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草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芜湖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质量,为监管执法、研究制定或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9个县市区(含2个经济开发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县级覆盖率均要达到100%。
(二)监测对象
市级将在全市重点监测行业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合理统筹各县市区监测用人单位数量。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数见附录A。各县(市、区)在完成监测工作的同时,指导被监测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要求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达100%。
监测工作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见附录B)。2021年度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全市范围内采矿业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
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和噪声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
若非重点行业存在上述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和行业特点,从附录C中选取至多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2021年度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各县市区重点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监测总数的80%。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二)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见附录D),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监测超标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中大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统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监测点总数不少于4个;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监测点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2)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监测点总数不少于4个;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监测点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3)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附录B),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4)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5)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6)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7)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 ,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9)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少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读取三个检测数据。具有个体检测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0)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一)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全面负责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监测方案,指定市疾控中心作为市级监测机构和质量控制机构。
市疾控中心负责培训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业务骨干,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和技术指导,定期报送监测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撰写年度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协调组织疾控机构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负责指导被监测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主动申报。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为项目承担机构,可委托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从事现场监测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疾病监测能力,完成职业病项目调查和数据汇总分析。
各现场检测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选取的监测岗位必须为附录B中的重点岗位/环节,网络报告时的岗位名称须与附录B一致,不得随意填写。
(二)质量控制
芜湖市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市质量控制方案(附录E),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质控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市疾控中心抽取10%的样本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将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市区;对所有监测用人单位进行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如发现异常结果,立即对企业现场进行复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各县市区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抽查。
(三)数据报送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1个月内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对监测结果进行数据上报。
市疾控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及时上报数据,并及时审核数据,各县市区务必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市疾控中心应于11月20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含质量控制报告)报送至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市卫生健康委。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和现场验证复核以及开展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
附录: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
B.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自选因素表
D.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附录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
地市 | 用人单位数量(家)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与采样 | 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检测 | 数据质量控制与现场验证 | 网络报告 | |
市疾控 | / | / | 14 | / |
