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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4篇

时间:2022-11-03 15: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4篇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4篇

篇一: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榕政综[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8

  月5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属新建、扩建的,由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一)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

  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7.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三)村民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四)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持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递交资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七)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

  理、并联审核。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2)是否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4)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2.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2)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

  计要求;(4)是否有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3.建设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

  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4.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牵头部门会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

  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并交牵头部门。

  (十一)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受理窗口发还给申请人。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

  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

  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

  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六、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并按批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八、监督和检查(一)市规划、国土、建设、市容等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二)县级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及办理所在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执法工作。(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

  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鼓励及保障政策(一)鼓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服务农村住房建设。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宅基地重新规划、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设的,应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支持农村建设发展。在项目实施上,利用增减挂钩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提供宅基地并统一建房、统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配套完善公共设施,使农村道路、通信、绿化、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有根本的改观,促进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三)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农村住宅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五)农村住宅建设小区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村充分协商,进行土地权属置换,置换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或村集体所有。置换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减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六)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篇二: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

  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第五条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各乡(镇)总体规划在五年之内不得修改。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必须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水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第七条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办理。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第三章农民建房审批第九条农民建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批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按季度将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情况分别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

  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工作机制,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有其他乱占、滥用土地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后法定面积标准的;(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四)不符合城市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的;(五)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六)未选用省、市、县推荐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户型的;(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新建建房标准:(一)用地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审批,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①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②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③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④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审批的建筑占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建筑标准。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提倡联排式建设。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村民建房层高一层可放宽在3.5米以内,其他楼层控制在3米以内。

  (三)设计标准。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须选用省、市、县提供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户型,房屋立面装修须符合县住建部门明确的村镇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邻近铁路、高速公路、公路建房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供相关申请要件(家庭户口本、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二)审核公示。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由挂村领导(工作队)参加的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将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本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挂村领导(工作队)及村主干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现场踏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后,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宅基地审批条件,并派员现场核查。(四)审核批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核、踏勘结果集体研究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方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现场丈量放样申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交付使用。第四章农民建房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

  位,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工作队)和村主干为主要责任人,每个建房项目均明确一名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和一名责任人负责具体监管,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组成机构负责建房指导、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农民建房监管流程:(一)实地放样阶段: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根据批准的地类、范围、面积,确定四至界址,并在现场设立包含对拟建房屋负监督责任的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和责任人姓名、电话,及拟建房屋层数、间距、建设规模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巡查。(二)基槽验线阶段:建房户动工挖基时,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做好验线放样、挖槽埋基。施工完成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三)主体建设阶段:村民建房完成基础至一层平台期间,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召集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组成机构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依据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对该层以下的平面布置、层高、外形(走廊、门窗面等)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四)定期抽查阶段:乡镇(街道)挂村领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建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建行为。(五)结顶验收阶段:村民建房主体完工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并交付使用。第十八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村(居)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付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

  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街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村(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房,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依法依规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乡镇(街道)挂村领导等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一)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辖区内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重大,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农民建房违法占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四)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二十一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和监管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暂行一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篇三: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农民公寓项目建设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报告参考标的:龙叫五龙区块农民公寓、龙叫一期农民公寓

  农民公寓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慈溪农村经济发达,现代化水平高。近五年来,农民收入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2022,慈溪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263元,城镇化水平达到61.5%。随着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慈溪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已经实现了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历史性转变,从而进入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新时代,这一切都使得农民公寓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因此,乌龙村及时提出开发建设“农民公寓”项目,这是大势所趋。

  龙叫五龙区块农民公寓项目所需建设资金4063万元,其资金全部由五龙村经经济济合作社自筹。项目符合国家对该类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建设规模和方案立足实际情况,遵循设计规范,并具有前瞻性;项目选址兼顾多方利益,用地规模适中符合要求;投资规模适度。项目属于基础设施项目,经前期精心勘察和设计,实行工程代建和项目招标,严把房屋质量安全,以达到预定的建设要求。目前,该工程已经完成前期准备,步入施工阶段。总体来讲,农民公寓的开发建设是顺应形势,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产物,其顺利的开展推广,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的需要,但该项目还处于摸索阶段,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经验与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一、农民公寓开发建设的必然性

  1.农民公寓的开发建设有利于优化村镇布局结构

  目前,慈溪镇村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农村布局松、散、乱的形态,直接影响到城乡经济、社会、空间和生态布局结构的优化,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迫切需要推动农村布局从分散走向集中,加大农民公寓建设力度,以大建制镇推动新市镇整合,以大行政村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进镇村布局体系规模调大、结构调优。

