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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五篇)

时间:2023-06-02 13:0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五篇),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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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篇一

相对有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来讲,空巢老人健康和意外伤害的风险高出许多。但由于年龄和健康条件的限制,老年人可以选择的保险产品很少,即使有,也多少会有不少门槛。那作为不能陪伴父母在家的年轻人,要怎么选择老年人保险呢?

据《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比例更高,达到56.1%。研究报告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住房条件的改善,以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进入老年期,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从发达国家独居与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相对有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来讲,空巢老人健康和意外伤害的风险高出许多。但由于年龄和健康条件的限制,老年人可以选择的保险产品很少,即使有,也多少会有不少门槛。那作为不能陪伴父母在家的年轻人,要怎么选择老年人保险呢?

首先,意外险必不可少。

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特别是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事故,对老年人的伤害更严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因跌倒造成的高龄者死亡率,约占住宅内意外事故死亡率的25%。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作为老年人保险的首要选择。由于老年人比较容易患骨质疏松症,万一摔倒就可能花费不少医疗费用,因此在给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时,最好选择有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津贴的险种。其次,养老规划可选分红险。

空巢期家庭的中老年人,一般对于健康问题都比较关注,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都有年龄限制,超过60岁基本上无法购买重疾保险,即使部分保险公司的投保年龄可以到65岁,但也可能因被保险人体检不过关、或者价格比较高,而无法买到满意的保险。因此对老年人而言,这方面的保障可通过对养老资产增值来达到相同的效果。

在养老保险的选择上,应选择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产品,即到退休年龄就能保证有每年可以固定领取的年金,并且确保活多久领多久。带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年金产品是不错的选择,这类产品的红利可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贬值。只要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就开始固定给付,活多久就可以领多久,这是这类保险产品专有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篇二

如今的互联网保险无疑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靓丽的风景之一,据《2016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增长率有望达到50%。如此巨大的增量市场,也引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加入其中,截止到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超过100家。但行业也开始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多家机构“无证驾驶”多年,游走在监管边缘。就在互联网保险即将结束野蛮生长,互联网保险也正呈现2b、2c、互助保险三种模式三分天下的格局。那三类模式如今发展得如何?新进入者又还有无机会?

2b模式,演好中介这场戏

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办法》非常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而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出现,通过新的服务方式改变了过去传统保险设立门槛低、良莠不齐的市场形象赢得了更多新生代消费者的青睐。或许正如腾保保险ceo李政君所说:“介于目前国内用户还未形成主动买保险的习惯,所以还不能去中介化,未来几年通过中介销售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市场”,所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逐渐集结成2b大军,他们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或做工具,或做平台,并出现了一批如慧择网、开心保、腾保保险等平台。

以腾保保险为例,作为2014年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后全国第四家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牌照的互联网保险平台,腾保保险成立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获得全国保险代理牌照,近日刚宣布完成由盛山资产领投,治平资本、all in资本跟投的数千万人民币pre—a轮融资(半年内完成两轮融资,第一轮是preangel数百万融资),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来自阿里巴巴、恒生电子、中国平安等,创始人李政君曾就职阿里巴巴、草根投资联合创始人兼ceo。他们定位于做类中介,模式上以保险saas平台为切入点,整合传统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通过大力发展线下机构,为全国所有的线下保险代理机构提供互联网服务,做展业工具、客户管理、延伸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及线下传统机构的管理员、业务员等,其核心产品“奥福保险”为保险机构、个人保险代理师、保险客户提供基于saas平台和对商户开放的保险服务,以实现互联网保险最后一公里的布局。其中saas平台主要针对代理人机构,是对传统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行销系统整合,并提供移动管理和营销支持。这样做在提高机构管理人员的效率和展业效果的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代理人入驻平台,通过生态群为代理人提供增值服务。

这是在国内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整理保险代理业务牌照的背景下,用互联网思维做保险的产物,也是当前主动买保险的用户不多,保险依旧是一个卖方市场的产物。但to b模式在让区域性的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分支机构就能走出去的同时,也把负担转移到自己身上,需要搭建线下线上销售、运营网络,从而加大了自己的资源投入。再加上他们主要服务于中小保险机构,虽业务量大,但通常都是低客单价高标准化的碎片化产品,盈利空间受限,若要快速成长务必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盈利业务。

