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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1-16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3篇(完整文档)

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和居民收入*均增长水*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收费工作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树立教育更好的形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学校规范收费工作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德育综合处主任、会计、出纳担任。

  2.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

  1.在文件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代办项目。

  2.在向学生收取确定的代办服务性项目前必须首先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形成会议记录,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报区教育局备案,程序合法。

  3.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其中学生午餐、课外教育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学生校服按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单位,供给单位确定后,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5.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7.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9.学生午餐费用按规定按月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应按月及时结算。学生病事假应及时请假与销假,费用从请假的次日起按实际天数清算。

  10.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执行校服的双重检测等相关规定。

  11.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规范收费行为

  1.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一分钱。

  2.严格执行市教委等部门的规定,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购教辅材料。学校不允许任何书店在学校内设摊推销课外读物。

  3.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观看电影费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4.小学阶段学生参加的写字等级考试,学校根据区等级考试办公室的要求执行,不向学生收费。学校不擅自组织任何项目的考级,也不代办服务任何项目的考级。

  5.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任何人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

  6.学校任何人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7.学校和任何部门严禁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8.学校任何人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

  9.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10.学校和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严禁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任课。

  五、监督监察

  1.成立学校收费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任组长,组员由学校工会*、支部纪检委员、学校家委会主任、工会执委、家长代表组成。

  2.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重视群众的*举报,认真对待,积极回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规范收费工作自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责任追究

  1.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2.学校发生收费违规现象,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学校条线部门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视问题严重程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部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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