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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1-09 09:35:38 来源:网友投稿

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1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3篇【优秀范文】

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1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应限期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根据本章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2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

  凡经区(市)以上教育、*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幼儿园电源插座应距地面1.6米以上,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3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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