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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1篇)

时间:2022-11-21 14: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1篇)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三典型题例解析1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理解正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已经跨越了社会主义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经济政治文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1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1篇)

篇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三典型题例解析1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理解正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已经跨越了社会主义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我国是人口大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全面小康社会将是一个非常平衡协调发展的社会321世纪中国发展三步曲

  一、热点材料回放

  2013年中考时政热点专题: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1、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2013年2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3、在2012年11月21日召开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说,“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4、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5、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6、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10、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以为人民谋利,使政府取信于民,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有国家主人翁意识,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以事实为依据,有正确的善恶是非观念、掌握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方法。11、改革是一场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包括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本质是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2、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经济组织失去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典型题例解析

  1、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理解正确的是(D)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已经跨越了社会主义阶段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③我国是人口大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④全面小康社会,将是一个非常平衡协调发展的社会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因为(B)①目前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②反映了经济快速发展后,致富的老百姓更没有安全感了③说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1世纪中国发展“三步曲”:第一步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步,构建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第三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下符合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是(A)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②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④人民生活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共同理想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4、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下列描述不合理的是(D)A.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B.人民生活将更加幸福美好C.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将进一步显示D.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5、我国目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为此,我们应该(D)①坚持改革开放②大力发展生产力③鼓励人们不消费或少消费④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6、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强调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体现了(A)A.可持续发展战略B.科教兴国战略C.人才强国战略D.西部大开发战略7、“解决当前很多现实问题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开放”。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C)A.改革开放是我国现阶段的中心工作B.改革完善和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给我国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C.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D.改革开放能使我国迅速赶超发达国家8、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D)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D.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9、在2270名中共十八大代表中,有4名大学生村官和26名农民工代表,他们代表全国2.1亿农民工为党的十八大建言献策。农民工党代表的出现,充分说明在我国(A)A.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B.农民工直接管理国家C.中共十八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D.全国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10、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样做(C)①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②可以消除城乡差别③有利于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1

  二、热点与教材的链接

  1、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4、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依法有序地参与选举,既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最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重要途径。6、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重要保障。7、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8、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又是一切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尊严。9、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并保障公民权利,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实行依法治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②④11、下列有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①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②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③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④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A.①②③B.①③④B.①②④D.②③④12、安徽省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召集水利、规划建设等各方面专家多次进行论证,先后收到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这说明(D)①当地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②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③公民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④我国公民依法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13、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通过网络搜集社情民意,利用电子邮件、博客、微博等渠道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对两会的看法,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这(C)A.表明公民可以直接决定国家大事B.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途径C.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D.说明网络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最佳平台14、(1)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怎样理解?(2)为了当好国家小主人,你准备通过哪些途径或方式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你觉得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答、(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有利于发挥其国家主人翁精神,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途径:打电话、写信、网上发帖、发送电子邮件、网上在线交流等。注意问题: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有序地参政议政等。15、材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材料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材料一告诉了我们什么?(2)结合材料一、材料二,谈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什么要深化改革开放?(3)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请你谈谈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些什么?(4)请你从改革的角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献计献策。答.(1)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党和政府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大力推进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工程等。(2)①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②才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民族文化素质。③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④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⑤才能实现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3)①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③在对外开放中既要敞开国门,又要维护自身安全;既要借鉴、吸收一切先进的东西,又要摒弃一切腐朽的东西。④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4)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③深化文化体制等各方面体制的改革,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6、某校九年级(2班同学在看了有关十八大报告的新闻后,决定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题开展一次实践探究活动。现请你参与其中共同完成以下问题:(1)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应坚持哪些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2)假如你是你所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地区在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应采取哪些重大举措?(3)为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青少年应该怎么做?答、(1)基本国策: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2)尊重人才,大力发展科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3)要树立远大志向,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2

  历史使命。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主要“特”在哪些方面?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答、(1)首先就特在这是一条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就特在走出了一条既遵循民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本国国情,以本国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道路,是一条切实可行、有效建设民主的道路。还特在建立和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这条道路,就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这条道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和保持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我国人民是如何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学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答、(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分别行使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权力。(2)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宣传法律;自觉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认真学法、知法、守法,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20、“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为什么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青少年学生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应注意什么?答、(1)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公民行使监督的途径:①向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情况。②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提出批评建议或反映情况。③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反映情况。(3)对于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方式正确行使。①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②投诉或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21、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开辟“直通车”,邀请党的十八大代表与网民面对面的交流,此举有何重要意义?答、①为广大网民表述诉求、传达民意、建言献策提供一个迅速快捷的平台。②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充分有效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③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科学执政、民主决策。④有利于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公平。22、在现阶段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重大意义?答、①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②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健康有序地进行。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④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热情,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等。2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什么重要意义?答、(1)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3)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4)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6)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2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有何重要意义?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青少年应该怎么做?答、①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③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⑤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⑥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要等。①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考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篇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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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至上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精神主线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的涵义;法治理念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政治背景和深远意义。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①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②之意,即“法律的统治”。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那么,什么是法治理念呢?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二、法律至上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统一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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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

  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

  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该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

  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

  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

  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

  的认识和把握。法律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

  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

  是,执法者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

  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

  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而法律至上观则是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始终的精神主线,两者相辅相成,和谐统一。(一)

  法律至上

  观与依法治国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

  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一定义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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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法律至上,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实质:一方面,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有坚持法律至上,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据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二)法律至上观与执法为民法是人民意志、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是形式,人民利益至上是内容。我国的法律,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其内容是反映了人民的长远、整体利益,是为了维护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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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的。法律只是反映人民利益的一种形式。尊重法律,便是尊重人民利益;维护法律,便是维护人民利益;亵渎法律,便是亵渎人民利益;损害法律,便是损害人民利益。对此,董必武同志指出:“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意志。列宁在论到签署土地社会化法令时曾指出:‘大多数人的意志,对我们来说,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列宁这段话,对我们有极深刻的教育意义。”③因此,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便是树立了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一个践踏法律的人,是从来不会把人民利益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上的。(三)法律至上观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普世价值,柏拉图认为,当每个人都从事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并且所有社会职能都得到最好发挥时,社会就是合乎正义的。但是在社会阶层急剧分化,利益诉求出现差异甚至对立时,要兼顾各个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利益,要实现各个社会成员的意志和权利,就只能通过民主政治来表达。民主是政治的归宿。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必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没有民主,没有自主参与、自主管理,没有民意的表达渠道,就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无法激发社会的活力。法制是民主政治的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和法治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公共意志必须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任何民主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提供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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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可靠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同时,维护法律尊严,坚守法律至上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说,法律是支撑起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扎实底座,只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公平正义的雕塑才能屹立不倒。

篇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万能模板(一)

  【模板一:和2009年相同】【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题目】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是三个统一的,要求你从法理学的某个角度,来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对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问题】从A与B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

  【模板一:和2009年相同】

  【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

  【题目】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是三个统一的,要求你从法理学的某个角度,来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对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问题】

  从A与B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参考模板一】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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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说联系】A和B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B有重大的影响,B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B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B有保障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B的发展的好坏。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影响,从而影响了B的发展。

  【抄材料】(略)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提高A……;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B……;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A……;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B……;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A和B的重要指导力!

