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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7篇)

时间:2022-11-20 1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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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17篇)

篇一: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分为一般贫困、特殊贫困两个档次。1、认定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2、认定标准及条件(1)一般贫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②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③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④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⑤月生活消费低于1000元(除个人劳动所得外);

  ⑥家庭其他情况被学院评议小组认定家庭经济一般贫困的学生;

  ⑦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2)特殊贫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资助的孤儿;②家庭成员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③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④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或家庭突变的贫困;⑤来自单亲家庭但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⑥月生活消费低于800元(除个人劳动所得外);⑦家庭其他情况被学院评议小组认定家庭经济特殊贫困的学生。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班长、支书要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1、在外租住历史;2、人际交往(含男女恋爱)中有不合理开支行为;

  3、穿着高端名牌服饰;4、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电脑、数码相机、多功能手机、高端电子产品等奢侈性消费品。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1、上报材料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附贫困证明(贫困证明需家庭所在地三级章);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评选组织机构①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老师组成。负责料的最终审核及贫困等级认定工作。②各系认定小组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团委书记(副书记)担任认定工作组组长,成员由辅导老师担任。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③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所在班级辅导老师担任,成员由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构成。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3、评选流程①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参照三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②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③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④公示结束后,各系将《三亚理工**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交至学生工作处(纸质版必须加盖系部公章),并建立和维护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汇总全校贫困生的认定情况,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贫困情况核实。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取消相关学生的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对系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二: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把我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经济困难程度的核实、判断和评价。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各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团总支

  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学生(普困生)、困难学生(贫困生)和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壬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调整等级。(一)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2、家庭中子女较多旦多数无经济收入;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二)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单亲等低收入家庭;2、家庭所在地区是贫困山区或边远山区;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

  4、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三)特殊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子女;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3、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学生。(四)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4、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集中进行评定。在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具体程序:(―)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3、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三)民主评议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2、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n寸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

  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

  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六)认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七)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学生自愿退出家庭困难学生名单。临时进入或退出的认定办法同前。加强认定办法学习和宣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机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时间向全院师生公示,认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篇三: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贫困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施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在籍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正、公开,由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评审、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能总则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

  〔2007〕60号),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

  第四条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主管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贫困生认定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35%。第八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的学生;(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三条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贫困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十六条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七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反应。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发现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第二十条各系要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四: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为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将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覆盖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针对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方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条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标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以及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

  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助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

  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

  公示。第五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困难、困难、比拟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生认定工作。班

  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收集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量化标准确定的困难等级,结合学生

  提交的申请表各类选项,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给出建议的困难等级。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

  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

  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

  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

  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

  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档案。原那么上10月中旬完成认定工作。第七条学校和学院每年6月份对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报申请表,已填报的同学根据自己

  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修改或者确认状况。以后各程序同新生认定程序。第八条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

  显著变化情况并做出困难等级调整。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五: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大学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制定的《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教财[20XX]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四条认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XX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XX学院领导为组长、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XX学院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认定标准1、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2)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学生在校的日常生活,不拥有奢侈生活、学习用品,不铺张浪费,不出入高档消费场合;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学生:(1)城镇学生父母双下岗且无再就业;(2)学生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3)学生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或突发重大疾病;(4)单亲或孤儿;(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祸患或突发事件致贫;(7)其他符合特困生标准。第七条认定程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1、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申请及调查表,启动班级的认定工作,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全部参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与困难程度排序。班级内公示同学无异议后整理材料报XX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3、XX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议定的结果。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XX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并将整体情况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及时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档案。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

  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开具证明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三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第八条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学生资助体系。第九条资助办法1、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奖贷勤补减免”的政策待遇。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获得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具体参评条件参看当年的奖助学金评选办法。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政策申办生源地和校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政策可到学生资助中心咨询。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勤工助学岗位。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减免学杂费,按照和各级的

  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一年内受资助的资格:1、触犯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学习态度不端正,因成绩原因降级者;3、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XX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内容包括特困生登记表、本人申请、特困证明以及受助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和XX学院每年9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然发生显著变化,XX学院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终止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行为,或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2、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将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覆盖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针对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方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标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以及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助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困难、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生认定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收集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量化标准确定的困难等级,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各类选项,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给出建议的困难等级。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原则上10月中旬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校和学院每年6月份对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报申请表,已填报的同学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修改或者确认状况。

  以后各程序同新生认定程序。第八条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做出困难等级调整。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七: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代表,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班干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若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第八条学生因下列情况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2.孤儿,低保、烈士子女、特困供养的;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

  经济来源的;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

  育,经济困难的;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10.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困难认定: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2.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

  的;3.恶意拖欠学费的;4.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收益,没有用于

  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

  次,在每年9-10月进行。第十一条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其它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困难认定工作后,各学院

