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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11篇

时间:2022-11-09 11: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11篇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11篇,供大家参考。

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11篇

篇一: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

  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

  

  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一)强化镇平台建设。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

  

  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二)排查研判机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三)效力保障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四)以案定补机制。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

  

篇二: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八号)《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7日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排查预警第四章调处化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四)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六)协调联动,综合施策。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依法处理等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补贴。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

  安建设,健全跨区域矛盾风险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并纳入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考评,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典型案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源头预防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依法科学预测、研判、决策,保证风险可控。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

  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决策事项,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和相关群众的思想引导、说服工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加强对贫困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重点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公平。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驻辽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向社会披露,并实施限制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乘坐交通工具等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激励,防止因失信成本偏低而引发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及时纠正下级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转化为行政争议。

  第十五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高效便捷办理和发放养老金、失业金、救助金等工作,优先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公正监管,及时解决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就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非法传销等向社会开展风险提示、宣传和教育,及时制止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律文书公开查询、以案释法等形式,疏导化解案件当事人的疑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服从裁判,主动息诉息访。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为社会大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提供便利,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教育矫正体系,会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安置帮教、困难救济等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

  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有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主动帮助、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群体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对其成员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第二十四条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以及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人民群众及企业职工应对极度恐慌、过激反应等不正常的社会心理,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章排查预警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第二十八条矛盾纠纷排查包括下列事项:(一)因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企业重组破产等可能

  引发的矛盾纠纷;(二)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房屋所有权属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

  纷;(三)因金融、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四)因生活困难、失业待业以及缠诉缠访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五)其他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对排查的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门和单位提请同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司法机关,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预测、筛选、排查矛盾纠纷,并对排查的矛盾纠纷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

  制的有关规定,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和同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通报。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制度,及时掌握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息,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以及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做出防控预警,积极开展分析研判,科学制定防控预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健全滚动排查、动态管控、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防范引发个人极端案件。对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进行研究,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化解对策建议,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四章调处化解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六)诉讼;(七)救济救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

  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依法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一站式化解非诉讼矛盾纠纷;推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市、县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行业性、专业性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依托有关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办理,并将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调解,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等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有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三十九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文化旅游、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工作,培育和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行业协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的民商事矛盾纠纷。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解决;(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三)对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共同办理,必要时提请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四)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可以提请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联动化解。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其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矛盾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仲裁。

  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之

  间的矛盾纠纷,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和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与矛盾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矛盾纠纷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审计、鉴定或者对矛盾纠纷处理进行咨询、评估。调查、审计、鉴定结果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供调解参考。

  第四十七条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信访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对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司法救助;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救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二)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矛盾纠纷,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五)工作中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五十三条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实行调解员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但是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其调解的

  除外:(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当事人要求其回避的,调

  解组织应当及时更换调解员。

  第五十四条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五)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七)其他违反调解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三: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强化镇平台建设。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四)以案定补机制。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五、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信访压力,降低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篇四: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XX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

  近年来,XX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手段联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1.完善调解组织。XX按照“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在所有镇(乡)、村(居)都成了调解组织,并在所有村(居)民小组成立了调解小组,确保“哪里人有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化解在基层,确保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组织XX个,其中乡镇级XX个,村(居)级XX个,行业性、专业性性XX个。其余XX个村(居)民小组调解组织正在建设中。加强行专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治安、道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整合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目前已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X个。2.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同时,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员XX名,其中乡镇级XX名,村(居)级XX名。3,规范调解工作。XX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了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自愿达成协议、

  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1.联席会议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

  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排查研判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

  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3.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及难易程度,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三、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1.创新联动调解机制。突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斜街联动。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在XX公安派出所设立XX个警调衔接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明确“警调”工作室与派出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2.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XX信息系统,对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采集,第一时间分析预判,及时跟踪处理。3.建立“三三制”调解机制。一般情况下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居)调解小组、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四、工作成效

  在XX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近年来,XX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XX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截止目前,XX共受理矛盾纠纷XX起,调解成功XX起,调解成功率达XX%其中通过各方主体联合化解的纠纷有XX件,占总数的XX%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平安XX法治XX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篇五: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2022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

  全乡多元化解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枫桥经验”纪念大会精神及安排部署,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材、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一)推进调解和谐文化建设。将调解文化与依法治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打造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调解文化广场等基层文化阵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多元化解工作宣传。落实“谁调解谁普法谁宣传”,3月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集中宣传周活动,融法治宣传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过程,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基层群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知晓率达85%以上,群众对所在村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三)强化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预测预警预防。坚持乡镇每半月、村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形势分析,及时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隐患动态。持续开展“尊重生命关爱家庭”防范“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加强“民转刑”命案等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防范,防止转化升级。

