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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的法律安排

时间:2022-10-26 2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

[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著,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09

一、普芬道夫与启蒙

17世纪是欧洲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枢纽时代。那是人类文化极其辉煌的一个时代,大师云集、群星璀璨。在此之前的两个世纪里,随着新大陆和新航线的发现,欧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方面是欧洲秩序逐步得到重建,并开始向外殖民扩张,欧洲人的活动空间急剧扩大;另一方面是随着希腊—罗马古代世界文明的发现,精神活力复苏了,新思潮、新创造不断涌现。启蒙之花就是在此基础之上的绚烂绽放。在此意义上讲,启蒙实际上就是对新秩序的心灵关照。启蒙对神与人之间、人与人之间、政治体之间以及人与政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就集中反映了这一核心问题。从政法哲学视角观之,启蒙对新秩序的这些原创性思考为其后几个世纪的政法理论设定了基本的思维框架,从而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秩序奠定了思想根基。这一智识资源体系是由一系列伟大人物铸就的,比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莱布尼茨等。在这其中,普芬道夫功不可没。

提及现代早期的政法哲学,特别是自然法哲学,就必然要提到普芬道夫。普芬道夫是欧陆第一位自然法讲席教授,是《普遍法学要素》、《自然法和国家法》 参阅:Samuel Pufendorf, 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Samuel Pufendorf, edited by Criag L. Carr, translated by Michael J. Seidl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等一系列启蒙政法著作的作者。他上承格老秀斯、霍布斯,下启洛克、莱布尼茨,是现代早期政法理论发展进程中的关键人物。他曾长期服务于君主统治者,是早期欧陆开明专制的精神导师。 普芬道夫是现代早期欧洲三位伟大统治者(查尔斯十一世、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的谋士。这些统治者成功而现代,被看成是启蒙专制主义新教国家的缔造者和表率。著作的广泛流传和为统治者的长期服务反映了普芬道夫的才智和贡献,也为其赢得了巨大的声誉。他的作品因此被认为

是现代国家中心式政治实践的哲学表达,在现代早期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是八卷本《自然法和国家法》的简缩本,集中反映了普芬道夫的政治法律思想。普芬道夫虽久负盛名,然其著作长期没有汉译本,实为憾事。商务印书馆将这个本子翻译出版,弥补了这一缺憾。

二、自然法与现代国家理论

30年战争结束了始于宗教改革的宗教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带来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所梦想过的普遍和平与稳定,它所确定的主权国家体系安排构成了现代世界的政治基础。普芬道夫是最早经历和反思这一现代政治安排的理论家。他的自然法理论把和新秩序相一致的标准和概念加在新秩序之上,为现代政治奠定了基础。

国家是从自然状态而来的。自然状态是自然法之下人类的自治状态。人的软弱本性决定了自然状态的自治必然会带来混乱。为了“建立保护屏障,抵制来自于人并威胁于人的邪恶”,人们开始建立国家。大概是汲取了自己在30年战争中的经验,普芬道夫宣称,并非亚里士多德式的社会情感促使人们建立国家,而是残忍的战争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国家的构造是由两重契约和一项法令来完成的。首先,在不安全的自然状态中,具有独立意志和判断力的众男性家长全体一致地达成第一重契约,组成一个单一而永恒的联合体并确定政体。然后,主权者和臣民达成第二重契约:任命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将“未成熟国家”托付于他,并规定托付的条件,其他人就成为臣民或公民。这一契约包含着对待给付义务:个体性的臣民同意服从统治者,因此就负有政治义务;而统治者同意“照看国家”。最后,统治者要依据法令行使最高权力,并只以公共安全为目的。只有在第二重契约生效时,“一个完全和正常化的国家才算形成”。在这一过程中,普芬道夫揭示了杂众如何可能组成一个联合体或联盟(Association or Union),随后还分析了政体(Form of Government)、最高权威或主权(Supreme Authority or Sovereignty)、统治者(Ruler)或主权者(Sovereign, summum imperans)、臣民或公民( Subjects or Citizens, subdit or icives)、国家(State, civitas)等概念。普芬道夫对这些概念的分析是早期现代欧洲最有鉴别力的分析,并为后来几乎所有的国家理论提供了基本词汇。以这些概念为轴心,普芬道夫对政治体内部的秩序做出了具体安排。从“自然状态”到“正常”主权国家,普芬道夫为现代国家进行了理论上的证成,为其正当性奠定了根基。

