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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工作方针11篇

时间:2022-11-10 0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巡视巡察工作方针11篇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2014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承德市委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巡视巡察工作方针11篇,供大家参考。

巡视巡察工作方针11篇

篇一: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2014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承德市委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共承德市纪委关于印发〈2014年县区巡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4年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巡察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按照巡察监督常态化、全覆盖、三年巡一轮、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我县“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范围和对象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全县乡镇、县直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县双重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向基层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延伸,其中重点巡察单位为全县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为一般了解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三、巡察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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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巡察工作主要围绕一个中心,重点巡察2013年以来五方面内容,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简称“155”)。

  1”,围绕一个中心,即: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

  “5”,重点巡察五方面内容,即:(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1)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党性原则;(2)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变通,或者消极应付;(3)有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情况。

  (二)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1)工作上是否搞表面文章、弄虚作假;(2)有无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行为;(3)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4)是否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5)有无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脱离群众,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正风肃纪方面情况。

  (三)选拔任用干部方面:(1)推荐干部过程中拉票情况;(2)行风评比拉票情况;(3)干部考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4)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情况。(5)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拉票贿选情况等。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三重一大”、“四不一末”、权力运行监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2)在项目开发招投标过程中,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阳光规范操作;(3)专项资金发放对象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及时到位;(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5)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到位、有无问题反弹。

  (五)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部署方面:(1)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决策执行以及重大项目部署推进情况;(2)民生改善、惠民政策等落实情况。

  “5”,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即:(1)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

  (2)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5)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执行政策缩水、落实走样、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

  四、巡察时间、方法和步骤

  巡察工作从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重点巡察单位不少于

  10天,一般了解单位不少于5天,每个巡察单位回访时间不少于2天。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巡察的准备阶段(7月5日——7月10日)

  1.建立组织。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纪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及反馈工作,巡察工作以五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单位成立五个巡察组分别组织实施。

  2.搞好培训。巡察前,集中利用一段时间,强化对参加巡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保证巡察组人员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为高质高效完成巡察任务奠定基础。

  3.宣传动员。及时印发和传达县委巡察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使被巡察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全县的巡察工作中来。

  (二)巡察的实施阶段(7月11日——12月20日)

  1.提前发布告知。巡察组要提前10天通知被巡察单位做好准备,在被巡察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时间、巡察组成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在进驻单位前,巡察组要认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被巡察乡镇、部门

  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高巡察的针对性。

  2.召开会议、组织测评。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所辖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的动员会。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班子成员交书面材料。

篇二: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参加巡视工作的心得体会

  根据局党委工作部署,2021年4月至8月,我有幸参加了局党委第二轮巡视工作,对X、X开展了巡视。巡视期间,按照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要求,对照局党委巡视工作方案,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慎终如始、一以贯之,严格执行巡视工作规程,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巡视任务。近日,复盘巡视全过程,总结工作经验,查找疏漏短板,研提意见建议,以期对巡视巡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万变不离宗——要充分依靠运用《巡视工作方案》《巡视工作方案》是巡视工作的总纲,是指导做好巡视工作的“教科书”,应当始终把《巡视工作方案》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学习好、领悟透、践行实。一是巡前学。要在巡视准备阶段,组织巡视组全体成员认真研读、反复思考,对巡视工作形成宏观整体把握。要对照“四个落实”的内容,逐条组织研讨交流,对需要发现的问题及表现形式形成初步预判。要对巡视工作基本程序、步骤、方法有充分认识理解和精准把握,以便在现场巡视阶段更加精准运用。二是巡中悟。“四个落实”中有的内容只有结合实际工作才能真正领悟其深层含义。因此,进入现场巡视阶段,要结合具体工作,经常翻阅、领悟其中内涵,精准发现巡视重点问题,确保巡视方向不偏。要始终保持“政治巡视”的站位,突出巡视工作的政治属性,善于把发现的具体问题上升到“讲政治”的层面理解把握,避免将政治巡视误解为工作督导检查。三是巡后核。现场巡视结束后,进入巡视报告的撰写修改和问题底稿的审核阶段,更要经常对照《巡视工作方案》校准调整。要对照“四个落实”,对巡视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看问题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合规;看中心是否偏移、特点是否鲜明;看重点是否突出、结构是否合理。二、预立则不劳——要科学做好巡前准备工作巡前准备阶段是巡视工作的起点,更是做好巡视工作的关键期,因此应当充分运用好短暂的巡前准备时间,做足功课、下好功夫。一是做好思想上