2c模式,需在火箭式增长和盈利中找到平衡点

2c模式实际包括直接面向用户的销售保险和互助保险。其中如众安保险的纯c端保险因有互联网技术的介入,可收集海量客户信息,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客户的差异化特性、风险取向等进行研究,从而推出更具个性化、更契合客户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以众安保险为例,2015年6月,这家成立仅17个月的众安保险获得57.75亿元的a轮融资,估值达到500亿元,短短两年多,众安保险已经由2015年同期阿里电商一条业务线,拓展至现在的九条业务线。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众安保险累计服务客户数量超过3.69亿,保单数量超过36.31亿。如今众安保险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等。这看似顺风顺水却也难逃“赔钱赚吆喝”的行业诅咒。

根据众安保险2016年一季度的财报显示,公司首季亏损近4亿元。其中保险业务收入由上季度的8.789亿元下跌至6.044亿元;净利润由1.138亿元下跌至-3.817亿元;净资产由上季度的69.383亿元下跌至65.546亿元。尽管内部把亏损原因归结于投资、技术创新投入以及在人员配置的投入的大量财力。但业内人士更愿意把众安保险归结于其盈利模式不清晰。这是2c模式的通病,尤其是在车险领域。车险的微利经营局面既是政策主导,也是市场竞争所致。众安保险与中国平安推出的保骉车险虽已入局,但因众安保险作为互联网保险公司难以进行线下布局,互联网业务本身体量轻,车险却需要地服从而使得效果大打折扣。而且众包保险业务增长过度依赖退货运费险,其他保险业务目前又未成规模。所以众安保险都因模式不清,盈利难测,其他2c平台就难逃厄运。再说2c模式仍然面临着风控体系建设不足、客户成熟度低、产品生命周期短、相关政策法规待完善等问题,未来等待时间验证。

互助保险模式,趋势明显但法律监管下前景扑朔迷离

互助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分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均摊式的互助,比如平台内有1万名会员,若有1人出现重大疾病,则每名会员均摊30元,即可凑齐30万元互助金用以帮助该患者。6月22日,保监会批准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下称“信美相互”、“众惠财产”、“汇友建工”)筹建。其中信美相互初始运营资金最大(10亿元)且是唯一一家寿险相互保险组织,由蚂蚁金服集团、天弘基金、国金鼎兴等九家公司发起设立,主要针对发起会员等特定群体的保障需求,发展长期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

尽管近两年来国家政策已经出现利好倾向,并因互助保险可快速汇聚海量会员、大幅度降低成本、满足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从而表现出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的增多,相互保险将提供更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但如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

1、相关法律尚待完善。虽说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保险都持看好和支持态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但具体涉及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够,相互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保险法、税法、公平交易法及财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2、会员存在一定风险。国外相互保险的会员多基于“熟人社会”,如相近的职业或共同的居住区域,这可降低相互保险经营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上的效率。然而国内通过互联网聚集的会员来自天南海北,会员力量分散,潜在风险不易被相互保险组织知晓,不利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和会员的筛选。

3、仍有欺诈风险、非法集资隐患。相比传统的保险营销,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营销监管更为困难,保监会近日发布风险提示:近期发现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可能给相关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就是例证。

再加上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互助保险还有一段路要走。

后来者的机会在哪?

如此看来,三种模式都将一边解决当前问题一边快速前行,而后来者只有遵守行业游戏规则,顺势而为,才可能获得差异化发展。那他们的机会到底在哪呢?

1、在于碎片化的场景创新

保险业是一个典型的跨界行业。这就意味着后来者要做保险业的增量市场就应该充分利用场景创新寻找空白市场。这是因为不同场景下的保险产品实质是保险生活化,场景化已经从渠道变革延伸到产品变革,未来场景嵌入将成为新的竞争门槛,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将为场景定制,众安保险一直在从产品角度突破外延线从而创造出淘宝退货运费险这样嵌入淘宝电商平台场景之上的碎片化产品。众安保险开放平台从2014年仅仅有3个场景,到2015年有了12个场景,预计2016年场景会拓展至25个左右并将涵盖o2o、旅游、物流、视频、食品餐饮、移动医疗等各个领域,中小创业者也可尝试从一细分市场切入。