镜湖区 | 10 | 10 | / | 10 |
弋江区 | 16 | 16 | / | 16 |
鸠江区 | 18 | 18 | / | 18 |
三山开发区 | 10 | 10 | / | 10 |
开发区 | 18 | 18 | / | 18 |
湾沚区 | 16 | 16 | / | 16 |
繁昌区 | 18 | 18 | / | 18 |
南陵县 | 16 | 16 | / | 16 |
无为市 | 18 | 18 | / | 18 |
合计 | 140 | 140 | 14 | 140 |
附录B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重点行业 | 重点行业的具体中小类行业 | 重点岗位/环节 | 必监测因素 | 可选监测因素 |
煤矿开采和洗选业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B0610) | 采矿:掘进、采煤、皮带、装载、钻孔 洗煤:破碎分级筛、跳汰机、振动筛、皮带巡检 | 煤尘、矽尘、噪声 | / |
褐煤开采洗选(B0620) | ||||
其他煤炭采选(B0690)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陆地石油开采(B0711) | 采油、集输、注水、勘探、钻井、采气、巡检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 |
海洋石油开采(B0712)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铁矿采选(B0810) | 采矿:凿岩、爆破、穿孔、破碎、装载、运输 选矿:破碎筛分、洗矿、皮带巡检 | 矽尘、噪声 | / |
锰矿、铬矿采选(B0820) | ||||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B0890)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铜矿采选(B0911) | 采矿:凿岩、爆破、穿孔、破碎、装载、运输等; 选矿:破碎、球磨、浮选、皮带巡检 | 矽尘、噪声 | 砷化物 |
铅锌矿采选(B0912) | 矽尘、噪声、铅 | / | ||
镍钴矿采选(B0913) | 矽尘、噪声 | 砷化物、铅 | ||
锡矿采选(B0914) | ||||
锑矿采选(B0915) | ||||
铝矿采选(B0916) | ||||
镁矿采选(B0917) | ||||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B0919) | ||||
金矿采选(B0921) | ||||
银矿采选(B0922) | ||||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B0929) | ||||
钨钼矿采选(B0931) | ||||
稀土金属矿采选(B0932) | ||||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B0933) | ||||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B0939) | ||||
非金属矿采选 | 石棉、云母矿采选(B1091) | 采矿:凿岩、爆破、穿孔、破碎、装载、运输等 选矿:破碎、筛分、重选、皮带巡检、包装 | 石棉、噪声 | / |
石灰石、石膏开采(B1011) | 矽尘、噪声 | |||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B1012) | ||||
耐火土石开采(B1013) | ||||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B1019) | ||||
化学矿开采(B1020) | ||||
采盐(B1030) | ||||
石墨、滑石采选(B1092) | ||||
宝石、玉石采选(B1093) | ||||
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B1099)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如涉及炼焦参照煤炭加工的炼焦岗位) | 炼铁(C3110) | 原料贮存运输、热风炉、炉前、放灰、除尘 | 矽尘、噪声 | / |
炼钢(C3120) | 炉前、修包、倒罐、除尘 | |||
钢压延加工(C3130) | 轧钢、剪切、开卷、轧机主控 | 矽尘、噪声 | 苯、铅、铬 | |
铁合金冶炼(C3140) | 司炉、上料、除尘 | 矽尘、噪声 | 铅、镉、铬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铜冶炼(C3211) | 火法冶炼(选矿、熔炼、吹炼、精炼、电解)湿法冶炼(浸出、萃取、电解) | 矽尘、噪声 | 砷化物 |
铅锌冶炼(C3212) | 备料、焙烧、浸出、制酸、电解 | 矽尘、噪声、铅 | / | |
镍钴冶炼(C3213) | 镍:焙烧、熔炼、吹炼、缓冷、结晶、离析、细磨、磁选; 钴:焙烧、浸出、净液、电解 | 矽尘、噪声 | 砷化物、铅 | |
锡冶炼(C3214) | 焙烧、精选、浸出、还原熔炼、精炼 | |||
锑冶炼(C3215) | 熔析、氧化挥发、挥发熔炼、挥发焙烧-还原熔炼 | |||
铝冶炼(C3216) | 备料(破碎、干燥、研磨、浸出、煅烧)、电解、精炼、铸锭 | |||
镁冶炼(C3217) | 焙烧、电解 | |||
硅冶炼(C3218) | 备料、熔炼、精制、浇铸、破碎 | |||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9) | 备料、熔炼、精制或电解 | |||
金冶炼(C3221) | 焙烧、混汞、氰化、硫脲、精炼 | |||
银冶炼(C3222) | 熔炼、电解、铸锭 | |||
其他贵金属冶炼(C3229) | 熔炼、浸出、电解 | |||
钨钼冶炼(C3231) | 熔炼、精炼 | |||
稀土金属冶炼(C3232) | 熔炼、精炼 | |||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C3239) | 熔炼、精炼 |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C3240) | 铸造工、熔化工、型砂工 | |||
铜压延加工(C3251) | 轧制、表面处理 | |||
铝压延加工(C3252) | 熔铸、轧制 | |||
贵金属压延加工(C3253) | 轧制、拉制或挤压 | |||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C3254) | 轧制 | |||
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C3259) | 轧制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 | 脱水、检尺、化验、采样、外操、内操 | 苯、噪声 | 甲苯、二甲苯 |
其他原油制造(C2519) | ||||
炼焦(C2521) | 备煤工、推/拦焦机司机、炉盖工、上升管工、机侧出炉工、焦侧出炉工、熄焦工、煤气净化巡检工 | 煤尘、苯、噪声 | / | |
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 | 上料、现场操作、除渣 | 煤尘、矽尘、噪声 | / |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 | 苯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 化验、采样、外操 | 苯、噪声 | 甲苯、二甲苯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9) | ||||
涂料制造(C2641) | 投料、分散、砂磨、检验、压滤、包装、洗桶 |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 | ||||
工业颜料制造(C2643) |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C2644) | ||||
染料制造(C2645) |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制造(C3011) | 熟料、水泥磨、破碎、包装、装车 | 水泥尘、矽尘、噪声 | 煤尘 |
建筑用石加工(C3032) | 切割、备料、干磨(异形加工)、水磨、抛光(抛丸) | 矽尘、噪声 | 煤尘 |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C3034) |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C3039) | ||||
平板玻璃制造(C3041) | 上料、筛分、称混、熔窑 | |||
特种玻璃制造(C3042) | ||||
其他玻璃制造(C3049) | ||||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C3051) | ||||
光学玻璃制造(C3052) | ||||
玻璃仪器制造(C3053) | ||||
日用玻璃制品制造(C3054) | ||||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C3055) | ||||
玻璃保温容器制造(C3056) | ||||
制镜及类似品加工(C3057) | ||||
其他玻璃制品制造(C3059) |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C3071) | 球磨、制(喷)粉、打磨(吹灰)、喷砂、抛光 | 矽尘、噪声 | 煤尘 |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C3072) | ||||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 | ||||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 | ||||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C3075) | ||||
