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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18 1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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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范文推荐)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在社会治理研究领域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主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在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顺应了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状来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整和变革,如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或经商;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农村和城镇的生产经营形式日趋多样;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产生较大改变。因此,基层社会的现实情况迫切需求社会治理创新体制和机制来解决纠纷。

 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已现端倪:基层社会阶层的细化带来利益和文化冲突的加剧;基层社会流動性增加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出开放性与多元性的特征;外来文化冲击使得基层社会价值出现真空和失范的情形。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治理的难题在基层社会不断积聚,如与土地相关的社会矛盾、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不公正现象增强、社会自治程度不高、社会保障缺失等。若不及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难题,农村与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都将受到影响,进而必将危及基层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面对上述问题,必须意识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因而,分析和梳理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和揭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困境成为研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构建基层社会治

 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机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给农村、城镇带来了巨大变化,并逐步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给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带来多重挑战。因此,分析和研判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有助于明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和实践路径。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表现为城市和农村的产业形态和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然而,基层社会治理在面临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公平、户籍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不足、收入差距增大、人口流动性大等具有时代性和制度性的问题。以收入差距为例,农村经济落后和农民收入水平低以及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导致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医疗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实质是法律运行和制度设计在城镇和乡村存在差异性。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社会阶层细化的现象

 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和阶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务工、居住在城镇,从而形成了农民工阶层。农民工阶层主要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事非农业劳动。然而,他们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子女也很难享受城镇教育资源。因此,基层社会治理必须正视农民工阶层正在被细化的现实,进而满足这一阶层的利益诉求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解决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和德治的问题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乡村治理中,由于大量农民离开农村集体进城务工或创业,乡村治理很难有效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的机制,并且农村和城镇都缺少加强自治、法治、德治一体化建设的阵地。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需要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需满足人们参与行政决策和法律公共服务的需求

 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希望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以及得到行政机

 关提供更为公平的公共法律服务,如积极参与征地拆迁、村民选举等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事务和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实现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程序化和法治化,并不断提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

 (五)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认真对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在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直接关系到人们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网络诈骗、村霸恶霸、邻里纠纷、留守儿童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社会治理领域来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由于基层工作分工细、事务繁琐、人员不足等问题,致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瓶颈问题。《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问题。”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信访不信法”现象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人们普遍存在相信上访而不相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由于人们权利意识觉醒并开始有意识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法律知识有限、法律途径时间长且成本高等因素导致人们往往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信访途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题。究其原因,为了保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了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纠纷,致使人们相信权力大于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压过下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但仍然存在许多人认为单纯依靠法律无法解决纠纷,而信访可以解决正常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从顶层设计上规范基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以此扭转人们“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和现象。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不足

 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都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专业的工作机构。一是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构设

 置无法满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致使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无法全覆盖和效果打折扣,如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执法。尽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点和终点在基层,但是在基层行政机关中专业从事法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二是由于基层工作待遇差、工作压力大等因素,致使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愿长期留在基层工作,而是选择辞职或调离基层工作单位。三是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强,表现为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习惯依照惯例、传统方式和行政方法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部分村居两委工作人员不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各村居委员会虽然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但多数形同虚设,如仅仅有几名老同志,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导致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因而倾向于依靠经验和人情来化解法律问题,以至于出现许多矛盾纠纷无法在基层化解,形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基层群众自治的终极目标是达到自我管理和服务,并且基层群众自治应当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在现实运行中,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出现目标偏差和路径偏离。一是民主选举不规范问题。在换届选举中,

 贿选现象、政府干预、宗族派系主导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现象大量出现。二是村居两委职能问题。村居干部滥用权力、村居财务缺乏监督、集体财产被侵吞、权益分配讲关系等问题导致群众自治性组织内部矛盾增加。三是村居两委民主决策形式化。村居两委的民主决策机制替代成村居两委干部的内部会议和宗派势力的私下决定。在特定时期,乡镇政府干预村居两委的民主决策以实现特定目的,以至于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的情况。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功能虚化。从法律规则和顶层设计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的权益归属者,但事实上村居两委基本代表其行使了基本权能。农村社会组织的缺乏致使参与人数少和没有规范化的制度保证。由上可知,基层群众自治的法治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不足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基层社会公共法律服务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但是基层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不足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一是对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效果尚未得到明确界定,并且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成本高、覆盖面窄。二是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存在差异性,即城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优于乡村的公共法律服

