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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时间:2022-08-12 14: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秀成果评选办法,供大家参考。

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附件 2

 全国技工院校委员会教学教研技术开发 优秀成果评选办法(修定)

 第一条 为了 奖励和表彰取得技工教育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调动广大技工院校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 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更好地实行“产教研”结合, 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国技工教育工作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成果评选范围包括:

 在技工教育中, 具有创新性、 新颖性、 实用性的软件成果; 在教学设备、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实现培养目 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 以及实行产训结合、 新产品开发研制、 技术革新方面的成果等。

 第三条 中国职协技工学校委员 会( 以下简称技校委员 会)

 的各成员 校及其教师个人, 均可呈送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成果项目 ; 技校委员 会校际协作部经请示技校委员 会秘书处同意后, 可酌情受理和评选其他非协会成员 校选送项目 。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的申报、 材料收集、 整理分类、 评审的组织等工作, 由技校委员 会校际协作部具体负责, 技校委员 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对成果予以选评。

 评审计划、 方案报技校委员 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评审结果报技校委员 会批准后在年会上予以公布和表彰。

 第五条 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类奖次, 根据技校委员 会主任会议决定, 其中:一等奖控制在送审评审项目 总数的 10%以内; 二等奖控制在 20%;三等奖控制在 40%。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评奖的基本条件:

 ( 一)

 在技工教育系统内有创新并处于领先水平, 有一定的影响; ( 二)

 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学或生产实习实践检验确有推广的价值。

 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各等级评选标准:

 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 在技术上、 方法上和手段上有较大突破, 在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 在国内或本省行业内试验中得到验证和普遍肯定; 对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推广价值高,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权威鉴定机构认证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填补国内空白, 经济效益较好的新产品和技术革新项目 。

 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 在技术、 方法和手段上先进,有较强指导作用; 在省( 市)

 行业中生产和试验被证明切实可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有较高推广价值; 或是本单位吸收引 进外界先进设计而生产的产品, 填补省内空白, 具有一定推广价值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

 在理论或技术、 方法、 手段上较先进, 经教学试验

 检验可行, 并取得明显成效, 受师生欢迎, 有一定推广价值, 在本地区( 市)

 技工院校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 对本校教学质量提高有促进作用的教学设备和产品。

 优秀奖:

 虽未能获上述奖项, 对积极参加申报的学校与个人的申报项目 , 可酌情给予优秀奖。

 第七条 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评选标准,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实行定性与量化分析比较, 评选出优秀项目 以及等级。

 并将评审结果报中国职协秘书处予以公示和审批, 在下一年度的年会上予以公布。

 评选基本程序:

 对申报成果的项目 进行公开展示, 并邀请申报项目 的院校派员 到会进行项目 的推介, 让参会代表和各评审专家对各申报项目 深入了 解, 实行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进行评选, 做到公开、 公正、 公平评选。

 第八条 申 报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 应由单位或个人申请, 单位实事求是严格审核该项目 的内容、项目 主持人、 项目 参与人员 的真实性, 并盖公章确认后, 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向中国职协技校委员 会推荐。

 每一申请项目 主要参与人不超过 5 人。

 第九条 申报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 必须填写《全国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申请表》( 见附件 1), 并附上项目 试验方案、 报告、 样品、 实物照片、 成果论文、 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证明

 及其他有关材料一份, 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 按程序要求申请。

 第十条 全国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在当年 7 月 1 日 起受理申请, 9 月 30 日 截止受理申请, 评审工作在次年年会召开前结束。

 第十一条

  中国职协技校委员 会评选出 的教学教研技术开发优秀成果奖, 可作为单位和个人教研成果奖励和职称等评审业绩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 起试行。

 试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委员 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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