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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090417:税务局调研报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税政策研究

时间:2022-06-26 17: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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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090417:税务局调研报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税政策研究

税务局调研报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税政策研究

近年来,XXXXX市财税部门聚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强化财政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集中财力补短板、强弱项,全力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全市三个贫困县全部摘帽,XX个贫困村全部出列,XX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积极的财税政策体系覆盖面广、含金量高、制度体系完备、上下贯通,发挥了积极效应,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支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XX脱贫攻坚情况介绍

全面落实扶持政策,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财力保障。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下大力气补齐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等方面的短板。全市各级财政2020年累计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亿元,其中***资金XX亿元,X级资金XX亿元,市县两级资金XX亿元,重点支持高标准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资金力度,促进产业脱贫。积极争取X级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统筹各渠道资金、盘活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精准滴灌式”的方式全力支持脱贫攻坚。XX县利用扶持资金,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培育发展符合自身实际的优势产业,带动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和乡村旅游业蓬勃发展,实现了农民增收。XX市整合涉农资金X亿元用于插花贫困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富民产业,走“一村一品”“一地一业”、特色富农、百花齐放的兴村脱贫之路,同时向专业化、品牌化、优质化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方向发展。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2020年,全市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XX万元,有效降低了农村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让贫困户得到实惠;落实推动涉农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XX万元,为全市农业生产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落实推动涉农普惠金融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XX万元,引导金融机构为脱贫攻坚项目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三个脱贫摘帽县落实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XX万元,为农民就业创业奔小康创造条件。

同时全方位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进财政资金使用制度化、规范化。XX县城关镇财政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脱贫攻坚资金核算与管理、奖补范围与标准,绩效评价与考核,规范了资金运行流程,强化了过程跟踪监控,通过经常性脱贫攻坚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了每一分钱都用在了刀刃上。二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精细化管理。XX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XX市脱贫攻坚实施工作流程》,从“项目申报批复、筹资筹劳、规划设计、工程造价、预算审计、工程招标、施工合同、工程监理、竣工结算、资金拨付、资料归档、建后管护”等12个方面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便捷化和精细化。三是创新服务机制,推进资金使用跟踪监管。在资金管理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要求,对已完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请审计方进行竣工审计,再依据审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规范管理,确保了工程质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衔接过程中财税政策面临的难点分析

XX市运用积极的财税政策促进脱贫攻坚,无疑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资金需求的矛盾。国家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不变。国家为此将投入大量资金,地方政府也会给予配套支持,但恐怕仍然难以满足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

二是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精准识别,定向发力,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整体效应。但在过去脱贫攻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的分散化倾向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相关部门跳不出“平均”“照顾”的桎梏,自觉不自觉地把扶贫资金按地区、部门、单位平均分配,平均使用,造成了扶贫资金的分散化;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在脱贫攻坚中争项目、争投资,客观上拉大了脱贫资金的分散度。这样一来,就导致了扶贫资金难以集中使用,难以提高投资效益,不利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是目前与长远的矛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根本上讲,是为了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城乡整合发展。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财政资金投向上存在着顾此失彼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偏差。比如,目标上有偏差:一些地方发展产业的资金走入了误区,没有牢牢把握农村特色产业这个根本,而是跑偏了。再比如,时限上有偏差:国家着眼于长远利益,但少数乡镇在参与的过程中对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热情高、干劲大,而对周期长、见效慢的项目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造成重复投资、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影响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还有,政策衔接上有空档:出台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和为农户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这些优惠政策是否继续延期执行,目前仍不明朗。此外,不少农业产业化项目缺乏长远性。

四是系统性与碎片化的矛盾。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涉及到农村软硬环境的改善,又涉及到各个产业领域和有关部门,需要规划的科学性、实施的连续性、管理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一个链条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体推进。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出现了与此相悖的现象。比如,规划缺乏“一盘棋”的观念:有的不立项、不论证,胸中无数,仓促上马,项目跟着长官意志走;有的随便立项,在实施中随意更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再比如,实施缺乏连续性:乡村振兴项目与基层党政干部任期目标不一致,造成工程随着人员变迁而更替,三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换的现象较为突出。还比如,管理缺乏协调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集人才、资金、技术、设备、物流等资源要素为一体的工程项目,涉及农业、水利、财税、银行、社保、民政等部门,需要齐抓共管,但有些地方和部门往往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互相牵制,相互扯皮,影响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顺利实现。

三、实现有效衔接的财税对策

财税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此,我们认为,在制定财税政策时,应该围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做文章。推进政策衔接的总体目标是:按照调整、优化、延续的要求,对标国家和X级政策措施,衔接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小额扶贫信贷、综合保障、产业奖补、就业扶贫、消费扶贫、“雨露计划”、财政投入、易迁后扶、饮水安全、“防贫保”等主要政策,保持政策的总体稳定,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

第一,适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是稳定财政投入规模。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调整支持重点,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抓住换届选举契机,选好配强“两委”班子,并为此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规范预算管理。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三是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规定处置闲置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四是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振兴是关键。为此,要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向产业倾斜;要加大对帮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要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并放大积极效应。五是积极探索项目招投标新模式。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招投标程序较为复杂,审批程序过多,最短也要1个月左右,长则几个月,严重影响了乡村振兴项目的建设进度。不仅如此,招投标中介费需计入项目总投资,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据测算,一项100万的工程款最高有20%被第三方中介公司提取,最少也不低于10%。有鉴于此,应通过探索乡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新模式,找到一条适合乡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绿色通道”,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资金损耗,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二,规范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一是合理安排乡村振兴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乡村振兴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二是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同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完善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确保直达资金“一竿子插到底”,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乡村振兴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四是统筹各类资金资产。将乡村振兴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

第三,用活税收政策,增强产业发展引导力。一是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在落实好现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特色经济还普遍较小的特点,宣传引导农村实体经济用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刚刚起步的实体经济先活下来,再逐步发展壮大。通过宣传引导,帮助那些有助于农民就业、农村富裕的实体企业用好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让利给农民,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二是向上争取更多实用性政策。针对已到期又有必要继续延续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和为农户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针对一些农业产业化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巨大、回收期长等特点,向上争取对这类项目税收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前期投入压力和降低运营成本。针对当前农产品保鲜、物流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向上争取对农产品冷链企业和鲜果、水产品等农产品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便于为农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企业降本增效。针对农民购买农业机具未能充分享受到国家扶持政策的实际情况,向上争取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由减免农机销售企业税收改为由财政退补农民购买农机所负担税费。三是提升税务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一方面,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让广大农民特别是经营者知法、懂法、用法,增强税收法规意识,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针对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经济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进一步梳理现有税收政策,研究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各要素向农村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科技下乡、智慧农业、完善农村产业链、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推动实现农民有收入、企业有利润、资本有收益、政府有税收的良性循环。

第四,强化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一是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乡村振兴资金的各项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二是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的绩效管理。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乡村振兴投入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引导约束。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一是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二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要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三是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但凡出台涉及到乡村振兴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地方政府中长期乡村振兴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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