 务。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队伍缺失、水平低、服务差等现实问题。三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性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但是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平台建设相对滞后,表现为平台建设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四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尚不完善,如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需要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具体指标。

 (五)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治安防控体系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解决好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问题,因为基层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影响着城镇和乡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度建设不完善、不规范。基层社会治安防控的综合协调制度、工作机制创新、合法性审查等规则体系尚不完善。二是大规模社会人口流动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由于人口流動性过大,基层行政机关难以监管社会流动性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如偷盗问题、赌博问题、黑恶势力问题。三是基层社会治安的大数据平台存在数据共享度不高、数据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为例,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主体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存在数据不开放、不能整合利用和隐私保护不完善的法律问题。

 四是社会治安防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缺少法律法规作为制度支撑,如“雪亮工程”建设仅为中央出台的文件而非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治安的信息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社会治理信息化的推行存在法律支撑不足的问题。

 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落后

 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不出事的行为逻辑,导致基层社会治理的碎片化,即重视权力轻视规则、重视维稳轻视引导、重视管控轻视法治。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社会治理观念下,基层社会治理以地方稳定为第一要务,从而轻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因此,不出事的行为逻辑将基层社会治理陷入非法治化的治理怪圈。基层社会治理理念落后体现为:一是价值导向上重视管控而轻视法治。基层社会治理应当体现出平等、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精神和服务精神。二是社会治理主体上重视政府职能而轻视社会组织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而非仅仅由党委政府完全负责。三是治理方法上重视行政方式而轻视法律方式。在传统思维的惯性作用下,基层社会治理习惯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轻视运用法律法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式。

 四是社会治理理念上重视应急治理而轻视制度化治理。在社会治理理念上,基层社会治理往往容易形成在纠纷产生后采取应急措施解决问题的理念,而非提前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化治理理念。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定位不准

 尽管中央已经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定位,但是基层社会治理仍然存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单一社会治理现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定位不准表现为:一是基层社会治理存在党委和政府越位和缺位的现实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提供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而忽视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党委和政府往往容易忽视村居文化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事项,从而出现党委、政府缺位的问题。二是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与自治的结合不够。村居两委的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从法律上看,村居两委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应当是指导、支持、帮助与协助,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村居两委与党支部之间的权责关系存在模糊的情况,容易形成党支部掌握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村居两委缺少民主化的程序机制,即村民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容易被剥夺。三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缺少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多元参与机制。基层社会组织面临缺少法律法规支

 撑的制度困境;农村生产合作社、调解委员会、治安巡逻队等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数量和程度有限。此外,村居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和满意度也陷入尴尬境地。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及展望

  2015 年,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治理在共建共享中推进法治化。

 一

 5 2015 年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进展

 (一)多元主体依法共治迈上新台阶

 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的迫切需要。

 1. 推出若干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要求,在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法规,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则主要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一准则两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政德、纪律和法律三者辩证统一关系,强化了党内法规引导、治理和监督的功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专项配套政策文件,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做出制度性安排。这对新形势下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出台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简称《纲要》)是继国务院 2004 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关于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规划性文件,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 2020 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一目标的具体规划,又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十三五”规划的有力保障。《纲要》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四川、广东、江苏、广西、福建、山西、云南、浙江、河北、新疆等省、自治区,以及南京、沈阳、成都、南昌、厦门、温州、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西宁、鞍山、本溪、杭州、吉林等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3. 进一步加强党委领导,推进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推动群团组织改革提出了要求、制定了举措。中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做出顶层设计,民政部成立了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机构编制、负责人任职、国有资产管理、购买服务等配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均强调足协改革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的关键。首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这些举措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全局出发,对加强党委领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4.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和减负增效,推动基层群众自治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首次就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出系统性部署。《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美好乡村等提出明确要求,并从加强法治力量、健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部署了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是中央层面第一个就社区减负工作做出系统部署的专门政策文件,从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等七个方面对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出要求。此外,国家档案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等,对档案管理、老年协会建设等做出规定。

