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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14篇)

时间:2022-11-20 2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14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调研报告对策建议国有企业好干部标准  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调研报告对策建议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14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14篇)

篇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调研报告对策建议国有企业好干部标准

  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调研报告对策建议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国企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当前正是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对新形势,国有企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意义“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特别是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方能让各级干部充分发挥才能,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意义非凡。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增强国企活力,首先必须要处理好干部这个关键因素。一方面,强化干部管理,打造一支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队伍,能够帮助企业探索实践出好思路、好方法,成为推动国企改

  革的宝贵财富;另一方面,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各项新政策的推行必定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挑选并培养好一批优秀的干部,不仅能够使干部在改革工作中能够发挥所长,而且能够继而带动一批人、激发一批人、影响一批人,提高基层活力,发挥出群众广泛参与的作用,带动实现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我们党经历了长期实践所得出的宝贵经验,加强干部管理,就是要发挥好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责任要求。党管干部原则保证了干部工作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决策,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实行干部管理时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组织保证。国有企业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管理好、监督好、培养好和引导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保证各级各类干部坚定不移地成为改革的倡导者、支持者和实践者,是保证国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步骤。

  (三)是实现人才强企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才流动加速。人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动本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但是因为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留不住人成为常态,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国有企业的干部多从基

  层成长起来,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往往已经是企业中某个领域的专家。但是如果对国企干部缺乏足够的关心,不能根据其成长的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发展平台和相应的待遇,往往很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每一位干部从选拔到培养都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期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干部的离开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因此注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管理,是为国企筑牢人才根基,为企业发展奠定稳固的基石。

  二、新时期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特点(一)更加突出政治标准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必须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因此在国企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就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这是鲜明的用人导向。如果国企领导干部不讲政治,就会给其他干部职工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从而带坏一部分人,影响一个集体、部门乃至整个企业。

  (二)更加强调忠诚担当新时代背景下强调干部要践行忠诚担当标准,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突出事业为上、以事择人,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员工有机会有舞台。强调干部忠诚担当需要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保持一致,强化问题意识、勇于直面矛盾,这既是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

  基本要求,也是稳定干部队伍、提升干部敬业度、选拔好干部的重要前提。

  (三)更加注重严格管理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想要发展,必须依靠坚强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不是私有财产,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所以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大力培养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是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积极推进从严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是新时期背景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干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正在朝着更深层次迈进,国有企业能不能抓住改革的有利机会,克服困难和挑战,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但是当前国有企业在干部管理过程中还普遍存在着选人用人方法不恰当、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干部交流退出机制不健全、干部队伍政治素养不足、理想信念缺失等问题。

  (一)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很多国企干部的管理实践中,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顶层设计不足,使得年轻干部比例偏低,年龄结构梯次配备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大多数国企干部主要是自有的干部队伍,干部交流轮岗少,新老交替周期过长。特别是对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利于年轻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当企业在关键岗位

  出现空缺时,后备干部的培养没有跟上,容易出现“无人可用”、“火速提拔”等情况。目前许多国企中层甚至基层干部都来自60后、70后,80后、90后干部比例偏低,领导干部年龄结构偏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干部队伍平均年龄持续增大,对于继续学习的动力减弱,在多年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影响下可能对新思想、新观念的理解掌握有限,注重求稳,不愿创新,这都将对企业管理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产生不利影响。

篇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班子建设八个字概括

  感恩、知责、律己、有为

  4月22日下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第9次会,研究集团领导班子分工等事宜。会上,领导班子成员经过充分讨论,集团党委作出决议,对新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争做新时代国企好干部,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的班子建设目标,并结合班子自身建设实际,明确了“感恩、知责、律己、有为”八字要求。

  会议指出,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的“20字”标准,即“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陕钢集团新的领导班子要对照标准,着力创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

  会议强调,新班子要有新目标、新气象、新作风、新作为,做到“感恩、知责、律己、有为”。

  感恩,即常怀感恩之心。新领导班子要明白自己的权力来自哪里?是组织赋予的权力,是企业提供的平台,是员工给予的信任,要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慎用权、用好权,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对组织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对陕钢事业负责。

  知责,即知责才能尽责。XX集团的愿景目标是打造我国西部最具竞争力的高端钢铁材料服务商,建成美丽幸福新陕钢。这是新领导班子的历史使命,每一位班子成员都要牢固树立“事业至上、身份无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做到心中有责、守土尽责、忠心担责,提高履职尽责所需的专业素养,为陕钢集团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律己,即坚守廉洁底线。XX集团在这方面教训深刻、伤口很痛。新的领导班子一定要汲取教训,始终做到心存敬畏、明镜高悬、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既管好自己,也要管好下属和家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有为,即有为才有位,有位要有为。新的领导班子要主动作为、担当负责,自觉践行“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的三项制度改革要求,以卓越的工作绩效,以陕钢生存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作为和开创的新局面,彰显岗位价值和班子作用,决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期望。

篇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高校教师整理】2019年最新党建基础知识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知识学习资料(党员干部通用版)