2、在于与传统保险的角色分配

中小互联网保险平台和后来者的创新应该建立在与现有保险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在不忽视保险机构重要性的同时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与传统保险机构分配好角色,确定好定位。这一是因为即便互联网保险在总保险销售额中的比例在高速增长,其绝对值仍然较低。二是传统保险机构仍有优势,比如因为受制于用户习惯和需求,高客单价的人寿险产品仍在线下,线上的保险渗透率仍需加速提升。

腾保保险用保险saas平台为切入点,整合传统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和场景app,以旗下奥福保险为依托搭建一个庞大的线下+线上的销售网络,并借助线下分支机构为全国所有的保险机构提供tob服务,截止目前,腾保保险覆盖9个省级分支机构,50个地级市分支机构,并与人保、中国平安、中韩人寿、中华联合财产、信泰人寿、阳光人寿等多家险企达成合作。这种通过重点打造互联网保险设计、保险销售、保险服务等互联网功能,用全新的保险模式服务于保险代理师、保险机构、保险客户的模式正好扮演着传统保险机构的左膀右臂,两者互不排斥较少冲突互利共生,后来者要想站稳脚跟,学会先服务好传统保险机构也是关键一步。

3、在于服务中的各种细节

随着消费升级,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主动性增强,丰富保险客户购买渠道,提升互联网保险各项感知服务,建立快速的理赔和售后服务响应机制等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是行业新人和中小型机构的机会所在。据说腾保保险计划打造一个to c的保险服务网,用一个庞大的保险后市场服务网络来针对to c做服务。

总之互联网保险发展势不可挡,三大模式也会继续发展,中小创业者更需摆好位置方可在这块大蛋糕中尝到甜头。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篇三

互联网保险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新旧动能的转换是重要途径,科技创新是突破关键,金融保险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寻找新旧动能转换的支点,就必须坚持科技创新,坚持质量效益结构协调推进,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6月27日至28日,以“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保险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家财网协办。与会嘉宾围绕保险与科技相结合的多个层面进行了探讨。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现在我国保险业已经深入推进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深入研发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的功能和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保险+科技将成为保险发展的未来。他进一步指出,构建保险科技新生态,仅仅靠保险、保险行业、保险市场是难以形成的,必须加强同方方面面的合作,包括传统的保险公司、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金融市场专家俞平康认为,现在保险也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供需总量不平衡,二是区域不平衡,三是结构不平衡。解决总量不平衡的途径在于以社会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为导向,扩大保险有效供给。解决区域不平衡可以发挥保险优势,助力精准扶贫,改善区域不平衡。而“互联网+”可以促进保险行业转型,互联网保险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场景化、渠道多元化、服务优化的方式升级价值链,改善结构不平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执行副总裁王和表示,发展互联网保险,打造科技创新能力要花钱,但不能简单烧钱。“创新的本质是提高效率,创造价值,所以我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绩效问题,也是要?p注投入产出,要回归到一个价值的本原来看投入产出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郝演苏表示,简单标准化的产品应该成为互联网平台主流,而沟通复杂化的相关产品,互联网只能是一个辅助,针对有一些需要沟通、而且复杂化的保险产品不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主流。因此保险的属性决定了传统保险销售与服务方式,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互联网保险共存。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科表示,“保险人的使命是把保险做好,而不是把技术做到高精尖;
当然为了把保险做好,我们是可以充分运用科技的手段和方法。”他进一步表示,科技在保险的运用不在多高大上,而在于是否实用,是否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从整个保险行业看,中国大约有1000万人,美国有250万人,但我们的保费是他们三分之一,效率比他们低很多;
财险行业与其他发达市场比体现的是低赔付高费用,这是一种低效的表现;
寿险全行业80%以上保费是储蓄,但销售加管理费用占保费大约15%,效率也有待提高。”张科表示,运用科技提升运营效率空间巨大,包括在大数据风控方面等也有很大的运用空间。

“信息建设,重塑保险企业服务”主题论坛上,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刘健表示,智能顾问成为代替人工保险代理经纪的新趋势,这点非常重要。泰康在线信息技术中心大数据部门总经理崔蓝艺表示,我们从过去的互联网1.0时代、以线下为主线上辅助的模式,变成了线上为主、线下辅助和线下加深的一个模式。华海保险信息技术部总经理邬金华表示,这几年互联网保险在蓬勃发展,也存在了很多的问题,比如,it投入浪费的现象特别严重。