 5. 家庭法治建设开启新篇章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保障人权、促进平等的历史性进展,也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该法为主体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这是继 2013 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之后又一人口政策调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

 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对家庭建设也做出了规定。

 (二)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权益保障

 1.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

 2015 年,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落实户籍制度改革,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山西、福建、广西、陕西、贵州、安徽、云南、广东、吉林、重庆、湖北、内蒙古、浙江、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2. 继续推进依法治教

 2015 年,教育法治建设主要围绕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展开。

 教育工作基本法《教育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教育基本制度,强调教育应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出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教育领域引进社会资本等。

 在义务教育方面,《义务教育法》做出了关于教科书定价原则方面的修订,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出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和规范。

 在高等教育方面,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提出进一步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范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体系等。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优化学科结构,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内生动力,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这是引导中央高校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

 在职业教育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规范了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工作。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等对发展民族教育和乡村教育等做出规定。有关部门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学生

 志愿服务等工作出台了相关规定。

 3. 鼓励就业创业,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2015 年,劳动保障法治建设着力规范激励就业创业,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促进法》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修订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程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此外,中国残联等八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人社部办公厅等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范残疾人、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委、中国科协发布《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发布《关于实施推进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2015~2017 年)的通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的通知》等对落实该部署做出了具体规定。

 4.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人社部《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等对养老、生育、大病保险做出规定,普遍性养老金制度得以确立,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

 社会救助方面。为贯彻落实 2014 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路径与支持保障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民政部印发《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助于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

 社会福利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进展的亮点是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提供法律

 保障。为落实国务院 2013 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就加大养老服务体系投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等做出部署。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改善残疾人民生,为此,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教育部、全国残联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在儿童和其他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民政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生活等权益保护做出规范。

 慈善事业方面。备受关注的慈善事业立法迈出实质性步伐,首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慈善法》经 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采用“大慈善”概念,不仅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活动纳入调整范围,而且纳入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体现了与国际接轨和面向未来的立法精神。

 5.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食药监管法治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是推动深化医改、打造健康中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医院综合改革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计生委发布《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范了推进医院综合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工作。

 在药品管理方面,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着重简化行政部门工作流程和推进价格管理市场化改革,《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

 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加强了对药品供应、质量和价格的管理。

 在中医药发展方面,国...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要切实增强当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职责感与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升防范与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思想与法治方式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是实现基层善治的必经之路。用法治化方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国家治理基石,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各层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长期奋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在强调了社会治理常规化、精细化的当下,尤其需要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完善与提高基层治理效能。由于管理事项不断向基层下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面对的任务日益繁重复杂,有时会因为过分追求结果与完成期限,做出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基层政府会对社会组织实行过多限制,导致社会组织束手束脚,无法有效发挥作为社会治理中间力量的应有作用。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要突出依法治理这个根本。要坚强以习近平法治思维为引领,坚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进取作为,综合施策,推进基层社会

 治理持续与谐稳定。要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完善清单式职责分解、常态化职责落实、全过程职责考评机制,依法推进职能部门简政放权,选准事项让权力“放得下”、上下联动让职能“接得住”、加强监督让事项“管得好”。要切实增强当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职责感与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升防范与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运用法治思想谋划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具有全面性,需要将法治思想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首先,有法可依是法治思想得以贯彻的前提条件。需要全面梳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有关的立法,发现重要事项尚未立法的,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次,执法必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遵循法治思想为执法的性质所决定。执法人员一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与程序履行责任,另一方面也必须在法治思想引导下,按照具体情况灵活了解执法尺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增进,共同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与水平。再次,司法公正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基层的各项纠纷可以得到公正而彻底地解决。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重视各项类型调解的当下,需要特殊重视司法裁判在民众行为引导方面的作用。调解本应以非诉讼的方式达到经由诉讼程序的结果,但受各项因素的影响,调解有时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而司法裁判虽然有其自身的局限,但它所形成的文书却对纠纷的解决作出了常规化表

