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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8 0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法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都有严格规定,要求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实验室购买、受赠和使用的特种设备都应当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须认真履行相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三)使用或委托代管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以及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注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

(一)购置前,应履行安全论证,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特种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购置时,应认真开展市场调研,选择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特种设备,也不得擅自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

购买进口特种设备,应提前告知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书应当采用中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应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

使用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和验收检验等工作。

(一)安装前,应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二)安装时,应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许可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三)安装期间,使用单位应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并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备案

注册完成后,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将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
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置。

第十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坚持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交自检报告。

定检周期: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定检;
各类气瓶按相应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十二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检验有效期内提出停用申请,经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停用期间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期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级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每月进行检查;
具体使用单位应进行每周检查;
作业人员在操作前后均应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按照规定需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报废申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功能后回收残值,并办理资产处置。使用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协助使用单位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实行审验制,逾期不审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九条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

(一)未经验收检验;
未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未排除故障的特种设备。

(三)超过定检周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等引发的责任事故,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台账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其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未提及或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实验室特种设备须为具有国家认定的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和改造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有关规范及安全标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擅自对原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和维修。

第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技术安全性能检验,由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条对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所有高压容器均应编写严格的操作规程,在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二)高压容器使用环境要安装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包括使用坚固器壁的仪器,增添必要的压力调节阀和安全阀,配备安全罩、防护板、金属网等。

(三)高压容器安全距离内严禁存放可能激发爆炸的刺激物(例如火花、热体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学生使用高压容器,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指导老师应在培训时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加强安全教育。

第九条气体及钢瓶的安全管理

气体使用单位负责气体和钢瓶的购买、验收、使用与保管等工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购买。气体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实验用气体采购申请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经审核同意的《实验用气体采购申请单》交给本院气体采购管理员统一采购,采购供应商单位需要公开招标,确保供应气体和气体钢瓶的质量安全。

(二)验收。气体使用老师须对供应商提供的气体及钢瓶进行认真验收,对实验使用的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混淆、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等,气体使用老师应拒绝接收。

(三)使用。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气体钢瓶显著位置标识气体成分等相关信息。

严禁敲打撞击气体钢瓶,避免强烈振动,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现象,注意压力表读数。

操作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进行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在每次使用前,对钢瓶及附件进行安全和质保期查看。严禁使用过期及不合格钢瓶及气体;
气体钢瓶的总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若有缺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四)搬运。

在室内搬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严禁发生碰撞。

稍远距离搬运气体钢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五)保管。

气体钢瓶储存场所须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和防潮条件,电气设备(电灯、电路)须有防爆设施。

气体钢瓶应严格分类分处保管,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并要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直立放置时需要固定(用钢瓶架、铁链固定或存放于钢瓶柜内)。

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体钢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对没有及时回收的空钢瓶,应妥善安放在安全地点,或学院气瓶室,要有专人保管。

第十条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经过专门培训。

(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和检修。对操作人员有资质要求的设备,须由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三)设备显著位置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告诫使用时的危险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其他特种设备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况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按规定程序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报废程序按学校有关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学院及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对特种设备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致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3篇

实验设备是实验室的主体,实验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我们实验项目顺利开展,保证师生安全的重要保证。特制订本制度。

一、要建立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二、对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三、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对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报告

五、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科研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办法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参数见附件。

第三条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一级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二级管理,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安检等事宜,每件特种设备安排专人操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六条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学校基建部门承建的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行车等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基建部门需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施工过程记录、施工监督检验证明等),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安装单位的协助下到国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各单位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
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检查及申报定期检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须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实际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用于教学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用于科研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相关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二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xx〕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租赁气瓶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
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
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实验用机动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每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八条校外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进入学校实验室使用时,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等事宜;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章购置

第九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每台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对和校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五章锅炉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

第十八条蒸汽压力小于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章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二十一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气瓶管理

第二十三条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容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使用的气瓶气体应当在学校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

第二十六条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二十七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八章压力管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输送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和施工,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起重机械管理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要标有运行通道、张贴警示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十章实验用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机动车,是指仅在实验室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机动车应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源和非永久密封在包壳内或者紧密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密封源的装置,如X射线衍射仪、X射线能谱仪、透射式电子显微镜、电子束处理设备、配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的气相色谱仪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室,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手续,获批后方可施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须采用防盗、监控、报警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二级单位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购买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学院(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工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

第三十九条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或豁免)备案后方可使用。实验室门口和设备周边显著位置须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第四十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工作时操作人员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源废物应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不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破坏其高压发生器,并拍照留存备案。

第十二章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xx〕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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