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众信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精选文档)

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29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精选文档)

 

 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

 基本案情:

 李某( 中共党员)

 是安琥国有林场场长, 吴某是该场股长( 中共党员), 彭某是私营木材厂老板。

 1999 年因当时木材生意较萧条, 安琥林场在与彭某交易时提出, 要彭某预付木材款给林场, 彭某表示同意, 但提出如要预付款则林场应给予其优惠让利。

 最后经李某、 吴某、彭某三人共同商量以每立方米低于市场价40 元的价格销售,其中 20 元归彭某, 另外 20 元归李某、 吴某。

 在场务会上,吴某向其他场领导通报了有关情况, 林场与彭某签订了木材购买合同。

 之后的三年间, 彭某陆续在林场购买木材 5600余立方米,彭某先后十余次将回扣 11.2 万元交给李某、 吴某二人, 其中李某实得 5.6 万元。

 请解答:

 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并说明理由。

  答: 李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受贿行为。李某为中共党员,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说:“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 李某行为与其内容相对应。

 首先, 李某是国有林场场主, 国有林场属于事业单位,则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 符合了第八十五条条例的违纪主体条件。

 其次,安琥林场与彭某的木材厂签订了木材购买合同、存在经济往来关系, 而且李某先后十余次违规从彭某处获取回扣款、 归己所有, 这都符合了该条例的违纪客观条件。

 再者,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李某是林场场主, 拥有决策权, 在此事件中起主要作用、 负主要责任, 且案件涉及数额较大、 损害了国家利益, 还应对其罚予全额回扣款。

 吴嘉兴 2012 年 6 月 8 日

推荐访问: 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 作业 跟班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