  的准备。巡视组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岗位任务、工作经历、特点专长、性格爱好各不相同,对巡视工作的理解认识尚不统一,对即将开展的巡视工作思想和心理准备还不充分。因此,要在准备阶段,要通过自我介绍、了解履历、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交流讨论等方式,全面了解每名成员的特点、迅速统一思想认识、最大程度凝聚巡视组合力,切实做好思想上的准备。二是做好组织上的准备。按照规定,巡视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这是基础。更为关键的是架构好巡视组内部的运转方式和组织分工,明确每名成员的具体任务。具体实践中,巡视期间,我组采取了“两类分组、三层会议”方式,即按照巡视内容划分为2个业务组;按照巡视方法划分为材料组、谈话组、接防组、内勤组。同时,每日召开小组会议、组长会商会对当天发现的问题及工作情况进行两次会商,每周召开组务会对工作进行讲评研判。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分工、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做好政策上的准备。巡视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而巡视组成员对政策的把握理解各不相同,需要在巡视前做好政策上的准备。具体包括:中央层面的政策准备,例如党内规章制度、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要求、中央关于公安工作和移民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关于被巡视单位所在地的指示要求等内容;局层面的政策准备,例如关于党建、业务、政治工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被巡单位所在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一定准备。

  三、不拘于形、不惧于行——要灵活运用巡视方式巡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毕的方式方法,常用的包括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调阅资料、下沉了解、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等。现场巡视阶段,在严格执行巡视规程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灵活机动地选用巡视方法。一是要善于传导压力。巡视工作的方针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在巡视过程中,应当全过程释放“严”的信号,传递“震慑”的信息。例如,被巡视党委的工作汇报要在巡视组指导下经过多次修改后,再召开汇报会,目的在于提高汇报质量同时,传导一定的压力。个别谈话要按照“从下往上、从小到大、从基层到机关”的顺序开展,而且从谈话

  一开始就要讲明纪律要求。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基层群众对巡视组期待比较高,能够主动反映或说明一些问题与情况,所以适当的传导压力对于深入推进巡视工作作用明显。二是善于变化方式。一定程度来讲,巡视组与被巡单位之间是巡与被巡的关系,是一对客观存在“矛盾体”,只有用发展变化的思路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巡视任务。通常情况下,每个巡视组一般负责2到3个单位的巡视任务,后巡单位会充分掌握巡视组在前一个单位的工作方法、主要特点、关注重点等内容,并进行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因此,在巡视过程中,巡视组每到一地,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巡视方案,采取灵活多变的巡视方式,有意识地打破已有的惯性方法,以便更加精准的开展巡视工作。三是敢于发现问题。巡视组要全程树立牢固的“问题导向”,并严格的执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巡视中,巡视组成员多少都会存在“怕得罪人”心理,有的同志甚至怀有“共情”“同情”思想,不愿、不敢发现问题。因此,在巡视过程中,巡视组要经常召开支部会、小组会,开展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体学习,帮助巡视组成员放下心理包袱,敢于、善于发现问题。同时,组长要敢于负责、敢于担责,向巡视组成员明确传递“发现问题是本职、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汇报是渎职”的要求,为巡视组成员“撑腰打气”,激发全体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不断章取义、不管中窥豹——要树立强烈的系统思维客观来讲,工作中任何问题的形成都是具体的、联系的、辩证的、历史的,因此要始终以系统的思维和方法来发现、分析问题。一是运用系统思维发现问题。每项工作都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时要用善于运用好逻辑的方法、系统的思维。例如,在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时,要关注好是否真学、是否研究贯彻意见措施、意见措施是否落实执行、执行效果如何,要从这个四个逻辑点来衡量审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同样,在推进深化改革工作中,要从是否严格落实改革要求、机构整合是否到位、工作合力是否形成、工作成效是否显现、群众是否满意等多个维度思考,才能全方面的考量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运用系统思维分析问题。具体工作中,

