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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5篇

时间:2022-11-15 18:10:06 来源:网友投稿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5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  定办法  WEIHUAsystemofficeroom【WEIHUA16H-WEIHUA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5篇,供大家参考。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5篇

篇一: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

  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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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度本办法。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四项原则,做到以保护我村每个农民权益为目的,全面统计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宜宽认定”为标准,经全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三满公示、村民签字确认工作流程,达到成员认定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做到既不能重,也不能漏。二、成员认定流程

  1、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我村成员认定办法,并公布认定时间、认定范围及计划公示时间,并请示上级部门进行批复。2、成员认定时间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3、统计2017年户籍簿底,拉出成员初步认定名单;4、根据初步认定名单,进行走访调查,在通过老支书、老党员了解确认,形成我村认定名单。5、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我村成员认定名单进行分析,无异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并及时收集意见。6、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整理,并对村民反映的意见及成员增减进行研究解决,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二次公示。7、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二次公示结果进行修改,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8、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总结我村成员认定成绩,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签字确认后存档并上报上级部门。三、成员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二是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三是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人民政府备案。(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

  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四是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五是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按照上述成员认定原则和资格取得方式,下列情形一般可直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3.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4.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家庭的农业人口;5.通过合法婚姻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7.截止改革时日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二级以下)、服刑人员;8.

  转居转工人员中把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及家庭人口;

  9.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生子女。

  1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份额,有权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与集体净资产的处置。这些人员的范围包括:

  1.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

  2.持有合作社时期老股金,目前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四、成员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从实践看,对于因以下六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一般可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我们框定设区市的理由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在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不一定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而设区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全部建立,所以在其

篇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听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农办、区农业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办发〔2009〕1号)、《中共高明区委办公室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8〕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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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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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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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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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篇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

  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改制时日前(2018年12月31日24时)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4)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5)不因婚嫁关系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3、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7、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8、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界定:一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

  活了许多年,至今仍无户口的;二是外来妇女户口落户本村,生活几年后,又无故事离家“失踪”,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三是村民“自行消失”,好多年谁都没见过,派出所仍保留其户口的;四是当年买了商品粮户口,本人始终没有工作,至今仍留在村里以种植父母留下的土地为生的;五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六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9、以下几种情况需开证明信方可界定:一是外嫁女,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且户口没有开走的;二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女婿户口没开入本村的;三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不在本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10、对成员界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1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并按程序登记备案。

  12、本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基准日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4时

  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并报乡政府备案。(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及时归档。在成员界定工作中,各阶段要进行记录并归档,对明白纸、公示栏、会议记录、成员名单、群众反馈意见、暂缓确认人员登记表都要列入档案,进行规范管

篇四: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发布公告。(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三)摸底登记。(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四)方案制定。(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六)民主决策。(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七)登记备案。(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五、工作要求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篇五: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操作流程

  一、成员身份确认(一)制定办法1.制订确认办法参照(X产改发〔2020〕X号)《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在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确认办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2.审核确认办法(1)会议议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建议从清产核资工作组中产生),通过民主协商,议决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村料2)。(2)乡镇审批。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代表会议议决的确认办法书面请示(材料3)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批复(材料4)。3.发布公告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在村级活动中心和院落集中地进行公示(材料5)。(二)摸底登记

  根据乡镇审批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按实名制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材料6),内容包括编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取得方式、户主签字。登记簿一户一表,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公示确认1.第1榜公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核实汇总,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材料7),进行第1榜公示(材料8),公示期不少于7天。2.第2榜公示。对第1榜公示后的成员名单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对审核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进行第2榜公示(材料9),公示期不少于7天。3.表决确认。成员名单经第2榜公示无异议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进行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0)表决确认,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申请报告要附上成员名单及会议记录)。4.第3榜公示。经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材料11),村产权改革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进行第3榜公示(材料12),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3榜公示期满后,将成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和市

  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经过三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仍有异

  议的,通过法定程序另案处理。(四)档案整理按要求进行档案整理,以户为单位整理的档案要一户一

  册(材料13),以村组为单位的档案要做好目录和封面(材料14)。

  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一)折股量化1.选举产生成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150人(户)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名单公示期满后,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成员(户)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材料15),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户)数的10%,且代表总数不少于51人。以村为单位将成员代表名单汇总(材料16)后进行公示(材料17),公示期不少于7天。2.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材料18),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材料19),选举产生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人),会计1人,出纳1人。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名单须进行公示(材料20),公示期不少于7天。3.折股量化

  除管理性、公益性及待处理资产之外的资产需进行折股量化,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农用地)需折股量化到人(户)。折股量化以户为单位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登记簿》(材料21),以组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材料22),并进行公示(材料23),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后,将《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和市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

  4.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持股成员(股东)发放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二)注册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为XX市**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农业农村局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材料24),提供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材料25),成员(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材料18)、成员名册(材料16)、组织章程(材料19)、折股量化登记表(材料22)、登记申报信息表(材料2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

  (三)办公场地布置根据场地大小,布置各项上墙资料。1.阳光台2.合作社简介3.各项管理制度(材料27)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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