  党建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入脑入心,依据《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等,梳理了本资料,共有题目80道,是***各级党员干部应知应会、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

  ***集团公司将结合工作调研、检查考核、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现场测试方式,检验党员干部学习成果。

  一、党的基本知识1.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2.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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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共产主义。4.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5.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6.党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7.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称之为“中国梦”。8.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9.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10.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11.党的三大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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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14.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5.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1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7.八个明确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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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18.基本方略(14条坚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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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三、治国理政总体布局

  19.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0.四个伟大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21.“两个阶段”战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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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2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24.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25.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6.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7.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

  四、全面从严治党

  28.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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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29.2018年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30.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31.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32.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33.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34.四自能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35.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36.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其方针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37.四个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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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8.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39.党的建设“四同步”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者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40.党的建设“四对接”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41.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负双重责任。42.“三基”建设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43.“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党课(每季度上1次)。44.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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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46.国有企业“六个力量”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47.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要求“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48.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经济的发展。49.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50.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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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四个坚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就体现在哪里,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52.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5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54.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55.能源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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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多元供应体系;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

  56.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57.华能“三色公司”使命努力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红色”公司,注重科技、保护环境的“绿色”公司,坚持与时俱进、学习创新、面向世界的“蓝色”公司。58.华能党员示范行动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本增效、遵纪守规、爱岗敬业。

  六、干部队伍建设

  59.“五大思维”能力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60.治国理政“八项本领”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61.四个“铁一般”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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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心中“四有”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63.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6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二十字”要求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65.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过硬”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66.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67.四讲四有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68.四个合格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七、党风廉政建设

  69.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70.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71.七个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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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些突出问题,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72.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73.党内政治生活“四性”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74.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75.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76.“三不腐”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7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78.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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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好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79.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80.“六有”政治局面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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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

  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近期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各级领导干部[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认真学习、掌握;准确理解、把握、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条款,加强制度保障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配套制度?怎样运用《廉政准则》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特邀请了专家学者讲解《廉政准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五: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党建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点〕

  *党建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党的基本知识

  1.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实现共产主义。

  4.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6.党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7.中国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称之为“中国梦”。

  8.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9.党的思想路线

  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0.党的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11.党的三大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4.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15.党的三大历史任务

  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1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7.八个明确

  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

  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18.基本方略(14条坚持)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三、治国理政总体布局

  19.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0.四个伟大

  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1.“两个阶段”战略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2.“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4.五大发展理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25.高质量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26.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27.三大攻坚战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

  四、全面从严治党

  28.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

  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29.2018年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30.四个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1.四个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32.四大考验

  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33.四大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34.四自能力

  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35.两学一做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36.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其方针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37.四个服从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8.国有企业的“根”和“魂”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39.党的建设“四同步”

  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者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40.党的建设“四对接”

  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

  41.一岗双责

  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负双重责任。

  42.“三基”建设

  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

  43.“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党课(每季度上1次)。

  44.双重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5.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46.国有企业“六个力量”

  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

  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

  47.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要求

  “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48.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49.两个“一以贯之”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50.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5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四个坚持”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

  能变,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就体现在哪里,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52.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5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54.三去一降一补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55.能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

  推动能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消费;推动能供给革命,

  建立多元供应体系;推动能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推动能体制革命,打通能发展快车道;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开放条件下能安全。

  56.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六、干部队伍建设

  57.“五大思维”能力

  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58.治国理政“八项本领”

  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59.四个“铁一般”

  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60.心中“四有”

  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61.好干部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6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二十字”要求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63.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过硬”

  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64.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65.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66.四个合格

  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七、党风廉政建设

  67.党的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68.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69.七个有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无视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的一些突出问题,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70.五个必须

  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71.党内政治生活“四性”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72.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73.四风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74.“三不腐”机制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75.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76.一案双查

  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好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77.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8.“六有”政治局面

  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

篇六: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求是杂志社研究员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总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三章附则出台背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1-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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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实施与监督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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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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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近期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各级领导干部[2]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认真学习、掌握;准确理解、把握、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条款,加强制度保障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配套制度?怎样运用《廉政准则》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特邀请了专家学者讲解《廉政准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主要内容:第一讲: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高新民第二讲:重点理解、把握廉政八条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张希贤第三讲:党内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主讲人:求是杂志社研究员、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黄苇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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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不管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的情形依旧反映他人情形以及直截了当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动身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平地了解情形反映情形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总则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解读: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

  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解读: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

  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解读: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解读: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解读:本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

  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拨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

  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解读:本项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解读: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这项规定,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单独列为一

  项,加以强调,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解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有下列严禁行为的: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解读: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解读: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里没有点明的其他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本项所称“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酬金。本项所称“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