  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万能模板(二)

  【模板二:根据2010年大纲要求的新模式】【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题目】材料至少两个,一个是领导人讲话,一个是立法或行政或司法的情况。熟悉并能够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

  【模板二:根据2010年大纲要求的新模式】

  【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

  【题目】

  材料至少两个,一个是领导人讲话,一个是立法或行政或司法的情况。熟悉并能够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从而到达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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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基本要求谈谈你的认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模板二】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析案例一:当材料是立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内涵是

  (1)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首要任务。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结合材料,……

  (2)法制完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结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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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结合材料,……

  (4)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结合材料,……

  【析案例二:当材料是执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基本内涵是: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结合材料,……

  (2)保障人权。结合材料,……

  (3)文明执法。结合材料,……

  【析案例三:当材料是司法】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其基本内涵是: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结合材料,……

  (2)合法合理。结合材料,……

  (3)程序正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结合材料,……

  (4)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结合材料,……

  【抄评论】(略)

  【喊口号】综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如案例中的……坚持依法行政: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分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如案例中的……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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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案例中的……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等,如案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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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一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简答题)的概念还有相关的知识点。论述题万能用句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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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⑵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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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八、法治的制度要求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九、法治的思想条件⑴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⑵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⑶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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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⑷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十、法与道德⑴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⑵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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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⑵行政合理原则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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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⑶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①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十六、关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不足而出现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⑵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十七、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更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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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十八、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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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十九、私有财产的问题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十、信赖保护原则⑴信赖保护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受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的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的理论依据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⑶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受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受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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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受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受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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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基本特征

  鲜明的政治性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舍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

  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

  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

  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正是因为执法为民理念对于政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面深刻理解执法为民内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工作要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要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各地实际,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政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工作路线。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要通过各种形式、采用各种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而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法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因此,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要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要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乱作为现象;要有效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现象;要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政法干警进行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秉公执法。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

  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二要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实现公正。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篇五: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

  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两个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两个水乳交融、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中国由于人治传统和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和风俗是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对于法律问题,一些领导还习惯于采取“批示”或“打招呼”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不能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对自己“重权力、轻制约”、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这种以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上占据一定的位置,公民意识的不到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普遍缺失,都反映了整个社会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还未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因此,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是几个五年普法或者颁布几部法律就能实现,而是要靠数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领导首先要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常言道:领导是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也是如此,领导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作用。只有领导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会真正重视法治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领导的法治理念不能仅喊在口头,写在纸上,一到处理具体事情和问题,就把法治放在一边。否则,法治建设很难真正落实,法治建设也仅是一句口号而已。在目前的法治建设中,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不良现象。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关键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那么领导该从哪些方面来树立法治意识呢?本人以为要树立以下三个意识:一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国。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领导要树立法治理念,也就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法律的监督的理念。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二是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要素。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

  殊历史时期,同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受到冲击,并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上访群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必须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自身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侵犯,必须通过制度来予以保护。三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或多或少地与我们政府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是有关系的,因此,领导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功能。带头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把工作做好。二、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推进依法治理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法规本身仍需执行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对与上位法完全冲突或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止,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公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

  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其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相对如何引导公民用法来说难度要大得多,而市政法委自2006年起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的“证据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对社会公众宣传证据意识,宣传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形式、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等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程序公正与法律真实的重要意义,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正确看待证据并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篇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6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七)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文/李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个重要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为维护法律权威指明了根本途径,同时也明确了要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的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在普法教育中,要使人们明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和期待,给公民带来更多的好处,使更多的人珍视和尊崇法治,从而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一种公共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切身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和作用,从而使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并使之逐渐固化为自觉的国民意识。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惩处力度。保持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威慑力,能够促使人们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并在这种敬畏中日益强化法律至上意识,使自觉依法办事逐渐成为一种行为习惯。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努力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在整个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使法治真正融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因此,对公民普法应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即不弃权;对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普法应以树立严格依法行政意识为重点,即不越权。

  把领导干部信法尊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精神的关键

  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用领导干部带头信法尊法守法来带动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形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带头信法尊法守法,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依法办事,是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重要带动力量,“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领导干部不信法尊法守法,甚至严重违法,将会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所以,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作尊法的模范;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作学法的模范;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作守法的模范;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作用法的模范。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要学习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产生是广泛民主的结果,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在价值选择上,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自宪法产生以来,依宪治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权力源于宪法,是通过宪法而获得的,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行使的方式等都要寻找宪法的依据,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基于对宪法权威的信仰而形成的宪法共识是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基础,是全民守法这一外化形式的精神根源。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还要学习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要把学习宪法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探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网络学法、定期进行网上测试等学法形式,实现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化、经常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情况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必须从每一个人的青少年时代开始就打下牢固基础。《决定》明确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今后要加快推进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相关制度建设,重点是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努力在所有课程教学和有关学习活动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内容,优化教师队伍配置,整合课程活动资源,强化相应经费保障,健全考核督导环节,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帮助和指导青少年正确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培养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

篇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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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心得体会

  党的xx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精神动力、社会基础、文化氛围的深刻阐述,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在精神层面上的反映,体现着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基本原则、理性思考和价值取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夯实制度基础,而且要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认同。

  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统领性要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xx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闪光点。2019年12月4日,xx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深刻论述了宪法的至上地位,强调宪法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共同遵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性文件,它既规范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民生活紧密相关,宪法实施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所规定的权利内容逐步走向具体化、程序化。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将宪法精神、宪法规定贯穿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和目的。宪法既宣告了公民权利,又严格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宪法观念只有深入到公民心中,宪法实施才能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努力。宪法至上,不只是确立一种法治理想,更重要的是付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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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实践。只有坚定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才能消除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留下的影响,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从根本上防止“文革”悲剧不再重演。社会生活是宪法的基础。弘扬宪法精神,必须大力构建宪法文化。宪法蕴含着高度的政治理性、深厚的人文精神和精致的法律技艺,宪法精神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和社会生活之中。

  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人权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反映着人的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马克思认为人权在人的解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产阶级“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1949年建国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2019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态度,使人权事业有了宪法保障。xx多次强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019年7月23日,xx在武汉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人权既是执政态度,又是发展目标,是国家理性的体现,也是良法善治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出发点。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基础、发展水平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文化特征不同,决定了人权保障的模式、水平和评判标准的不同。我们既要积极与世界文明接轨,又要对西方人权观的虚假性、抽象性、片面性以及极端个人主义、人权普世主义进行批判。人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各种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孤立和分割。要把人权保障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下来审视,将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权保障体现到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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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方面,保证人权的广泛性、平等性,促进公民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精神权利、生态权利的全面保障,人权理论、人权政策与人权法治、人权实践共同发展。

