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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30 11: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季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四季度【精选推荐】

 

 各单位务必将 2011 年四季度《疑难案例》 研讨文章, 在 12 月 10 日以前上报或邮件发送至段党群办林民辉收。

  附件:

 四季度研讨的《疑难案例》

 四季度研讨的“疑难案例”

  张某的违纪行为应如何定性、 量纪?

  2009 年 4 月 的一天, 张某( 中共党员 )

 某市狩猎协会会员 , 携带了支制式猎枪到某市某镇王村田垄地边打猎。

 当日 13 时许, 张某听见距离其约 30 余米的枇杷树上发出声响, 并见树上有红色的东西在动, 误以为是鸟在吃枇杷, 便持猎枪朝红色物体方向开了 一枪后到枇杷树下欲拾猎物, 见误被击中的村妇李某蹲在地上, 便立即与李的家人联系并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被害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李某系猎枪散弹致肺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 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 21 万元。

 张某有自 首情节, 又系自 愿认罪, 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猎枪予以没收。

 请根据党纪条规提出对张某的定性、 量纪意见。

 1. 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2. 给予张某留党察看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持枪打猎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其有自首情节, 又系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遂作出以上判决。

 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被你朋友打伤的那个人是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那么你朋友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由于伤势过重没抢救过来那么你朋友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 这里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量刑 1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2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 中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 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 各级纪委应无条件遵照, 无需再调查, 只需把司法判决的定罪直接用来党纪定性。

 至于如何量纪,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因此, 对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 不一定要开除党纪的。

 尺度掌握在纪委常委会或党委手中。

 中共党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身为共产党员,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说明他与党员这一光荣称号是不相称的。

 因此,一般应开除党籍。

 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涉及党员的政治生命,处理时要十分慎重。

 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或被判处缓刑或被判处管制、 拘役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颠覆国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在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依法判刑的不在此列。

  在服刑期间, 停止过组织生活 可以参照中共党章, 一般是开除党籍。

 按照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规定, 可以开除公职。

 其实, 单位也应承担帮教责任, 不能一概不管, 如果保留工作, 应作为重点人挂账监督, 缓刑期必须遵纪守法, 按时汇报思想、 行踪(参考监狱法、 刑法等法律和当地有关缓刑的具体规定)

 等。

 判处缓刑也是被判处刑罚, 党章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 也必须开除党籍。

  所以一旦被判处刑罚, 立即双开。

 对于开除党籍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 026/2346251 .html 中。

 党章对于开除党籍,只在第 38 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 39 条在规定“留党查看......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开除党籍作出了 1 00 多条的规定。

  其中第 1 4 条规定: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第 30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

 第 31 条规定: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36 条规定: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第 37 条规定: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从第 45 条开始, 直到第 1 74 条, 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

 例如:

  第 45 条规定: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46 条规定: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播出、 刊登、 出版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 47 条规定:

 “从国(境)

 外携带反动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 1 73 条规定:

 “违反国(边)

 境管理法律、 法规, 偷越国(边)

 境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1 74 条规定: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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