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秦朝强化统治措施,供大家参考。
秦朝强化统治的措施 秦皇朝建立后, 为了强化统治, 维护封建国家多民族的大一统局面, 秦始皇先后采取过许多重要措施。
颁布通行全国的法律 秦早在商鞅变法时, 就曾根据李悝的《法经》, “改法为律” ②, 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 从以水德主运, “事皆决于法” 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 修订, 形成了 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 并颁行于全国。
故李斯云:“明法度, 定律令, 皆以始皇起。” ③又云:“秦圣临国, 始定刑名, 显陈旧章。” ④不过,《秦律》 早已佚失, 其具体内容, 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
1975 年 12 月,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 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 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的重要依据。
从云梦秦简可知, 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是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
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严禁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
律文明确规定:
“盗徙封, 赎耐。” ①秦简《法律答问》 还解释道:
“可(何)
如为‘封’ ? ‘封’ 即田千佰。
顷半(畔)‘封’ 殹(也), 且非是? 而盗徙之, 赎耐, 可(何)重也? 是, 不重。” ②“封”, 就是田间的阡陌、 顷畔的地界。《周礼· 封人》 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耐”, 古时的一种刑罚, 即判处剃去鬚鬓。《礼记· 礼运》 正义:
“古者犯罪以髡其鬚, 谓之耐罪。” 这条律令说明, 当时的田地是有地界的, 它作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 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 侵犯所有权, 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处以“续耐”, 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
秦律突出反映了 秦皇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群众的贪婪欲望。
秦简中有关于征收田租的《田律》 和《仓律》, 有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徭律》、《傅律》、《敦表律》 和《戍律》。《徭律》 规定, 农民每年必须给官府服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 不得逃避或延误。“御中发征, 乏弗行, 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 谇; 六日到旬,赀一盾; 过旬, 赀一甲。” ③这是说:
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 如果耽搁, 不加征发, 应罚两副军甲。
迟到三至五天, 应受斥责; 六至十天, 罚一盾牌; 超过十天罚一军甲。《敦表律》还规定, 服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 如无文券证明, 就要“赀日四月居边” ①, 即罚戍边四个月。
② 《唐律疏义》。
③ 《史记· 李斯列传》。
④ 《史记· 秦始皇本纪》。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 第 178 页, 文物出版社 1978 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 第 178 页, 文物出版社 1978 版。
③ 同上书, 第 76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 第 145 页, 文物出版社 1978 年版。
秦律的制定, 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 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秦简秦律规定:“内(纳)
奸, 赎耐。” ②还规定:
游士居留而“亡(无)
符”, 所在的县“赀一甲”; 居留满一年者, 应加诛责③。
逃亡, 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 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
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 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
如规定:
隶臣监领城旦时, 城旦逃亡, 隶臣应“完为城旦” ④, 并没收其妻、 子为奴; 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时, 逃亡后随即自首, 也“当笞五十” ⑤, 仍拘系至劳役期满。
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 ⑥。
至于对所谓“盗”、“贼” 的制裁, 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
秦简《法律答问》 共一百八十七条, 其中单是“盗法” 就有四十余条, 而且量刑极重。
如规定士伍盗窃, 其赃值一百一十钱, 就应“黥为城旦” ⑦。
