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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02 0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一医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第一医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第一医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院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医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委、市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全院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把意识形态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 ,院长对医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书记和院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

 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医院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逐层落实。

  医院各职能部门要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明确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院科绩效管理,与医院管理、业务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责任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每半年一次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建立意识形态分析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分析,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

 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各党支部每半年也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医院党委汇报。

  第七条

 医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医院在行政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院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把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精神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p#分页标题#e#

  第八条 院领导、党委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有关管理。

  (一)医院各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分管统战工作的党委委员要履行抓好全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科教科和护理部要履行抓好全院进修、实习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 ,加强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讲座论坛的管理。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加强反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二)健全医院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科室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工作负有监管

 责任。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团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医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科教科、医务处、护理部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审批;相关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宣传科对院讯、微信公众号、LED 屏、宣传栏、医院网站等宣传舆论阵地负有监管职责;医务处、护理部、科教科对院内学术活动、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保卫科对医院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九条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院长、书记应当亲自抓,院领导、党委办、宣传科、信息科加强对医院官网、OA 网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加强网络内容、阵地和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重大突发敏感事件网上信息发布机制,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

  第十条

 院领导、党委办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及时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加强舆情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宣传科等部门及时掌握与本院有关的舆情动态,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院长、书记要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及时处置,主动配

 合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舆情处置积极有效。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分子工作,院领导、党委办、人事科、医务处、护理部、科教产等相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深入联系点、座谈交流等形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医师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二条

 重视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高、具有丰富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干部队伍。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识,不断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使意识形态工作的渠道不断拓展、活力不断增强。

  第十三条

 做好宣传工作,积极报送新闻信息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信息;按时完成年度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征订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革命传统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持续打造志愿服务品牌;结合重大节庆日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广大群众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

 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医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医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监审科、宣传科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党组织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党委书记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述职报告。各支部支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支委组织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检查台帐资料、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全面督查各部门意识形态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督查结果向医院党委和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医院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医院党委关于

 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党委办、人事科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提拔任用和奖惩、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职工充实到管理岗位上来,对那些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

 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管辖网站、微信等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所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党员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p#分页标题#e#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办、人事科、监审科、宣传科可向医院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医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对因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不力受到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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