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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6篇)

时间:2022-11-20 19:55:11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6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第一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985年颁发  立法宗旨:规范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6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6篇)

篇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第一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985年颁发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注册会计师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一)会计部门规章、(二)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人员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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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及篡改事实。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几张凭证两种。(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不记载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但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始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三、会计账簿(一)会计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会计账簿按照形式,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卡片式账簿(二)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1.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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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3.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4.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5.及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帐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7.禁止账外设账四、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按编制期间的不同,可分为中期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的会计报表,包括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半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会计报表按编制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有关资料的编制。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4.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6.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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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重点(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重点.(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点(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重点(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点(5)重大的投资、金融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7.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重点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五、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当年形成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制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10、15、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二)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专人负责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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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券、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另外,正在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货,必须妥善保管。六、其他(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二)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三)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第四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动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颁发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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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权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政府监督(一)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驶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象征处罚。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三、社会监督(一)社会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1)审计独立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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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对象不同(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三)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独设置的会计机构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所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驶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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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我国对代理记账实行审批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委托提供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四)法律责任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书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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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则个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和中国人民借方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了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五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快加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实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2.离岗备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实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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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另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连续在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4.变更登记(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2006年11月20日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事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考试科目是高级会计实务,由全国统一考试。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报考中级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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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必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博士学位(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在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各单位无论是否单位设置了会计机构,均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等级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分工办理,一起到相互制约的一种工作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或行驶总会计师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在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资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调动工资或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资交接手续。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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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书面材料2.移交点收(1)库存现金、有价证劵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重点(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愿意in,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了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不一致,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了解(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以及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了解(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须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重点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面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了解(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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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汇总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2.刑事责任承担形式责任将受到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等10条。P35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获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由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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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在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刑法》: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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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1999年10月3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

  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

  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务部主管部门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

  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资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主自治的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适用的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需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记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

  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记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行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有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社会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字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的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和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和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销毁、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和本法规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为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由前款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为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势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

  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职、撤职、调离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人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篇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并于2001年.2004年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

  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及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及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

  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00年财政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与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和保证;有利于突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XX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与金融保险企业以外,于20XX1月1日起暂在股份XX范围内实施,并于20XX.20XX分别颁布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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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其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以保证我国会计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也有利于执行。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法》是我国会汁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以《会计法》为依据。

  对于基层单位来说,会计制度设计是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用系统控制的理论和技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把单位的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加以具体化、规范化、文件化,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自行设计出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与会计科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两个方面。会计准则是单位进行会汁核算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企业会计准则与其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会计准则从结构上划分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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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为企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准则,它明确规定了进行会计核算应坚持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与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配比、谨慎性、实际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以与实质性等13项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在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阐明它们的编制方法与报送要求。基本会计准则是企业设计内部会计制度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要求制定的对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其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行业共同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等。1997年5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关联方关系与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开始。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们卜货币性交易》具体会计准则,20XX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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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颁布了《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4项具体会计准则,20XX财政部又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3项具体会计准则。20XX、20XX,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20XX,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5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企业设计会计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时的直接依据。

  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的总称。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准绳,会汁核算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进行修订、合并和统一,形成我国综合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真正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尚未有独立成文的法规,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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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XX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统—-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篇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什么制定的

  会计制度设计重点(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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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与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之间有什么关系。答: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授权机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核算会计实务、规范会计管理行为、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约束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这类会计制度适用面广、规范的事会计业务处理的共性问题。单位内部会计制度是指会计主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自身特点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设计的会计制度。这类制度一般仅适合单位使用,适用性和针对性较强。

  2.会计制度的分类1)按规范内容分:综合性会计制度、业务性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制度2)按设计权限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单位内部会计制度3)按适用单位分: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