《中国经济信息》综合报道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篇四

互联网银行保险论文

一、我国银行保险与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对比

(一)业务迅速发展的合作时期

1.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脱光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同意中国银行收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12亿元购买金盛人寿60%的股权。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2012年11月,农业银行获批控股嘉禾人寿。此外,其他各家银行也纷纷效仿,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中邮保险、招商银行收购招商信诺50%股权、民生银行成立民生保险、光大银行全面控股光大永明、北京银行有效控股中荷人寿。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
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
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2.专业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3.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四、结论

我国互联网保险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取得的初步成绩,我们有目共睹。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却并不理想,随着银保新规的发布,我国银行保险进入了转型期,银行保险市场正在进行着重新洗牌。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导向在市场未来发展模式上起着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中,国家会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牌照,然而未来什么时候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保险公司会走入全面竞争的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传统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现有的优势,认清并弥补不足,才能在我国未来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梁东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篇五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6-05-25

摘要:互联网保险是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延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出发,对我国互联网保险中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大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可以通过健全法律与监管体系、优化产品设计、减少信息不对称及防范操作风险等措施,提高互联网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并以此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大幅增长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至2020年前后,全球保险业务中将有近30%的商业险种和40%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2014年发布的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同时,互联网成本低、覆盖面广等自然属性也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头戏。

在上述因素的刺激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在业务规模方面呈现出增幅大、总量小的特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我国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90家,年均增长达48%;
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859亿元,四年间增幅达到2584%。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仅占行业规模保费收入的4%,与前几年相比有较大提高,但与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如美国该比例为30%以上),仍存在很大差距。

(二)营销渠道不断拓宽

伴随我国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渠道也不断拓宽,目前已基本形成官方网站、专业中介网站、兼业代理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站五种渠道并存的格局。多种互联网销售渠道的并存既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初步建立长期快速发展的市场基础,也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主流模式则是线上线下“两手抓”,保险公司一方面力求提升传统保险业务份额,另一方面小心翼翼地寻求互联网保险的突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为节约管理成本、突破经营范围限制,而完全放弃传统保险的线下销售模式,专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真正实现保险营销渠道的“革命”。

(三)险种有别于传统保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先天差异决定了并非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在互联上销售。从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来看,主要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车险和意外险占比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试水互联网保险时,出于市场影响力考虑,倾向于选择像车险和意外险这样的价格较低廉、客户认知度较高的险种。从客户角度看,车险和意外险属于刚性需求产品,客户会更愿意通过互联网购买,既达到保障的目的,又可以降低费用,一举两得。

二是理财险异军突起。寿险业务中,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产品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新宠。与保障型寿险业务相比,理财险的交易方式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投资更为接近,也更容易被寻求资产增值的投资者所接受;
而保障型寿险则由于保险期限长、保险责任复杂、售后服务要求高,使得客户不敢贸然在网上购买,从而业务份额较低。

(四)客户群体以网民为主

互联网保险是电子商务在保险领域的延伸,因此,网购群体是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目标客户。尽管由于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因,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的真实构成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保险信息的统计数据是可得的,而且保险网民也恰恰是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构成情况。根据百度数据研究中心统计,近年来保险行业日均搜索指数大幅增长,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显著提高。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不合理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与过度创新并存。首先,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由车险、意外险与理财型保险等构成,这几种保险产品均具备简单、灵活的特点,容易被网民所接受,但同时也存在出个性化缺失、同质化严重的事实,暴露出互联网保险创新不足的问题。其次,有些保险公司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抢占市场份额,便利用各种节假日、社会热点事件等,推出所谓的创新险种,如“雾霾险”、“赏月险”、“喝高险”等。上述创新险种更多呈现出博彩与哗众取宠的成分,社会效应欠佳;
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上述创新险种却以非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利益原则相悖。

互联网理财险存在预期收益率过高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理财型业务所占比重仅次于车险。为招揽客户,保险公司亮出了高收益这一绝招。网销理财险大多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业务,有些理财险的保险期限甚至短到只有几天,而高企的预期收益率却迫使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产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长期投资项目中去,短期保险和长期投资的矛盾,导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另外,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某些保险公司吹嘘的高收益一旦最终未能实现,便沦为虚假承诺,导致保险公司诚信危机。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同时,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条款中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如果客户不具备保险知识储备,就无法准确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因此,保险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保险中,客户大部分通过网页介绍及客服在线服务方式了解保单的主要条款,如果网页介绍不清或客服人员解答不够全面、专业,就容易引起客户曲解、误解等问题。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

