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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制定参考

时间:2023-03-16 10:30:08 来源:网友投稿

  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制定参考

  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实行充分协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委员都有平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以下是为大家推荐的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制定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制定参考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实行充分协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委员都有平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干部设置、职责、任免等重要人事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需要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提交议题的部室或单位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工部审查,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审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沟通,达成初步一致后,方可逐级提交。

  (二)呈报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议题应明确汇报人和列席人。

  (三)会议材料由提交议题部室或单位按规定要求印制,随议题送政工部审查,并由政工部分发至每位参会和列席人员。

  (四)会议由政工部安排并负责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事项。

  (五)凡未按报批程序办理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与会党委委员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增加或删减议题。

  四、议事决策规则

  (一)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政工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团委书记也需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由呈报议题部室和单位提出,经政工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除无表决权外,其它权利与出席人员相同。

  (三)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政工部。

  (四)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在讨论重大问题因故缺席时,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或委托的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对议题的讨论意见可用书面的形式表达,会后及时通报情况。

  (五)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通过。在表决的形式上,既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采取举手和口头通过的方式。

  (六)出席和列席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的人员,应遵守政治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文件的审批、印发、归档

  (一)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由政工部部长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履行相关签字职责。

  (二)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签发。

  (三)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批复文件由办公室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会议决定和决议的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

  (一)集团公司党委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按会议要求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应公布的要及时公布。

  (二)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

  (三)纪委负责对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

  (四)承办部室和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党委会精神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

  (五)政工部应定期对集团公司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制定参考二

  一、主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

  (一)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二)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

  (三)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

  (四)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通知。党支部拟发会议通知,提前将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通知所在支部的每名党员领导干部。

  (二)请假。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须向党支部请假并报告具体事由,党支部做好请假记录。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持人要宣布党员到会情况和会议着重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由专人领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不到会不遵守会场纪律的提醒。

  1.违反会议纪律提醒。对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守时、搞应付,或以领导者自居,没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学习讨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提醒,是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谈话提醒。

  2.未参加组织生活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一个季度未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及时书面提醒。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评提醒,是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批评提醒,并督促其“补课”。党员领导干部因未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被批评提醒的,个人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提醒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五)单位自查。各单位党组织年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六)公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由所在党支部于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1次。

  公布内容包括: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明细、领导干部参加情况、未能参加的具体事由等。

  (七)上级党组织督查。上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内容进行总体评分。

  (八)督促整改。对未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或开展组织生活时没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没有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的党支部,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

  (九)做好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保持集团公司各企业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结合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实际,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分级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问题转化,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

  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六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本单位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畅通信访渠道。

  第八条 建立领导接待、约访和下访日制度,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组织约访或者下访。

  集团公司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1次,所属各单位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2次。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和回报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联通xx省信访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网上办信流程,定期登录和有效利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紧急情况以及信访突发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信访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建设,经常性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建立信访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各单位应于半年、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正式报送半年和全年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对信访的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受理通知书、答复意见、报告等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反映事实、投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信访部门对电话或口头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群众来信,实行集中登记、及时分办。其他部门收到应由本单位处理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交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分办。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以及信访人逐级走访的流程等信息,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本单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多人集中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待信访人,按要求及时派人参与接谈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接访接谈时应文明有礼、回应有据。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依法予以解答;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信访人到相关单位反映。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信访人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严重影响本单位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况的,应会同保卫工作部门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及时登记分类,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受理意见,需要转送或交办的要及时处理。信访事项重大、复杂的,应当会商纪检监察、法律事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征求其意见。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发出相关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集团或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二)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三)本单位员工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四)检举、揭发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规范细致、积极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事项办理中,应当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提出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信访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可以合并处理。信访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复查。集团公司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委信访处请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以及上级信访部门。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信访答复意见进行形式审核,发现信访答复意见存在明显漏洞或不当之处的,指导承办部门调整、完善。

  第三十三条 集团信访工作部门应对重点信访事项加强督办,确保办理时限和核查质量。

  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对转送到下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诉求合法合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重视、不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九)其他影响信访事项办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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