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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

时间:2022-08-20 0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供大家参考。

党委

 

 关于党委与人大相互关系的辩证思考

  2007-08-09 11:22: 46

 陈杏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5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 要按照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原则, 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

 能否科学规范和理顺这两者间的相互关系, 是衡量一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

 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 不是人大与党委去分权, 而是明确各自的职责, 强化各自的职权; 不是削弱党的领导, 而是坚持、 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 对于做好党委与人大工作,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正确处理和规范党委与人大的相互关系, 从党委对人大的关系来讲, 可归纳为“四不” , 即总揽不包揽、 支持不操持、 到位不越位、 放心不放任。

  一是总揽不包揽。

 党是在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原则下, 实施政治、 思想、 组织方面的领导。

 党委主要是把方向、 谋全局、 管大事, 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 战略性、 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实行纲领性、 宏观性、 政策性的领导, 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具体管理, 更不是包揽一切。

 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 思想、 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 提出立法建议, 推荐重要干部, 进行思想宣传, 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坚持依法执政, 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 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 的原则, 科学规范党委与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是支持不操持。

 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 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 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带头严格依法办事, 大力支持人大对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的监督, 为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要积极支持人大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 并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 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计划中, 注

 意加大对人大干部交流、 培养的力度, 使人大也成为培养人才的“一池活水” 。

 党委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而不具体操持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特别是不能事事都由党委出面, 否则既不能很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 又不能使党委很好地驾驭全局, 反而会降低和削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三是到位不越位。

 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支持要到位, 善于通过法定程序, 使党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国家意志, 而不是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甚至干预人大的依法履职行为。

 有的地方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党委压制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 或者通过外部压力迫使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 有的地方本应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如关系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 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项目、 对生态与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和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工程等问题, 往往是党委直接决策后由政府去执行, 等等, 都是有悖法律的, 是不适当的。

 所以, 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 应主动与人大常委会通气, 认真听取并吸纳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涉及人大选举、 任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党委可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沟通、 征求意见。

 可以说, 党委能否充分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是衡量其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

  四是放心不放任。

 党委对人大工作要大胆放心, 该管的一定要管好, 不该管的要充分放手。

 党委应该充分相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 相信人大系统中党员的作用、 相信人大代表的作用, 积极支持人大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同时对人大工作又不能放任自流、撒手不管, 不能出现“唱对台戏” 的局面。

  从人大对党委的关系来讲, 亦可归纳为“四不” , 即依靠不依赖、 自主不独立、 用权不越权、 主动不被动。

  一是依靠不依赖。

 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既是一条根本原则, 也是重要的政治保证。

 我们讲依靠党委, 一方面是指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接受、 充分尊重党委的领导, 自觉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通过依法行使职权, 努力把党的主张和党委的重要决策转变

 为国家意志; 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依靠党委的领导、 重视和支持开展好人大工作,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 应积极主动争取党委协调解决, 这样有利于人大工作在和谐、 顺畅的环境中开展。

 可以说, 一个地方人大工作有进展、 有起色, 与党委的重视、 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同时, 我们讲不依赖, 是指人大要在思想上不等不靠, 在行动上要积极地、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充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

  二是自立不独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自立, 就是对于人大工作要有充分的责任感、 使命感和荣誉感, 而不能有失落感, 不能自己看低自己、 看轻自己、 看淡自己。

 人大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 而不是所谓的“养老机关” 、 “二线机关” 。

 要通过激发工作人员的创造活力, 努力营造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 人人干成事的环境。

 不独立, 就是不把人大搞成“独立王国” , 要诚心诚意地服从和尊重党委的领导, 支持党委的工作, 完成党委交办的任务; 重大事项、 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征求意见, 在党的领导下, 切实行使好各项职权。

  三是用权不越权。

 人大要善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用足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 既要敢于行使职权, 又要善于行使职权, 特别是在行使立法权、 监督权方面, 要有所作为、 积极作为, 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意志。

 同时, 人大不可能也不该什么事都管、 什么工作都干预, 越俎代庖, 把国家权力机关变成行政审批机关, 去“越位” 行使职权, 去管那些不该管、 管不了、 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

 要积极处理、 协调好与“一府两院” 的关系, 把监督与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 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切实做到在监督中有支持、 在支持中有监督, 通过依法监督促进“一府两院” 的工作。

  四是主动不被动。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人大要充分发挥知法、 懂法的优势, 主动当好党委在法律上的参谋助手, 自觉做到围绕中心和重点工作来安排事项、 决定问题、 开展工作, 积极主动地服务发展、 促进发展、 保障发展。

 同时做好人大工作, 要把握好“度” , 既不失权、 又不越权, 努力克服深不得、 浅不得、 硬不得、 软不得的情况, 把发挥职能作用与

 参与中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做到围绕中心工作, 参与而不削弱人大职权; 围绕发展大局, 参与而不忘记履行职责。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理顺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从而把人大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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