  约束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性要素。现代法治的本质是治权,这是基础权力的扩张本性作出的理性选择和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法定程序,接受人民监督。马克思说:“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说,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以“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监督约束权力是xx治国理政论述中最严厉的要求。他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象地譬喻:“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既是反腐化的需要,也是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整合权力资源、优化权力格局、有效监督权力的过程。传统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必须要法治智慧和国家理性来推动权力技术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构建更加协调的新型权力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市场的有效性,提高政府效能,离不开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构建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力文化,让权力者时时刻刻以正义、阳光之心谨慎使用权力,消除权力异化的潜规则。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法治文化是法治对人的观念、心理、行为影响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在文化形态上的呈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树立法治权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重要前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强化了全社会的法治共识。xx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一要求,是对法治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和深化,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没有生动丰富、有效有益的法治教育,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生活方式,提升公民的法治能力和法治素养,更谈不上树立法治信仰、张扬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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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激发全社会的法治理性、法治热情和法治动力,使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和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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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

  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法治的字面意义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

  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到合理配置。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因此,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二、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在动力。没有法治那念沙;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容构成。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一、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现代国家里,政治首先就是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只有通过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社会主义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二、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三、科学性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一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四、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二)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的法治思想是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容。法治思想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主义宪政的实质与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特别强调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含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三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重要容;

篇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另外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之间关系时还有一个重要的主题这就是营业自由和交易安全是以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为前提的正是法治主义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具有形式理性的规范体系和客观公正的审判制度为市场提供了可以计算和预测的条件

  江平、季卫东:现代法治的精神

  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权利

  司会

  “法治国家”、“市民社会”等概念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以2009年开始中国提前介入全球治理的新时代为背景,从中国与世界对话的角度来看,结合具体的国家制度,还有超越国界的市民互动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法治”、“法治国家”这些概念?

  江平

  我觉得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国家概念是从西方传播而来的,因为我们儒家社会中没

  有现在所讲的法治国家,所谓的法家里面体现出的思想也不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国家的思想。如何理解法治国家概念,是应该跟市民社会紧密联系的,因为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或者是灵魂。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市民社会里,才能产生出法治精神。我理解的法治国家应当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个是社会自治的思想,也即国家要尽量减少干预或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第二个要素就是民营经济。如果我们现在还是国家垄断、国营企业垄断,也就谈不上市民社会了。市民社会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民营经济作为依托,也就叫做经济的多元化,不能只有一种所有制经济,而必须是多元的。第三个要素,我觉得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必须要求的,那就是要有一个比较强大的中产阶级,也即贫富不要太悬殊,社会整体比较公正。中国从现在情况来看,这三个前提条件都不存在,或者说不很充分。首先,国家干预在当下一段时间内又加强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更加明显,包括对于山西一些民营企业的干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杠杆的作用就非常明显。其次,在现在看来,民营经济似乎也是呈现倒退的趋势,因为许多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明显的挫折。虽然国家政策没有改变,但是实际上的做法使人感觉到,民营企业家自身也感觉到,现在的经济环境是越来越差;至于有一个强大的或者比较有力量的中产阶级,我觉得在中国是远远没有实现的,因为我们的社会两极分化还相当严重,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这个趋势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遏制。所以,总的来说,市民社会和法治国家之间应该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法治国家是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没有充分变化的时候,上层建筑的一些目标和要求就很难完全实现。

  季卫东

  江老师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概念的表述非常到位。因为在一个市民社会比较成熟

  的地方,政府不仅要求一般民众守法,而且自己也率先严格遵循法律和执行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容许“法自上而犯之”,这才是现代法治秩序的真谛。当然,所有市民也都必须具备守法精神。在一定意义上,法的支配意味着法律君临全国――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所有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除此之外,现代法治国家还特别注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协调,尽量达到多数派与少数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均衡,在制度上都是地位平等的、他们的表达和利益诉求作为权利得到保障。(江平教授插话:包括中产阶级参与政治!)对,对,这里很重要的是市民参与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参与立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达成具有强制力的共识。其前提是以社会契约来缔结法律共同体的思想。用卢梭的话来说,在承认的基础上实现“对国家的自发服从”。另一方面,少数或者个人的异议也应得到尊重,可以通过司法渠道寻求救济。为了保证这一点,需要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需要提高执行和运用法律的透明度,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公平。法治可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有的更强调成文规则,因而是立法本位的,与民主政治生活密切相连;有的更强调审判机构,因而是司法本位的,与个人自由保障的理念密切相连;有的更强调治理效率,因而是行政本位的,与再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倾向密切相连。但无论如何,基于保障个人自由的理念,基于市民社会自治的需要,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束缚,这是任何一种制度设计的共同的前提。

  关于法治国家的构想与不同类型的科层制

  司会

  刚才江老师提到,中国社会尤其是儒家文化的语境并没有法治国家的传统。但在源

  远流长的中华法律思想和制度中,法家等提出的法治思想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法家式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观念之间存在什么样的相同之处以及不同?

  江平

  我觉得我们所讲的法家的思想,有两个重要的基础。一是法家学说是作为管理社会

  的模式或者形态出现的,采取的是官方立场。对于法治的理解,究竟是站在国家层面还是站在社会层面,其内容、其结论势必有所区别。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官员与市民,他们之间对法治的理解肯定是很不一样的。法家的法治思想都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谈问题,不管权术势也好,严刑峻罚也好,都是如此。二是法家学说采取了极端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只谈赏罚,不谈更高尚的价值追求,不注重制度的反思理性。这样的偏颇在今天依然存在。我们一直只采用“法制”的说法,就反映了极端实证主义法学观的影响。为什么忌讳“法治”这个表述?现在我们提出法治的口号,其中已经包含了一种理念上的变化。因为“法治”的概念内容必然包含人权的思想、民主的思想、自由的思想等等。这是过去所没有的,也是法家式法治思想所没有的。法律制度可以有好坏的区别,也就是说有善法和恶法的区别,要排除恶法就要树立一个更高层次的价值规范。当我们使用“法治国家”这个词的时候,我觉得我们指的是一种理念,是要建立一个好的法律体系、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家。但法家的思想却没有这样的法治理念,只是在专制社会中追求一种更有效的治国工具而已。