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十分严重。首先,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的“填写投保单+审核”的核保模式,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只是凭借投保人的网上申报,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增加了投保人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其次,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按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将这些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被保险人诚信缺失,刻意隐瞒与欺诈,保险人就将面临道德风险。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双方沟通比传统保险更加困难,被保险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操作风险大

操作风险主要是由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人为失误、场所安全、业务中断及系统失灵等原因引起。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保险以网络为载体的,大部分业务流程,包括投保、审核、签单、缴费、赔付等都通过网络服务器完成。但以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仍不能保证网上保险交易活动的绝对安全,尤其是网上支付和客户信息加密问题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出现黑客入侵或服务器故障,就可能引起客户信息被盗取、篡改、资金被转移等后果,不但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而且会对互联网保险的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互联网保险主要是各个网络平台的客服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完成交易,大批量的数据处理引起的失误、个别人员恶意行为等都会导致操作风险。例如,2009年携程网“假保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保险操作风险案例。

三、完善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与监管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总体目标是使互联网保险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应将互联网保险的有关内容写入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保持同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地位、功能、业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从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确立合理、可行的业务规则和安排,针对违规运营制定相应的惩罚。

完善监管体系。有必要成立一个以互联网保险为监管对象的部门,将重心放在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及偿付能力的监管上;
建立互联网保险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有条件发放牌照的方法,防止保险公司与各大电商一哄而上抢占互联网保险资源,同时对经营不善、违规经营且无法改变现状的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一律吊销其牌照,以维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另外,互联网保险也应按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以互联网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为基础,以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根支柱为监管要素,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等监管指标要求,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优化产品设计

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从适度创新和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两个方面进行:

1、适度创新

发展互联网保险要坚持创新。互联网保险不能满足于复制传统保险业务,而应该致力于研发更多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新式产品与服务。通过异质化的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通过网络,专业的保险规划师根据客户的家庭结构、职业性质、兴趣偏好及收入支出状况等,为其设计出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充分满足客户的特别需求,在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理财需求激增的国情下,“定制保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保险创新要适度。互联网保险创新不是“噱头”,更不是炒作,创新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保障经济利益为基本职能,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能是流于形式,光有空架子却无实质意义的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与社会发展相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不断改进服务,杜绝“假大空”,将创新落到实处。

2、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

互联网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互联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精算过程中,预期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简单来说,估算预期收益率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追求,又要尽可能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互联网理财险的过程中,应根据经验数据,测算理财险的平均保险期限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方式与期限做出合理选择,保证保险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同时,合理的预期收益率应该是可实现的预期收益率,承诺的兑现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为保险公司赢得市场口碑。

(三)减少信息不对称

简化保单内容与条款,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充分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便于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防止盲目投保;
提高网络客服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增加网络客服人员的数量,保证每位客服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客户的咨询,解答客户的疑问,对客户的投保提供细致的指导;
互联网保险的宣传工作还应加强,通过广告、传单、讲座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机会了解互联网保险。

建立被保险人信息档案,强化诚信管理。应建立全国联网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记录互联网保险投保与理赔情况、投保人信用、被保险人健康档案等重要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核保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于不诚信的客户,可以采取比传统保险更严格的处罚手段,比如:建立互联网保险客户黑名单、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客户,不仅解除保险合同,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通过严格的处罚手段,目的是减少客户的侥幸心理,提高客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互联网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

(四)防范操作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与公司自律。制定互联网保险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定,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与服务标准的规范化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行业内部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预警;
互联网保险平台也要加强自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客户权益保护意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提高互联网保险技术标准,完善安全认证体系和电子签名制度,同时增强抵御黑客和木马攻击的能力,强化信息加密技术,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网络平台与计算机系统安全
根据网络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系统进行更新与升级,保证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转。

三要加强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管理。建立内部培训与考核机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通过这种岗位准入、优胜劣汰的机制来提高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的业务水平;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减少差错和内部欺诈的发生;
强调职业道德,强化道德约束,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操作、损害客户及公司利益的人员,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84-88.[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2.[3]李连梦,刘瑞祺。互联网保险风险探究[j].中国商贸,2014(18):134-135.[4]曹洪俊。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4-8-27(7)。

作者:
闫继莹

来源:
《商》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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