  知》(中办发〔1998〕17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准确理解本项规定,要把握好三个要点: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比如说代理活动。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解读: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务纪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和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借公款应当立即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应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再办理有关续借和偿还手续。(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读: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中央明令禁止的。党员领导干部私存和私放公款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处理。(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解读: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深入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对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解读:本项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违反此项规定,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所用公款应由个人负担。(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解读:本项所称“商业保险”,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住房公积金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滋生于制度之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分配手段,是中央多次强调必须治理规范的。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解读: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事关国计民生,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在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安全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自身做起,严守党纪国法,确保从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全方位监督入手,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防止腐败发生,确保这些资金规范管理、规范运行。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100条的规定处理。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解读: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解读:这项规定强调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解读:对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解读: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的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解读:“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是指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

  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解读:《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解读:

  本项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本项所称“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本项所称“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读: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选拔任用了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然而,由于相关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为了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发展,克服不正之风及种种消极腐败行为,特作出专门规定。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费用,导致大量公款流失,助长了诸如公费旅游、办班热、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国际国内产生极坏的影响。有鉴于此,特作出专门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禁止。(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解读: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其查处相当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领导干部出于私情,或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滥用职权妨碍有关部门对案件的侦破,增加案件查处难度,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本项就此作出专门规定。(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解读:实践中,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行贿的指向实质上非常明确。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就应按照受贿行为处理。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读:当前个别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暗地里却间接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打电话、递条子、托关系,谋取私利。这种腐败现象手段隐蔽,极易混淆视听,事发后领导干部本人常以此推脱责任,但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极大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解读: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干扰和阻碍了改革发展进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与特权思想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侵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项规定就是针对此类问题制定的具体行为规范。(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读:十四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提高党性修养,搞好廉洁自律,除管好自己外,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要求,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是以往规定中所没有的新内容,体现了对党的高级干部的从严要求。(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解读:这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第七款变通情况的规定,对踩红线、绕着走、变相经商等打政策擦边球的新情况予以规范,和第七款一起完整地形成了对官商勾结、亲属企业、特权公司的打击条款,更适应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新形势的需要。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解读:

  本项是关于超标准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至今屡禁不止。每年用公款吃喝玩乐浪费的钱财数量惊人。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可以说是深恶痛绝。

  1994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要求:“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当地接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分别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制定当地接待标准,要从本地区经济、财政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不搞互相攀比。当地接待标准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可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当地接待标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五、凡搞超标准接待的,

  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本项所称“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都属正常的、允许的,这是出于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二)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愈刮愈烈。这股歪风,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党政机关违规修建的楼堂馆所,滋生的往往是养尊处优、脱离群众、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股歪风,表现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是非和荣辱观的颠倒。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建个像样的办公楼,不修个气派的培训中心,就显得自己没本事、没魄力、没面子。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背后,掩藏的是将个人的荣辱得失放在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错误的政绩观。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关注民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这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才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政绩和光荣。

  这股歪风,也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的松弛。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建设,从立项、审批、建设到运营管理,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但有些领导干部就是视而不见,打“擦边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为严重的是,在违规的背后,存在着权力寻租、权力滥用、诱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滋生腐败现象的可能。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对于严肃党纪政纪,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也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本项所称“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一问题和楼堂馆所问题一般是并发的。

  对于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解读: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近些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开始膨胀,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这些人进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许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是在这些地方进行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问题、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问题屡禁不止,与这种行为也有一定关系。鉴于此类现象的特

  殊危害性和严重性,为严肃党纪政纪,杜绝此类腐败行为,本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的干部或者下派挂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这种特殊情况有三个必备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的;二是必须经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否则就是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追究。

  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领导干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领导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解读:本项是关于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制止马路上的腐败。

  “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

  “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祝、典礼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庆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应该看到,这些活动有的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还带动了当地旅游、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开展。但应当警惕的是,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

  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会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当地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了很大的额外负担,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总结各地经验,本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想,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二,通过及时刹住“公款追星”歪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减少政府不应有的财政开支,增加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这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符合公共财政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作

  用。第三,能够使一些明星演出活动,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去运转,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贯

  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这方面问题的发生,应当将这些领域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掌握国家经济命脉,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坚持的是政企分开的原则。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有关部门往往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廉政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事项行为的禁

  止性规定。本项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项所称“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或者资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受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农村“三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

  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

  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解读:本项是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不准虚报工作业绩解读本项是对虚报工作业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虚报工作业绩”,是指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

  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解读:本项是对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本项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本项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本项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解读:本项是关于在社会保障、执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工作中不廉洁、不公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本项所称“政策扶持”,是指政府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解读:本项是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出国留学等。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解读:本项是关于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是指违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我国传统美德的活动。比如: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养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欺凌群众等。该项规定实质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生活上要正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其他规定,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由此可见,《廉政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怎样做是廉洁从政,怎样做不是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这章共六条,强调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组织领导、基本途径、考核办法、对违反本准则的处置以及对实施本准则的监督。其中:

  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

  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这章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关于适用范围:《廉政准则》的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关于解释机构:《廉政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生效时间:《廉政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八: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四篇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为: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第十六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和年度述职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近亲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二十二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六章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库房管理、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小卖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二十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他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2000元/次的惩罚,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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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轮岗交流

