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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规定的操作性研究

时间:2022-10-26 15:4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2014年,教育部接连下发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无一例外直指学校体育中最突出的问题——学生体质持续下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所有学生每年测试一次,不仅对学生参加测试制订了相关奖惩条款,如学生测试成绩与学生评奖、评优、升学、毕业挂钩、奖励学分等,还将《标准》的测试结果作为学校评估和评价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学生体质测试日益受到重视,学生免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文章主要综合运用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标准》免测规定的操作性进行系统研究,通过对广州高校学生、高校体育老师的访谈,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标准》免测规定的操作性进行探究。目的在于获取《标准》免测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免测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做出相对客观的评价,希望能够在评价的过程中找出问题,对症下药,提出相对可行的免测方案。

关键词:免测 突出问题 操作性 可行方案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9(a)-0204-04

1 对不同高校关于《标准》免测规定的实施方案调查分析

为了了解各高校关于《标准》免测规定的具体操作方案,文章通过查阅百度文库以及各高校的官方网站,将各高校关于免测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收集,并做分类整理。

1.1 各高校关于免测规定的集合

各高校关于免测规定的集合如表1所示。

1.2 从高校关于免测规定的异同分析其操作性

各个学校对于免测规定的操作方案详尽程度各不一样。

1.2.1 简单复制《标准》免测规定

如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标准》中提及免测规定,但只是直接照搬其模糊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仍然存在很大问题。

1.2.2 对于开具“免测证明”的医疗单位级别要求各不一样

部分学校并未规定申请免测需要在何种级别的医院开具证明,如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华工商学院等高校笼统地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具体不知道怎样执行这一模糊的规定。影响其操作效果。而其他高校关于这一点的要求也是大不一样,有的学校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有的学校只需要校医院开具证明就可以,这直接会影响到各个学校提交体质测试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1.2.3 对免测学生的体测成绩处理五花八门

部分学校规定:“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申请书’经医院、所在系、体质测试中心及教务处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所写申请书存入学生档案,毕业时与及格学生同等对待。”由于《标准》明确规定体质测试成绩要与学生毕业挂钩,但是由于免测规定的实际操作性的欠缺,使得各高校做法各有一套,这不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更加不能真正的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这也是国家只注重颁布《标准》,而缺乏缺乏对其实际操作性的调查所造成的。

1.2.4 对“免测申请”的审核程序有简有繁

如何证明申请免测的学生是否符合免测要求,每个学校都有个自的要求:“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同学必须持免测申请表(附件2)到体育教学部备案”“经体育教研室核准后免于执行《标准》”“首先由测试教师签名,然后到体育学院签字并存档”,部分学校甚至没有一个审核“免测申请”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同的审核程序会在实际的执行中衍生许多问题,审核太严会导致真正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无法通过,而在实际的测试中由于测试教师不了解情况出现运动伤害事故。审核不严又会使一些可以参加但不愿参加测试的学生投机取巧,鉆了免测规定的空子。

通过对以上高校关于免测实施方案的对比分析,我们不得不对其操作性进行反思。同一地区针对同一“免测规定”有了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案。《标准》免测规定的初衷是区别对待、因人而异,为了实现教育公平,但是由于其规定的模糊性、笼统性,反而增加了教育的不公平性。

2 高校教师对《标准》免测规定的观点度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标准》免测规定的操作性,文章对广州部分高校的体育教师进行了访谈,因为,此次研究主要是以广州高校为研究对象,所以本人选取了广州十所具有代表性的大学(大学城: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星海音乐学院等),在每所学校中随机访问了三名教师,并通过录音、笔记等方式对其进行记录与整理。作为《标准》免测规定的执行者,对其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具有发言权,也是对《标准》免测规定的操作性的最直接、最真实的反馈。

2.1 访谈大纲

通过导师的指导,根据文章研究的需要,访谈之前做好了访谈大纲,如表2所示。

2.2 访谈总结

通过与部分高校体育教师的交流,对访谈提纲中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总结。

(1)所有受访教师表示,基本上对《标准》都有所了解,但是没有做仔细的研读。说明体育教师对《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够。