篇三: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巡察是巡视监督向市县的延伸。巡视、巡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党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巡察监督,形成全省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巡视、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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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巡视、巡察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一节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设立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县党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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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巡视、巡察机构职责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四)研究巡视、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问题整改及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和“五人小组”报告巡视、巡察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统筹,强化分类指导,注重分类实施。省辖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第九条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一)向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同级党委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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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巡视、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负责巡视、巡察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七)办理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第十条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办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副职。市县党委巡察办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副职。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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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党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与同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巡视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视、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机构设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相应级别的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

  第十五条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六条选配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可以借调、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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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巡察期间由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和所在巡视组、巡察组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建立巡视、巡察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轮巡视、巡察前从巡视、巡察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巡察工作。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财政监督、公安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人才库。全省巡视、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篇四: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2014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承德市委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共承德市纪委关于印发〈2014年县区巡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4年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巡察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按照巡察监督常态化、全覆盖、三年巡一轮、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我县“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范围和对象是:

  全县乡镇、县直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县双重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向基层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延伸,其中重点巡察单位为全县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为一般了解单位。

  (具体名单附后)

  三、巡察重点工作任务-1-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巡察工作主要围绕一个中心,重点巡察2013年以来五方面内容,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简称“155”)。

  “1”,围绕一个中心,即:

  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

  “5”,重点巡察五方面内容,即: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

  (1)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党性原则;(2)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变通,或者消极应付;(3)有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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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

  (1)工作上是否搞表面文章、弄虚作假;(2)有无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行为;(3)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4)是否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5)有无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脱离群众,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正风肃纪方面情况。

  (三)选拔任用干部方面:

  (1)推荐干部过程中拉票情况;(2)行风评比拉票情况;(3)干部考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4)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情况。

  (5)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拉票贿选情况等。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

  -2-(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三重一大”、“四不一末”、权力运行监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2)在项目开发招投标过程中,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阳光规范操作;(3)专项资金发放对象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及时到位;(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5)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到位、有无问题反弹。

  (五)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部署方面:

  (1)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决策执行以及重大项目部署推进情况;(2)民生改善、惠民政策等落实情况。

  “5”,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即:

  (1)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2)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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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5)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执行政策缩水、落实走样、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

  四、巡察时间、方法和步骤巡察工作从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重点巡察单位不少于-3-10天,一般了解单位不少于5天,每个巡察单位回访时间不少于2天。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一)巡察的准备阶段(7月5日——7月10日)1.建立组织。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纪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及反馈工作,巡察工作以五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单位成立五个巡察组分别组织实施。2.搞好培训。巡察前,集中利用一段时间,强化对参加巡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保证巡察组人员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为高质高效完成巡察任务奠定基础。3.宣传动员。及时印发和传达县委巡察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使被巡察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全县的巡察工作中来。(二)巡察的实施阶段(7月11日——12月20日)1.提前发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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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察组要提前10天通知被巡察单位做好准备,在被巡察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时间、巡察组成员和投诉举报电话。

  在进驻单位前,巡察组要认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被巡察乡镇、部门-4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高巡察的针对性。

  2.召开会议、组织测评。

  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所辖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的动员会。

  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班子成员交书面材料。

  3.座谈、走访。

  动员会后要与部分参会人员分别进行座谈,对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班子成员、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进行了解,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

  4.受理信访举报。

  巡察组要公开举报电话,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作为获取情况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

  设立专用意见箱,由巡察人员定期开启。

  5.查阅相关资料。

  查阅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原始会议记录,以及安排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资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始记录;民生政策执行、为民办实事、处理信访问题等情况的相关记录;对违反纪律和政策规定人员进行追究处理的原始资料;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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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列席有关会议。巡察期间,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或关于解决农村信访稳定等方面的相关会议。

  7.开展实地考察。对重点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关注-5-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