  季卫东

  这里涉及rulebylaw与ruleoflaw之间的差异。法家学说仅仅从统治者的工具

  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本质。但现代法治国家的观念则把法律看成基于市民社会的共识的一种妥当的结构,于是有宪政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法律也被认为是市民之间形成和维护那种有序化自由或者公平关系的度量衡,以明确的权利为基本尺度。法律还被认为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博弈和妥协的前提条件,或者在陌生人社会中确立信赖的基础,因而它必须首尾一贯,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那么这两种不同的法治观之间,是否存在对话、沟通乃至转化的契机呢?也就是说,在法家式的法治思想里,能不能找到某些与现代法治思想灵犀相通的对接点。我想到的是科层制,是官僚国家的法制化倾向。在西欧和日本,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构是在从封建制到科层制或者说官僚机构的变化过程中实现的。在这里,国家很容易被理解为权力的独占者以及“公民”集体行使权力进行政治决策和执行决策的机构。这是一种中立的、形式化的国家观。在马克斯·韦伯的理论框架里,形式合理化的行政程序就是法治国家运作的基本形态。当然,英美的思想状况和制度演变的路径有所不同。例如戴维·休谟更强调历史传承在国家正统性中的意义,埃德蒙·伯克甚至提倡善治的“世袭原理”。在制度层面,遵循先例机制起了主导作用,审判权成为法治国家运作的轴心。但是,从把握中国的角度来看,欧洲大陆的科层制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值得注意。马克斯·韦伯主要从科层制的视角来考察法治国家。他认为,官僚机构的运作离不开法律规则,所以官僚国家的法制化具有必然性。但是,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法律体系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影响到官僚国家的效率和正当性,也影响到产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韦伯是把形式合理性作为评价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的。在他看来,中国虽然早就存在官僚机构,但受到父权家长制的影响,始终停留在实质性的、非理性的阶段,未能发展出一套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和审判制度,也就无所谓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可言。但毕竟法制的现代化是从打破封建制的身份枷锁、建立具有阶层流动性的官僚机构开始的,中国特殊的问题状况仍然是非常值得琢磨的。关于法治国家与科层制的关系,请问江老师有什么高见?“英国问题”、“中国问题”以及职业法律家群体

  江平

  你说的官僚机构,应该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马克思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曾经对这个

  问题作过深入的分析。我记得我在苏联学习的时候,当时提到“打碎国家机器”的问题,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大陆法国家存在强大的旧的国家机器,所以革命必须把旧的国家机器打碎才能建立新的国

  家。恩格斯曾经有一个论断,是把英美国家排除在外的。他认为在英美国家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官僚体系,因此可以作为例外,不打碎既有的国家机器。但是后来恩格斯的谈话又有所变化了,说英美也不例外了。这说明他在考虑不同国家的社会变迁时,注意到了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是采取同样的模式这一情况。

  季卫东

  江老师刚才提到的这个“英国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视角。从英国问题入手,我

  们可以看到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的命题是有局限性的,对法治国家的结构、功能以及涵意也会有新的认识。除了“英国问题”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个“中国问题”。从生产关系来看,中国具备产生资本主义体制的温床,但结果却并非如此,为什么?这是韦伯之问。从社会结构上来看,中国具备树立法治国家的客观条件,但结果却并非如此,为什么?这是罗伯特·昂格尔之问。这就是具有世界性历史意义的中国问题。在我看来,中国问题的最有趣之处是经验的自反性。例如中国的官僚机构看起来很强权,其实却很脆弱;看起来是等级森严的,其实却网络纵横;看起来以强制为特征,其实却建立在具体的交换或契约关系之上,而合意与强制的界线又是流动的、变异的,似乎一切总是处在自相矛盾之中。回到科层制上来说,中国的确存在一个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机构,但在皇权至上的逻辑支配下,这个官僚机构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则来运作的,也不断被任意打碎和重构。正如法国哲学家于连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治理重视“势”,强调“无形”的技艺。法家式的法治思想,充满了权术势的诡道和辩证法。所谓“无形”的势,就是不给你一个定型的东西,不给你一套明确的规则,一切委诸临机应变的裁量权。与按部就班、循名责实的行政逻辑不同,“无形”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结果取决于博弈、妥协以及政策性判断。“无形”也意味着规则和标准是可变的,因此不可能有一以贯之的法律应用,规范本身也往往呈现出多元的动态。在这样的状况下,靠什么来一锤定音,靠什么来维护秩序的统一性?回答只能是至高无上、天威难测的皇权。用卡尔·施密特的术语来表达,就是主权者的决断。通过“无形”这种不断政治化的过程,皇权可以排除科层制的阻碍,一竿子插到基层,以直接贯彻自己的意志,同时也可以避免官僚机构的僵化。但是,这样一来国家不可能是中立的、形式化的,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势必充满了主观任意性。韦伯虽然意识到官僚机构加强实质性判断的趋势,但依然希望用有形的、形式理性的规则来制约政府,防止裁量权被滥用。为此,他特别强调法治秩序担纲者,即职业法律家集团、特别是律师的作用。这表明,在西欧国家,不管官僚机构是否强大,在它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载体,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这就是律师以及整个职业法律家集团,他们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解释共同体;他们具有相对于官僚机构的独立性,但又通过解释共同体来确保法律应用的统一性、连贯性。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英国问题”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为职业法律家集团的思维方式和解释共同体的论证性对话还是可以具有形式理性的。但“中国问题”却化解不了。当今中国社会结构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及其影响

  司会

  刚才两位教授都谈到了法治理念以及体现这一理念的制度,还有制度运作中的

  “人”的因素以及不同模式。由此我们回到中国问题上来看。中国在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这一变化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把法治国家纳入正式话语体系的改宪内容,应该如何评价其影响?

  江平

  我觉得,依法治国的入宪意味着法治已经由一种制度升华为一种理念。当然,实际

  情况如何那是另一个话题了。从学者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或者更简单地说,这是将法治从阶级斗争的工具转换成一种国家理念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后来列宁走得更远,认为法律是专政的工具。一句话,法律就是工具,就是统治阶级取得和掌握政权的工具而已。其实我国古代的法家也是支持这一法律工具论。而在西方国家,法治其实包含很深刻的理念,代表着公平正义。虽然过去我们曾经批判西方提倡的公平正义理念是抽象的、不现实的,但现在我国法学的很多观点,包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目的等的认识,也都开始抛弃阶级斗争的因素,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理念。我觉得,这次改宪是法学发展的必然

  结果。“法治国家”这四个字写入宪法,意味着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季卫东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意识形态上、价值观念上发生了变化。实际上,这个变化

  是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就突显出来了。我想补充一下相关的社会背景。大概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开始发生一些实质性的变化,更加多元化了。因为市场化的改革导致社会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开始具备多元结构了,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是一个很深刻的变化。江老师刚才分析得非常好,他指出过去我们是讲阶级斗争的、强调铁板一块的阶级统治,这是国家意识形态。但是当一个社会又重新分化出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时候,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谐,就变成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改变国家意识形态,由过去的阶级斗争口号转向和谐社会口号,由过去的阶级统治转向强调国家的社会性超越于不同利益群体之上的客观公正的地位。这个转向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强调法治、强调国家的中立化、强调大家共同追寻某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则。当然,实际上做得怎么样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可能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但在理念上的确已经开始变化了。而且政府在1999年之后也采取了一系列实施举措,比如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强调法治政府等等。这表明理念在制度层面也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市场化背景下的国家与社会互动以及作为媒介的NGO

  司会

  从江老师刚才的阐述和季老师的补充,可以看到在1999年修宪过程中加入的“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是与1992年之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变化以及引起的社会变化应该是相关的。那么这个变化在当时到底是什么,怎么会进而促进了理念上的变化?江老师您从民法学者的角度来看,当时是发生了什么导致了宪法的条文会发生这样的变化?