(2)对于《标准》中的免测规定,受访教师表示“知道有这一规定,但是并不清楚这一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也没有必要知道”。“学生出示‘免测申请’就可以不参加体质测试”这反映出免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不严谨。

(3)1/3的受访教师认为规定合理,因为部分学生确实没办法参加体质测试;2/3的受访教师认为规定不合理,因为,部分确实是身体残疾的学生是非常希望与其他学生一样参加体质测试的,只是没有适合他们参加的测试项目,另外一部分学生是可以参加测试的,但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免测的规定,使得这部分学生通过免测申请钻了空子。有教师就表示“免测规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没有规定具体哪种伤残程度的学生可以免测?要在医院开具证明也并不困难,因为医院也不清楚具体可以给哪样的学生开具证明,所以只要学生要求医院开具证明,医院基本上都会同意”。体育教师对免测规定持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受访教师认为免测规定缺乏操作细则。

(4)1/5的受访教师认为不会有损其体育权利。“对于确实是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来说是一种特殊照顾,体现了人文关怀”。而另外一部分教师则认为免测规定实质上不能保障免测学生体育权利。“不能保障这部分学生的体育权利,因为要真正保障其权利就必须制定适合他们的测试项目,让他们同样参加到体育运动中去,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使其成绩合格,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他们隔离在体质测试之外,这反而使其失去了参加测试的体育参与权”。

(5)免测规定不能保证对全体学生的教育公平。对该问题,受访教师基本上持一致意见:首先,不能保证全体学生都参加体质测试,从体育参与权上体现了不公平;其次,免测规定太过模糊,具体的谁该免测、谁不该免测、申请免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不公平性。

(6)通过访谈了解到,各高校都没有指定免测规定的实施细则。部分教师反映“按照《标准》规定执行,除非《标准》规定免测的实施细则”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标准》免测规定过于模糊、笼统,在实际的执行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3.2 建议

根据《标准》免测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较为详尽的《<标准>免测规定实施细则》。

4 《〈标准〉免测规定实施细则》

通过对《标准》免测规定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与研究,发现在免测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原因是该规定只具备了政策上的宏观指导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故制定出《〈标准〉免测规定实施细则》,以供参考。

4.1 原则

4.1.1 “一视同仁”

国家之所以要求对学生进行体制健康测试,其目的是增强学生的体质,这也是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进行体育锻炼的一种有效手段,所以必须保证所有学生参加体质测试。

4.1.2 “区别对待”

部分学生因为身体原因不能按《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体质测试,那么这部分学生就可以申请“免测”。这里的免测并不是指学生不用参加体质测试,而是申请参加符合自身身体状况的项目进行测试,因为并不只是《标准》规定的测试项目才能反映学生的体质状况如图1所示。

4.2 “免测”学生分类

为了使所有学生参加到体质测试中去,并在保证学生安全前提下真实的反映出学生的体质状况,有必要对“免测”学生进行分类,以便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安排测试项目。

4.3 “免测”类型

《标准》免测规定“因病或伤残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予体质测试”,从体质测试的实际情况中发现,部分学生确实不能参加普通的体质测试,而部分申请免测的学生对于普通体质测试的部分项目是可以参加的。所以,根据学生身体伤残状况将“免测”分为“全部免测”和“单项免测”,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标准》规定测试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全部免测”。只有其中一项不能参加的,可以申请“单项免测”,所有申请免测的学生都需要参加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测试。

4.4 “免测”申请程序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免测”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校体育部门核准盖章,体质测试教师签字。免测的学生填写《全部免测申请表》或《单项免测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测”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全部免测”或“单项免测”。

4.5 成绩反馈

在体质测试之后将成绩反馈给学生,并根据其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给出锻炼建议。申请“免测”的这一特殊学生群体,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所以需要教师有针对性的给出建议,鼓励、帮助他们参与到体育运动中去,提高身体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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