  巡察组要深入基层站所、企业、村组、农户进行调研,了解党政主要领导廉政勤政、为民办实事和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三)巡察的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1.分析评价。各巡察组采取定量、定性统计分析方法具体分析获取的巡察信息,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2.汇报反馈。巡察工作开始后,各巡察组每个月底要将巡察情况及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巡察工作结束后,各巡察组撰写巡察工作报告上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办公室形成巡察工作综合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县委意见并督导落实。

  五、巡察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调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县双重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巡察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保障,自觉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认真向县委和巡察组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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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巡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6-极支持配合,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和联系沟通反馈,确保工作畅通。巡察组要切实履行监督巡察职责,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巡察组长要切实负起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要求,带好队伍。巡察组成员要听从指挥,统一行动,服从管理,坚守岗位,真查实查,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准确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三)运用成果,增强效能。要积极推动巡察成果的有效转化,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区别对待:对一般性的问题及反映股级以下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巡察组梳理汇总按程序报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由被巡察单位处理、限时纠正解决;对典型、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及反映科级干部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及时上报和反馈结果。巡察组要认真抓好督促整改和回访工作,确保巡察质量和效果。县委将巡察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总体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严肃纪律,树立威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插手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办理,不盲目表态。巡察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现金、宴请以及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严禁跑风漏气、与违纪违法者沆瀣一气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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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人或事,坚决从严从重查处,-7-决不姑息,切实维护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巡察工作的权威。

  为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6862287。附件:1、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2014年县委巡察组及巡察单位分解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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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2017年7月1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

  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

  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网)

篇六: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巡察工作心得:精准开展市县巡察要坚持“三个突出”

  中央要求,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巡察作为巡视的延伸和补充,填补了市、县以下巡视监督空白,为此,市、县党委要坚持“三个突出”,用好巡察利剑,使全面从严治党直达党的“神经末梢”,精准破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突出政治方向探索市县巡察是中央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巡察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管党治党最前沿、挺在国家法律前头、挺在全体党员面前、挺在正风反腐最前线,充分发挥巡察工作在推进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要紧紧围绕加强基层党的建设这个根本,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是不是得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执行到位。尤其要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找出来。要紧紧盯住基层有关联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紧紧盯住被巡察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切实提高巡察工作的精准度、命中率。通过巡察,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推进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力促基层党组织书记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不仅自己以身示范,

  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还要以上率下,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使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小落实。

  二、突出问题导向

  巡察就是要当好“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坚持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第一要务,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紧扣“六大纪律”,紧盯“三大问题”,结合基层实际,创新巡察方式,有的放矢,一针见血,发现个性问题、找准要害问题,深挖根源问题。

  首先,巡察要突出解决重点“病症”。一要突出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抓住基层特点,关注群众诉求,重点盯住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小官贪腐等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漂浮、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在精准扶贫、征地拆迁、城乡低保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二要突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巡察层层传导压力,倒逼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有效破解“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等现象。三要突出重点单位。针对本地区基层党组织特点,对项目建设多、专项经费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或单位率先开展巡察。四要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关注群众反映集中、现在重要岗位、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突出重要节点,切中关键要害。

  其次,发现“病灶”要做好分类处置。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早念“紧箍咒”、早打“预防针”,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坚持立查立办、快查快结;对涉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公开处理结果,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全面从严

  治党的强烈信号。

  三、突出治本取向

  巡察的关键在于成果运用,既要及时揪出群众身边的“蝇贪”,更要切实解决问题,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突出治本。一是要狠抓整改。把整改贯穿巡察全过程,督促被巡察单位建立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制订详细的整改进度表,实行台账管理,倒计时推进,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全面整改。

  二是要压实责任。要强化被巡察基层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对整改意见书进行签字背书,基层党组织制订整改方案,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真正把纪律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巡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经常“回头看”,常杀“回马枪”,看问题是否真改了,基层党组织和纪委是否真落实“两个责任”。

  三是要突出治本。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找出“病灶”、对症下药,及时堵塞漏洞,扎紧制度笼子,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四是要强化问责。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人和事,抓住反面典型,严肃问责追责,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净化一方,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篇七: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二)研究并提出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组织完成中央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六)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七)对公司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八)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进驻和反馈;(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力资源管理、审计工作、法律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与

  被巡察单位业务联系密切的客户、单位等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提请有关部门、单位或