普芬道夫关于两重契约和一项法令的论述是对霍布斯一重契约(即主权者与臣民的契约)国家理论的直接驳斥。 关于霍布斯的国家形成理论,请参阅:Roman M. Lemos, Hobbes and Locke: Power and Consen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78.普芬道夫点出了霍布斯一重契约理论的致

命缺陷:在共同体成立过程中,是臣民之间相互表示服从,而不是臣民向还不存在的主权者表示服从。他认为,霍布斯企图用一重契约来巩固主权、防止叛乱的做法并不可取,一个建构恰当的双重契约并不会给反叛提供借口。“其实,当我们承认统治者和公民之间的契约存在时,霍布斯所看到的那些麻烦也并不必然会到来”。普芬道夫对霍布斯的批驳向我们显示,是自然法构成了其国家理论的根基。首先,国家的形成是自然法的必然要求。社会性是自然法的根基,自然法最根本的律令是每个人都应当“培养和保存社会性”。其次,自然状态中亦存在自然法这一事实决定了自然状态向国家的过渡也必须要遵守自然法。具体要求就是成立国家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由家长做出。再次,国家政体的设计及国家与臣民关系的处理也必须服从自然法。

自然法与国家理论的关联是普芬道夫试图驯服国家,让其为保存人的社会性服务的智识努力。通过将自然法置于国家之上,普芬道夫其实是将法律放在了政治生活之上。这体现了普芬道夫的古典气质,即认为政治是要讲德性的;同时更体现了普芬道夫向现代的迈进,即认为应当通过法治实现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这种用理性法则安排政治的思想构成了后世法治思潮的滥觞。

三、永久和平的护卫者

只有经历过战争与恐惧的人才能深刻体会到和平的极端重要性。普芬道夫亲历了那些恐怖,并亲眼见证了新秩序的诞生。 普芬道夫曾作为公使随员参与了瑞典和丹麦的战争,并在瑞典战败后被俘入狱。格老秀斯、霍布斯也经历或目睹了战争,但是与普芬道夫不同的是他们没能看到新秩序的诞生。永久和平是他的政法哲学的核心。只有把握住这一点,才能准确理解其思想。 在他看来,自然法本质上是在教导一个人该如何保存社会性,从而成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因此,自然法的首要内容就是义务规范。这种以社会性为根基的自然法戒律是永久和平的护卫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权利,权利也是自然法的要求,只是对社会秩序的存续而言,义务更值得强调。

人与人之间和平秩序的实现是通过人的社会化实现的。这种社会化要求:(1)“关切他人”;(2)“合力协作”;(3)“这样对待他人,使他人甚至不可能以似是而非的借口来伤害你,而只愿意保护和促进你的利益”。这种社会化可以使人的自私动机与关切他人的社会义务以及人的理性功利目标得到协调。所以,包容所有其他自然法的基本自然法就是:每个人都应当“培养和保存社会性”。以此为基础,可以推出自然法的三类义务:对上帝的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从社会性还推导出以下这条包容性的自然法:教导人在行为时考虑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行为造成的影响,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它又包含三种类型的义务:第一种是不伤害他人的消极性义务;第二种是认可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平等尊严的义务,这样一来就不会伤害他人高度敏感和脆弱的自尊;第三种是仁爱义务,这可以增进信任、感恩和自愿互惠,从而避免忘恩负义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冤冤相报破坏社会。