  学生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提交认定申请。申

  请困难认定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工作部信息平台填写网页版《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它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辅导员登录学生工作部信息平台,对提交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四条全体提交申请学生信息经过辅导员审核确认后,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系统按照一定的科学计算办法计算得出每位申请学生分值,给出每位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下载本学院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并反馈至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五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给出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若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结果与系统建议结果不一致,需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调整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六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书面异议材料,对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并将审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初步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有关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书面异议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条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申请认定入库时,参照集中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院核实后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认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篇八: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1、学院成立由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及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审核。2、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管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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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2、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个档次。3、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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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工作必须在小组成员全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各困难档次学生的认定必须经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确定。

  4、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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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资助办负责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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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查,并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和各系、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资助。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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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学院关爱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和学院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实现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组织机构1、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一般学生代表各2-3名为成员,负责落实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班级范围内民主产生,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2、各教学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教学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和2-3名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3、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产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有

  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认定范围和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以学院所在地遂宁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教学系评定、学院审查相结合的原则。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坚持有关政策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特别是对于恶意欠费和弄虚作假学生不予认定。三、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一)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

  费用后,不足以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为一般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40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收入为当地平均水平以下的。(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的。(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收入较低的。(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其它应缴费用以及生活费,为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35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城镇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4)家庭遭受自然祸患,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三)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其它应缴费用和生活费,为特别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难以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学生生活困窘,每月生活费低于30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3)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难以支持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单亲家庭子女。(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祸患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等奢侈品的。(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6)弄虚作假的。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中途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认定。1、学院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2、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若有异议,应责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认定。各教学系审核确定后,在本系范围内进行5天公示,之后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5、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院评定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其它方面资助,其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篇十: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五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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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九条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能够查到本人信息者)、家庭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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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3.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校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调查认为可以申请认定的。第十一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的;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5.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第十二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自行放弃下一年度认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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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行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3.家庭经济情况有显著好转的;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当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标准。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十五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预算,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比例,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有关材料。第十七条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材料(如建档立卡扶贫手册、家庭低保证等相关复印件)向年级(或班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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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统一填写附件2《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二十一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名单,结合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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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第二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认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推荐资格,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劳动,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还享有学校开展的其他各项资助活动推荐资格。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篇十一: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身份的认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根据文件精神,以xx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xxx元以下的为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

  按程序组成三级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为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且本人须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此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还需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xx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意见,报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院认定评议小组,审核年级认定小组上报的本院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在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电子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认定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校认定评议小组,审核各院认定小组上报的本院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审定完毕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在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十二: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XX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层

  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XX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XXXX年XX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已分别提高至561元/月和3580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146元)。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1、一般困难学生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2)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3、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致使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影响其学业的完成;(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职工子女;(5)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当年受重大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9)家庭经济困难的退伍军人子女;(1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11)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材料依据扶贫部门发放的《XX省贫困户登记卡》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应提供父(或母)退伍证及户口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农村建档立卡子女,需提供当年的建档立卡证明。第十三条经学校查实,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

  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

  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生提交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复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直观地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六)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1、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

  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3500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3000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2500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时,按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篇十三: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对象具有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二、认定档次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三、认定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研究、生活需要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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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6)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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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定程序及结果公示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部认定小组进行审核。2、学部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学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3、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学部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五、结果公示学部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校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家长向校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六、监督考核1、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漏学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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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信息。2、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3、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

  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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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xx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XX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第四条各年级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五条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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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30%。学校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第八条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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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前,班主任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第十三条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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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班主任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专员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各班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各班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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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函〔20X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第六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XX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

  标准等情况。(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

  然祸患、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

  费结构等。(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

  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两个档次。(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

  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

  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学生;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遭受重大自然祸患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的学生;8.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一)高档笔记本电脑并使用高档手机者;(二)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场所者;(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六)家庭非因拆迁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2)并做好书面承诺。特殊XX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评议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初步评议结果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

  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认定结果,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建档备案。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纸质档案可于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篇十六: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贫困生认定细则highqualitymanuscriptsdownload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

  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

  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10%以上。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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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者;(2)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者;(3)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者;(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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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者;(6)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者。

  第四章认定流程

  “贫困生窗口”领两表

  准备和提交材料

  认定小组审查

  困难级别认定并公示

  建立贫困生资料库

  监察小组审核、跟踪调查、抽样

  安比例分配各类困难补助的名额和勤

  工助学名额

  资料库不断更新

  第十条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①所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②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军、烈家属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学院困难生级别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校学生工作对个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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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学生监察工作组(学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及各年级委员)负责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调查与监督,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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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P>  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认定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视为贫困生,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次划分为A、B、C三类贫困生。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的,可认定为C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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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来自农村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自城镇享受国家低保家庭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

  3、孤、残家庭,基本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学生;家庭长期无任何固定收入,基本依靠借贷和社会或他人救济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

  三、认定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民主评议和相关机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四、认定机构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2、各院(系、部)成立以主要领导或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院(系、部)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该年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体现不同家庭经济状况、学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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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等因素,人数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认真布置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XX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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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慎的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既要充分重视,也要全面衡量。

  4、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确定类别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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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1、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每年所认定贫困生所提供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确保信息记载的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做出相应调整。2、学校和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贫困生资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由学校对学生或校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校外人员则由资助管理中心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由该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3、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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