  江平我觉得我们宪法的变化也好其他法律的变化也好,在今天的社会发展不能够完全看作是

  自上而下的,也不能看作是完全自下而上的,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如果我们认为完全是自上而下的,没有群众的一些呼求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光有群众的呼声,上面的决策不发生变动,那么中国也不可能有宪法或者法律的变化。所以,这两方面都必须纳入考虑范围,但存在一个何者为主的问题。在当前中国的形势下,我觉得还是自上而下为主。试想,民间是不能讨论修宪的,民间的观点都是被排斥在外的。我们这些搞法律研究的人都不能讨论宪法,这真是奇怪的现象,但事实就是这样,只能通过党代会的决议来讨论修改宪法。在这种情况下,自上而下还是最主要的。当然,也有些特例显现出自下而上的重要性。比如说广州的孙志刚案件,三个博士生向中央呼吁进行违宪审查。怎么能够把收容审查之类的行政规定作为合宪的制度来实行呢?所以我觉得,民间呼吁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现在,舆论包括网络舆论的力量、律师的作用、学者的呼吁都是很重要的。这次修改了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就与北大的几位法学教授强烈呼吁有关,由此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和强烈共鸣。

  季卫东我觉得,自下而上的变化从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就可以看出来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

  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开始变化,政府逐步减弱它对企业的控制、撤离市场,这是一个大的趋势。那么在政府撤离之后,公共服务、还有与之相应的权力真空由谁来填补呢?这是一个很现实的、无从回避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些民间组织的活跃、第三领域或者社会公共空间的扩张,本来是自然而然的趋势。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结果把很正常的现象也扭曲成了异常事态。可以看到,在有些时候,在有些地方,连与政府有着亲和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也遭到打压,连对中国渐进式社会转型很有助益的新生事物也遭到摧残。政治改革的软着陆需要预先准备缓冲装置,需要提供各种功能替代物,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准备,甚至把这类缓冲装置、替代物都见一个砸一个,那么当局就将缺乏回旋余地,社会矛盾只有采取极端化的方式来处理,改革和发展就会演变成硬着陆的结局。另外,审判机关也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影响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如果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为多数派而存在的,那么审判机关则是为少数派、个人以及弱者而存在的。个人或少数派通过独立审判的机制有可能把自己的诉求反映到国家规范里去,从而对整体或多数派主导的立法以及行政举措进行制衡、修改以及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程序构成自下而上的变革的杠杆,司法改革对于中国

  社会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还有最近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为个人动员法律、实施法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会促进诉讼活动,会通过个人提出侵权之诉的方式落实法律规定,进而限制滥用权力的行为。自上而下的变化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变革往往是在内外压力之下由上层启动的,或者下层运动因上层的介入而成功。由此可见,上层接受法治国家这样的改革性概念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我们应该作出这样的判断。从政治强人退出历史舞台到逐步强调集体领导的趋势,意味着按照规则进行博弈的潮流已经难以阻挡。这样的背景,使自上而下的改革更有条件进行。剩下的问题是如何把自上而下的变化与自下而上的变化结合起来,让两者互动。我觉得刚才江老师说得非常好,这不是某一方的片面要求,而是一个双方或多方互动的过程,如何激活这种互动过程是社会转型成功的关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心应该在“社会”

  司会

  再回到宪法的条文来看,宪法中所用的表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一般的讨论和论说

  中,我们也是这样使用这样的表述的。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一般意义上所称的法治国家是完全相同的,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的内容?

  江平

  我们在一些表述上,比如“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之前都冠以“社会主义”的限定,我

  觉得这是领导人在定性的时候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关于这个问题,我先从经济学界来说,前些年有四位经济学家获得了一个很高的经济学奖,是由香港方面提供的。我也参加了评奖。其中一个获得者是刘国光,一个获得者是吴敬琏,但他们二人的观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在这个颁奖会上,二人的发言很有意思:刘国光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指出我们所讲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吴敬琏的发言则只谈商品经济。这就是我们学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左派强调社会主义,另一派强调单纯的概念。今天我们讨论法治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一些比较左的学者讲我们要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跟西方国家有本质区别。而对于我们来讲,重点在于寻求法治国家的共性,没有共性何谈法治国家呢?!现在领导人所讲的社会主义特征,首先从浅层次来看就是重视国家的作用。比如市场经济离开了国家的干预就成了自由资本主义了,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了,国家的干预和调整是保证社会主义方向的最重要的途径。在法治国家问题也是如此,也是强调国家在法治国家中的强大的控制力,不至于改变了方向。其次,从更深层次来看,那就是党的领导了。我觉得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当然,党的领导作用并不是指党连个别的案件和问题都要管,不是指在具体工作领域中的党政不分的情形。像这样的一些问题都是使得我们的意识形态产生混乱的原因所在。

  季卫东

  从江老师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流行的社会主义概念强调的就是国家至上,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国家主义,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国家社会主义,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至少会引起很大的误解。那么真正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顾名思义可以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要强调的是社会而不是国家。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理解的社会主义。他们当年是在人的解放以及国家消亡的视野里提倡社会主义之路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人的解放、人道主义、人权,以社会的自治为理想目标。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如何在思想上拨乱反正,如何回到人性社会的初衷。“社会主义”就是要强调“社会”嘛,要不怎么以社会为主义?江老师开头提到的社会公平、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协调,实现分配的公正,就是要从社会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因而国家主要发挥一个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应该采取中立的、公正的立场。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的要求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个重点。那为什么会出现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却做着国家主义的事情的状况呢?因为斯大林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因为某种教条化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但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在慢慢变强,这就是“去意识形态化”和“去官僚化”。可以说“去意识形态化”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去官僚化”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意识形态消退的地方,公正的法律程序就成为社会共识的基础。反过来说,在法律程序健全的地方,意识形态的作用就会相对化。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过分强调政治意识形态就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结局。要知道,法治国家毕竟是以规范的普遍性、客观性、中立性、技术性、形式性等为特征,只有推行阶级统治的地方才会特别

  注重政治意识形态的同一性。当然,如果转而从社会的角度来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的涵意,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设想其实就很接近德国著名法学家赫曼·黑勒所设想的那种“社会法治国家”概念了。我觉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法治国家”之间是可以找到一些结合点的,当然需要解释性旋转。现代法治必须通过维护个人权利而维护社会稳定

  司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是宪法上的用语,但实际上可以从很多侧面来进行展开研究,关

  键是今后思路如何定位。换句话说,社会如何发展是不是可以通过对这个用语的解释来推动。接下来希望请教的问题是,目前,当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已经不再陌生的情况下,领导层面或者国家层面的理解与民间对它的理解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江老师,您的感受呢,比如在参与民法立法的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同人在用这个概念的时候会有一些差异吗?

