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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旅游法》对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时间:2022-10-29 15:35:06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旅游业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中扮演重要性。但在旅游环节出现的乱象一直阻碍着旅游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旅游行业长期缺少对应的法律进行规制,2013年10月1起开始施行的《旅游法》成为了中国旅游界里程碑式的一大热点。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探讨的是新旅游法所带来的挑战。

一、背景

近年来,旅游业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中扮演重要性,2012年全年国内出游人数29.6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22706亿元,增长17.6%。但在旅游环节出现的乱象一直阻碍着旅游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旅游行业长期缺少对应的法律进行规制,2013年10月1起开始施行的《旅游法》成为了中国旅游界里程碑式的一大热点。

在旅游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新旅游法出台的意义

(一)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处理、旅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责任、旅游规划与促进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而科学的规定,所以它的出台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旅游法中将“综合、人本、衔接”原则放在法律的首要位置,强调了这三者之间的潜在联系和贯穿整个旅游业发展的核心价值。

(二)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业始终存在混乱而缺乏规范的现象,部分旅行社和相关经营者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常见的有进行旅游信息的虚假宣传情况,欺骗甚至威胁消费者进行消费,单方面的意愿来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强制安排购物等。这些乱象对我国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使得我国旅行社的整体信誉面临危机,也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游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上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利用多项对策来抑制行业内竞争不平等的问题,以此来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旅游法对旅游业的新挑战

(一)旅行社的生存受到挑战

与旅游界整体红火的景象相比,旅行社恐怕是旅游业产业链中唯一遇冷的一环。在旅游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黄金周后,以赣州市各旅行社为例,大部分没有组团和接团,有的旅行社甚至因没有业务而让员工休假。而在以往十一黄金周是各家旅行社最繁忙的时候,有的旅行社甚至一个黄金周营业量和经济效益占了全年的半壁江山。而据海南省的统计,黄金周散客与团队的比例是8:2,而2013年正好相反。说明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对“零负团费”的禁止,隐性消费变成阳光消费,以往低于成本价的团队游价格回归理性,旅行社组团已不具备价格上的优势。在价格相差无几的情况下,随着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多,智慧旅游的不断发展,旅游服务的不断规范,人们更愿意选择更加自主的自助游,散客游成为出行的主流。这就使得过去靠组团、接团过日子的旅行社的生存受到严重挑战。

(二)旅游管理的有效性受到挑战

首先是旅游管理的范围出现“盲区”。游客是用“脚”来检验旅游管理的有效性的,但游客脚到之处,旅游管理并不一定都能覆盖,如一些非传统景区,并没有纳入正常的旅游管理范畴,既不需买票,也没有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但游客出了问题,就找政府。其次是现在的旅游管理体制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一方面是现在的旅游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有资源的部门都建景区,而且各有标准,自成体系,但游客并不知道景区的归属,出了问题就投诉旅游部门。另一方面《旅游法》非常重视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应该履行的义务,但维权的执法主体目前并未十分明确。

四、旅游法对旅游业发展的机遇

(一)对旅行社的机遇

新旅游法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购物店、自费项目是旅行社零负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将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打破,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在短期内游客会产生价格比较的适应期,降低购买旅游产品的欲望。从而减少旅游游客的收客人数,收客人数的下降,相对导致旅行社、景区、餐厅、购物店、娱乐项目的利润下滑。连锁反应之下,在一段很长的时间游客没能对价格进行接收的时候将对旅游市场会有消极挑战。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二)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于旅游者的条款有8条,主要关于游客的权利和业务行为规范。游客需要应从自身素质提高,对旅游地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对于游客人身安全问题,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出现纠纷的时候,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旅游法下完善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旅游配套服务

必须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才能满足人们不断高涨的旅游硬需求。从《旅游法》执行数月来,特别是十一黄金周的情况看,我国人民的旅游愿望正处在一个蓬勃高涨、持续高涨的时期,而且这个时期将持续相当长。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使旅游进入了这样一种需求期,另一方面《旅游法》的制定和实施又进一步助推了这种需求。但我国的旅游产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快速发展,还是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旅游业必须加快发展。其一是要加快旅游基础理论的创新研究,推动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其二是要加强对《旅游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的研究,比如旅行社的生存发展问题,尽快地找到对策和办法。其三是要加快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同时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等“微景区”、“微旅游”,分散单个景区的压力。其四是要加快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绥解交通压力,满足自驾游、低空游等旅游新形态的发展,实现快旅漫游。其五是要加快住宿、餐饮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二)规范旅游业制度

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规范的旅游业,才是人民群众需要的、满意的旅游业。人们呼唤以法治旅、以法兴旅,需要的是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解决旅游资源、旅游景区归属的多头化,旅游行政管理的“碎片化”,旅游相关标准的多元化,得有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从体制上加以理顺。《旅游法》一些规定的执行,还需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机构、配备执法队伍。

(三)完善休假制度

增加假日供给,是解决旅游集中“井喷”问题的根本渠道。对国庆黄金周,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就是旅游出现集中“井喷”。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假日安排满足不了人们出游的需求。小长假满足了人们家庭团聚或近距离旅游的需要,春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大团圆的日子,人们一般不外出旅游,只有十一黄金周是人们举家远游、休闲度假的唯一时机,于是十一黄金周成为远程游、度假游、深度游的集中时段。应顺应民众增加公共假日总量,合理安排时间分布,减少调休频率的呼声。

总之,旅游法既是保障法,也是规范法,又是促进法。正如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所说:要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必然要重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突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满意度,就一定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作者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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