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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JL5 驻地办监理人员廉政协议
工程项目 名 称: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 工程项目 地址:
邢台 Z D J L 5 驻地办( 甲方):
Z D J L 5 驻地办监理人员 (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 规范工程建设中本驻地的监理人员 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国家、 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特订立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 ( 一)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 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 相关政策, 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 监理合同文件, 自 觉按合同办事。
( 三)
为驻地办监理人员 提供正常监理行为所需的合理的监理环境。
( 四)
发现监理人员 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 违纪、 违法行为的, 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 可向纪检监察、 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驻地办监理人员 的责任
应与施工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 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以及监理法规, 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 好处费、 感谢费等。
(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施工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 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 四)
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 五)
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施工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监理公正的宴请、 健身、 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驻地办监理人员 违反第三条相关规定的, 按照驻地办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监理公司 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驻地办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Z D J L 5 驻地办( 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
)
日期:
20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