  江平这两方面肯定是有差异的!国家层面所谓的法治,其立脚点更多在于稳定,保持社会的稳

  定,因为大家都遵守法制,在统一规则下进行活动,社会就趋于安定。所以我觉得领导的层面是这样理解的,而且实际上也是这么理解的,比如“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就能证明。包括我国的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过程中,都在强调稳定,只要不出乱子,只要社会上保持原有的秩序,就可以了。这是很重要的,但是从社会层面来理解法治,从民法角度、私法角度来看,我觉得更多的是保护私权。因为在我们过去的社会里,从来不讲究权利,计划经济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市场经济开放后,人们开始有了一些权利的意识了,这种意识有了就会膨胀。那么在这个时候,与自身相关的两种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种是物质上的权利,或者说生活是否有所改善、房子是否买得起的问题;另一种是精神上的权利,或者叫做更广泛意义上的人权。人们就会考虑,我这些权利究竟有多少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清楚的。我记得讨论《香港基本法》之时,宁波组的一名代表在阅读后立马提出问题:香港人拥有的权利我们是没有的,这就会产生受限制的感觉。在东欧国家,人们就普遍感受到生活的匮乏和权利的匮乏,在这种情况下,人必然就会产生相应的要求,希望法治是完善的,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当前我们这两个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给老百姓在经营上的自由,还有出版、言论、结社等自由。我觉得这点是不容忽视的。

  季卫东刚才江老师谈到在国家层面法治被认为是维护稳定的,但在个人层面法治被理解为权利诉

  求,很到位。这两个方面统合起来,就是耶林的那个著名命题:“法律的目的是和平,但目的的手段则是斗争”,即“为了权利的斗争”。法治要维护稳定,这并没有错。问题是怎么理解稳定,怎么理解维护稳定的适当手段。我觉得现在对稳定的理解有偏差,强调到压倒一切的程度,这就很容易走火入魔,容不得个人有一点权利主张,连上访都被当成不稳定因素,这样压制的结果,反而会造成类似高压锅爆炸那样的更大不稳定。法治应该通过认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方式来维持稳定,定分则止争嘛。权利义务关系理顺了,有话能说,有冤能伸,做事公平,做人尊严,人人都可以安居乐业,社会也就自然而然地稳定了、和谐了。简单地说,国家要求公民守法,公民要求国家自己也守法,这就是对法治的不同理解,这样两个方面合起来,才成为现代法治的完整内涵。强人时代的终结:从保障私权到重建新的公共性

  司会刚才我们谈到了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些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法治的概念并不是现在才提出

  来的,比如在1970年代文革结束后也曾经有过“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当时的讨论是有历史背景的,那时讨论的法治理念,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法治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吗?

  江平1970年代末期我们所提出来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人治就是指文革期间

  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导致权力滥用等现象。经过十年浩劫,人们感觉无法再继续忍受这些现象,这也是当年邓小平提出思想解放和改革的原因。70年代末关于“法治”的这场大讨论,其背景就是对于“法治”与“人治”的区分,其结果导致了制度完善,建立了领导人退休制、任期制等一系列民主制度,改变了我国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身上的状况。随着改革的深入,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法

  治的核心问题不再是个人专断,而转向以私权保障为首要任务,这也就进入了“法治”与“人治”的第二个阶段。

  季卫东1970年代末的法治概念与支配方式的转变是结合在一起的。借用韦伯的用语,中国的支配

  从以超凡魅力领袖的绝对权威为基础,转向寡头政治,接着转向集体领导,再转向日常化的规则之治。促成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是许许多多的干部(包括公检法部门的干部)在文革期间人格和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痛定思痛导致了制度反思。因此,当年的法治概念也是与关于人的异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格权保障等结合在一起的。这就造成了非常广泛的共识,也形成了政法界干部与自由派知识分子的蜜月期。虽然出发点和目标不一样,但大家都赞同法治。这样的政法干部与知识分子的联盟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末。在1999年改宪之后,市场化改革软着陆成功,法治概念就越来越与私权保障结合在一起,也涉及新的公共性重建问题。私人权利应该保障到什么程度,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朝什么方向推进,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这时政法派与自由派的共识开始破裂。首先表现在对司法改革的态度变化上,强调审判独立还是强调审判监督,走专业化路线还是走群众化路线,注重程序公正和实质性调解,意见纷纭,不一而足。还有围绕物权法制定,也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声音。在关于法治的共识破裂之后,下一步将会怎么演化,能不能形成新的共识,究竟是政法派压倒自由派,还是自由派的理念最后取得胜利,或者走第三条道路,我们现在还看不出来。目前法治建设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但无论如何,我觉得这个围绕法治的共识的破裂以及新的二元格局开始呈现,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态。中国思想界的交锋:市场经济的好坏与法制的好坏之辨

  司会刚才两位教授归纳了在文革结束后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的一些状况,尤其是其中关于

  “人治”和“法治”的讨论的原因所在。在90年代末以后,中国进入全面市场化的发展阶段,私法不断发展,私权不断伸张。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主张。关于“法治经济”的概念需要进行一些探讨,市场经济到底对国家制度建设提出了什么样的具体要求?

  江平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不光法学家有这个观点,经济学家也有这个观点。吴敬琏教授就特别