  3.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包括那些1)会计组织系统设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岗位设置、岗位职责配备、会计人员配备、会计管理制度设计。2)会计信息系统设计:会计科目设计、会计凭证设计、会计账薄设计、会计报表设计、会计核算程序设计。3)内部控制系统设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设计、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设计、对附属企业的内部控制设计。4)其他方面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度设计、责任会计制度设计、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设计、特殊行业会计制度设计等。

  4.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阶段每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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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准备阶段:明确会计制度设计任务、组建会计制度设计小组、提出设计会计制度要求、确定会计制度设计人员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和费用预算、检索文献、学习研究文献资料

  2)调查研究阶段:根据设计任务确定调查内容和范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会计制度设计现状及其实施情况调查、各类业务处理程序调查。

  3)具体设计阶段:制定编写方案、进行起草编写工作、小组讨论进行总纂定稿。

  4)实行修改阶段:试点运行、现场评价、总结缺陷、修改完善。

  5.设及会计制度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共8个: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内部控制原则、借鉴国际惯例体现全球趋势、前瞻性原则、针对性原则、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成本效益原则。

  6.企业跨级制度设计的表达方法一般有哪些1)文字说明法:使用语言文字来描述和说明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2)表格法: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会计制度设计的有关内容3)流程图法

  7.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结构是怎样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结构:1)从规范内容看:有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有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有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2)从制定主体看:会计法规具有明显的层次结构,来自不同的指定机构。比较权威的是有关会计方面的立法如《会计法》等。财政部作为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权力机构,是制定中国会计法规的主要机构。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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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会计法》等法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会计准则,其他会计规章

  8.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构设计体系是怎样构成的1)基本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2)具体会计准则及其运用指南: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财务报告准则3)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9.会计制度设计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能力与素质要求‘6个:1)较高的理论水平与宽厚的经济管理知识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3)熟悉有关法令、政策和规章4)熟悉国际惯例、了解前沿动态5)坚实的文字功底6)熟悉电脑操作技术

  10.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第二章

  第三章

  11.会计组织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岗位设置、岗位职责配备、会计人员配备、会计管理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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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我国宏观、微观会计管理体制。

  宏观: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会计事务,县及以上各级财政部门管辖本区域事务。

  微观: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小型企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13.如何设置小型企业的会计机构小型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简单,在经营管理上一般采用

  简单的“直线式”组织结构,即厂部——>车间——>班组——>岗位。小型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集中在厂部,而会计只是厂部管理组织中的岗位设置,会计机构内部不必下设只能小组,只是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做些岗位分工,如出纳、总账、明细账会计等。会计主管既可单设也可兼职总账会计。有些小型企业甚至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在本单位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虽然不设内部职能小组,甚至只设会计人员不设机构,但在运行过程中仍应遵循基本的会计操作程序。

  14.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哪些特殊之处

  1)单独设置存货岗位、固定字长岗位、出纳岗位

  2)出纳岗位要依据产品类别下设不同的分类,如:鞋帽手淫、白家电手淫台等。

  15.常见的会计工作岗位有哪些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常见的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如果会计

  与财务机构分设,还应设置财务主管)、出纳、稽核、总账报表、税务、合并报表、内部结算、存货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明细账、薪酬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采购明细账、销售明细账等。

  出纳岗位职责: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日报表,及时清查未达账项;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空白收据和支票;

  4)定期核对外埠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并督促有关人员办理结算;

  5)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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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16.会计科目编号设计的原则与方法有哪些原则:简单明了;层次分明;便于记忆;留有余地方法:数字编号法、文字编号法必须结合会计对象和葛会计要素的特点既要符合对外提供信息的需要,又要考虑管理和控制的要求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做到统一性欲灵活性相结合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做到完整性与排他性相结合会计科目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会计可么的名称要力求简明扼要、内容确切

  17.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设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阐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范围2)说明会计科目的基本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3)说明所述明细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4)撰写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举例

  18.在设计了固定资产科目后,为什么还要设计累计折旧科目答:满足管理要求和固定资产使用特点。累计折旧属于固定资产的抵减账户。固定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

