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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菁华1篇(完整)

时间:2023-04-23 0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火锅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1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丁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火锅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菁华1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火锅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菁华1篇(完整)

火锅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1

甲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乙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丙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丁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______经营场所位 :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各合作人的出资,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 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被依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 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乙方 :_____

丙方 :______丁方 :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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