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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

时间:2022-11-13 16:15:12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的持续控制,实现业务条线上全流程风险监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贷款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供大家参考。

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的持续控制,实现业务条线上全流程风险监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和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任务

  第三条

  实施风险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代表性原则,风险指标能代表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全面性原则,覆盖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特征;

  (三)可比性原则,能够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并能连续计算,使资料完整可比,能够连续观察经济运行变动;

  (四)实用性原则,所选指标应简洁易于操作,测算结果直观明了;

  (五)灵敏性原则,监测所选指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第四条

  风险监测的主要任务:

  (一)识别公司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量化测算用于评价风险程度的各项指标;

  (三)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公司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等级;

  (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

  (五)根据公司实际风险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风险对策。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风险监测实行二级管理。合规风控部每季度和年度对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进行测算和评估,形成综合评估结果,反映公司整体风险情况;各业务部门参照公司指标体系设置符合业务实际的风险指标,依据部门业务历史经验,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进行实时监控,重点业务重点管理。

  第六条

  公司风险指标监测侧重对风险的事中、事后监控,与项目事前风险

  评估共同构成公司全面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风险监测纳入季度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进行报告:每季度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季度监测结果,说明监测重点,年度终了应向董事会报告年度风险监测情况,对下一年公司风险承受水平的设置提供有效建议。

  各业务部门应每季度向合规风控部提交本季度风险监测情况表及其他风险材料

  第四章

  风险监测指标

  第一节

  指标设置

  第八条

  公司风险监测分为控制指标、业务指标和宏观指标三个模块,每个模块下设单项指标,监测重点和监测方法有一定区别。单项指标的选择和设置可根据公司风险管理内容、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测指标表需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每个模块按照风险关注程度设置正常、关注、关注+、预警、风险五个监测级别和对应指标监测区间;每个监测区间设置对应风险调整系数,其中正常风险级别细化为两个风险程度,设置两个风险系数。风险越高风险系数越大,风险越小系数越小。

  宏观指标模块风险级别和风险调整系数的设定另有规定。

  第十条

  报告期单项指标数值按照所在监测区间确定对应的风险调整系数。

  报告期单项指标得分=目标分值*对应风险调整系数

  第十一条

  控制指标部分主要反映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等合规管理和情况,旨在引导公司审慎履行管理义务,贯彻公司合规经营理念。控制指标部分共设置包括净资本、合规性、资产质量、流动性和声誉风险五类单项指标。

  控制指标部分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公司可接受风险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设定风险监测区间。

  第十二条

  业务指标部分主要评价贷款、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管理效果,旨在引导贷款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实现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指标部分共设置资产管理、盈利能力、客户集中度三类单项指标。

  业务指标部分作为衡量业务管理能力的辅助措施,不设置可接受风险水平,在上一年度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标行业平均值的基础上,参照公司管理能力和发展规划来设定风险监测区间。

  第十三条

  宏观指标部分主要反映与业务相关的即时宏观经济环境,旨在对业务开展环境及风险趋势进行一定判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效果。

  宏观指标部分作为业务开展的辅助参照指标,不设置可接受风险水平,按风险度设正常、关注、关注+、预警四个监测级别和相应风险调整系数,监测区间参照国家统计局宏观经济指标监测分类设定。正常代表最合适水平,关注和关注+代表适度水平,预警则表示指标偏离正常水平较多(偏高或偏低)。

  第十四条

  控制模块和业务模块的报告期指标数值根据公司报告期业务实际数据计算而得,宏观模块则根据报告期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机构发布的经济数据或计算数据。

  第二节

  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每个模块单项指标按照指标的关注程度设定目标分值,并可根据业务重点的调整进行分值调整。单项指标监测结果体现为风险得分和风险级别两部分。风险级别包括正常、关注、关注+、预警、风险五级。

  第十六条

  每个模块目标分值总分100分。模块得分为项下各单项指标风险得分相加之和,分值越高表示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第十七条

  综合风险监测结果在对各模块风险得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模块项下全部指标在体系内所占比例为权数计算加权平均值作为监测综合得分。

  第十八条

  综合监测设为正常、关注、关注+、预警、风险五个等级,并按照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上限临界分值。监测综合得分按照临界值确定报告期最终的风险综合监测结果。

  综合风险监测结果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整体风险状况和下一个报告期风险控制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

  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监测设为正常、关注、关注+、预警、风险五个等级,并通过颜色进行区别:

  (一)正常为蓝色,表示整体风险程度在正常范围,风控措施整体有效;

  (二)关注为黄色,表示整体风险基本正常,风控措施基本有效,但存在个别需关注的指标及对应业务内容;

  (三)关注+为橙色,表示整体风险有上升趋势,风控措施可能控制效果欠佳或业务开展环境变坏等情况,需要对具体的模块或单项指标重点关注;

  (四)预警为红色,表示整体风险较大,风控措施可能存在漏洞或业务开展环境恶劣,必须针对具体风险内容进行重点控制,制定补救或改善措施;

  (五)风险为深红色,表示已经发生超过公司风险承受水平的风险事件或超过公司管理要求的情况,必须立即按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采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应对方法对风险事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单项指标风险监测结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合规风控部按相应要求处理:

  (一)控制模块或业务模块下的单项指标出现监测级别达到“关注”级上限或“关注+”级别的,合规风控部应将监测结果通知与指标相关的业务部门,查找原因,确定风险点,进行持续关注;

  (二)控制模块或业务模块下的单项指标出现监测级别达到“预警”级别的,合规风控部应将监测结果上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改善措施;

  (三)控制模块或业务模块下的单项指标出现监测级别达到最高“风险”级别的,合规风控部应将监测结果上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综合监测结果参照第二十条要求处理,综合监测结果为“正常”,但单项指标有“关注”级别以上情况的,也应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规风控部应对报告期风险监测结果进行预警分析,评估下一季度风险控制重点,并将监测和预警分析内容写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风险监测指标和指标区间每年由合规风控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进行调整,并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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