  慈溪农村土地多,土地资源少,土地资源承载力有限。按户籍计算,人均耕地只有0.6亩。农民分散居住直接导致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瓶颈。因此,迫切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基础工作,实现农业用地集中、居民聚集、土地集约利用、效益明显。这不仅是解决发展问题、保障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农民市民化和农村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2、农民公寓的开发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长期以来,农民的分散居住影响了农村公路、水利、电力、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是城乡分割和行政区划的现实制约因素。因此,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有利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有利于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农民幸福指数。

  可见,当社会经济、农村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公寓建设就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成为推动农村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反过来,因势利导地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又能够有力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要素合理配z、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从而保障农村的持续长久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农民公寓建设可谓是新农村建设的龙头工程,是推动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

  3.开发建设农民公寓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目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标准化和规模化,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制造出尽可能多的产品。而降低成本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高度集中,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的集中。而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显得越来越稀缺。所谓“寸土寸金”就是发达地区土地宝贵的现实描述。为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政府提出在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今后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潜力在城市,节地潜力在农村”。当初农民公寓建设之所以能够推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达地区由于土地紧张而形成的一种务实之举。事实上,适度、合理推行农民公寓建设能够节约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农民公寓建设后z换出来的土地及空闲地集中用于工业用地、城市建设和发展生态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随着一批项目的实施,集中居住既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大

  大量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也为扩大地方财政资源和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农民公寓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1、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执行

  作为一项实用型的惠民工程,如何保证工程质量是整个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上述项目实行四级管理制度。一是以乡镇小组为主体,组建农民公寓项目监理小组;第二,村级经济合作合作社选择成员的监督代表;三是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监理公司;第四,聘请专业人员作为甲方代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在实际运行中,监理公司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实施,甲方施工代表监督监理公司,成员监理组监督甲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是否滥用职权,项目监理组进行全面协调。上述成员大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项目在这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这种四位一体、纵向监督,可以有效防止重大项目腐败。

  2、项目的融资

  农民公寓建设的第一个问题是融资。慈溪作为一个实际项目,由于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资金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但集体企业改制后,村集体经济收入有限,无法独立承担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因此,农民公寓建设项目的首要关键是融资。在项目初期,村组召开了一次综合会议进行讨论,我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融资,另一种是银行贷款融资。前者融资成本低,后者简单,没有不必要的麻烦。最后,银行贷款融资将被转移,主要考虑到银行融资的简单性

  便,结合后来慈溪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公寓项目建设融资补助政策》,融资成本的80%由政策买单,因此选择了银行融资。虽然社会融资不需要融资成本,但其劣处是登记者众多,如一旦以“保证金”形式开展融资,必然为将来的房屋分配带来相当大的纠纷,甚至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阻碍,如前年本镇施公山村在实施农民公寓项目过程中,实行了向本村村民收取所谓的“定金”,有部分村民就认为我既然出钱了,则就有权干涉施工,经常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场地干涉施工,既产生了安全隐患,又影响工程进度,打乱了原有的施工计划,为施工方和建设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篇四:农民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萝岗区九龙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有序建设,规范我区农村村民的建房行为,保障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农村村民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穗府〔201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是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区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解决九龙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农村建房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规划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

  市国土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和确权登记,九龙镇国土所负责核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核查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消防)局、区拆迁办依职能做好农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

  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核准、规划审查、建筑审批、现场放线、规划验收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和农村建房管理专门机构。

  各村在九龙镇指导下负责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九龙镇28个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自建住宅的有关行为的管理。我区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九龙镇28个村庄分为城边村和远郊村两类,其中城边村分为全面改造和综合提升两种情况,对农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边村(全面改造型)是指由于知识城主城区的建设需要拆迁的村庄.包含:枫下村、山龙村、重岗村、埔心村、燕塘村、黄田村、何棠下村、长庚村等八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发展范围,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村民住宅适用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二)城边村(综合提升型)是指于2020年前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城镇建设范围的村庄.包含:凤尾村、红卫村、旺村、新田村、大涵村、汤村、镇龙村等七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化发展范围,村民建房应有计划地实施集中迁建、集中居住,推动农村社区化管理,在固化现有村庄用地和已建房屋的基础上,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除尚未纳入近期征地拆迁范围的唯一自住危破房改造外,统一采用政府统建、村民联建等方式加快安置区建设,适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三)搬迁村是指位于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影响区域内的村庄,规划搬迁至镇龙片区,包括福山村和福洞村。

  (四)远郊村是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等十一个村庄,此类村庄工业化、城市化辐射带动能力弱,生产生活方式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可按规定申请个人自建住房,适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程序.

