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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体会

时间:2022-08-13 14: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权法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物权法学习体会

 

 《物权法》学习体会

  一、挥之不去的困惑 听课之前,物权法的知识主来自于本科民法总论的学习以及对物权法立法的的关注。在以往的学习中,一直感觉物权法理论是一个艰深晦涩的领域,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不知是不是刻意回避了许多理论方面的探讨,深入浅出,把普法的宗旨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体现在对物权立法的报道中,也体现在国家的政策文件里。例如,经常提到的“有恒产者有恒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权观念,提到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基本人权的理念。有的报纸干脆直接告诉我们物权法就是让“公民的个人财产、合法收入不受侵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诸多行为就是典型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工人日报》2006 年 09 月 04 日)。

 我的疑问和困惑也就一直存在。物法法的立法到底走了一条怎样的逻辑?它的理论体系是否能涵盖和适应现代越来越发达和越来越灵活的财产权利体系?它能解决现存现存立法制度和实践中的疑问么?我甚至认为,也许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是更有魄力的法理论的进化,而非因循物权传统。

 二 .思想启蒙:“ 物权法的方法” 带着疑问我参加了全区物业管理后续教育培训班的学习。李宁老师对物权法的研究比我想象的透彻深入,他的解释对物权法的逻辑一致和内部体系统一做了很大的贡献。对我而言,最实际的收获就是解决了以往的许多困惑。

 在课上,他用一个简单的图示说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是理论抽象的结果,是为应对“市场交易中的财产权利保护两难困境”所做出的技术处理和制度选择,而非仅仅对财产权实际状态或者取得方式的观察发现。如果你知道了,物权和债权是“创造”的,而非“发现”的,是“理论虚拟”的,而非“现实存在”的,还会陷于财产和物的纠缠么?沿着这个思路,物权必须被赋予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使物权人而非债权人能够获得物,然后还要选择或者设立一些制度(例如登记制度、权属证制度)和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使它的优先

 效力得到合理性支持和秩序保障。我认为,物权被赋予的效力才是它的本质规定性,因为只有特殊效力的赋予,才实现了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法制价值。

 三 .对多层面所有权涵义的思考 我们经常在不同语境下谈到所有权,不同层面的所有权含义有很大的差异。经过分析,我们所说的所有权至少包括三层的含义。对此不加区分,可能是造成对物权理论困惑的根源。

 第一个层面:个体层面的所有权——作为事实存在。个体层面的所有权,是指独立的个体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每个人都通过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来实现个体的存在和发展,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人与物本质关系的体现。物能满足人的需要,而人基于本能,追求对物的控制。人对物的控制关系常被揭示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或者人格的外化。因各种意外的或者人为的原因都可能导致个体对物之占有的变化,这一层面的所有权处于一种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的状态。

 第二个层面,社会层面的所有权——作为法律存在。社会层面的所有权,指社会为了自身秩序、安全和发展的考虑,试图对“物之上利益的归属”,或者“对物之上利益的界定和分配原则和制度”作出事先的安排。要对物之上利益的分配达成一个妥善安排的合意,这已经体现了社会对于秩序的追求,对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对各个个体冲突的协调努力。另外,体现为生产和交换的社会经济活动是这一层面所有权的生成背景。

 第三个层面:制度经济层面的所有权——作为团体契约或者组织契约存在。作为经济组织制度层面的所有权,是指国家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等制度选择。它经常在制度经济学或者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出现,探讨在以各类型组织为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怎样通过制度上的安排达到效益的最优。它的基础是对物之上所有权权利的重组(包括集合、分割、设定、重组),例如企业的财产利益分配涉及投资者、劳动者、管理者、债权人、消费者等各个相关利益者,而将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交由给投资者,形成股权主导的企业产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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