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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方案3篇

时间:2023-02-15 14:5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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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方案3篇

【精选】员工激励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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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方案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员工激励方案 篇2

  一、榜样激励

  在任何一个企业里,管理者都是下属的镜子。可以说,只要看一看这个企业的管理者是如何对待工作的,就可以了解整个企业成员的工作态度;要让员工充满激情地去工作,管理者就先要做出榜样来。

  1、领导是员工们的模仿对象

  2、激励别人之前,先要激励自己

  3、要让下属高效,自己不能低效

  4、塑造起自己精明强干的形象

  5、做到一马当先、身先士卒

  6、用自己的热情引燃员工的热情

  7、你们干不了的,让我来

  8、把手“弄脏”,可以激励每一个员工

  9、在员工当中树立起榜样人物

  二、目标激励

  人的行为都是由动机引起的,并且都是指向一定的目标的。这种动机是行为的一种诱因,是行动的内驱力,对人的活动起着强烈的激励作用。管理者通过设置适当的目标,可以有效诱发、导向和激励员工的行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10、让员工对企业前途充满信心

  11、用共同目标引领全体员工

  12、把握“跳一跳,够得着”的原则

  13、制定目标时要做到具体而清晰

  14、要规划出目标的实施步骤

  15、*衡长期目标和短期任务

  16、从个人目标上升到共同目标

  17、让下属参与目标的制定工作

  18、避免“目标置换”现象的发生

  三、授权激励

  有效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不管多能千的领导,也不可能把工作全部承揽过来,这样做只能使管理效率降低,下属成长过慢。通过授权,管理者可以提升自己及下属的工作能力,更可以极大地激发起下属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

  19、不要成为公司里的“管家婆”

  20、权力握在手中只是一件死物

  21、用“地位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2、“重要任务”更能激发起工作热情

  23、准备充分是有效授权的前提

  24 、在授权的对象上要精挑细选

  25、看准授权时机,选择授权方法

  26、确保权与责的*衡与对等

  27、有效授权与合理控制相结合

  四、尊重激励

  尊重是一种最人性化、最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以尊重、重视自己的员工的方式来激励他们,其效果远比物质上的激励要来得更持久、更有效。可以说,尊重是激励员工的法宝,其成本之低,成效之卓,是其他激励手段都难以企及的。

  28、尊重是有效的零成本激励

  29、懂得尊重可得“圣贤归”

  30、对有真本事的大贤更要尊崇

  31、责难下属时要懂得留点面子

  32、尊重每个人,即使他地位卑微

  33、不妨用请求的语气下命令

  34、越是地位高,越是不能狂傲自大

  35、不要叱责,也不要质问

  36、不要总是端着一副官架子

  37、尊重个性即是保护创造性

  38、尊重下属的个人爱好和兴趣

  五、沟通激励

  管理者与下属保持良好的关系,对于调动下属的热情,激励他们为企业积极工作有着特别的作用。而建立这种良好的上下级关系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的沟通。

  39、沟通是激励员工热情的法宝

  30、沟通带来理解,理解带来合作

  41、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

  42、消除沟通障碍,确保信息共享

  43、善于寻找沟通的“切入点”

  44、与员工顺畅沟通的七个步骤

  45、与下属谈话要注意先“暖身”

  46、沟通的重点不是说,而是听

  47、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抱怨

  48、引导部属之间展开充分沟通

  六、信任激励

  领导与员工之间应该要肝胆相照。你在哪个方面信任他,实际上也就是在哪个方面为他勾画了其意志行为的方向和轨迹。因而,信任也就成为了激励诱导他人意志行为的一种重要途径。而管理不就是要激励诱导他人的意志行为吗?

  49、信任是启动积极性的引擎

  50、用人不疑是驭人的基本方法

  51、对业务骨干更要充分信赖

  52、信任年轻人,开辟新天地

  53、切断自己怀疑下属的后路

  54、向下属表达信任的 14 种方法

  55、用人不疑也可以做点表面文章

  56、既要信任,也要激起其自信

  七、宽容激励

  宽容是一种管理艺术,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有效方式。管理者的宽容品质不仅能使员工感到亲切、温暖和友好,获得安全感,更能化为启动员工积极性的钥匙,激励员工自省、自律、自强,让他们在感动之中甘心情愿地为企业效力。

  57、宽宏大量是做领导的前提

  58、宽容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

  59、原谅别人就是在为自己铺路

  60、给犯错误的下属一个改正的机会

  61、得理而饶人更易征服下属

  62、对下属的冒犯不妨装装“糊涂”

  63、善待“异己”可迅速“收拢”人心

  64、容许失败就等于鼓励创新

  65、要能容人之短、用人所长

  66、敢于容人之长更显得自己高明

  八、赞美激励

  人都有做个“重要”人物的欲望,都渴望得到别人的赞美和肯定。赞美是一种非常有效而且不可思议的推动力量,它能赋予人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能够极大地激发人对事物的热情。用赞美的方式激励员工,管理者所能得到的将会远远地大于付出。

  67、 最让人心动的激励是赞美

  68、“高帽子”即使不真也照样塑造人

  69、用欣赏的眼光寻找下属的闪光点

  70、懂得感恩才能在小事上发现美

  71、摆脱偏见,使称赞公*公正

  72、赞美到点上才会有良好的效果

  73、当众赞美下属时要注意方式

  74、对新老员工的赞美要有区别

  九、情感激励

  一个领导能否成功,不在于有没有人为你打拼,而在于有没有人心甘情愿地为你打拼。须知,让人生死相许的不是金钱和地位,而是一个情字。一个关切的举动、几句动情的话语、几滴伤心的眼泪,比*厚禄的作用还要大上千百倍。