篇九: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关于党建工作相关名词解释

  一、好干部“二十字”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干部选拔任用“四个不唯”不唯票、不唯分、不唯年龄、不唯“GDP”。三、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三个从严”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四、滁州“八个一”工作推进机制下达一份任务书;立下一份军令状;排出一份路线图;制定一张进度表;公开一月月度史;交出一份成绩单;绘制一张曲线图。五、滁州“三个一千”工程千名干部帮招千个项目;千名干部帮抓千个工程;千名干部帮扶千家企业。六、文建明工作法即乡镇党委“3+2”工作法,“3”即“三制”、“三定”、“三教育”,“2”即“两下”、“两集中”。“三制”:指根据乡镇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把乡镇工作分为三类,实行业务工作常抓制、中心工作分组制、应急工作集中制。“三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现有领导和工作力量,实行定岗、定员、定酬。“三教育”:围绕强化乡镇管理和任务落实,对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分类教育,实施党员党性教育、干部爱民教育、群众“十好”教育“两下”:围绕推进工作,引导干部眼睛向下、改进作风,实行下访寻问题、下村解难题。“两集

  中”:是指围绕方便群众办事、帮助群众理财,实行集中服务、集中理财,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的服务。七、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新模式。八、河南“4+2”工作法“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九、千人计划2008年12月,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主要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在未来的5到10年内为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等,引进2000名左右人才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来华创新创业,简称“千人计划”。十、万人计划从2012年起,国家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万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这项计划被称作“国家特支计划”(也称“万人计划”),是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特殊重点工程。十一、“115”产业创新团队

  “115”产业创新团队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牵头组织,主要任务是从2006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承载“861”行动计划重要项目、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建设100个左右“产业创新团队”,选聘100名左右“创新团队带头人”和500名左右“带头人助理”,集中开展“861”行动计划重点产业项目的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产业创新团队设立期内,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5万元、“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1万元的岗位津贴标准,拨给创新团队设立单位,并提供必须的科研经费,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带头人助理”申报职称、科研项目、经费等,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2012年开始我省已开展第五批。十二、滁州市“2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从2010年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在我市六大支柱产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立20个左右“产业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选聘1名“领军型人才”和4名左右“项目助理”组成创新团队(共计100名左右“创新创业人才”),集中开展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项目设立期内,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2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补贴,按每个项目5万元(共计100万元),发放给产业创新创业项目设立单位,由设立单位用于补贴创新团队成员。2013年9月,滁州市第二批“221”产业创新团队申报工作已开始。十三、滁州市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滁州市人才贡献奖,奖励在创新创业方面成绩突出,并为滁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人才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届,分为杰出人才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贡献奖两类。每届评选人数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杰出人才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万元,突出人才贡献奖奖金为每人10万元。十四、定远“百千万”重点人才工程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定远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制定并实施定远“百千万”重点人才工程。力争到2020年打造百名领军人才、千名拔尖人才、万名专业人才。1、百千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定远“百千人计划”,形成定远“百千人计划”地方队。到2020年,领军人才达100名,拔尖人才达1000人。2、千名高层次紧缺人才聚集工程:力争到2020年,柔性引进1000名/次左右国内外专家来我县进行技术服务和项目合作,着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高层次人才紧缺难题。3、千名党政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党政人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8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10%。4、万名盐化工产业人才支撑工程:到2020年,培养开发盐化工产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10000人。5、千名新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达到7000人。

  6、百名红色旅游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我县旅游人才总量达400人。7、万名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实现招商专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总量达40000人。8、千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培养高技能人才8000人。9、千名青年人才开发工程:到2020年,开发和培养青年人才5000人。10、高素质教育卫生人才开发双千工程:到2020年,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500人,教坛新星500人,省级教学名师5人,省级拔尖人才1人,省级学科带头人4人,特级教师20人;到2020年,完成300名基层中医药人才培训,300名住院医师培训,300名公共卫生医师培训。11、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双十工程:到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以上人数增加到40人以上,力争培养出5名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播,5名文艺人才,10名表演艺术方面拔尖人才,一批文艺创作、艺术教育人才。十五、“四个什么”大讨论上任时接到什么、新任时谋划什么、履任时发展什么、离任时留下什么。十六、三民工程体察民情、集中民意、改善民生。十七、五级书记带头大走访

篇十: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好干部"20字"标准

  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信念坚定,党的干部必须坚定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

  为民服务,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勤政务实,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清正廉洁,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篇十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P>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P>  国企党委书记在2022年新任职干部集体谈话会上的讲话范文

  同志们:刚才,人资部宣读了三份任免文件,对29名干部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是公司党委围绕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的整体构想,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酝酿完善后形成的最终意见,调整范围很宽,变动不小,有生产车间之间的横向调整,有车间和职能部门之间的调整,还有跨专业的干部交流任职,同时还通过竞聘的方式选用了5名后备干部,给年轻人压担子、加任务。总的来说,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我们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酝酿调整的时候,一方面是综合考虑大家的任职经历、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等方方面面因素,确保通过调整能够完善公司的组织体系,增强干部队伍战斗力、执行力,更好地推动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平稳收口;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干部培养的全面性、系统性,将一些年轻干部放在关键岗位上历练,培养一支跨专业、复合型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也为干部个人的职业通道打好基础。现在,距离年底还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调整配齐各部门单位班子,也是希望大家振奋精神,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真抓实干,为推动全年工作平稳收口、全力争取扭亏为盈、实现公司十四五时期良好开局

