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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保证人) | 柏士法商律师

时间:2022-11-23 18: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担保类-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保证人) | 柏士法商律师

合同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限额,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限额

2.1 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乙方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以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上述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2.2 以上最高限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体含义如下: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债务,乙方均提供相应担保。

2.3 在上述约定期间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4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五条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出借人清偿相应债务。

第六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6.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6.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6.3 对于主合同项下每笔业务,债权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分笔主张权利也可以一并主张权利,债权人拥有选择权。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1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7.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7.4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7.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7.6 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7.8 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展期等)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9 依照本合同,如需要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7.10 无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在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放弃在甲方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甲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7.11 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对于乙方的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

(3)乙方发生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5)在债务人未还清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9.1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9.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电子邮箱

10.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10.1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公告催收

对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12.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2.3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2.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5 其他约定事项: 。

12.6 特别声明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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