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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菁选2篇(2023年)

时间:2023-04-19 17:50:07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菁选2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菁选2篇(2023年)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地报送*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下一年度起保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项信息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的年检报告书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台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要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社会组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台统一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因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法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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