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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时间:2022-08-14 09:45: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供大家参考。

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各地出台政策, 激励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研成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但是, 科研成果只有应用于生产实践, 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我国长期以来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科研成果难以有效转化, 为鼓励科技人员转化科研成果, 各地在政策上大胆突破, 纷纷出台激励措施,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鼓励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工作。

 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都规定:

 高等学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 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 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将这两个比例都规定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由江苏省科技厅、 教育厅、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 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 按至少 60%、 最多 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及其团队拥有, 使得这一政策又有了新的突破。

 6 月 3 日, 广州市政府 14 届 1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 中规定:

 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 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可以说这是对知识产权法的重大突破。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还规定:

 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 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

 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化, 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百分之七十。

 这些政策的出台, 无疑会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凸显出各地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魄力, 也预示着政策、 制度的创新将拉开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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