  上述村庄划分,以通过审批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村庄布点规划(2012-2020)》、《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2013—2020)》为准,并可随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予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使用原则如下: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农村建房应依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先规划后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含新建、改建、拆建房屋等行为)。(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建房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旧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荒置地建房;农村建房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继续推进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各村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分配、调配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配、保护权益、经济调节、促进安居”的原则,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和与村民签定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建房协议,并细化规定本村的分户和建房条件,做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有关部门应实施有效的监督。(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所有原则农村个人建房的对象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社应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法分配,禁止采用拍卖等方式破坏“一户一宅”规定。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到农村变相购买或租赁、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在远郊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申请时已满18周岁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异地搬迁或原址新建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破房,需要原址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生产经营用途;(五)拆迁安置过程中已选择货币安置的或产权调换补偿的;(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七)各级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山塘、水库、堤防、泵站、水闸(陂)、渠道和高压电网等退缩控制范围;(八)其他不合法申请条件的.村民新建、迁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必须退还旧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或社签订协议,保证按期交回旧宅基地,旧宅基地已办

  理确权手续的,由集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国土局萝岗分局、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九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村民新增住宅用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备案。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向市国土局萝岗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萝岗分局征求规划、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

  农村村民住宅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建配套应在村庄规划中统筹。

  第四章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持申请资料向所属合作社、村委(或村集体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三份);(二)《农民建房承诺书》(一式三份);(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四)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各立面照片(含四至图)三份;(五)对农村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六)设计图。直接选用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提供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三套.第十条合作社、村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合作社、村委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一)建房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属实(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经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核实人姓名)。(二)是否满足“一户一宅"及建房条件。(三)土地是否存在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等。(四)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行政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村研究同意后,在村民建房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房申请人建房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现住宅情况、申请住房模式以

  及能反映申请住房的用地位置及四至间距等情况的总平面图)在村社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后,村委在建房审批表加具意见,并上报九龙镇农村建房办证窗口受理并审批。

  村民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三份);(二)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审核的《农民建房“一户一宅”承诺书》(一式三份);(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四)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各立面照片(含四至图)三份;(五)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六)设计图。直接选用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提供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三套。第十二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设立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第十三条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收齐资料后,会同村委实地核查,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建房屋地址.核查的内容主要有:

  勘察建房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核查用地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第十四条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委托,作为农村建房审批的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的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审查、规划审查、建筑审批、现场放线、验收审查等管理工作.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收集材料并经现场踏勘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后,组织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城管中队等部门联合会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建房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批准期限内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天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经审核批准的农民建房,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的要求,向镇政府申办开工备案手续,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工.

  建房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

  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在工程开工之前,建房申请人必须向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应资格的测量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放线.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竣工后,必须向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新建房屋是否按审批的用地面积、四至界定、房屋间距、层数、建筑外观等要求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新建房屋方可办理用电、用水和电视、电话报装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办理用水、用电和电视、电话报装等手续,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备案与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房完工后,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备齐如下材料批次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一份;

  (二)《农民建房承诺书》各一份;(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四)规划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一套。备齐如下材料批次向区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一)申请书、《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一份;(二)《农民建房承诺书》各一份;(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房屋门牌证明材料等各一份;(四)规划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一套;(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六)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进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凡违法审批的,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九龙镇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九龙镇人民政府应加

  强本辖区行政村村民建房活动在用地、规划及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房行为的,坚决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建房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属于违法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违法用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法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我区相关农村建房管理政策与本办法有

  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我区九龙镇行政

  村农业户口性质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

  拆建住房的活动。本办法所指“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

  规定建筑面积及用地限额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户”的标准为:(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时已满18周岁的村民。(三)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照萝岗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一宅”的标准为:每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为8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三层。根据功能需要可增设梯间,三层部分建筑高度应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农民家庭住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2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及实际情况变化,本办法将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农民建房管理流程简图

  2.农民建房承诺书3.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4。对农村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5.萝岗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行政委托书

  附件1

  农民建房管理流程简图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审批表格

  合作社、村初审

  村社村务公开栏公示15天

  镇农村建房办证窗口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并核定地址

  验收合格,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批次向区规划部门办理备案,区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人按批准内容动工

