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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档案服务(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31 17:2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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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档案服务(五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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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档案服务篇一

第 0 次修改

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重要文件、资料的遗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档案室及专职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须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须对档案装具、设备和档案库藏进行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册,并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具体职责为:

(1)负责公司档案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立卷归档等;

(2)负责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的制订;
(3)负责档案提供使用服务;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

第三节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三条 档案按照记述内容的不同划分为图纸类、合同类、实物类、文书类和说明书合格证类;
按照文件形式可分为文字记载、图纸图表、数据计算、统计表格档案等;
按照载体形态可分为纸质、电子、声像、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 归档时间和归档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办事机构和区域所产生的文书档案,根据其重要程度及实际需要由其负责人审定后须随时归档。各部门、办事机构和区域零星文书档案采取各部门平时累积、每半年一次按照各类档案的管理细则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二)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类档案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于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各项目资料员统一整理后有序归档。设备仪器类档案,在开箱或安装调试后由购置部门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三)声像、实物档案,在产生后及时归档。

(四)凡能电子化的档案,电子文件必须随其对应的材料一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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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中公司财务类及人事类档案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自行组织存档及保存。第五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

(二)归档文件、资料的密级、保管期限划分须准确,分类清楚、归类准确、组卷合理、编目清晰;
案卷排列方法必须一致,并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

(三)电子档案实行双轨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以防电子文件的破坏与丢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各类文件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四节 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 档案管理员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根据各类档案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并进行计算机记录工作,为利用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员须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公司各项工作,搞好档案提供利用。

第五节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及鉴定

第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长期为10年以上,短期为3-5年。

第十条 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第十二条 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六节 档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档案级别的划分:

档案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档案文件的性质、重要性、档案类型、及常用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的划分:一级为绝密文件;
二级为秘密文件;
三级为机密文件;
四级为普通文件

(一)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公司的工艺流程资料和相关图纸及公司设备图纸属非常重要的文件,此类型文件为绝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二)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属于人事方面的档案,为绝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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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此类型文书属秘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二级。

(四)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属公司内部重要文件,为机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三级。

(五)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属于机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三级。

(六)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属于普通文件,其等级划分为四级。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不该知道的事绝不问,不该说的机密坚决不说,不该看、记的材料不看、不记。

第十五条 接收和移出档案,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交接清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不任意扩大借阅范围,对需要出据档案证明的,要认真核对摘抄内容。

第十七条 整理档案应在办公区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办公区,以防失密或丢失。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不准随意销毁,如需销毁应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下班前必须把借阅的档案资料入库。

第二十条 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要及时报告。

第七节 档案查阅、借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阅档案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机密不外泄,档案借阅期间的保密与安全事宜由借阅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写明查阅人身份、查阅目的及查阅文件,方可查阅。查阅重要档案资料,需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控范围内查阅。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下仅公司内部人员查阅使用。

如外单位、个人查阅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控范围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复印档案资料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机密档案资料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需填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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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 次修改

案借阅申请表》,写明用意,经借阅人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机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六条 借出档案应在到期前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期,应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还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还,未办理续借手续而愈期不归还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摘录、翻印和任意转借,不准圈注和涂改,不准污损和拆卷,严禁泄密。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出的资料,因保管不善损坏或丢失的,由借阅人负责及时追查,重要档案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如系人为造成,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出的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详细检查,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并在《档案借阅申请表》上填写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验收无误,及时入库。如发现有涂改、缺页、损毁、遗失等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八节 档案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第三十八条 档案室内的档案柜要统一编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第二十一条 要爱护档案,在整理、搬移、上架和提供利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时,要及时修补。

第三十二条 要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防有害物体等“八防”措施。保持档案室内清洁,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三十三条 档案室内严禁烟火,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物品。

第三十四条 下班前或节假日,要认真检查,以防事故发生。离开档案室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关锁门窗。

第三十五条 认真办理档案入库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案卷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第三十七条 每年定期对室内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改善管理积累资料。

第九节 档案销毁规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先通过档案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满不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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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 次修改

第三十九条 销毁时必须填写《档案销毁审批表》,实行两人监销制度进行档案销毁,经档案销毁人签字、监毁人签字、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四十条 严禁将销毁档案转做其它用途。第四十一条 档案销毁清册需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公司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1、图纸