  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村每周、乡镇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实现村排查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实。紧扣“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10+2大事”等重大行动及重点项目,聚焦重点人群、重点领城、重点部位和重要敏感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排查,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五)狠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属地原则,全面掌握所在地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状况,切实化解在基层和初始。就地解决一般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解初信初访案件,主动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防止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持续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矛盾“攻坚”行动,形成合力攻坚化解。持续推进“调解跟着10+2大事走”,加强精准扶贫、劳资、环保、征地拆迁、房产物业、集资融资、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突出矛盾分类分级专业化解,将化解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基层和末端。

  三、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七)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充实调解力量,加强中心户等调解组织建设。

  (八)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及仲裁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民事解纷功能。依法培育和建立健全民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仲裁组织。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九)加强衔接联动。对跨地区、跨行业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开展联动化解。健全“公调对接”,实现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检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县级人民检察院全覆盖。健全“诉非衔接”,强化“诉源治理”,建立集诉论服务,诉调对接、诊许信计等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加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件藏机构等矛盾创给多元化解组织与法院的工作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社县级

  人民法院全覆益。完善“访调对接",在信访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室,实现县以上行政区信访事项调解组织全覆盖。

  (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的组织优势,行业协会、各类商会的行业优势,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点、多级、多专业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和专业团队。

  四、落实常态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多元化解中心实体化、实战化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专兼职人员队伍,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团队,建立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完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更新多元化解组织、人员、专家库信息。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将多元化解有关工作经费、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案奖励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发放到位。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逗硬目标考评。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强化对重点基础、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成效的考评,注重对源头预防效果、进京非访治理“民转刑”案件化解成效的“倒查”考评。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开展督查。对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致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实行“倒查”追责。

  

  

篇六: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强化镇平台建设。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

  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五、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信访压力,降低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五)落实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设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追责。

  

  

篇七: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奉化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工会解法”

  作者:奉化区总工会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20年第12期

  近年来,针对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法律诉求多样化导致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的现状,奉化区总工会因势而谋,顺势而为,把化解劳动争议作为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工会解法”,构建了“360”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模式。其中,“3”即筑牢工会调处组织的“三道防线”,“6”即推行工会协调方式的“六项举措”,“0”即达成三方联动、圆满化解目标的“闭环机制”。该模式将企业、行业(区域)、镇(街道)“小三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体系建设与调裁诉联动化解工作有机结合,为高水平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提供了保障。

  筑牢“三道防线”全方位集合防控

  奉化区总工会坚持劳动争议调处关口前移、哨站前设,立足企业、行业(区域)、镇(街道)“小三级”工会组织架构,着力构建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的“前沿、缓冲、阻截”三道防线,通过防线间的层层递进、环环紧扣、关关防控,努力使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建立企业“前沿防线”。鉴于企业是劳动纠纷产生的基本单元,也是化解矛盾的最佳场所,在全区1281家建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选树50家示范企业,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积极发挥企业内部调解组织的纠纷化解作用,形成“自家事自家解”的内化效应,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如2019年底,爱伊美服装集团因生产线调整,对12名职工进行调岗安排,因职工调岗后收入锐减,与企业产生矛盾。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介入,协调企业进行合理处置,引导职工理性沟通,最终妥善化解这次劳资纠纷。三年来,奉化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功化解内部劳动纠纷1550余件,涉及金额860余万元。

  建立行业(区域)“缓冲防线”。针对行业(区域)内企业相对集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发性、专业性和相似性的特点,在溪口工业集聚区、莼湖绿色田园区、尚田孙家村、西坞铸造行业等建立行业(区域)级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室,作为企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延伸和补充。通过主动把调处平台建到职工身边、贴近企业厂区,缩短职工寻求帮助的空间距离。比如,2019年,溪口工业集聚区成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室,今年该区域劳动保障站劳资纠纷和投诉案件的数量同比下降20%以上。

  建立镇(街道)“阻截防线”。鉴于镇级工会是直面基层、服务一线的“桥头堡”,在矛盾化解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13个镇级工会建立了由领衔者命名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室,专门诊治“疑难杂症”,通过“智囊团”的群策群力,力促劳动争议不出三道防线。如今年7月,莼湖街道四通机械有限公司一职工因企业主未给他缴纳社保打算上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8950元。莼湖街道劳动关系调处工作室及时介入调解,告知双方走法律程序的复杂