园艺陶瓷制造(C3076) | ||||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C3079) | ||||
云母制品制造(C3082) | 上料、破碎、混料、打磨等 | |||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C3089) | ||||
金属制品业* | 金属机构制造(C3311) | 焊接、打磨、喷漆 | 苯、噪声 | / |
金属门窗制造(C3312) | ||||
黑色金属铸造(C3391) | 铸造工、熔化工、型砂工 | 矽尘、噪声 | ||
有色金属铸造(C3392) | 矽尘、铅、噪声 | 砷化物 | ||
石棉制品制造业 |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 开包、裁剪、梳棉、混料、打磨 | 石棉、噪声 | 水泥粉尘、矽尘 |
石棉制品制造(C3081) | ||||
汽车制造业* | 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 | 冲压、焊接、打磨、喷漆 | 苯、噪声 | 锰及其化合物、矽尘 |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C3612) |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 | 铸造工、熔化工、型砂工 | 矽尘、噪声 | / | |
改装汽车制造(C3630) | 冲压、焊接、打磨、喷漆 | 矽尘、苯、噪声 | 锰及其化合物 | |
低速汽车制造(C3640) | ||||
电车制造(C3650) |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 |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B3411) | 冲压、焊接、打磨、喷漆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 |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B3412) | ||||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B3413) | ||||
水轮机及辅机制造(B3414) | ||||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B3421) | ||||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B3422) | ||||
铸造机械制造(B3423) | ||||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B3424) | ||||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B3425) | ||||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B3429) | ||||
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B3431) | ||||
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B3432) | ||||
生产专用车辆制造(B3433) | ||||
连续搬运设备制造(B3434) | ||||
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B3435) | ||||
客运索道制造(B3436)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B3437) | ||||
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B3439)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铅蓄电池制造(C3843) | 铅粉制造、板栅铸造、涂板淋酸 | 铅、噪声 |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书、报刊印刷(C2311) | 印刷、调油、点胶、清洗、粘合、烫金、覆膜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正己烷、1,2-二氯乙烷、铅、噪声 | 三氯乙烯 |
本册印制(C2312) |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 ||||
家具制造业** | 木质家具制造(C2110) | 调漆、喷漆、喷(刷)胶、油膜、修色、清洁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噪声 | |
竹、藤家具制造(C2120) | ||||
金属家具制造(C2130) |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火力发电(C4411) | 输煤工、锅炉巡检、汽机巡检、电汽巡检、除灰巡检、灰库装卸操作工 | 煤尘、矽尘、噪声 | / |
热电联产(C4412) | ||||
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 | 输煤工、锅炉巡检、汽机巡检、电汽巡检、除灰巡检、灰库装卸操作工 | 煤尘、矽尘、噪声 | / |
*注: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仅有喷漆作业或产生矽尘的用人单位才纳入监测范围。
**注:针对有机溶剂,如定性分析没有相应的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物质的检测。
附录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自选因素表
序号 | 自选因素 |
1 | 甲苯 |
2 | 二甲苯 |
3 | 二氧化硫 |
附录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
工作场所地址 |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号 | |||
单位注册地址 |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号 | |||
所属行业 | 法人姓名 | |||
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 | 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股份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 |||
用人单位规模 |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
职业卫生 培训情况 | 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情况: ¨是 ¨否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是 ¨否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培训人数:人。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是否进行了申报:¨是 ¨否 | |||
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 3年内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情况:¨有¨无 当前工作阶段:¨可研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阶段 ¨竣工阶段 预评价开展情况: ¨全部 ¨部分 ¨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全部 ¨部分 ¨否 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全部 ¨部分 ¨否 | |||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人。 | |||
粉尘接触人数 人。 煤尘: 人;矽尘: 人; 石棉粉尘: 人;水泥粉尘: 人; 其他类型粉尘(含“其他粉尘”): 人。 | ||||
化学毒物接触人数: 人。 苯: 人;铅及其化合物: 人; 其他纳入监测的化学毒物: 化学毒物1( ): 人;化学毒物2( ): 人; 化学毒物3( ): 人。 未纳入监测的其他化学毒物: 人。 | ||||
物理因素接触人数: 人。 噪声: 人; 其他有害物理因素: 人。 | ||||
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 ¨未检测 ¨检测 | |||
煤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矽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石棉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水泥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其他类型粉尘(含其他粉尘):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 ||||