  建设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放线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2

  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②保证按镇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③保证施工安全;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件3

  萝岗区九龙镇村民建房

  编号:

  镇农建村

  号

  审

  批

  表

  申请人:所在村、社:村社

  申请日期: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填表日期:年

  个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镇(街)月日

  身份证号码

  村性别

  社/生产队年龄

  联系电话

  姓名

  家庭人口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现有居住情况

  现住宅地址

  居住情况简述:

  现住宅占现住宅建现住宅地面积筑面积结构形(m2)(m2)式

  历史上分配的宅基地面积(m2)

  历史上分配的住房面积

  (m2)

  申请建房历史欠房户理由(√)

  新增分户

  申请住房模式(√)

  申请公寓式住宅

  拆迁安置户

  其他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经济合作社审查意见

  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地址由镇填写: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经济合作社盖章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现住宅结构形式:指砖木、混合、框架;2.历史欠房户,是指本年度之前达到结婚年龄应分配宅基地而未取得宅基地的社员;3。新增分户,是指到本年度达到结婚年龄而目前尚无住宅或宅基地的社员;4.拆迁安置户,是指目前拥有宅基地,但在道路实施、国家征用、旧村改造等项目中需使用现有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人需另行安置的社员;

  5.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种建房理由的其他方式,例如交还已拥有宅基地,另申请新建非公寓式或参与公寓式建房的;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见附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

  (粘贴)

  住宅建设用地位置需标注具体方位,与村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相对位置,与四邻的距离以及建筑基底基本尺寸等。

  镇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九龙镇国土所意见

  镇城管中队意见

  部门负责人:(盖章)部门负责人:(盖章)部门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镇意见

  (盖章)年月日

  基

  础

  申请人于

  年

  月

  放申请,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于

  日向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基础放线

  年

  月

  日对其房屋基础进行了放线.

  线

  登

  放线经办人:

  年月日

  记

  验收意见:

  房屋竣工验收结论:验收

  验收人:

  年月日

  核准部门: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对农村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

  各位村民:

  为解决我村(社)村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经公开征集

  名单,我村(社)共有人报名参与年月农村建房。现将

  报名名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意见反馈

  至意见接收单位。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共天)

  公示地点:

  意见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地址:

  意见反馈方式:1。信函(信件地址:邮政编码:

  );

  2。电子邮件(

  );

  3。现场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萝岗区

  镇

  村农村建房公示表

  (盖章)

  年月日

  萝岗区

  镇

  村农村建房公示表

  制表单位:

  申请序

  人姓号

  名

  所在村(社/大

  队)

  出生年月

  性别

  年龄

  制表时间:

  年

  月

  历史上

  现住宅占地面积(m2)

  现住宅建筑面积(m2)

  分配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

  历史上分配的住房面积(m2)

  积(m2)

  日

  申请建申请住房理由房模式

  注:1.申请建房理由包括申请人属于申请的类别,一般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历史欠房户,即本年度之前达到结婚年龄应分配宅基地而未取得宅基地的社员;二是新增分户,即到本年度达到结婚年龄而目前尚无住宅或宅基地的社员;三是拆迁安置户,即目前拥有宅

  基地,但在道路实施、国家征用、旧村改造等项目中需使用现有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人需另行安置的社员;四是其他方式,如交还已拥有宅基地,另申请新建非公寓式与公寓式建房的。2.住房模式包括公寓式、非公寓式二种。3。本表后同时公示的附图:能反映申请住房的用地位置、基底尺寸、占地面积、层数及四至间距的总平面图.

  附件5

  萝岗区九龙镇农村建房审批管理行政委托书

  委托机关

  广州市规划局

  穗萝规〔法定代表人

  〕号

  受委托机关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起止期限

  其它事项

  九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审批、放验线、监督、查处.

  1、严格按镇、村规划以及相关的农民建房管理规定实施农民建房管理;2、对农民零星建房进行资格审查、规划审批、放线、监督、验线和验收以及报送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3、对农民违法建房进行制止、查处。

  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委托期限为2年。

  1、委托机关负责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指导,并进行监督;2、受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3、受委托机关就辖区内的农民建房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

  开展行政审批、违法查处工作,对不正确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受委托机关对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委托机关备案;5、受委托机关超过委托权限,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视实际执行情况,委托机关有权终止部分或

  全部委托权限。

  委托单位(印章)法人代表:年月日

  受委托单位(印章)法人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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