 述,形成了裁判规范,并在实践中成为指引性的行为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由裁判规范转化而来的行为规范能够呈现出法律的明确含义,避免因法无定论而引发纠纷,从源头上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支撑。

  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职权行使、社会组织功能发挥与民众守法观念形成三个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政府职权行使中,权力与事务不匹配、权力与职责不对等、权力与资源不对称是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的难题。要在法律上适当调整基层政府的权力范围,使之和所管辖的事务相匹配,避免出现所行使权力无法覆盖所承担事务的困境;坚强权责相一致原理,按照基层政府现实行使的权力对其进行追责,避免出现基层政府因无权力处理某个事项而被追究职责的现象;合理分配资源,使基层政府可因权力行使的需要,了解应有的资源,避免赋能不足。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方面,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法律限度内参加基层社会治理。要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规律,依法规范具体行为,保证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介于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民众具有良好的守法观念是基层社会取得长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唯有民众从内心接受法律规则,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要借助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典型案例,详细解析其中的是非曲直与法律后果,提高基层群众法治观念与法律素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是实现基层善治的必经之路。用法治化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国家治理基石,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各层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长期努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在强调社会治理规范化、精细化的当下,尤其需要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由于管理事项不断向基层下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面对的任务日益繁重复杂,有时会因为过分追求结果和完成期限,做出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基层政府会对社会

  组织实行过多限制,导致社会组织束手束脚,无法有效发挥作为社会治理中间力量的应有作用。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要突出依法治理这个根本。要坚持以 xjp 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主动作为,综合施策,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持续和谐稳定。要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完善清单式责任分解、常态化责任落实、全过程责任考评机制,依法推动职能部门简政放权,选准事项让权力“放得下”、上下联动让职能“接得住”、强化监督让事项“管得好”。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具有全面性,需要将法治思维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首先,有法可依是法治思维得以贯彻的前提条件。需要全面梳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的立法,发现重要事项尚未立法的,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次,执法必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遵循法治思维为执法的性质所决定。执法人员一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必须在法治思维引导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执法尺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再次,司法公正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保障。

  通过司法程序,基层的各种纠纷可以得到公正而彻底地解决。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重视各种类型调解的当下,需要特别重视司法裁判在民众行为引导方面的作用。调解本应以非诉讼的方式达到经由诉讼程序的结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调解有时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而司法裁判虽然有其自身的局限,但它所形成的文书却对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范化表述,形成了裁判规范,并在实践中成为指引性的行为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由裁判规范转化而来的行为规范能够呈现出法律的明确含义,避免因法无定论而引发纠纷,从源头上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支撑。

 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职权行使、社会组织功能发挥和民众守法观念形成三个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政府职权行使中,权力和事务不匹配、权力和责任不对等、权力和资源不对称是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的难题。要在法律上适当调整基层政府的权力范围,使之与所管辖的事务相匹配,避免出现所行使权力无法覆盖所承担事务的困境;坚持权责相一致原理,根据基层政府实际行使的权力对其进行追责,避免出现基层政府因无权力处理某个事项而被追究责任的现象;合理分配资源,使基层政府可因权力行使的需要,掌握应有的资源,避免赋能不足。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方面,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法律限度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规律,依法规范具体行为,确保社会组

  织充分发挥介于基层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民众具有良好的守法观念是基层社会取得长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唯有民众从内心接受法律规则,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要借助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典型案例,详细解析其中的是非曲直和法律后果,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关于对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对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化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基础,根据区政协常委会 2015 年度工作安排,6 月中旬至8 月底,区政协法制社团三胞联谊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委员,在副主席张莉带领下,围绕“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主题开展了为期二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实地视察等方式进行,同时还组织赴浙江省**市、江山市学习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及工作成效 我区现有人口90.1 万,下辖 23 个乡镇(街道),236 个行政村。近年来,我区加大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制度,在推动我区新农村建设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状况 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加快了法治某某建设进程。