  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成功将原本要“发酵”至区级层面的劳动纠纷化解在街道。据统计,三年来,全区镇级工会劳动关系调处工作室累计化解纠纷452起,涉及金额2959万元。

  推行“六项举措”全要素集成治理

  奉化区总工会整合法律赋予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各种职能和资源,推行“时时帮、周周送、月月查、三报制、四心法、五疏导”六项举措,达成劳动关系预警、劳动争议调解、工会法律监督等程序的有效衔接,力求劳动隐患及时掌握、劳动纠纷有效化解、劳动法律规范执行。

  法律援助“时时帮”。针对多次调解未成功、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劳动争议,通过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引荐结对律师等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三年来,开展法律援助64起,涉及职工64人,涉及金额340余万元。

  法律宣传“周周送”。按照“职工点单、企业下单、工会送单”模式,通过线上线下“送法”进企业、进广场、进社区,着力提升企业主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三年来,开展宣法普法活动175场次,受惠职工4900余人,服务企业240家。

  法律监督“月月查”。通过“专项+联合”监督,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五险缴纳、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并依法进行督促整改,不断增强劳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年来,开展法律监督152次,检查企业689家次,检查劳动合同6430份,指出安全生产隐患362处,帮助规范规章制度542份(件)。

  劳动关系预警“三报制”。以全区建会企业划分的21个网格(片区)为基础,每个网格落实一名网格员,进行网格劳动关系排摸。根据隐患等级,推行一般问题(企业欠薪2个月以下、未签劳动合同等)定时报、突出问题(企业欠薪3个月以上、有工伤事故等)及时报、重大问题(有职工集体上访、停工怠工、伤亡事故等)紧急报工作机制,并同步在“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隐患风险预警平台”予以登记,做到问题早发现、纠纷早预防。三年来,共收集各类劳动关系有效信息12680余条。

  劳动关系调处“四心法”。对于网格员排查发现的问题、职工反映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三道防线”作用,通过热心接访、细心倾听、耐心调解、关心回访“四心调处法”精准施策和程序衔接,力求调处双方“面红耳赤进来,心平气和出去”。三年来,全区各级调处组织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案件2595起,涉及金额4044万元。

  心理关爱“五疏导”。针对劳动争议化解过程中职工可能出现的心理和情绪上问题,建立心理服务指导中心,聘请心理咨询师通过网络疏导、面询疏导、热线疏导、团体疏导、泄压疏导

  五种疏导方式,帮助职工树立良好心态,实现自我解压。三年来,开展心理健康讲座138场,参与职工3750人次,个案面询381人次。

  打造“闭环机制”全链条集聚化解

  奉化区总工会按照宁波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部署以及奉化区委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联合人力社保局、法院有效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闭环模式,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制度融合、一窗受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的工作目标。

  打造组织闭环,实现“一站式”便利。三方协同成立奉化区调裁诉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在共同入驻奉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同时,建立奉化区调诉对接工作室,实行“一周两日”工会值守制度,通过对接法院委托的可调解诉讼案件,让劳动争议尽可能就地化解。如今年5月,维修工刘某受雇主聘请到新疆喀什地区调试维修手套设备,完工后雇主因资金流动困难,迟迟不肯支付劳务工资,于是刘某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委派工会调解员介入,经调解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整个案子较传统诉讼流程整整“省”出5个多月时间。

  打造队伍闭环,实现“一口径”权威。深化三方队伍互聘互認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调解员、法律监督员、结对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五大员”职能作用,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特别是打通调裁诉对接中的身份障碍,将工会调解的非对抗性,与人社仲裁、法院诉讼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有机结合,保障法律文书互认。自调裁诉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奉化区法院聘请16名工会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由他们调解的案子具备申请司法确认资格。比如,2019年底,宁波中天玩具有限公司40名职工起诉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合计15万余元,法院委派工会进行调解。法院聘请的工会调解员对案情深入研究后,和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后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司法确认。

  打造信息闭环,实现“一揽子”规范。制定《关于建立调裁诉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劳动预警、调处工作室管理、调解员管理等9个规章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三方相互交换职工队伍风险排查预警、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分析和仲裁审判热点等各自领域相关信息,确保对接机制高效运行、有机融合。比如,今年3月,三方统一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隐患应对意见;4月,三方联合举办了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技能培训,学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文件、网上案件传输对接和司法确认等操作知识,统一案件调解程序、文书制作。

  责任编辑:张逸龙

  

  

篇八: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镇有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研报告三篇汇总