以上涉及的是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与此同时,人不只是抽象的存在,他必然要结成共同体,在共同体中共同生活。要使共同体正常存续,人就必然要承担特定的义务。依据性质的不同,共同体义务可以分为两类:非政治服从义务、政治义务。非政治性义务在前政治社会状态中就已存在,主要包括夫妇义务、亲子义务和主奴义务。政治义务存在于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国家之中,它是最重要的共同体义务,主要包括掌权者和臣民间的义务关系。统治者的义务是实现“人民的安全”。国家的内在和平由四个维度构成:公民生命、肢体和财产的安全,公民精神的安宁,公民的物质福利安全,公民的自尊和名誉安全。公民的义务是服从统治者。这些义务实质上涉及的是主权和自由的关系。为此,普芬道夫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主权维持即“正常国家”的建构问题。这是为了解决当时欧洲还普遍存在的军事割据、危机丛生、政治权威交叠等混乱状态。要实现秩序,就需要一个强大而团结的国家,就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式的权力和政府。这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为此,普芬道夫设计了一系列主权性权力以确保秩序的实现。与此相对立的是公民自由,尤其是反抗权的行使问题。虽然普芬道夫的二重契约学说意味着承认掌权者和臣民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是他对反抗权行使问题却非常谨慎。他只承认一种例外的反抗权:“人民可以因自卫而反抗君主极端并且不正义的暴力。”

国家相互之间处在自然状态之中,友邦可能变成敌人,和平可能变成战争。所以,国家间的和平要靠军事实力来保障。为此,国家必须注重自卫,而不是向他国示好;即便在和平时期,也要备战。所以,除了促进“和平的美德”(Virtues of peace),掌权者还必须培养“战争的美德”(Virtues of war)。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法在国家间毫无作用。保存社会性的律令在国家间仍然有效,自然法仍然是和平的最后希望。

普芬道夫开创了一个在国际上实现军事化和平、在国内实现社会化的新时代。但是,他却没能预见到一个新的缺陷:这一制度会导致国家间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竞赛,而这最终会毁灭他所希望的和平秩序。在当今国际社会,自然法完全退隐了,契约法等实证国家法在国际社会规则领域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由国家竞赛所导致的普遍不安全已变成了我们今天的时代问题。

四、塑造法权共同体

普芬道夫用法律安排政治秩序的智识努力是启蒙在政治领域的实施,是人类理性对理想秩序的构想。这一努力有效促进了社会意识的觉醒。社会开始成为思维的独立对象。这一社会共同体是自然法照看之下的共同体,其实质是一种法权共同体,是靠法律关系定位支撑起的共同体。法权共同体的建构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通过理性抽象,将不同种族、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血统的还原成抽象的“人”。这一超越性的人是公民出现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人”就不会有公民。其次,通过创世过程和自然状态的描述,描绘出“人”的本性条件作为准备性要件。这些条件是其后一系列法权安排的依据和基础。再次,通过国家形成过程将国家的实质固定下来,并通过一系列法权安排予以制度化。这一法权共同体形成过程也是对掌权者和公民进行启蒙的过程。通过还原和清理,国家的本质以及公民、掌权者的角色就被作为真理揭示出来了。通过权利、义务安排,这些真理就逐步内化为掌权者、公民的自我意识。掌权者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启蒙为法权共同体准备了思想条件。只有当掌权者、公民意识到共同体在自己之上存在着的时候,法权共同体才真正形成。如果掌权者和公民都把共同体当私产,那么共同体就会成为王朝,而非法权共同体。在法权共同体中,理性的法律是至高的主宰。这一超越性法律是共同体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是所有政治安排(包括政体组织、权利义务分配)的最终依据,也是所有主体行为的最终依据。普芬道夫用理性自然法塑造法权共同体的构想一方面驳斥了天主教会宗教共同体的思想,为政治秩序的彻底世俗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又驳斥了王朝专制共同体的思想,为政治秩序的彻底理性化奠定了基础。到目前为止,这一构想仍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思想根基。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在彻底除魅后的今天,自然法已经退隐了,我们该拿什么作为法权共同体新的根基?

大厦将倾,却可挽狂澜于即倒。斯人已逝,胆识犹存。捧起此书,触摸到的是著者滚烫热血和良苦用心。荐与诸君共阅,不求全盘接受,但求批判借鉴。若能取其精髓以用之,则余心甚慰,译事之辛劳得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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