1.01设备类图纸 1.02基建类图纸 1.03其他图纸

2、合同

2.01销售类合同 2.02采购类合同 2.03其他

3、实物

3.01奖牌(杯、匾等)3.02证书(资质等)3.03 印章

4、文书类 4.01政府 4.02公司

5、说明书/合格证 5.01 说明书 5.02 合格证 5.03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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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档案服务篇二

同济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推进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文化交流、服务社会和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档案部门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档案用房、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保障档案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档案工作要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学校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检查、解决全校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要事宜、重大问题和奖惩事项;

(三)协调、解决学校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

(四)保证学校档案馆全面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两种职 1 能,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以及发展档案工作所需的设备与经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直属学校领导,为处级建制。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档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校的有关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制定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和整理规范,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文件的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学校档案信息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社会服务;

(五)保守档案秘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明确档案工作岗位职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加强档案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

(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或相关学科知识及现代化的管理技能。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专(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同意配置的兼职档案员,可申请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专(兼)职档案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计划;

(二)做好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坚持平时预立卷;

(三)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装订,做到组卷合乎要求,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相应的信息入录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完整,著录规范,并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四)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卷、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实行以纸质档案为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归档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应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督促检查。各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做到每项重要教学、科研、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对外交流等活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各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归档范围和整理规范组卷,经档案馆检查合格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经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所形成的文件按《同济大学电子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同济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部门立卷归档分工为:全校性、综合性的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其余均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门类材料的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涉及多个部门的大类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协办。

第十八条

各部门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破损文件应予修复;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遵循文件之间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组卷;

(三)归档文件用纸规范,纸质优良,字迹清楚,应用黑色耐久笔书写;

(四)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卷内目录、备考表符合规范要求;

(五)归档材料的著录符合档案计算机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归档时间及手续:

(一)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实时归档;

(二)按自然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三)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于教学年度末归档。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在完成学位授予之后二个月内归档;

(四)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应于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二个月内归档;

(五)接收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制作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六)档案部门应及时接受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第二十条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对外交流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据为己有。

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有价值档案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由档案馆分类保存。在国家需要或列入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档案的复制件或原件。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根据《同济大学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架,编制检索工具。根据档案的保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做好档案的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及时研究、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及时修补、修复残破档案。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控制库房温湿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组织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编制清册,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实施,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签名。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要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整理、4 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档案是学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馆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实现档案实体的保护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要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率。利用和开发档案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档案馆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除非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对于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批开放;

(二)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予以维护;

(三)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四)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合理收费;

(五)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学校档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第二十八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向学校和社会开放档案时,应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其中涉密档案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提供。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部门。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根据学校和社会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档案资料做好编研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奖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及档案史料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请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玩忽职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档案服务篇三

关于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整理要求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省交通厅下发了豫交办【2011】39号关于下发《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的通知。对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s236平郏快速通道的工程技术档案工作特做以下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资料员,做好日常工作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杜绝竣工验收前突击整卷。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注意收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为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应加强对施工工地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尽快掌握和了解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方法和内容。对日常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做好平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地督促、检查、指导。各级领导要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三、竣工资料的整理方法严格按照省厅印发的《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附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整理。

四、根据豫豫交办【2011】39号关于下发《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的通知,各个项目竣工材料的组卷、分类以及编制档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必须利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完成(该软件是由国家档案局推荐经省交通厅档案科考察在全省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五、各项目办对项目档案的形成以及利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对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光盘的整理制作及移交等工作应做统一安排。

六、各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公路局工程科和监理检查合格后移交给公路局档案室,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的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本合同段项目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组卷数量,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档号的统一编写部分为:s236pjl/….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同济大学档案服务篇四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二条

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第三条

档案分类及编号

1、档案按其内容及关联部门可分为五大类:
1.1行政类 1.2财务类 1.3人事类 1.4业务类 1.5政策类

2、机要档案须在档案编号后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具体划分规则见本制度第四条第2款条。

3、档案编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4、归档后须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第四条

机要档案

1、机要档案按其内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

2、划分标准:
2.1绝密档案包括:

 公司经营发展中的经营战略  经营方向  经营规划

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 战略性的合作协议 2.2机密档案包括:
 财务资料

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 公司经营情况

 人事档案、薪资性档案、劳动合同  技术资料 2.3秘密档案包括:
 重要项目资料  项目合同协议 第五条

档案装订

1、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

2、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第六条

保存期限

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特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 公司章程;