  而努力工作。下面,我向大家提四点要求:第一,要坚定不移讲政治。习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是共产党人的

  立身之本。他强调,有了过硬的政治能力,才能做到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大家一定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将中央、集团公司党组、省公司党委和公司党委的思路、理念、要求、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到党的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中,绝不能搞变通、打折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要始终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把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作为重要着力点,向本部门、单位的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思想,凝聚合力,更好地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

  第二,要扛起执企兴企的责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承担着把企业打造成党和国家六个力量的重任。希望大家要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团结和带领本部门、单位职工担当作为,做好本职工作,稳扎稳打向前走。要履行好中央企业毫不含糊、毫不动摇的落实党中央各项部署的政治责任,履行将企业经营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履行推进3060低碳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履行重塑精神、凝聚队伍合力的文化传承责任。今年剩下的天,我们的重点就是要保障企业和队伍安全

  稳定,全力推进项目取得路条,争取、、产量均同比增长30%以上,努力完成今年利润保三争四的目标,希望大家向职工群众说明形势任务,我们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另外,大家在低头赶路的同时,也要抬头看天,认真谋划好本部门、单位明年的工作思路,确保明年的工作有一个平稳的开局。

  第三,要勤于学习。习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勤于学、敏于思,以学益智、以学修身、以学增才。大家都是公司的中流砥柱,精力充沛、思维活跃、接受能力强,正处在长本事、长才干的大好时期,一定要珍惜光阴、不负韶华,如饥似渴学习,一刻不停提高。一方面要抓好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这个核心,继续学好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中央对各项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当讲政治的企业家和懂企业的政治家。同时,要继续深化业务学习,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的原则,立足岗位钻研专业知识,学深悟透、练好内功,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七种能力。尤其是新从事党务工作的几位同志,要尽快熟悉党务知识,尽快将基层支部的党建工作扛起来。

  第四,要清正廉洁。习总书记提出的国企好干部二十字标准,以清正廉洁收尾,这是对党员干部最根本的要求。大家一定要远离红线、守住底线,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不碰高压线。要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恪守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

  畏手中的权力,在公司里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此,我重点强调一下,有干部交流调整的单位,不得借机搞迎来送往,请公司纪委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角度加强监督。

  就谈这么多,谢谢大家。

篇十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P>  6分领导力和执行力1建立和落实部门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2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积极组织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确保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3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明显每年工作任务完成达到98以上国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

  内容

  领导班子建设25分

  基层组织建设20分

  项目班子配备

  理沦学习

  议事决策规则

  领导力和执行力

  民主生活会组织设置组织生活

  指标

  分值

  1、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转协调,凝聚有力,领导和带

  领企业发展能力强;

  2、党组织负责人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品行好,科学发展意识强。带

  4分

  头落实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党建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强,综合

  素质高、工作能力强;

  3、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1、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定期务虚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

  员、考勤五落实;

  2、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

  方针、政策和党建、经营、管理等知识,重视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6分

  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3、领导班子每月集中学习达1次以上,每年安排本单位党员集中学习时间

  达6次以上。

  1、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原则,认真落实议事决策规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讨

  论决定。议事程序规范,记录详细清楚;

  6分

  2、建立落实企业党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沟通制度,不断完善党组织参

  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和办法。

  1、建立和落实部门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2、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积极组织开展“四好”班

  子创建活动,确保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

  6分

  3、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思路清晰,

  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明显:每年工作任务完成达到

  98%以上;国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

  1、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充分,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

  整改方向和措施明确。民主生活会质量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3分

  2、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1、基层党组织健全,党员100%纳入教育管理;

  2、积极探索,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

  3、党务工作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党务干部作用。3分

  党务干部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按时完成党组织换届选举任务。

  l、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企业党员领导每年带头为党员上党课

  2、坚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有部署、有方案、有创新、有总结、有成2分

  效。

  内容

  基层组织建设20分

  党员队伍建设25分

  项目

  党组织活动

  党群工作

  常规工作

  党员教育培训党内激励关爱帮扶

  党员发展工作

  党员发挥作用

  企业作风和廉政建没

  指标l、将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企

  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有内容、有措施、有效果;2、积极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和内容。每年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至少1个特色主题实践活动;3、党员参与率高,日常党组织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党员参与率达到95%以上。1、工青妇组织健全,建立和落实党群共建工作机制;2、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调动群团组织积极性;3、经常组织开展党群活动。l、按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实施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2、党组织各项活动和会议制度规范、记录齐全;3、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准确,无拖延超期;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符合上级规定和要求。1、党员教育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建立党员轮训制度,为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党员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2、制定支持党员参加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具体措施。1、定期开展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学习先进典型;2、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党内关爱、帮扶措施和办法,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党内关爱、帮扶活动,为困难党员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3、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党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有关工作。l、坚持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养和新党员发展工作;2、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发展党员程序符合规定,文书档案填写完整规范。1、建立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党员服务意识强;2、党员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充分发挥核心骨干作用,企业职工群众高度认可;3、党组织参与决策和党员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实绩突出,党员、职工满意度测评达95%以上。1、建立党员领导联系点制度,领导成员经常深入基层和联系点调研,每年每人到基层调研的次数12次以上;2、积极组织开展党员群众“一帮一”结对共建活动;3、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近2年无重大群访事件;4、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员干部形象好。