  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记录是原始价值,而累计折旧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折旧价值,要获得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就要从固定资产账户余额减去调整账户累计折旧的余额。因此,累计折旧对固定资产以抵减方式进行调整。

  19.调整科目有什么特点

  第五章

  20.原始凭证设计应该包含那些基本内容有什么区别反映业务活动的内容的要素:1)凭证的名称2)填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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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业务执行的日期或时间

  4)接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及地址

  5)基本业务内容、业务计量

  反映业务执行责任的要素:1)填制单位的公章

  2)凭证有关人员的签章

  3)

  凭证的编号

  4)凭证编制的依据

  区别:反映业务活动的内容的要素,主要是为了利于全面详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反映业务执行责任的要素,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21.单式记账凭证与复式记账凭证相比,各有何优缺点

  单式优点:便于按科目汇总,有利于分工填制和记账。单式缺点:未在一张凭证上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出现错误时不易查找;

  人工记账时编制记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记账凭证使用数量多,原始凭证依附不便。复式优点:能够清晰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和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便于检查和审核复试缺点:不方便人工记账的分工;凭证汇总也没有单式记账凭证方便

  第六章

  22.分类账簿设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基本内容:1)分类账薄外表形式的确定:企业应根据核算与管理的需要,以及账页格式的特点,确定各类账簿所适用的外表形式。

  2)分类账薄层次的设计:通常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个层次。

  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格式的设计。

  23.设计不同格式的总分类账各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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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户式总账:使用比较灵活;记账和查阅比较方便:分户提供的信息具有连续性。

  集中式总账:在一页(或两至三页)总账上能了解企业全部会计科目的增减变化及其结余情况;可按月横向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但提供信息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24.不同格式的明细分类账各有什么特点1)三栏式:主要适用于只要求反映金额的经济业务2)数量金额式:适用于既要求进行金额核算又要求实物数量的明细核算,账

  页上方设有储备定额等栏目,以适应定额管理的需要。3)多栏式:在借贷两栏或单栏增设专栏,已提供分析资料或编制明细账表的

  资料4)特殊明细账:在有些账户中,由于其业务特性及管理上的需要,在设计明

  细分类账时,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些栏目,进行特殊设计。

  25.会计核算涉及到哪几种账簿,有什么作用,有哪些格式序时账簿:对经济业务进行序时登记,完整的反映经济活动对的情况分类账簿:分门别类地提供各职能更经济信息以满足管理需要备查账簿: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未能记载的业务或事项进行补充登记会计账簿按外表形式:订本式、活页式和卡片式。重要的账簿和具有控制作用的账簿,采用订本式。记录频繁,由多人分工记录的明细账,采用活页式。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可跨年度的采用卡片式。

  26.现金明细账设计格式和特点

  第七章

  2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基本格式及其特点资产负债表有两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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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式:又称叙述式或上下式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将各项指标从上到下依照一定顺序逐一排列。其优点在于便于编制比较资产负债表,缺点是资产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间的平衡关系不够一目了然,并且因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太多,使报表上下太长不便于编制使用。

  (2)账户式:又称对照式或左右式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将资产类指标列在一方,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指标列在另一方,两边的指标形成对照关系,双方合计相等。其优点在于能使资产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一目了然,尤其易于比较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数额和关系,但不便于编制连续几年的比较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有两种格式:(1)多步式:通过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利润指标,如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部计算当期净损益。(2)单步式:将当期所有的收入列在一起,然后将所有的费用列在一起两者相减得出当期净损益。28.利润表设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1)利润表表头的设计(2)利润表表体的设计:包括指标设计和格式设计29.内部会计报表有哪些特点内部会计报表设计有哪些要求特点:灵活性、及时性、针对性、保密性、指标多样性要求:报表应重点突出,体现针对性;报表指标应具有实用性和相关性;报表编报应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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