 公司证照;

 各级批文;

 印鉴;

 公司经营计划;

 公司经营总结;

 财务报表;

 人事资料;

 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

 其他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十五年保存:
 会计凭证;

3、两年保存:

 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

 完结后的项目方案;

 其他经核定须保存两年的文书。 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 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

 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4、公司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限予以保存。第七条

保管部门

1、财务专项机要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2、人事专项机要档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

3、其他档案均由总经办指派专人保管。第八条

档案移交

1、公司各类证照、批文在颁发之日起移交总经办。

2、会议纪要、决议,应自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总经办。

3、合同协议应在签订之日移交总经办。

4、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由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管理。

5、其余档案半年移交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6、、档案移交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册》。

7、《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一份,总经办留存一份。第九条

档案调阅

1、因工作需要需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并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调阅。

2、行政类档案、财务类档案、人事类档案、业务类档案、拓展类档案的调阅须部门经理核准,跨部门档案调阅须总经理助理核准,但仅仅限于档案的查阅、复印,使用原件或调阅机要档案资料须总经理核准。(保密性档案的范围见《机要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

4、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

5、《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6、档案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时。

7、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第十

档案销毁

1、超过保存期,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销毁。

2、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销毁。

3、部门内部档案由部门经理核准销毁;
机要档案由总经理核准销毁;
其余档案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销毁。

4、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总经办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

5、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6、《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总经办一份。第十一条

其他

1.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2.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3.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4.以上表格均由总经办统一编号。

5.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保管档案。

同济大学档案服务篇五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及所属公司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 集团所属公司应将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企业档案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四条

集团本部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集团本部全部档案、拆迁档案及清算、撤销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系统所属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集团所属公司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数字化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存。集团本部属于公司存档的档案由集团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所属公司档案由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不得由经办部室或个人分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三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七条

档案归档范围是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等。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主要来源

(一)集团及所属公司各职能部室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集团及所属公司和派出机构上报的文件材料;

(三)集团及所属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集团及所属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集团及所属公司外购设备所带来的文件材料;

(六)集团及所属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九条

集团本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分为公司存档及部门存档两部分。部门存档的文书档案,按标明的保管期限由责任部门负责保管,期满后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批准后自行销毁。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系统所属各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其所属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集团本部各职能部室定期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原件(定稿)或电子文件移交专职档案人员归档, 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1)盖章存档文件一周内归档;

(2)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应在该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

(3)上级批复、股权类、产权变动及等重要文件随时归档;

(4)党群类文件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归档;

(5)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及参加各种会议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随时归档。

(二)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立卷归档。

(三)基建工程项目档案或市政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归档。

(四)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全部实体档案的归档与数字化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电子数据报集团备份。集团办公室将于每年8-9月对所属公司上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确保归档的每份文件、每个事由的文件其内容完整无缺,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为原件,各职能部室应自行留存复印件备用。如因特殊情况归档文件为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原因及原件的去向,并有经办人签字;

(三)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为一式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应同时保存历次修改稿,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或有专门需要的可复制若干份归档;

(四)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档案可在工作或活动结束后随时归档,但必须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六要素。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其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易于长久保存。

(六)电子文件的归档实行“双套制”,即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

(七)电子文件还应做好网络归档和脱机载体同时归档,即电子文件进行网络归档的同时,必须将电子文件拷贝(刻录)至耐久性好的载体(如只读光盘或移动硬盘)上进行脱机载体归档。归档的光盘至少一式两份,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可日常使用。

第十三条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

专(兼)职档案人员接收档案时,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归档部门或个人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清单清点清楚后,由移交人、移交人所在部门经理及档案人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档案的分类管理与保管

第十四条 集团本部文书档案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要求,按照—问题—保管期限法进行分类;
著录方法按照《档案著录规则》(行业标准da/t18—1999)执行。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基建工程档案或市政档案,具体归档范围及要求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声像、照片或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档案,应依据《照片档案整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系统所属公司应根据档案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专用档案柜架,库房的设置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要求,同时要符合消防及温、湿度等规定,档案的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利用。

第十六条 要定期清理、核对室存档案,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

(一)集团本部人员可直接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如借阅非本部门文件时,需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借阅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董事长审批;
借阅党委会纪要(记录)需党委书记审批,借阅其他文件时需借阅人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阅手续。