  分值6分3分6分4分5分2分6分6分

  内容

  党内民主建设10分

  项目

  指标

  党务1、按要求实行党务公开,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明确规范;

  公开2、党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与企务公开有机联系。

  民主选举

  1、积极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2、建立健全公推直选各项规则、程序,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办法,落实和保障

  党员民主权利。

  民主1、建立和落实党员民主议事制度,党员参与决策与职代会参与决策有机结合;

  决策2、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分值2分2分2分

  民主1、建立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党员表达意愿和向党组织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畅通;4分

  机制2、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反馈。

  1、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企业党建的重要内容,

  工作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5分

  规划

  企业精

  2、每年工作有计划、有主题、有重点、有内容、有成效。

  神文明企业

  1、党组织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同步开展,

  建设党建

  相互促进;

  10分与文

  5分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企业文化氛围浓厚;

  化建

  3、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卓有成效,党员精神风貌好。

  设

  1、有党员活动室,有图书资料室,有齐全的党员电化教育设备(有符合教学和

  管理要求的党员远程教育系统接收站点);

  硬件

  2、有党建工作网站(专栏)或信息公开栏(信息屏),对党建相关工作进行宣4分

  没施

  阵地

  传;

  建设

  3、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1O分

  1、党建工作制度汇编成册;

  阵地2、党建工作档案和台帐记录详实,收集及时,保管妥当,各类文件材料齐全、6分

  管理分类归档清楚;

  3、党员教育管理实现信息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管理。

  1、党员科研、技术攻关和本职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救灾抢险、见义勇为、

  可加分项目(近参加志愿活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重人贡献的;(每人次加2分)

  两年内)

  2、党建工作有创新成果,得到党员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充分认可的。(每项加4

  分)

篇十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二十字标准是什么

P>  252spatialplanningfigure26yibincitycentralcityurbandevelopmentvisionvision泰安市国资公司党建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国资公司企业党建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企业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及生产经营实际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实现有地位有职责有活动有作为四有基础上按照看效益看增长看稳定看和谐四看标准

  xx国资公司党建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国资公司企业党建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企业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及生产经营实际,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实现有地位、有职责、有活动、有作为“四有”基础上,按照看效益、看增长、看稳定、看和谐“四看”标准;国有企业党员要按照比爱岗、比技能、比创新、比绩效“四比”标准,争做创业先锋。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实际,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职能,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深化党建“凝聚力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看组建、看规范、看活力、看成效“四看”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要按照比学习、比创新、比效益、比奉献“四比”标准,争做兴业先锋。

  第二章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三条企业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讨论1次党建工作。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企业党的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企业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督导检查考核制度,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对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考核。

  第四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党建工作上。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或厂长(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应明确一名熟悉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专职负责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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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书记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进行述职。

  兼任党内行政职务的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在抓好企业经营管一理工作的同时,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具体责任,配合党组织其他成员抓好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围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创新党建工作体制和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创新性的党建主题活动。

  第六条企业党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纪检、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或设一个党的综合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做到合并不缺失。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职数配备,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第七条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在财务单列,由党组织掌握使用。组织大型活动、开展专项工作应单独划拨经费。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一室一用或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设立适量面积的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标有标志牌,内部悬挂党旗,有党员电教设备、党员学习资料、党建工作制度版面等。

  第三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九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进行改革或新建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在建立或变更企业行政组织的同时,同步建立或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关闭破产终结企业,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毕后,原企业上级党委负责做好企业党组织的撤并工作。

  第十条在企业内部,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一般以车间、部门为单位成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以班组、科室为单位成立党小组

  2/15

  或党支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设置,应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其党组织领导关系不变。在本地区域内,集团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一般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跨地区的,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的,由集团公司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和办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企业党组织由所存地党组织领导,或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在领导关系未理顺前,企业党组织由原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能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班子团结协调,廉洁公正,奋发有为。

  组织开展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并认真执行。班子年度考核适应率在80%以上。

  第十三条党组织书记理想信念坚定,作风民主、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工作能力强,懂生产经营,能够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党建促发展。选配党性强、威信高、懂生产、会管理的优秀党员担任企业下属党组织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党组织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作出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应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企业各项重大决策,逐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向党员和职工代表通报。

  3/15

  第十五条企业党委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企业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党的组织关系归地方管理的省属以上驻泰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以集团公司党委(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任免前征求企业所在地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党组织成员候选人一般应经过党员、职工或职工代表广泛推荐产生,并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比例。有条件的企业,在下属党支部中探索实行“公推直选”等新的选举方式,让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及其书记、副书记,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

