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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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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XX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 XX 县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档案、图片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4)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股室、各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开展政务(事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各所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局各股室、各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各所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自然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

 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测绘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XX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简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政务公开程序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各

 股室、各所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股室、各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所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公文学习材料,仅供学习 XX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 XX 县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行政治理职能、提供公共效劳和实施内部治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治理和效劳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但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当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有工作方案、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档案、图片资料。

 〔2〕依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

 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3〕依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4〕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股室、各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开展政务〔事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各所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局各股室、各所主要负责人承当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精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各所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以下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自然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治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测绘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

 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行政处分依据、处分程序、处分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测绘方面依法收费的工程、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治理制度; 〔十〕自然资源局工作纪律、效劳承诺、法律热线、举报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商量、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XX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简报; 〔二〕报刊、播送、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政务公开程序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归口治理。各股室、各所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公布程序,由股室、各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公布。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纳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治理和效劳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所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监督治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造谣或者消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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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立马、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2021 年终有总结;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档案、图片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立马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立马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4)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股室、各所要高度重视,立马将开展政务(事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各所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局各股室、各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立马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各所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自然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

 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违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测绘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立马调整更新。

  第七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简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政务公开程序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各股室、各所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股室、各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所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立马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立马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立马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教育局依法行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主要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教育局的重大决策、年度教育工作要点及执行情况; (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全市初、高中招生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全市教育投入情况,教育系统经费投入情况,市教育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情况; (五)全市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六)教育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及审批结果等情

 况; (八)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调动、大学生分配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九)市教育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财产申报、离任审计的情况; (十)市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公开考录、轮岗交流、评选先进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机关各处室职责、人员分工、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 (十二)其他需要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载体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通过市政府网站、兰州教育网或电子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媒介公开; (五)通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收市人大、市政协调研检查公开; (六)通过行风评议形式公开; (七)通过设立投诉窗口、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

 形式公开; (八)以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实行政务公开分工负责制。

 (二)市教育局办公室为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关政务项目进行登记、审核和重大事项的公开发布。

 (三)局系统学校、单位实行校务公开,具体组织指导工作由市教育局人事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给予配合。

 五、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事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教育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是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承办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健全临泉县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科室责任制,协调、督促各职能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局有关职能科室按照《临泉县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科室责任制》的责任分工及时公开、更新相关政务信息。

 二、局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局领导及其工作分工,全县教育概况,下属县直教育单位、乡镇中心学校名称、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局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策;

 2.全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3.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4.全县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报告,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救助等项目介绍、申请指南等; 7.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8.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处罚情况;9.高考、中考、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及计划、程序,高考录取分数线等信息; 10.局管干部任免信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公告和录聘信息,教师校长交流的规定和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教职工评优评先的规定和结果(含公示)。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公益事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局里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需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局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既不属于保密信息,又不涉及第三方隐私的; 4.一个申请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局办公室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局办公室协调各职能科室提供相应的政务信息,按《临泉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局有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印局文书档案信息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教职工申请查阅、复印本人个人档案信息,以及法院、检察院等特定部门申请查阅、复印教职工个人档案信息的,需提供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提交书面申请,交局人事科及分管人事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

 六、对于各类信访平台上的信访件,局办公室要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回复。回复时,可以向信访人公开政策法规等相关政务信息,以提高回复的信度。

 七、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有关责任科室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相关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八、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局公告栏、临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教育局栏目)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九、局相关责任科室要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在公布前,须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此外,公布政府信息前,有关职能科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公开。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由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十、局办公室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要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一、对于未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

 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教育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的服务领导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1. 动态信息。包括每天发生的值得关注的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

 2. 反馈信息。包括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3. 综合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在教育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下同)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局领导关注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各科室工作安排、进展、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4. 典型信息。包括对教育工作全局有影响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典型事例、先进经验等。

 5. 调研信息。包括围绕教育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组织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工作调研报告等。

 6. 紧急信息。包括群体突发事件、紧急灾情疫情、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等。

 二、政务信息撰写要求 1. 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

 2. 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以偏概全。

 3. 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应力求准确。

 4. 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准确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5. 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三、政务信息报送要求 1. 数量要求。各科室每月要提供 2 条以上质量较高的信息,全年至少报送调研报告 1 篇。

 2. 时限要求。所有政务信息都应当及时报送。其中紧急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报送,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处置组织、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等。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1. 实行政务信息定人定岗制度。各科室要指定一名文字基

 础好、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同志为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分级审核制度。一般动态类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重要工作类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3. 实行通报表彰制度。局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年末对各科室信息采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

 4. 实行安全报送制度。所有政务信息均要以内部文件资料方式、通过 OA 平台报送到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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