文件正式下发或盖章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借阅文件原件。超过三个月时,文件将完成电子档案录入,原则上不再查询文件原件,只可通过档案系统查阅电子档案。

以上规定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二)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上级单位、股东单位及其它外单位确需调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办人、经办部门经理及经办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在经办人的陪同下方可调阅纸质复印件,不得借用电子文件。如需外借档案原件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经办人签字办理借阅手续,且档案原件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到期不能归还需继续借阅者需办理续借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外部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因履职需借阅公司档案,由公司董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查考、借阅档案原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折叠、拆卷、随意更改和涂写。如发现损坏、丢失和泄密,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五)各职能部室对利用率高、查阅频繁的文件需留存复印件,以备查阅,并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确保文件资料的安全。

(六)电子档案按权限检索、查询,无权限查阅文件的用户,在网上填写借阅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查阅。

第十八条 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系统各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公司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的编研和开发利用工作,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工程项目简介等,更好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其它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各门类档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对超过保存期限且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小组由各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对鉴定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二)对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交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保管,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报区档案局备案,得到区档案局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三)对保管期满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销毁。销毁会计档案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并备案。

(四)销毁档案必须严格、严肃、慎重。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八章 档案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按照集团档案信息化的统一安排,逐步实现各门类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技术支持与安全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集团本部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信息系统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划分集团本部人员的使用权限并进行授权;

(二)在集团信息技术部的配合下,负责系统所属公司用户组的设置与使用权限的管理;

(三)负责定期收集各功能模块的使用意见及改进需求,及时反馈并协调软件公司进行档案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升级工作;

(四)负责督促与检查系统所属公司档案数字化的实施,以及完成后电子数据的上报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属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公司档案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按照集团的统一安排与部署,组织实施与推进本公司档案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

(二)负责本公司各门类档案的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数据的挂接、存储以及数据备份,并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档案数据的更新工作;

(三)负责对本公司电子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审批过程中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批过程中的文件管理由该文件起草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批过程中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借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要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

(一)借阅审批过程中的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董事长审批;
借阅审批过程中的党委会纪要(记录)需党委书记审批,借阅其他文件时需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集团本部人员借阅时,由借阅人、借阅部门经理及借阅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存档部门经理同意即可到存档部门兼职档案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借阅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经借阅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借阅。

(二)对于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公司级各种会议纪要(记录)、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公司各种战略研究报告、各种投资决策、各种经济分析报告、公司大事记、公司志等重要文件,只可借阅纸质文件,有文件纲要的只提供文件纲要。

第二十七条 审批过程中的文件不得借用电子文件,只能借用纸质文件。如果需要开发利用或会议使用,只能使用文件复印件,文件全文不对外借阅或发放(会议文件可向主要领导发放,会议结束要收回;
研讨会只发文件纲要的纸质复印件)。

第十章 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职责

(一)集团本部专职档案人员负责对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系统所属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应指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及档案数字化的交接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一)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档案由所属企业的上一级公司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二)合并企业,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合并重组为一个新公司的,其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但归档的文件中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本、税务登记证等凭证类文件;

(二)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纪要(记录)、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等决策性文件;

(三)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意见、请示、报告及上级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合同、协议等资产类文件;

(四)职工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公证书、花名册等材料

(五)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文件;

(六)法律依据文件、工商注销文件及交接凭据等文件;

(七)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归档时间、内容与要求

(一)归档时间

清算、转让、撤销程序全部完成后,应归档的文件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向上一级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归档工作。

合并企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与企业合并的实施进程同步进行,并在企业完成合并的一个月内的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二)归档内容

1.集团所属二级公司被清算后,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第三十条规定全部上交;

2.集团所属参股企业被清算或集团参股股权完全转让时,归档的文件材料为纸质的历届股东会或董事会文件;

3.集团所属企业股权全部转让及企业控股权转让出集团的,被转让企业应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纪要、投资决策、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历史变更及重要的财务文件扫描成电子文件移交上一级公司,档案原件移交接收企业。

(三)归档要求

1.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的档案归档要求应依据本规定之第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2.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上一级公司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归档部门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清单清点清楚后,由移交人、移交人所在公司经理共同签字后,进行移交;

3.向系统外移交档案时,所移交档案的目录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的批准后方可对外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接收的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档案的原件或电子文件作为封存档案管理,原则上不提供调阅。如特殊情况需调阅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调阅人及其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经理同意,方可调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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