  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法治的作用。他说市场经济有好的也有坏的,坏的就是“权贵市场经济”。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理解“权贵”呢?无非是国家权力或者说权力资本介入了市场经济。我在讲市场经济的时候,强调了两方面的内容:市场秩序和市场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市场要有自由,同时也要有秩序。换句话说,市场经济只有自由而没有秩序,那就会变成混乱的经济;反过来说,如果只有秩序而没有自由,那就变成国家控制的经济了。所以我想如何把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好是很重要的。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很明显是由绝对的自由逐步走向了有秩序。从凯恩斯主义发展到现在,你说哪个国家没有国家控制而完全自由,肯定没有的!所以当初我看了洛克菲勒家族的回忆录,其中小洛克菲勒回忆中就写道,到现在美国仍然有很多人骂他的祖父是吸血鬼、杀人魔王,但不要忘记那时候根本没有市场秩序的法律。就如我们现在出现了金融危机,对于市场的管制就很有必要。另一方面,看我们的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首先要看自由。中国经济的自由确实比以前大多了,民营企业的自由也大了,但还是有很多不当的限制,还是不充分的自由,仍然有不足之处。其次要从秩序的角度来看,那就更差了。如何看我们市场的秩序,前段时间我听了发改委主任的报告,提到中国市场制度的排名在世界排到120多位,这说明假药啊之类的行为还是很严重的。所以,市场自由不够,市场秩序也不够。那么市场经济的法治应该怎么来体现呢?这一点我是同意吴敬琏教授的说法的,就是在配备资源的方面应该充分发展自由,国家不要来控制资源,国家不要在这方面来与民争利。我们现在是越来越朝向了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的方向,而且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保护国家企业,限制民营企业。这个是一个短视的问题,短期内看到国有企业的好处,而实际上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在浪费了资源的情况下并没有实现效率的提高。在市场秩序方面老百姓是管不了的,民营企业家也管不到,而应当是由国家机器来保障的,但是现在看起来做的还是很不够,虽然在这方面已经加大了力度,有所进步了。国家更多的应当是保障秩序方面,而现在恰恰是通过自身权力在资源控制方面上做文章,这是一个很

  大的问题。

  季卫东吴敬琏先生提出了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问题,江平先生则提出

  了一个“好的法制”与“坏的法制”的概念。这两位当代中国的良心代言人找到了一个共识,即当前中国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秩序,而中国的法治秩序需要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我完全赞同他们二位的观点。我想补充说明的是,这两组概念之间的关系和组合方式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法治,很容易接受哈耶克关于自生秩序的主张或者布坎南关于宪政经济学的主张,很容易寄希望于自由的讨价还价本身,希望一套制度能从单纯的交涉和交易中产生。这样的设想究竟对不对,是不是有些空想成分,还可以进一步讨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是以普遍意志为潜台词的,不等于具体契约关系。但中国强调合意的制度构想,例如乡规民约,往往跳不出具体契约关系的窠臼。另外,还要注意经济交换与社会交换的本质性区别,社会交换未必都是可以进行合理计算的,更未必是当时结算的,使得合意的内涵和外延都会有千差万别的变化。我们在谈市场化的时候,往往会突出中国社会的身份性和计划性。但不得不指出,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里,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甚至过度的市场化契机。从“天下以市道交”,“作为营利机构的国家”等历史命题,到日常生活中的“潜规则”,可以发现某种无所不在的市场性,在个人行为层面,表现为互惠性。这种互惠精神把一切都变成是可以交换的,连原则、法律也都是可以交换的,例如“私了”或者“暗盘交易”。因此,从秩序原理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应该担心的与其说是缺乏市场性,毋宁说是缺乏具备适当的非市场性基础的那种市场性,在这样的温床上,很容易孕育“坏的市场经济”。这里所说的非市场性基础,正是法制。我们讨论法治以及法治经济,就是要整顿市场的非市场性基础。另外,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之间关系时,还有一个重要的主题,这就是营业自由和交易安全是以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为前提的,正是法治主义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具有形式理性的规范体系和客观公正的审判制度为市场提供了可以计算和预测的条件。这里我们当然是在日常行为、日常生活的背景下考虑法律可预测性的。但中国的问题是往往把非常事态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尤其是现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不断碰到例外和危机。何况现代化导致社会风险性增大,也会增加例外和危机的发生频率,改变人们的观念。在考虑“好的法制”与“坏的法制”时,日常与例外、可预测性与临机应变的能力等不同状况的梳理和重新认识也应该提出来探讨。

  这是一个“后改革时代”,还是“深化改革时代”?

  司会两位教授对我国法治在1970年代以来的发展状况作了归纳,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在2009年

  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各种活动中,有许多话题涉及法治,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如何评估这三十年的成败得失以及发展趋势?

  江平过去我也不断说过这句话,中国的法治建设总体上是“进两步退一步”。首先,进和退的时

  机是不同的,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法治观念、素质等,因为毕竟我们的权力很集中,又有官本位的风气,这就使得法治建设完全取决主管政法的领导的认识。其次,总的趋向是进两步退一步,所以我对中国法治的前景是乐观的,即在曲折中前进。可能有人注意到,我最近在80寿辰的纪念活动上即兴说过一段话:中国法治面临大倒退,具体的例证不少,大家也都耳熟能详,就不列举了。不管怎么说,这些都是我的一些担忧。中国是不是面临着法治的倒退甚至是大倒退,对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非常难说。但是,至少现在可以看到的下述三种现象:一是过分强调国家干预,尤其是世界金融危机经过国家干预后平息下来的现状,让很多国家的领导人盲目相信国家干预的效果。我觉得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问题。二是司法部门越来越强调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很过度,我觉得这是倒退。三是人权保障不足。比如李庄案以及打黑运动对律师业以及辩护权冲击很大。我觉得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季卫东我倒认为法治发展的方向其实已经不可逆转了。当然迂回曲折还是有的,今后也免不了。

  但是总的趋势无人能够阻拦。有些地方出现倒退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缺乏自信,二是缺乏手段。所谓缺乏自信,是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神经过敏,把维护稳定的方针强调过了头。所谓缺乏

  手段,是社会治理方法过于简单陈旧。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社会学研究中心的菲利浦·塞尔兹尼克教授曾经说过,造成社会压抑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控制手段的匮乏。这是一种同情的理解。但需要警惕的是,这些倒退现象很可能导致压抑增大和手段减少之间的恶性循环,所以不能听之任之。除此之外,政治投机主义也会对制度条件造成很大的伤害。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非常不容易,但是现在却有一种明显的政治投机主义倾向,比如严打运动、走火入魔的李庄事件处理、庸俗化的能动司法主张、否定审判专业性和独立原则的论调,等等,会干扰历史的进程,会在运动式操作中引起事与愿违的结果。对这样的倾向我也感到很忧虑。

  司会我们注意到,在中国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以及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首先是由国家提出法治口

  号,继而在包括宪法在内的成文法中明文写入相关用语,再在此基础上起草和发布认为能够体现法治精神的文件,例如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样的实施方式,有一种国家自我限权的感觉。那么,这种方式对今后的制度建设会有怎样的影响,其是否能被中国社会接受?