铅及其化合物: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苯: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化学毒物1( ):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 个。 化学毒物2( ):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 个。 化学毒物3( ):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其他化学毒物: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 ||||
噪声: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其他有害物理因素:场所检测点 个,超标点 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 个,超标岗位: 个。 | ||||
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未体检 ¨体检 体检总人数 人; | |||
接触煤尘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矽尘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石棉粉尘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水泥粉尘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其他类型粉尘(含其他粉尘)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 ||||
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苯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人; 接触化学毒物1( )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化学毒物2( )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化学毒物3( )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其他化学毒物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 ||||
接触噪声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实际复查人数 人;异常人数: 人; 接触其他有害物理因素体检人数 人;应复查人数 人 ;实际复查人数人;异常人数: 人;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 防尘设施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防护效果:¨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 ||
防毒设施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防护效果:¨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 |||
防噪声设施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防护效果:¨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 |||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发放情况 | 防尘口罩 | 发放情况:¨有 ¨无 佩戴情况:¨有 ¨部分 ¨无 | ||
防毒口罩或面罩 | 发放情况:¨有 ¨无 佩戴情况:¨有 ¨部分 ¨无 | |||
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 发放情况:¨有 ¨无 佩戴情况:¨有 ¨部分 ¨无 |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 | 粉尘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 ||
化学毒物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 |||
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 | 设置情况:¨有 ¨部分有 ¨无 |
附录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质量控制方案
为确保2021年芜湖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控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质量控制机构、所有参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质量控制环节包括监测单位、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的选择,现场调查、现场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填报等。
二、质量控制原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量控制机构以及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严格按照《芜湖市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对检测数据负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其他内外部压力影响,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科学规范。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合法合规开展监测工作,确保检测操作程序规范,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3.真实准确。检测人员应严于律已、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质量控制方法
(一)监测用人单位选择
1.监测行业的选取原则。必须是《监测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国家选定的重点行业,只有当重点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监测对象后,尚不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才选择含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自选因素的其他行业。
2.监测单位的选取原则。需经过现场调查或预检测,确定用人单位存在有《监测工作方案》中规定重点监测岗位和规定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才能纳入为监测单位。除工作方案中列出的各类采矿业企业外,其余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矽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确定粉尘类型是矽尘时才纳入检测;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组分化学品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当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苯等有害因素时,必须通过对化学品挥发组分进行定性确认,含有苯等有害因素时才纳入检测范围。
3.监测岗位的选取原则。必须是《监测工作方案》规定的岗位/环节才能纳入为监测对象,各用人单位岗位名称表述应统一填写《监测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岗位/环节名称。如某岗位有多个劳动者和多个工作地点时,须选择接触浓度可能最高的劳动者和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4.监测地点的选取原则。监测地点的选取应严格按照《监测工作方案》进行。开展监测的地点必须是监测岗位的工作地点,如监测岗位没有足够数量的工作地点,应全部进行监测。
(二)监测机构选取
参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机构需通过CMA认证、实验室认可(CNAS)或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同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并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现场采样