  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十三)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备,详尽反馈。

  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移交:(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

  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经营投资、工程招投标、计划合

  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篇八: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巡察工作方案模板________公司党委

  (1)________分公司设________部、________部、________部等____个部门。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制员工____人,外包人员____人,共计____人。________年实现收入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实现收入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实现收入____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实现收入____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省公司下达收入指标______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______万元,截止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完成收入____________万元,完成率________,完成净利润____________万元,完成率________。

  巡察组对____________的初步认识:根据专项整治、业务检查及历年审计反映的情况,________公司的党建工作整体情况(重点说不足)。比如:年度重点工作“大学习大宣传大落实”、“共产党员先锋工程”等开展较为缓慢,公司党组织缺少对该类重点工作的研究、布置,未制定贯彻方案。党组织会议的规范程序及记录等都亟待提高,“三会一课”及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等各项规定动作还需完善。“党建翼联”活动进度滞后;党费公示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根据纪检部门反馈,

  ____________公司存在微腐败现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满意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存在超进度预发情形。备用金及员工借款管理存在较大风险、资产管理存在账实不符情况;成本费用管理不规范。集客创新转型的战略认识不到位、能力不强,项目风险管理不够,分包及采购管理不规范。

  (二)开展巡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方向1.基于对________公司总体情况的初步认识,

  巡察组织形式,既聚焦“四围绕四落实”重点方向,又区分区域重点问题,为________公司巡察模式积累经验。

  2.工作重点方向是:四围绕、四落实的具体内容:(1)围绕加强党对各级企业的全面领导,检查党组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巡察组要把监督检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情况作为首要任务。一是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重点了解“三个是否”。

  度;第三,党组织是否坚持“四同步、四对接”要求,促进党组织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三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主责主业,抓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情况。重点检查服务网络强国建设,加强网信安全,提升信息化工程质量,加强涉密业务管理的情况;牢固实力创新发展理念,落实________公司“价值引领、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总路线,深入推进________战略逐步落地,努力实现“两步走”目标的情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提升服务质量、解决群众反映集中问题的情况;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的情况。同时,要检查被巡单位党组织化解各类重大风险,特别是聚焦“扶贫领域、围绕企业经商、分包管理、重大集客项目采购、选人用人”等领域风险。

篇九: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2014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承德市委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共承德市纪委关于印发〈2014年县区巡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4年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巡察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按照巡察监督常态化、全覆盖、三年巡一轮、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我县“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二、巡察范围和对象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全县乡镇、县直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地

  方的驻县双重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

  人,向基层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延伸,其中重点巡察单

  位为全县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为一般了解单位。(具体名单

  附后)

  -1-

  三、巡察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巡察工作主要围绕一个中心,重点巡察2013年以来五方面内容,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简称“155”)。“1”,围绕一个中心,即: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5”,重点巡察五方面内容,即:(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1)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党性原则;(2)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变通,或者消极应付;(3)有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情况。(二)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1)工作上是否搞表面文章、弄虚作假;(2)有无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行为;(3)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4)是否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5)有无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脱离群众,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正风肃纪方面情况。(三)选拔任用干部方面:(1)推荐干部过程中拉票情况;(2)行风评比拉票情况;(3)干部考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4)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情况。(5)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拉票贿选情况等。

  -2-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三重一大”、“四不一末”、权力运行监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2)在项目开发招投标过程中,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阳光规范操作;(3)专项资金发放对象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及时到位;(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5)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到位、有无问题反弹。

  (五)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部署方面:(1)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决策执行以及重大项目部署推进情况;(2)民生改善、惠民政策等落实情况。

  “5”,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即:(1)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2)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5)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执行政策缩水、落实走样、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