  第十七条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及下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于每年“七一”前后或年底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联系企业实际确定。

  民主生活会应由专人做好记录。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党员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发展党员工作。企业党组织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注重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和技术能手、生产经营线优秀青年职工入党,解决一些生产班组党员“空白,,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

  2.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落实“两推一公示”制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实行党员和职工代表推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落实新发展党员。票决制,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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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落实新发展党员政审制度。配合上级党委做好新发展党员预审、审批和组织员谈话等工作。企业党委派员列席下属党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入党条件、积极分子推荐、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全部向党员、职工公开。

  3.力口强宣传引导,增强广大职工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对积极要求入党的职工,指定本车间(班组)、部门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并经上级党委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共青团员入党一般经过团组织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培训

  1.制定并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企业特点,围绕提高政治素质,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围绕激发创业热情,对党员进行形势,对党员进行形势任务、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围绕提高业务技能,对党员进行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贴近不同岗位党员实际,突出教育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增加教育培洲内容。

  2.采取脱产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班前会、集中学习日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进行学习。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每年至少为党员作一次形势报告。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8天。

  3.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党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工作,把说服教育和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党员管理、服务、监督

  1、企业建立党员信息库,及时更新党员流入、流出等信息。建立流动党员台账,对外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企业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党组织;企业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或离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等,按规定将组织关系接转至流入地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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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居住地党组织。对下岗失业未实现再就业的党员,实行党支部成员联系党员制度,及时掌握党员流动情况,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对关闭破产企业党员,企业及其上级党委要主动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单位建立党组织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再就业单位党组织;下岗职工党员自谋职业或再就业单位来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转入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可组建临时党支部,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3.企业有帮扶能力的党员,每人联系1—2名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岗位技能。建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联系职工制度,做好接待职工工作。企业党组织督促、引导党员积极参与企业所在地或本人所居住社区组织的共建活动,参加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

  4.每年初党员根据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岗位特点和本人际,围绕提高效率、科技创新、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扶贫济困等容,自愿提出承诺事项,党组织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向职工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建立承诺事项台账,采取销号制度督促承诺事项落实。

  5.每年结合纪念“七一”,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先锋岗。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多方筹集资金,通过发放补贴、救助金等办法,帮助生活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党员互助基金”,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度过难关。

  6.企业党委统一安排部署,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基本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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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企业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及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按规定足额、及时向上级党委上缴党费。留存党费的党委,应制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健全党费财务账目,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党费,并定期向企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企业下属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专业或分线划片组成授课单位,开设联合党课,由支部书记轮流备课授课。

  第二十三条落实党务公开制度,企业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党内评先树优、干部奖惩任免、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不公的事项,都应进行公开。企业设立永久性固定公开栏,同时利用电子政务系统、互联网以及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公开形式,每月公开一次,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以党务公开带动厂务公开,健全厂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厂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提高厂务公开的实效。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建立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党组织负责人定期接访等制度,建立以“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重大决策票决、重大事项提议、质询监督落实、定期评议领导班子及成员”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畅通党员意愿表达渠道。注意发挥党代表联系党员、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征求党员、职工对企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协商沟通制度、党委会议把关定向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改革、重要人事安排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六条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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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反映,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企业党组织按照“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履行职责,探索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有效结合的方式。制定并实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坚持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制度,在企业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不断深化落实维权工作,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

  第七章党建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企业党建工作档案一般分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政联席会议、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等大类。企业下属党组织档案资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类,资料内容应齐全,充分反映各项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使用A4标准塑料或纸质档案盒,档案盒正面、侧面标签统一。卷内目录使用规范格式,目录内容规范,卷内材料有页码。卷宗用纸质标准档案皮或塑料档案夹等装订。卷内材料标码与目录一致。第三十一条健全、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橱具,由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及时整理补充最新档案资料,每月对档案资料进行一次集中整理,保证档案资料内容齐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基本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际,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8/15

  第二章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三条党组织每年与上级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

  注重依托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制定企业党建工作任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党建工作任务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年终进行检查、总结。企业党组织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企业党建工作情况。

  第四条企业党组织书记是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企业党建工作负总责。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并抓好分工的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一个车间或班组,经常到联系点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联系点党建工作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五条围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创新企业党建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使企业党建工作为业主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党建主题实践活动。

  第六条企业应本着一室一用或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办公用房资源,建立适量面积的党员活动室,保证企业党员参加集体活动的需要。党员活动室应设立标志牌,内部悬挂党旗、党建工作制度版面、有党员学习资料、党员电教设备等。

  第七条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5%o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决策层决定。

  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有留成党费的企业上级党委可从留成党费中适当拨补。

  9/15

  第八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时间活动相结合,以业余时间为主,每月固定l天为“党建工作日”,开展党的活动,安排部署和落实党建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问的,企业应积极支持。第九条党委建制的企业,设立党务政工部门。每百名党员不少于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务工作者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党务工作、社会工作,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党小组长应是经营管理骨干或技术骨干,熟悉党务知识。选拔党务工作者,应坚持标准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进行。党务工作者待遇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企业解聘党务工作者,事先应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