  调研是调查研究的简称,指通过各种调查方式系统客观的收集信息并研究分析,对各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予以预测,为投资或发展方向的决策做准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镇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镇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篇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横水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目标,坚持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我结合自己在横水任职政法委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如何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矛盾纠纷类型和来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认真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推进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矛调工作现状20__年1月至20__年9月横水镇综治中心共计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权保护纠纷14件,劳务合同、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54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婚姻家庭纠纷14件。(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二、当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虽然各村都有调委会,但成员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干部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是义务调解,费时费力还不讨好,有时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谩骂,存在畏难情绪;其次是大多数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方法不当,个别调解员态度还不够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化解。二是部分群众素质有待提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部门沟通协调程度不够。综治、信访、司法、国土、安监、林站、公安等社会治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沟通和配合不足,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漏查、漏报和协调迟缓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调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凭经验,靠老办法,加之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不满;少数镇村干部受“稳定压倒一切”的影响,在疏导调处纠纷过程中求快求安,不考虑以后的工作,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资金协调办

  

  法,出钱“买”维稳,给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甚至上交。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进入关”。让村民们选举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发掘农村“五老”等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加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好村

  一是要继续做好镇村两级综治中心建设,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场所和服务。二是要明确激励机制,明确“以奖代补”政策,提高工作待遇,条件成熟的可以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职业化。镇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二篇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善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不能务实求真,未能杜绝浮报虚夸现象。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阵,群防群治没有较大的[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ww)-未经过范文先生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二、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

  

篇九: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以区综治中心为平台,完善对接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加强警调、诉调、检调、访调、专调、仲调“六调”联动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促进多元化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警调联动: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司法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就地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以通过区综治中心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诉调联动:区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检调联动:区检察院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

  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

  访调联动:在区信访局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对适合调解的初信初访事项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区综治中心分流到相关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处解决。

  专调联动:区级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本部门行政事务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明确承办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报区综治中心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仲调联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制度,依托区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篇十: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着力督促和协调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发展规划、抓好工作落实;定期排查特别是农村地区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组织开展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坚持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社区)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分析^p矛盾纠纷总体形势,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出解决办法;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告上级平安建设领

  

  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党委、政府;村级每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工作,建立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台账,有具体防范化解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2、发挥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统一登记矛盾纠纷,工作台帐、调处卷宗规范完整;村级矛调室每周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记录,有矛排台账,有普法宣传教育文件及资料;建成乡级金牌调解室并高效运转,各村(社区)全部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矛盾纠纷调处室。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3、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调解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

  

  责制。定期分析^p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采取化解措施,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4、成立矛调小组,并设立矛调室,每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排查台账。(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银监办、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5、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1-3名专兼职调解人员。(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会、信访局。)6、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

  7、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8、理清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联动协作关系基础上,开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或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推动健全矛盾纠纷科学高效分流调度、工作全程留痕机制,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防止形成行业性、区域性社会风险;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现场处置、社会面管控、舆论引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确定县级试点,配套项目资金,并联合法治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跟踪分析^p,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立法论证,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责任单位:政法委。)9、定期分析^p通报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状况,不断完善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减少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的发生。(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10、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及时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设分歧。(责任单位:卫健委。)11、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责任单位:团县委。)12、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单位:法学会。)

  

篇十一:依托多元工作室,化解职工赔偿矛盾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4日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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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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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矛盾纠纷化解领域,鼓励社会各界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捐赠、资助。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培育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第八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章化解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措施,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区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衔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本部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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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十二条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综合机制,统筹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化解政策研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多种调解机制建设,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和公证机构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依法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督促纠正。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责,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第十七条信访部门应当完善基层信访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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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四条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边境矛盾纠纷化解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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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门或者单位提请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一)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四)公证;(五)仲裁;(六)诉讼;(七)当事人达成的其他调处方式;(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七条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第二十八条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先行协商,自愿、公平达成和解协议。应当事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参与协商,提供专业意见,促成和解。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劳动人事争议、房屋土地权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升行政裁决能力。依法健全完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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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工作机制,明示行政裁决事项和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

  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可以依法和解、调解的事项,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调解或者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主持调解,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和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民商事等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鼓励、支持公证机构参与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第三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仲裁效能,依法及时化解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章衔接联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相关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措施,畅通对接渠道。对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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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建立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在登记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加强与辖区内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相关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和效力确认。

  第四十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依法甄别处理,对应当由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同级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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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第四十六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支持矛盾纠纷化解主体通过在线咨询、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确认等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调解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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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未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三)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四)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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