  四、巡察时间、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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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察工作从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重点巡察单位不少于10天,一般了解单位不少于5天,每个巡察单位回访时间不少于2天。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巡察的准备阶段(7月5日——7月10日)1.建立组织。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纪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及反馈工作,巡察工作以五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单位成立五个巡察组分别组织实施。2.搞好培训。巡察前,集中利用一段时间,强化对参加巡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保证巡察组人员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为高质高效完成巡察任务奠定基础。3.宣传动员。及时印发和传达县委巡察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使被巡察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全县的巡察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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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巡察的实施阶段(7月11日——12月20日)1.提前发布告知。巡察组要提前10天通知被巡察单位做好准备,在被巡察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时间、巡察组成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在进驻单位前,巡察组要认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被巡察乡镇、部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高巡察的针对性。2.召开会议、组织测评。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所辖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的动员会。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班子成员交书面材料。3.座谈、走访。动员会后要与部分参会人员分别进行座谈,对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班子成员、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进行了解,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4.受理信访举报。巡察组要公开举报电话,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作为获取情况和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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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要途径。设立专用意见箱,由巡察人员定期开启。5.查阅相关资料。查阅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本单位重点工作的

  原始会议记录,以及安排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资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始记录;民生政策执行、为民办实事、处理信访问题等情况的相关记录;对违反纪律和政策规定人员进行追究处理的原始资料;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6.列席有关会议。巡察期间,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或关于解决农村信访稳定等方面的相关会议。

  7.开展实地考察。对重点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巡察组要深入基层站所、企业、村组、农户进行调研,了解党政主要领导廉政勤政、为民办实事和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三)巡察的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1.分析评价。各巡察组采取定量、定性统计分析方法具体分析获取的巡察信息,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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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汇报反馈。巡察工作开始后,各巡察组每个月底要将巡察情况及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各巡察组撰写巡察工作报告上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办公室形成巡察工作综合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县委意见并督导落实。

  五、巡察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

  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调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

  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

  县直各部门、驻县双重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巡察的要求全

  力配合,做好保障,自觉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认真向县委

  和巡察组做出书面报告。

  (二)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巡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和联系沟通反馈,确保工作畅通。巡察组要切实履行监督巡察职责,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巡察组长要切实负起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要求,带好队伍。巡察组成员要听从指挥,统一行动,服从管理,坚守岗位,真查实查,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准确上报,严禁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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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虚作假。(三)运用成果,增强效能。要积极推动巡察成果的有效转化,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区别对待:对一般性的问题及反映股级以下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巡察组梳理汇总按程序报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由被巡察单位处理、限时纠正解决;对典型、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及反映科级干部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及时上报和反馈结果。巡察组要认真抓好督促整改和回访工作,确保巡察质量和效果。县委将巡察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总体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纪律,树立威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插手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办理,不盲目表态。巡察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现金、宴请以及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严禁跑风漏气、与违纪违法者沆瀣一气等问题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人或事,坚决从严从重查处,决不姑息,切实维护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巡察工作的权威。

  为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6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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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2014年县委巡察组及巡察单位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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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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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市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设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设立5个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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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巡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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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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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十)开展专项检查;(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十二)市委授权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十七条市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第十八条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部署。市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人员培训。市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三)分析研判。市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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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五)巡察预告。市委巡察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察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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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市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市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潍坊市委、我市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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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市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六)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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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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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P>  第三条巡视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监督,规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党监督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巡察是巡视监督向市县的延伸。巡视、巡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党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巡察监督,形成全省横向全覆盖、纵向全、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巡视、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第四条巡视、巡察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一节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设立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县党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节巡视、巡察机构职责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四)研究巡视、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问题整改及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和“五人小组”报告巡视、巡察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统筹,强化分类指导,注重分类实施。省辖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第九条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一)向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同级党委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巡视、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视、巡察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七)办理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第十条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副职。市县党委巡察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副职。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市县党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一次一授权。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与同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担任。第十三条巡视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视、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第十四条省委巡视机构设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相应级别的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第十五条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六条选配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巡察期间由同级党委巡视办、巡察办和所在巡视组、巡察组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建立巡视、巡察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轮巡视、巡察前从巡视、巡察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巡察工作。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财政监督、公安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人才库。全省巡视、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由编制所在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第十九条巡视、巡察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巡视办、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巡察期间,巡视组、巡察组成立党支部,巡视组、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条巡视、巡察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以问题发现率、问题线索成案率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巡视、巡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巡视、巡察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巡视组、巡察组实施问责。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巡视、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作用。

  第三章巡视、巡察围和容第一节巡视、巡察对象和围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围是:

