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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1讲)中共七大党章【完整版】

时间:2022-08-12 19:5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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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1讲)中共七大党章【完整版】

 

 中国共产党党章 1945 年 6 月 11 日 中共七大通过 总纲中国共产党, 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 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

 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 它的最终目的, 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 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 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 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 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 还是一个半殖民地、 半封建性质的社会, 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 农民阶级、 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 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 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 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

 因此, 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

 对内, 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 农民、 小资产阶级、 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 对外, 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 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 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 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 为建立独立、自由、 民主、 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 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在将来阶段, 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 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

 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 经过必要步骤, 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中国, 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 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 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 另一方面, 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 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 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 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 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

 因此, 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 十分有经验, 十分机敏, 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 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 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 战胜一切阻难, 绕过一切暗礁, 以奔赴自己的目标, 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 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

 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 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 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 投降主义者、 冒险主义者, 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 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 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 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 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 害怕承认自 己错误、 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 必须与工人群众、 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

 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

 每 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 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 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

 每

 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 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 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

 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 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 命令主义、 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力量, 在于自 己的坚强团结、 意志统一、 行动一致。

 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 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 向党闹独立性、 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

 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 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 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 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 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第一章党员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服从党的决议、 并缴纳党费者, 均得为本党党员。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一)

 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二)

 严格地遵守党纪, 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 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 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

 为人民群众服务, 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

 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 精通自 己的业务, 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一)

 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 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

 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

 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

 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 方得被接收为党员。凡新党员入党, 均须依照下列规定, 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 方能认为有效:(甲)

 工人、 苦力、 雇农、 贫农、 城市贫民、 革命士兵入党, 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 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 并须经过六个月 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乙)

 中农、 职员、 知识分子、 自 由职业者入党, 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 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 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 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 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 在革命新发展地区, 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丙)

 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 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 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 经过县委、 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 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 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丁)

 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 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 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 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 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 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 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 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 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 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 则须经中央批准)

 ; 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 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 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 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 品质、 经历, 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 并须在介绍前, 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 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 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 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 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除无选举权、 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 与正式党员同。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 转为正式党员时, 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 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 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 被认为不能入党者, 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 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 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 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 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 没有正当理由, 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 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 又不缴纳党费者, 即认为自行脱党, 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 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 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 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 方能认为有效。支部以之各级党委, 在特殊情况下, 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 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 方能认为有效。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 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

 民主的集中制, 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其基本条件如下:(一)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

 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

 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 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在某一个地区内, 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 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 是上级机关。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 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 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 是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一)

 在全中国,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 全国代表合议。(二)

 在省、 边区、 地方 ,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 边区代表大会, 地方代表大会, 省委员会, 边区委员会, 地方委员会, 省代表会议, 边区代表会议, 地方代表会议。(三)

 在县, 是党的县代表大会, 县委员会, 县代表会议。(四)

 在城市, 是党的市代表大会, 市委员会, 市代表会议。

 (五)

 在城市中或乡 村中的区, 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

 , 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六)

 在每一工厂、 矿山、 农村、 企业、 街道、 连队、 机关和学校, 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 支部代表会议。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 在区、 县、市、 地方、 边区、 省--是代表大会, 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

 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 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 均须由选举产生之。

 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 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 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 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 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 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 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 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 在未经决定以前, 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 均可自 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 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一经决议以后, 即须服从, 并须无条件地执行。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 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 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 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 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 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

 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 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 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 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 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 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 分裂党的活动, 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 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时间上允许, 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 并(二)

 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 或(三)

 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 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 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 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 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 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 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 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

 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 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 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 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 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 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 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

 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 由中央指定, 并对中央负责。

 此种中央代表机关, 在情况不需要时, 得撤销或合并之。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 按照工作需要, 得设立管理党务的、 宣传教育的、 军事的、 经济的、 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 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

 为进行某项临时的、 特殊的工作, 各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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