刻不容缓。3.重视会计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法治始于文明,会计源于经济进步,二者有着天然的联系。会计工作渗透在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会计主体(单位)之中。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发挥会计工作正能量,对于规范会计主体的行为,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

  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十五: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论文

P>  依法治国一依法治国概述一依法治国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面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全面依法治国论文2500字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是xx给大家整理的依法治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依法治国概述(一)依法治国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20XX年10月,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

  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

  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党的十五大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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