1.采样前。检查开展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如开展全面监测,需制定采样计划或方案。监测工作使用的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非强制检定设备的校准证书复印件或自校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2.采样过程中。在进行样品采集时,按照GBZ 159-2004和相应待测物的检测标准执行,包括采样流量的校准、采样方式及相应的采样时长。流量校准记录表、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须包括检测时生产负荷或生产状况)需规范填写,并由校核人进行校核后存入监测档案,以供核查。
3.化学毒物样品空白。
现场化学毒物采样时须制作样品空白,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制作样品空白的收集器需与样品同一批次。
(四)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样品空白须与采集的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条件按各有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样品实验室检测
1.化学毒物检测
化学毒物检测按照GBZ/T 160系列标准和GBZ/T 300系列标准执行,包括样品处理、样品称量、样品检测、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和图谱存入监测档案。针对有机溶剂开展定性检测的记录和图谱也存入监测档案。
2.粉尘浓度检测
粉尘浓度检测按照GBZ/T 192.1 和GBZ/T 192.2标准执行,针对石棉纤维粉尘,采用纤维计数浓度的按照GBZ/T192.5执行,包括采样前后的滤膜处理、滤膜称量、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所有粉尘采样后的滤膜,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按照GBZ/T 192.4 标准执行,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按照标准中要求记录相关操作过程,并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用于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期1年。
(六)接触浓度计算
采用定点采样方式进行个体岗位浓度检测的,在计算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时,按照GBZ 2.1-2019中规定的方法执行,计算过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的,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实际检测浓度即为岗位工作班平均接触浓度,同时填写工作时间即可,采用定点采样方式,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根据
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的,按GBZ 2.1-2019中的公式
(七)噪声测量
噪声检测包括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岗位噪声检测。噪声检测前,需对声级计和个体噪声剂量计进行校准,并对校准结果进行登记。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噪声检测按照GBZ/T 189.8-2007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最后经校核人审核后的声校准记录表、原始记录表一起存入监测档案。如采用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需将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计算表一同存入监测档案。
(八)数据上报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对参与监测工作的机构进行培训。参与监测工作的机构,对检测结果录入后由另一个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上报数据准确。
四、质量控制抽查
按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质量控制机构抽取10%样本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级单位。复核清单和检查要点见表1。
表1 复核清单与检查要点
序号 | 记录类型 | 检查要点 |
1 | 现场采样和检测照片 | 需留存采样人员在有企业名称的厂区门口合影,没有企业名称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合影,在允许现场拍照的用人单位,须同时保存现场采样或检测的照片。 |
2 | 现场采样与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 核查各采样与检测设备的使用日期与现场采样日期。 |
3 | 实验室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 核查各实验室检测设备的使用日期与检测日期。 |
4 | 采样和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 检查各采样和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是否合格,并核实使用时是否在有效期内。 |
5 | 设备校准记录表 | 检查化学毒物和粉尘采样设备的流量校准记录,检查噪声检测设备校准记录。 |
6 | 现场调查记录表 | 检查现场调查记录表是否完整,重点检查职工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体检人数及检查情况等。 |
7 | 采样原始记录表 | 检查原始记录表填写是否完整,并对采样日期、时间、生产状况、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信息进行重点核查。 |
8 | 实验室检测分析原始记录 | 检查检测、分析原始记录,针对苯、铅等化学毒物(包括空白样品)可以查看检测设备中的原始图谱。 |
9 | 粉尘实验室检测 分析记录 | 检查粉尘滤膜称量记录、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分析记录、采样后的滤膜和用于检测游离二 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情况,必要 时进行现场复测。 |
10 | 计算过程记录表 | 检查计算过程中记录表的结果是否与调查表和检测结果相符合。 |
11 | 检测报告 | 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 |
现场复核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异常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对下级监测机构上报在监测系统中的检测结果,复核人员按经验进行评估,对检测点(或岗位)上报的结果存疑时,需对这些检测点(或岗位)进行现场采样复核,并按照表1检查相关的影像及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市级质量控制机构发现表1中的第1、2、7、8、9五项中出现影像或记录明显存在问题的或仪器设备上无唯一性设备编号,仪器设备参数、性能与实际采样或检测情况不一致,仪器设备或检测人员在时间或空间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无谱图或篡改谱图,未保存粉尘采样后滤膜或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粉尘样品,或检测结果明显在用人单位不生产或非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检测的,可直接判定为弄虚作假。
2.主动抽查。按前述要求抽取10%已经完成监测工作的用人单位进行复核。
市级质量控制机构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对县区进行复核时,发现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存疑,对其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市级质量控制机构对该机构承担的所有用人单位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监测工作的,发现1家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发现2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提交发证机构建议吊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2)由各级疾控机构承担监测工作的,出现1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则向该单位通报造假情况,要求其查明造假原因,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由仅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证的承担监测工作的其他机构弄虚作假的,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该机构造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