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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层领导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7 11:50:08 来源:网友投稿

  2020企业中层领导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推动A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

  (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四)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

  (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根据总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确定;

  (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三)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

  (四)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设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坚持在职数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备中层领导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工作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党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副书记。

  党组织书记担任项目公司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决定,积极推进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二)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队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敢于斗争,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九条 担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科技、金融、文化、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正副职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正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人员的,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或同等规模企业相当职务层次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项目公司党支部书记的,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公开遴选、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领导人员的,按照公司党委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面向海外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国家、XX省、集团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注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对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人选,须调查个人诚信状况。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注重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中层领导人员可以从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集团系统、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现选拔,注重从中央企业、优秀地方国有企业、行业标杆企业交流引进,注意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考察选拔。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流程:

  (一)充分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出工作方案;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六条 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

  (一)公司主要领导成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集团党委已经研究决定或者集团党委组织部已经进行推荐考察,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等情况下,确需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

  (二)越级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

  (三)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

  (五)选拔任用公司总监级以上领导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外)、党委组织部部长、纪检室主任的;

  (六)除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换届、重组整合等情形外,一次集中调整中层领导人员数量较大(超过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人员职数15%)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不含退休、军转、挂职等任免情形);

  (七)破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

  (八)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九)领导干部近亲属在公司系统提拔任用的;

  (十)中层领导人员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一)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应当在动议前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第五项至第十一项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在分析研判和动议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公司党委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二)公司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公司党委组织部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等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四)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公司党委组织部、纪检室对人选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

  (六)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沟通酝酿后,公司党委组织部就有关情况与职位分管领导沟通意见。

  (八)需要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及时上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对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人数少的项目公司(原则上企业人数在50人以下)中,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在公司总部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时,参加范围一般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员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在项目公司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时,参加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员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组织,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谈话调研推荐;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相关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公司总部或者人选所在项目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民主推荐结果可与项目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

  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由公司系统内部产生的,民主推荐后,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所在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取内部推选以外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经过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二)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个别谈话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行政处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一)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公司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选拔任用方式、不同岗位考察人选,制订考察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对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上述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参照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4)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同时,请考察人选核对相关信息,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5)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业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三)考察还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就人选情况注重听取公司总部或者所在项目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等意见。

  (2)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选所在党组织对考察对象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纪律检查委员签字。

  (4)及时调查核实清楚考察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和发现的问题线索。

  (5)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应当进行全面考察了解,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对于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或者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同时,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2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进一步使用情形的,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

  (一)项目公司总经理平级转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的;

  (二)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平级转任党组织副书记的;

  (三)企业因并购、接收、管理关系调整等原因列入公司所属项目公司管理,其原企业正副职纳入公司党委管理的;

  (四)因企业重组、托管等原因不再列入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正副职,重新担任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正副职的;

  (五)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察、听取意见情况,公司党委组织部就中层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建议提交党委会议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由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按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或者推荐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工作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党委委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的相关事项情况说明;

  (二)讨论审议。与会党委委员对拟任免或者推荐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党委委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委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意见;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公司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和计票人需在计票报告单上签字,并实行公务回避;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对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等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对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拟任人选,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或者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等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比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合适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免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廉洁从业要求。对到龄免职退休的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项目公司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1)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2)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3)纪检委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4)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5)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二)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四)公司选派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三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中的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服务支撑公司高质量创新发展为目标,加大力度、不断深化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形成制度规定。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破除唯职级、唯年龄、唯资历、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不良用人导向,持续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探索打破出资关系层级,综合考虑人选所在企业规模、效益,所在岗位复杂性、专业性以及行业影响等多种因素选人用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层领导人员队伍。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体现分类分层、岗位职责特点的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强党建、抓改革、促发展、重实绩导向,引导中层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总部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分类绩效考核。根据项目公司在公司内的战略定位、发展阶段、发展重点、发展要求的不同,合理划分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类型,科学确定各项目公司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般结合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会进行。

  (三)推进项目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加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推动企业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履行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职责,以及完成国有资本经营绩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考核。

  (四)对项目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重点考核项目公司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律检查委员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实行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纪律检查委员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企业特点,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中层领导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实行与中层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层领导人员薪酬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关心关爱,主动了解中层领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应当确保中层领导人员享受带薪休假、体检等权益。

  第四十二条 坚持有为才有位,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人员,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领导人员,不回避问题迎难而上、谋实招、干实事、有实绩的领导人员,应当大胆选拔使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四十三条 对在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落实集团“创新+”战略、服务我省XX建设、国家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完成公司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加大优秀典型选树力度,积极宣传中层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抓常、抓细、抓长,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中层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应当与中层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中层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领导人员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项目公司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党员中层领导人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中层领导人员讲党课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经报备不得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向公司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按照有关规定,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等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工作所在地按规定事先向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发挥工会的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中层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项目公司应当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公司的党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系统以及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系统兼职的,由公司党委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公司党委审批,报集团备案。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不得安排照顾性、任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或者考察性出国(境),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

  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五十八条 对中层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被问责处分影响期满的中层领导人员,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对待。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政治、廉洁方面的原因;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前者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由公司纪检室、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培养锻炼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引导中层领导人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习贯彻维护党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牢记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引导领导人员围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着眼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影响力,着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带头践行公司优秀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三会一课”、在线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中层领导人员在线学习完成情况纳入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学习任务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领导人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社会化培训,必须向公司党委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中层领导人员严禁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六十五条 推进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公司总部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之间进行。

  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有计划地选派中层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依托驻外企业(机构)和境外项目,加强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锻炼;依托集团干部挂职工作等途径,多渠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培养锻炼。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优秀年轻领导人员人才库和履职业绩档案,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第八章 退 出

  第六十七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第六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其在公司系统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休手续(以下简称“到龄免职未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健康、个人申请离职学习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月以上的,其职务任免和工作岗位调整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比较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廉洁自律规范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一)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十二)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或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2年排名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且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七十三条 严格中层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中层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兼职,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

  (四)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七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央、XX省、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托管后,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因私出国(境)管理,以及在被托管企业范围内调整岗位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项目公司备案职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项目公司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承担。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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