  (一)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围是:(一)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察的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其他县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辖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围主要是:(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二)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派出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党组织软弱涣散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二十五条省市县党委每届任期,对规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巡察至少开展1次。

  第二节巡视、巡察容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对巡视、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等其他党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巡察组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基层党的建设缺失、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突出问题;(二)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等问题;(三)在救济、补助上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四)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五)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等问题;(六)侵占集体财务、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问题;(七)县(市、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二十八条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一节巡视、巡察工作方式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巡视组、巡察组采取上述第(四)、(五)、(十一)和(十二)项方式开展监督,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按规定报批后,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节巡视、巡察工作权限第三十条巡视、巡察期间,经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巡察组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组、巡察组依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二条巡视组、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的问题;

  (二)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视、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五)巡视组、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市县党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本级党委书记报告,或向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三十三条巡视、巡察期间,经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巡察组可以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一节巡视、巡察准备第三十四条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每年初提出年度巡视、巡察工作建议方案,确定年度巡视、巡察的对象、批次和时间安排,经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五条开展巡视、巡察前,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巡视组、巡察组结合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历史文化特点、社会反映热点和行业廉政(廉洁)风险点,对收集和了解到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制订工作方案。第三十七条巡视组、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巡视、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组务会研究决定。巡视组、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在组长、副组长领导下负责与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和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协助巡视组、巡察组与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沟通联络,筹备工作动员会,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第二节开展巡视、巡察了解

  第三十九条巡视组、巡察组进驻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通报巡视、巡察任务及明确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要按规定以印发党文件等形式通报巡视、巡察有关情况。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部网络等渠道公布巡视组、巡察组进驻消息和举报、信箱、电子等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巡察了解工作。

  巡视组、巡察组对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节报告巡视、巡察情况第四十二条巡视、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巡察组应当形成巡视、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第四十三条建立组办会商巡视、巡察报告机制。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及时与巡视组、巡察组对接,对巡视、巡察报告的政治定位、专项问题的精准度和深度、提出意见建议的可行性进行会商。第四十四条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巡察组的巡视、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决定。第四十五条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巡视、巡察情况汇报,对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节反馈巡视、巡察意见第四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十七条反馈相关巡视、巡察情况要分层次进行,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时,除涉及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

  督促其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领导班子反馈时,要对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将巡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五节移交巡视、巡察问题和线索第四十九条巡视组、巡察组要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分类,做到对象准确、容完整、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属于巡视、巡察围受理的问题,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台账,移交同级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不属于巡视、巡察职责围的信访等问题,在转有关部门处理时,逐件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移交目录要留底备查。第五十条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二)对执行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第五十一条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暂存、了结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第五十二条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视、巡察期间,被巡视、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应当听取巡视组、巡察组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或组织部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使用时,若涉及到已巡视、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听取相关巡视组、巡察组的意见。

  第六节巡视、巡察整改和督查第五十三条被巡视、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

  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巡视组、巡察组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和公开的整改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在收到1周应明确提出。

  第五十四条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签字背书,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巡视组、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和巡视组、巡察组与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照检查,办结销账;

  (二)省委巡视办、市县党委巡察办会同巡视组、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不力、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以专项巡视的方式开展“回头看”,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建立巡察发现属上级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制度、巡察移交问题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十六条巡视、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巡视、巡察工作资料应当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八条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开展巡视、巡察监督工作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的;(二)不重视巡视、巡察成果的运用,特别是对巡视、巡察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的;(三)派出巡视组、巡察组的党组织届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巡视、巡察全覆盖任务的;(四)对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巡视组、巡察组介绍情况,瞒报真实情况、数据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数据,影响巡视、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对巡视组、巡察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巡视组、巡察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或者研究办理无故拖延的,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第六十条巡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扩散巡视、巡察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巡视、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六十一条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六十二条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对巡视组、巡察组的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容不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拒绝对整改报告真实性签字背书进行承诺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七)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第六十三条巡视办、巡察办履行综合协调、沟通衔接、督促整改等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办承担。第六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22日印发的《中共省委关于印发〈中共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发〔2010〕3号)同时废止。我省之前制订的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的法规制度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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