 1、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牢固树立法治思想。区委、区政府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高到事关某某工作大局和某某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如

 2015 年 2 月 16 日下发了《中共某某县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某某建设的实施办法》(广发〔2015〕1 号)文件,明确了大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出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 6 项措施。

 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建设。乡村两级均成立了相应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设立了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群众工作站、人民来访接待中心,6 个中心乡镇设有法庭,村居健全了综治维稳室、警务室、调委会、治保会建设,聘请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成立了警民联合巡防队等,基层治理预警机制健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畅通。如排山镇的人民调解规范化试点、永丰街道创美小区的法治长廊、毛村镇的法治新农村、区实验小学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南屏中学的法治校园等法治文化阵地,进一步筑牢了干群心中的法治底线。

 3、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依法行政环境。截至 2014 年 9 月,我区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98 项,精简率达 80%,办理平均时限缩减 77%以上,解决了群众办事难、手续繁问题。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1、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加强了对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同感,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增

 强,做到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调研中发现,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征地拆迁等基层工作中大都能按法律程序办事。

 2、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一是村“两委”班子选举过程平稳。到目前为止,我区共进行了四届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通过海选和差额投票选举直选“两委”班子,改变了过去“上级定名单,群众画圈圈”来确定村干部的方式,真正体现出了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真正体现了群众意愿,融洽了干群关系,从而大大减小了农村基层矛盾; 二是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提高了广大干群的法律素质和民主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办事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目前,我区已有

  个村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 三是依法治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取得实效。信访工作方面,2013 年,我县赴京非正常访访量位列全省第一,赴京正常访、赴省访访量均排列在全市前三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在全省排名靠后。光泉书记到任后,通过坚持四个原则、树立八种理念和强化十个抓手,严厉打击歪风邪气,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4 年至 2015 年我区赴京访、越级访、非访数量明显下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方面,由 2013 年全省倒数跃升至全省第 53 位,成为全省排名提升最快的三个县之一。今年第二季度,全区公众安全感位次前移至全省第二方阵,政法机关群众满意度有三家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四是调解委员会作用明显。区道路事故交通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交通案件达 300 多起,排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5 年成功调处矛盾纠纷 167 宗,立案

 27 宗,调处成功率达 100%,做到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调研中发现,近年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但受思想认识、利益驱动、固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认识不够高。一是少数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治理新常态。部分乡村干部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甚至有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如计划生育工作,部分基层干部不能适应新的以服务育龄妇女为主的工作导向,尤其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因计生与户籍管理脱钩,征收到位率大幅度降低,主动上缴者少之又少,陷入了“穷的征不着、富的征不足、贵的征不了”的艰难局面,而提请进入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程序,则由于执法程序多、耗时长,加上容易与群众产生对立面,少数干部拉不下面子,甚至用转移支付等费用垫付。二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认识上存在误区。少数基层干部错误认为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建设就是普法,仅片面强调群众知法、守法,而忽略了引导群众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效果不理想。且在普法上也大都流于形式,方式单一。多数采用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有时虽然内容详细,但不贴近生活,干群

 不感兴趣,普法达不到预期目的,普法考试时以抄答案,甚至代考为主流,而普法的实际效果无从考核,无奖罚措施。

  (二)部分群众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一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群众存在“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观念误区,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且无理访、非法访代价低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小,导致群众信访随意性很大。二是政府信访压力大。三是别有用心者挑动。尤其体现在土地归属、征地拆迁、山林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动下,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违法集体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三)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明显。主要体现在村居两委班子建设上,一是综合素质不高。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班子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对党的政策宣传、贯彻能力偏低,难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由于前年报销比例大幅度下降,加上医保报销手续繁琐,办事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村居干部对政策理解不深、宣传不透,不但增加了收取参合资金的难度,且使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也下降。二是协调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团结”。部分村(居)两委之间、村(居)支书和主任之间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拆台,思想和工作上存在“两张皮”,未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不办事”。三年一届的选举,时间短,部分新当选的村(居)干