  75、感情如柔水,却能无坚不摧

  76、征服了“心”就能控制住“身”

  77、你要“够意思”,别人才能“够意思”

  78、“知遇之恩”也是可以制造的

  79、替下属撑腰,他就会更加忠心

  80、不可放过雪中送炭的机会

  81、乐于主动提携“看好”的下属

  82、付出一点感情,注意一些小事

  83、将关爱之情带到下属的家中

  十、竞争激励

  人都有争强好胜的心理。在企业内部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是一种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引导和激励。管理者摆一个擂台,让下属分别上台较量,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争先创优意识,全面地提高组织活力。

  84、竞争能快速高效地激发士气

  85、不妨偶尔在工作中打个赌

  86、让员工永远处于竞争状态

  87、建立竞争机制的 3 个关键点

  88、活力与创造力是淘汰出来的

  89、用“鱼占鱼式”人物制造危机感

  90、用“危机”激活团队的潜力

  91、引导良性竞争,避免恶性竞争

员工激励方案 篇3

  工资待遇是美容院老板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为之带来物质利益的具体方式。事实说明,从正面对员工的工作态度与投入程度进行奖励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美容院老板对员工实施有效管理的方法之一,美发店发廊员工奖金制度提升业绩。

  一、固定工资制(传统式)

  最简单的一种工资支付方式。容易导致员工出现消极思想,失去竞争能力。使用固定工资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店内所有美容师一视同仁,工资待遇全部相同。二是根据美容师技能的高低进行工资支付,但确定后则基本不变。对于现今的美容行业,这两种方法都已经行不通了。但美容院老板可以针对个别特殊情况具体使用:例如实习员工、学徒或清洁工的工资发放等。

  二、可变工资制

  工资的变化,并不是凭老板的主观意愿随意改变的,其程度和方向必须以美容师的工作业绩、考评成效与投入程度为依据,并且不脱离美容院的实际工资情况。美容院老板必须清楚,奖金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只有合理运用奖金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将得不偿失。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方式一:固定工资+业绩提成

  计算方法:200元~1200元/月+技术业绩×(15~20%)+销售业绩×(5~10%)

  这种方式普遍为大型美容院所采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和技术差异调整固定工资的发放,提成奖金基本上保持不变。使用这种工资发放的优点是:

  1、最大程度满足员工安全感,人员流动比率减小,对员工的激励、环境的完善有积极影响。

  2、多劳多得的工资发放形式,能够不断提升员工的个人创造能力。

  3、稳定氛围,便于管理,有利于美容院树立良好的专业形象。

  4、员工与美容院的联系比较紧密。

  5、有了固定工资部分,美院院给予支付的提成比率又相对稳定,美容师业绩越高,对美容院的发展越有利。

  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从某种程度上说,不适合小型美容院使用;即就是大型美容院,假设管理不当,也容易出现从业人员业绩较差或工作不努力的情况。这样一来,美容院所支付的固定工资就白白浪费了。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刚刚开业的美容院采用。

  方式二:完全提成

  计算方法:技术业绩 ×(20 ~ 30%)+ 销售业绩 ×(8 ~12%)。

  这种工资发放方式普遍为小型美容院所采用,可以减少美容院支付大量固定工资的短期风险,也容易让那些能力较强、技术过硬的美容师接受。这种方式的好处有:

  1、不需担心美容院业绩较差或美容师工作不努力,因为没有了固定工资做保障,没有人能够高枕无忧,每个人都会努力干活。

  2、在这种方式下聘用新的美容师成本很低,只要试用期一过,美容师就得靠自己的付出得到收入。

  弊端:这种方式虽然能保障经营者减少风险压力,然而对吸引和培养优秀员工难度较大,只能保证美容院求生存,不能谋发展。

  方式三:固定工资 + 定额提成

  计算方法:

  1、达标5000元 800 + 余额×10% + 销售提成

  2、达标5000元 400 + 技术业绩×20% + 销售提成

  这种工资待遇发放是现今美容院用得较多的一种方式,也是经营者寻求美容师心理*衡和企业自我*衡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只要美容师完成了美容院设立的业绩目标,就可以拿到固定工资。关于提成的发放则有两种方法:一是对完成业绩目标的余额进行提成;二是将整个业绩额用于提成。

  这类工资发放方式看起来似乎不错,其实只不过是美容院使用的一种技巧罢了,在实际运用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起不到用可变工资激励美容师努力工作的作用。因为在这种方式里,美容院最优秀的美容师和最差的美容师之间工资的差异性不大,有时不但起不到奖励作用,反而会导致美容师认为美容院不想承担风险压力,不重视人才,从而对美容院失去信心。

  总之,在美容院经营管理中,不存在最好的工资支付形式,只存在最适合自己企业的工资支付形式。因此,老板在确定自己美容院工资制度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对本店美容师最具激励性的因素是什么?自己美容院所能提供的工资待遇水*是什么?竞争对手美容院采用的是那种工资发放方式?美容师付出的每一分努力是否都能够得到回报?然后结合自己美容院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才能真正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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