公室祭祀未毕, 其祭品被盗, 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
甚至规定:
盗采人桑叶, 赃不盈一钱, 也要“赀徭三旬” ⑧。
值得注
意的是, 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 的惩治。
如规定, 与盗者“不盈五人”, 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 只给予流放; 但如“五人盗”, 赃只“一钱以上”, 也要“斩左止, 有(又)黥以为城旦” ①。
早在李悝制定《法经》 时, 就把《盗法》 和《贼法》 放在首位。
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这里所说的“盗贼”, 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
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 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
继续消除原六国的反秦势力 秦灭六国时, 六国的许多兵器散入民间, 有的甚至埋藏起来。
如 1971 年, 河南省博物馆在河南新郑县城附近的战国时期韩国都城的城垣遗址里, 发掘了一个埋藏兵器的土坑, 坑内堆积着带有铭文的铜戈、 铜矛、 铜剑一百八十件, 还有不少兵器残片。
从其铭文看, 这批兵器的时间大部分应属战国晚期, 其中最晚的为韩王安八年②(公元前 231 年)。《史记· 韩世家》 称:
王安“九年, 秦虏王安, 尽入其地, 为颍川郡。
韩遂亡。” 韩亡于韩王安九年(公元前 230 年), 可知这批兵器是韩国败亡时埋藏的。
为了防止六国旧贵族及其残存势力利用这类兵器, 伺机反秦, 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 221 年)
兼并战争一结束, 就下令收天下兵器,“聚之咸阳, 销以为锺鐻”, 又铸铜人十二个, 重各二十四万斤,“置廷宫中”③。《汉书·五行志》 云:
“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 有大人长五丈, 尺履六尺, 皆夷狄服, 凡十二人, 见于临洮。
天戒若曰:
勿大为夷狄之行, 将受其祸。
是岁始皇初并六国, 反喜以为瑞, 销天下兵器, 作金人十二以象之。” 班固给秦始皇销毁兵器涂上了 神秘主义色彩, 实际上, 始皇这样做是有其现实政治目的的。
② 同上书, 第 179 页。
③ 同上书, 第 129 页。
④ 同上书, 第 201 页。
⑤ 同上书, 第 208 页。
⑥ 同上书, 第 209 页。
⑦ 同上书, 第 165 页。
⑧ 同上书, 第 154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 第 150 页, 文物出版社 1978 年版。
② 郝本性:
《新郑“郑韩故城” 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 《文物》 1972 年第 10 期。
③ 《史记· 秦始皇本纪》。
战国年间, 山东六国为了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 特别是为了和秦国抗衡, 曾在不少地方修筑城郭, 设关立塞。
如楚有方城, 齐、 赵、 燕等有内地长城。
魏西界与秦相接, 除“南自华州郑县, 西北过渭水, 滨洛水东岸, 向北有上郡、 鄜州之地, 皆筑长城以备秦” ①外, 内地一些军事要地也多筑有城防。
魏都大梁(今河南开封)
城相当坚实, “秦之破梁, 引河沟而灌大梁, 三月城坏” ②。
这些国家还“壅防百川, 各以自利” ③, 甚至“以邻为壑”, 以致造成极不合理的川防和人为的水患。
为了打击六国旧贵族, 消除他们凭借这些旧有城郭川防以反秦的可能性, 始皇于是下令“坏诸侯之城” ④, 拆除各国的旧城郭, 掘通壅河自利的堤防, 平夷便于据守的险阻, 这就是秦《碣石刻石》 所说的“堕坏城郭, 决通川防, 夷去险阻” ⑤。
秦在并兼六国过程中, 有的六国旧贵族、 官吏、 名士及富豪四处逃匿, 隐名埋姓, 有的则试图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 聚集势力, 伺机再起。
针对这种状况, 秦除悬赏缉捕逃亡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强制迁徙的措施。
如灭魏后, 徙魏大梁都于丰(今江苏丰县)。
灭赵后, 迁赵王迁于房陵(今湖北房县)。
灭齐后, 迁齐王建于共(今河南辉县)。
又曾迁“用铁冶富”的梁人孔氏及不轨之民于南阳①(今河南南阳), 迁另一“用铁冶富” 的赵人卓氏于临邛②
(今四川邛崃)。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 221 年), 更曾大规模地“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 ③。
秦始皇的这些措施, 对于继续打击六国尚存的反秦势力, 削弱各种地方割据因素, 防止旧贵族与富豪的沆瀣一气, 串通反秦, 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统一文字、 度量衡和货币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 221 年)
开始的“一法度衡石丈尺, 车同轨, 书同文字” ④以及统一货币, 是始皇加强统治、 维护统一诸项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文字产生之后, 经过长期的发展, 至春秋战国时代, 由于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的急剧变化, 特别是分裂割据状态的形成与延续, 以致出现了“言语异声, 文字异形” ⑤的局面。
当时, 同一个字, 不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写法。
甚至在一国之内, 写法也不尽相同。试以“马”、“安” 二字为例列表如下:
从表中可知, 字形歧异, 确实是战国时期文字发展演化的一个突出问题。
① 《史记· 魏世家· 正义》。
② 《史记· 魏世家》。
③ 《汉书· 沟洫志》。
④ 《史记· 主父偃传》。
⑤ 《史记· 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 货殖列传》。
② 《史记· 货殖列传》。