 部业务还不甚熟悉,又将面临选举考验,致使基层干部人员不稳定,也沉下不心干事业,部分村(居)两委班子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工作不主动,或者是缺乏办实事的能力,缺乏自己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创业激情与本领; 三是“不公正”。部分村(居)干部民主意识不强,办事不公开,处事不公正。如近年来群众反映最多的低保问题。目前还存在城乡低保制度还不完善,管理操作还不规范,优亲厚友仍然存在的现象; 保障范围确定还不科学,动态管理还没有完全实现,有一部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没有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导致部分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没有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也妨碍了其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

 创新意识缺乏。

  (四)不稳定因素扰乱社会治理法治化秩序。据有些镇、村等反映,有个别地方不法势力不同程度介入村两委选举、农村土地流转、工程招投标、农副产品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威胁恐吓、低价下标、高价转手、垄断土地流转或工程招投标; 利用复杂的农村社会关系作掩护,通过暴力、引诱、胁迫等手段操纵民主选举。由于手段隐蔽,公安、司法机关一时难以介入,易使部分不法势力逍遥法外。如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近几年,邻里地界纠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致使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成为目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头戏,如去

 年**镇余村村一农户因承包土地归属多次进省赴京访,当地镇村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安控和解决问题。再如对城市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导致工程进度推动缓慢,严重影响城镇化进程。更有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城市规划执法大队有人员

 名,且无节假日在巡逻,但违章建筑还此起彼伏,防不胜防。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不适应农村政制改革的新形势,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感到茫然,以致消极被动应付。二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不到位,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据了解,大部分群众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渠道获取法律知识。而普法资源整合不足,普法经费投入不够,区电视台、区报社、区电台至今还未建立普法平台。有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认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普法、法律服务不够。三是由于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为民争利、为民请命的旗号,借机利用农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策划并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误入圈套,违反规定越级、多次重复上访。四是由于农村社会关系复杂,部分党组织统筹全局的能力不强,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使一些不法势力、宗族势力乘机制造事端,严重干扰了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理选举。

 三、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区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区社

 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 对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推进体制改革,解决 基层深层次矛盾具有保障性作用。因此,必须把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常抓不懈。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全面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一是要创新普法方式。要充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设计多样化的普法形式和载体,除媒体、横幅、宣传栏等常规宣传方式处,建议组建一支以本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某某区法制巡讲团,在城乡适当位置规划建设“法制广场”(浙江省**市的做法)、“法制家园”(**乡竹岩村正规划建设)等法制宣传硬件设施; 二是要提高法治信仰。通过以案说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个人事务、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着力在农村形成信仰法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夯实法治工作阵地。

 建议从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入手,加强组织网络建设,选优配强治保会、调委会干部队伍,选派在村里有威望、有经验、有责

 任心的干部和村民担任治保会、调委会委员; 可借鉴排山镇的做法,健全完善治保会、调委会工作机制,明确治保会、调委会干部在平安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探索解决报酬待遇,激发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工作积极性,全面促进治保会、调委会组织作用的发挥。要鼓励基层建立村级“老娘舅”、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群众性组织,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统筹协调,着力帮助一些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遇到的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紧等问题。

 (三)抓好制度执行落实,促进基层依法自治。

 要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将村规民约修订实施作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原有村规民约操作性不强、合法性不够、执行度不佳的问题,强化修订完善、教育宣传和执行落实,注重制度的刚性约束,注重文化的道德约束力量,全面陶冶民风、改善村风,提升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要加强农村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达到“多演一场戏,多一份和谐”、“多一个球场,少一个赌场 ”的目的(浙江省**市枫桥镇的做法)。要抓好农村现有民主、法治制度的执行落实,鼓励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通过抓好制度执行落实来促进村级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要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村(居)”创建的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激励基层通过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来提高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四)增强法治为民意识,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基层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地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基层干部能否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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