  第三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十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企业,可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挂靠组建、村企合建、区域(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同时,通过招聘党员员工、发展新党员等措施,尽快壮大企业党的力量,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由于季节性生产等正常原因,企业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合并到其他单位党组织,或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如果在6个月内能增加党员,也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但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非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时,要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和组建党组织。

  第十一条对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上级党组织派驻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切实负起责任,指导企业先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立起来,依托群众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为在企业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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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目前其党组织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的,其党组织领导关系可保持不变,其它的由所在县(市、区)委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党工委负责其党组织的组建并领导其工作;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县(市、区)委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党工委确定有关单位或部门党组织负责其党组织组建并领导其工作。由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其党组织隶属关系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三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第十四条党组织书记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备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强,既善于同业主合作共事,又能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推荐或选派I临时负责人,也可与业主协商同意后进行公开招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由党员业主担任的,配备负责党务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党员业主兼任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的,其直系亲属不应在党组织内兼任其他职务。业主家族成员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数量不超过50%。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以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企业党组织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企业党组织重大决策、党内评先树优、考核奖惩、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以及党员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建议。对各项重大决策,逐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企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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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应广泛听取党员、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采取“两推一选”、“两推直选”等选举方式进行换届选举,并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比例。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等新的选举方式,公开推荐党组织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十八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于每年“七一”,前后或年底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联系企业实际确定。

  委员会全体成员少于5人的,邀请部分党员、职工代表列席。民主生活会应由专人做好记录。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实施“双向培养”工程,把企业中的党员培养成优秀经营管理者和生产经营技术骨干,把优秀经营管理者和生产经营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企业应保持2—3名党组织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常数。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企业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重点在科技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岗位、经营管理骨干中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注重向生产一线、青年职工、高学历层次职工倾斜。群众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企业发展党员间隔一般不超过两年。注意调整新发展党员分布,规模较大的企业逐步做到班组有党员、车间建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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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两推一公示’’制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全体党员和职工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对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实行“票决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政审、预审、审批制度,确定发展对象前,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查;确定预备党员,要将有关材料报县级党委管理的基层党委预审;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审批。

  入党条件、积极分子推荐、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全部向党员和职工公开。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3.通过民主推优、群团推优、公开选优等方式,壮大企业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百名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应不少于2人。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责任制。从业员工申请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共青团员入党一般经过团组织推荐,妇女入党注意听取妇女组织意见。

  第二十一条研究制定本企业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6天。

  1.重点对党员进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战略思想教育,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等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

  2.按照“小型、业余、灵活、实效’’的原则,采取召开党员会、组织专题研讨、知识竞赛、重大节日纪念活动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深入开展争当“泰山先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手段对党员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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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党员管理、服务、监督

  1.企业建立党员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党员城乡一体动态管理机制。对外来务工党员,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党组织;企业暂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临时将党员组织关系挂靠至企业所在村(社区)或工业园区党组织。对在县域内流动到企业务工的党员,落实村企互联共管制度。党员离开企业流向外地,企业党组织应督促党员在离开企业的同时,将本人组织关系接转到新务工单位党组织。

  3.企业有帮扶能力的党员,每人联系1--2名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岗位技能。

  4.有条件的党员,结合岗位特点和本人实际,每年承诺为职工办1--2件实事。承诺事项通过党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内部报纸刊物等形式公示。建立承诺事项台账和销号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及时提醒和督促。

  5.企业党组织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时,及时上门走访慰问。采取献爱心等多种方式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党员互助基金”。

  6.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基本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每五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按照党章和肯内有关规定处理。

  7.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及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组织及时、准确记录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严格党费财务制度,明确专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及时向上级党委上缴党费。对上级下拨的专项党费,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开支。

  第六章党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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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党组织的各项重大决策、党员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党务管理事项、党组织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等,采取利用公开栏、召开党内会议、下发文件或通报、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向党员和职工公开。常规性工作一般每月15日公开一次,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注重以党务公开带动企业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党组织采取党内情况通报、党组织负责人定期接访或联系职工等形式,建立以“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重大决策票决、重大事项提议、质询监督落实、定期评议领导班子及成员”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畅通党员意愿表达渠道。注意发挥党代表联系党员、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在把握企业正确发展方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进企第二十八条党群共建制度,企业党组织注重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指导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支持他们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章党建工作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档案资料一般分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党建工作制度、主题实践活动、党群共建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管理等大类。

  第三十条档案资料装订统一使用A4标准塑料或纸质档案盒,档案盒正面、侧面标签统一。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卷内目录,查阅方便。卷宗用纸质标准档案皮或塑料档案夹等装订。卷内目录使用规范格式,卷内材料有页码。

  第三十一条档案资料用专用档案橱存放,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对所有党建工作和活动做到当时记录、随后整理、及时归档,每月对档案资料进行一次集中整理,保证档案资料内容齐全。在保存好文书档案资料的同时,注意保存照片、音像、实物、电子等各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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