③ 《史记· 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 秦始皇本纪》。
⑤ 许慎:
《说文解字· 叙》。
一个“马” 字, 齐有三种写法, 楚、 燕、 三晋各有两种写法。
一个“安” 字, 齐、 燕各有二种写法, 三晋竟有四种写法。
类似的例子, 还可举出不少。
这不仅妨碍了文化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会给初建的秦皇朝的各种文书、 档案的书写、 阅览和传播造成巨大的困难。
针对这种文字的紊乱状况,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 便接受李斯的建议, 立即采取了“书同文字” 的措施。
对此, 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曾明确写道:
秦始皇帝初并天下, 丞相李斯乃奏同之, 罢其不与秦文合者。
斯作《仓颉篇》, 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 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 皆取史籀大篆, 或颇省改, 所谓小篆者也。
①这说明, 秦始皇统一文字, 主要是:
一、 以秦字为基础, 废除与“秦文” 不同的原六国的异体字; 二、 简化字形, 斟酌简省繁杂的史籀大篆, 整理为小篆, 作为全国规范化的文字; 三、 为推广小篆, 命李斯、 赵高、胡毋敬分别撰《仓颉》、《爰历》、《博学》 三篇, 并用小篆写成, 作为文字范本。
小篆的形成,是一项“有意识地对于几千年以来文字自然发展的一个总结” ②。
尽管《仓颉》 等三篇字书早已亡佚, 但秦代的一些纪功刻石尚有字迹遗存, 其中《泰山刻石》 尚存九字, 今嵌存于泰山下的岱庙中庭,《琅玡台刻石》 尚存八十六字。《峄山刻石》 有南唐徐铉摹本。
这些字, 相传为李斯所书, 是标准的小篆范式。
它字体整齐划一, 布局紧凑, 笔划匀称, 明显改变了 六国文字那种构造繁杂, 难写难认的弱点。
在秦代, 除法定的小篆外, 在社会上还流行着一种更为简易的隶书。
这种字体, 前人以为作于程邈。
实际上, 它是人们在繁忙地抄录公文狱事时, 在经常急促地不规则的草书篆体过程中, 逐渐创造出来的。
大抵这种“草篆” 起初主要由狱吏用之于徒隶, 故名隶书。《汉书· 艺文志》 说:“是时始建隶书矣, 起于官狱多事, 苟趋省易, 施之于徒隶也。” 所以隶书不可能是程邈一人的发明, 但他在群众创造的基础上加以整理, 得到秦始皇的认可和采用,则是可能的。
由于隶书笔划平正, 结构趋于合理, 便于书写辨认, 因此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并成为全国常用的通行字体。
连上述秦始皇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诏版, 使用的也是“草篆” 或“古隶”。
而包括秦律和重要文书《语书》 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 更是“全为墨书隶体”
了。
秦代文字的统一, 隶书的通用, 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发展, 在我国文字发展史上更是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此, 汉字的字形结构基本定型, 而秦代以前的“古文”则“由此绝矣”。
战国时期,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 计量单位很不一致。
以长度而言, 在传世品中被认为属于战国时期的几种铜尺中, 洛阳金村铜尺长 23.1 厘米, 安徽寿县楚铜尺长 22.5 厘米, 长沙两件楚铜尺分别为 22.7 厘米和 22.3 厘米。
单是这几件铜尺, 就明显的长短不一,相差少则 0.4 厘米, 多的竟达 0.8 厘米。
在量制方面, 魏以益、 斗、 斛为单位。
齐以升、 豆、区、 釜、 钟为单位, 其中姜齐规定:
“四升为豆, 各自其四, 以登于釜, 釜十则钟” ①; 而陈(田)
氏执政及其代齐后, 则改为五升为豆, 五豆为区, 五区为釜, 十釜为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 钟乃大矣。” ②至于衡制则更为杂乱, 连其单位名称都有相当大的差别。
周以寽、 ■为单位, 赵以釿、 镒为单位, 楚的衡器为天平砝码, 以铢、 两、 斤为单位。
根据楚墓出土的砝码实测, 楚制一斤的平均值为 260.798 克③。
但现存楚制一斤砝码的实际重量低于此值, 而郢爰金版的重量又往往略高于此值。
① 《说文解字· 叙》。
② 郭沫若:
《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 《奴隶制时代》 第 266 页, 人民出版社 1973 年版。
度量衡既是商品交换的必需工具, 又和国家的赋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
为了正常地进行这些活动, 避免经济混乱, 限定劳动群众如数缴纳赋税, 秦在商鞅变法时, 就实行过“平斗桶(斛)
权衡丈尺” ①的政策。
传世的商鞅量(现藏上海博物馆), 就是由商鞅颁发到重泉地方的标准升。
这件方升的周围刻有铭文:
十八年, 齐■(率)
卿大夫来聘, 冬十二月乙酉, 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
五分尊(寸)
壹为升。
重泉。
“十八年”, 即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 344 年)。“大良造”, 又称大上造, 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级, 同时又是一种高级官职, 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的相或国相。
商鞅变法有功, 曾由大庶长升任此职。
由他监制和颁发的这种方升的容积, 为十六又五分之一( )
立方寸。
这是法定的标准容量,
161 5 它不仅适用于重泉, 而且是可以通行于秦国各地的。
继商鞅之后,直到战国末年, 秦还多次地采取过“一度量, 平权衡, 正钧石, 齐斗桶” ②的措施。
如西安西郊阿房宫遗址就出土过一件铜权, 其原铭文为:
“三年, 漆工■, 亟诎造, 工隶臣■, 禾石, 高奴。”据考订, 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