  江平我现在比较担心的是中国改革会不会止步这个问题。为什么提到这个问题呢,我们从国家

  层面来看是这样,从地方层面来看很多城市也有消极的反应,比如深圳几乎是停滞不前了,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停滞不前,政治体制改革则避而不谈,这样下去很危险。中国改革的突破口只能是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再深入下去就会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了。所以,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前改革最主要的突破口,之所以被拒绝或者延缓,就是一个理由,即稳定的要求。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解决,等于说中国体制改革不能进行。我不怕它慢,我担心的是它停滞不前。现在我们有的人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进行,但我总体觉得,这是一句空话。

  季卫东有人说现在中国进入了“后改革时代”,但是实际上改革的任务并没有完成。经济结构的

  转型也好,政治体制的重构也好,还包括司法改革,我觉得还有大量的工作有待今后推进,各种制度改革应该继续向更深层次推进。当然,像中国这样大规模的复杂系统的转型的确是很艰难的,不能太急于求成,需要有个渐进的过程,有些制度的确立和有效运转需要耐心等待基本条件的完备。但渐进的重点还是在于进,而不能裹足不前,更不能倒退。倒退是没有出路的。认识到这一点,有关当局就不可以优柔寡断了。即使在渐进式改革中也有需要决断的时候。问题是现在谁也不愿承担决断的责任,毕竟改革是伴随着风险的。然而如果所有人都采取短期行为方式,得过且过,把棘手的问题往后推延,推到最后,本来有可能解决的问题也变得不能解决了,盖然的风险就会演化成现实的危机。微观的理性造成了宏观的非理性,这就是在中国反复出现过的改革悲剧。正在展开的围绕土地产权与个人诉权的制度博弈

  司会正如两位所说,牵扯到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会有很多的问题。但是,从这几年来看,

  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不断有所发展,比如最近《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还有三年前公布的《物权法》。从整个法治国家的框架来看,这些基本法律的颁布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这个社会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江平我觉得《物权法》对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大大地扩大了人们对私人财产权的愿望,

  从而也就激发了人们的权利诉求,从财产权利到其他自由的权利,都要求国家提供制度化保障。这些应该说是“大觉醒”。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包括国家所有财产的有关权利,但是人们心目中最关注的还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这里面还有一个隐藏在背后的目标,可能是更长远的目标,那就是土地私有化问题。严格说来,《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而土地的核心问题在于私有、私用还是其他。在物权法草案讨论的过程中,虽然没有人明确地去捅破这层窗户纸来说亮话,提出“宅基地私有”或者“土地私有”或者土地部分私有的问题,但在法律文本的背后,这个问题已经反映出来了。特别是宅基地能不能私有和买卖的讨论,迟早要提上议事日程。

  季卫东在我看来,《物权法》主要有三点意义。首先是产权明晰化的意义。我国市场化是从承认交

  易自由、营业自由开始的,主要就是承认和不断扩大契约自由的空间。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很难有真正的契约自由。所有权主体究竟是谁,处分权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如果含糊不清,契约就难以成立,违约行为也难以防止和制裁。所以契约自由需要产权明晰作为配套条件。但是产权明晰化涉及所有制,阻力很大。这就是为何围绕物权法制定会爆发一场激烈的宪法争论。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反对意见,《物权法》终于制定出来了,它使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产权基础。其次是形成国内产业资本市场的意义。在中国的渐进式经济改革中,利益驱动导致了短期行为,在体制转型没有完成之前,靠政策支持而积累起来的资本始终缺乏安全感。所以投资倾向于回收较快、酬报较高的领域,大量的盈利不是转移到海外就是倾注到畸形消费之中,具有长期合理性的国内产业资本市场始终难以形成。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只要上述状态没有实质性改变,经济结构的转型就无法实现。《物权法》的出台使“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机制能运作起来,能促进比较长期的、技术创新型的投资。还有一点意义就是江老师提到的引发地政变化,促进围绕土地权益的社会博弈。土地涉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根本。目前在法理上问题最大的是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权益。由于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来自土地征收和转让,呈现出土地财政的特色,这就使得土地问题变得非常敏感。《物权法》关于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已经推倒了地政改革的第一张骨牌,随后的多米诺效应势必导致税收和财政制度的重新调整。反过来也可以推论,如果不改变财税制度,征收和补偿的条款就可能在相当程度上流于一纸空文,《物权法》也就很难实施下去。所以,《物权法》很可能“成也土地,败也土地”。

  司会最近全国人大公布了《侵权责任法》,它是否将强化“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和行为?江平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但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在保护

  私权方面倒没有《物权法》当初所面临的矛盾那么突出。而《侵权责任法》在内容上与原来的法律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说基本上还是原来《民法通则》涉及到和一些单行法里面涉及到的有关侵权的一些规定的具体化,并没有很多的创新。

  季卫东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趋势:这就是意识形态从纠纷模型转向共识

  模型。比如过去强调阶级斗争,这就是纠纷模型,现在则强调共识。社会契约论展示了一种关于国家与法律理论的共识模式。和谐社会论的宗旨是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总体上说是在向共识模式转。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变化的方向却应该相反,从共识模式转向纠纷模式。也就是说过去重视调解,限制公民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纠纷当事人互让、妥协。但随着现代化的进展,权利意识增强了,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利的倾向更明显了,这就是转向纠纷模式。用耶林话来说,也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提出诉求、提起诉讼,这样针对侵权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活动反过来也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动员和有效运作。这就是侵权责任法有可能形成的机制。问题是在中国,制度设计会不会采取纠纷模式,侵权责任法会不会促进维护权利的诉讼行为。从理论上说,《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的增加,但哪些类型的案件增加、增加到什么程度,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国家政策很有关系。例如,要针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动员司法力量,必须加强律师的作用。但目前中国有些地方政府的做法刚好是相反的,是在打压律师、限制律师的作用。不得不指出公布《侵权责任法》与抑制律师作用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侵权责任法》就很容易变成一具空文,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我们见证着从地缘共同体到法律共同体的制度变迁

  司会的确,正如两位教授所说,应该将《侵权责任法》放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情境里去考察和评

  价。在这里,有必要分析一下我们所处的社会。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有60多年的历史,应该承认,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基本上被国家吸收掉了---社会已经“国家化”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开放过程本身实际上就是社会与国家逐渐分离的过程,社会在不断发展和成熟。改革开放期间的法治建设对社会的这一变动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江平我觉得,60年也好,30年也好,从研究私权的角度看,总的一条线索是个人权利从被压抑

  到崛起的历史过程。因为我们知道在前30年并没有太多的个人权利可言,一切都是在国家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之下。诸如生活、婚姻等很多事情都是由国家限制得很死的。近30年来,个人权利从压抑中解放出来了。我觉得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某些观点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讲的第一个解放就是解放生产力。列宁也讲过一句话: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战胜资本主义,就在于它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就是工作积极性和成效的提高。因此,马克思讲的第二个解放就是将人从剥削和压抑中解放出来,就是解放人本身。

  季卫东江老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60年发展历史的见证人,也是后30年改革开放的参与者、

  推动者。江老师刚才从民法的角度、从私权伸张的角度来把握法治建设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我是研究法社会学的,因此更侧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问题。我觉得法治对社会的影响主要在于重新塑造一种新的结构、新的公共性。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属于一种分节社会,呈现马克思所说的村落秩序与国家秩序的二元格局,各个村落之间则自成体系,像老子描述的那样“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把这样的分节社会统合在一起的,是基于儒家意识形态的共识,是科举官僚机构,是特殊的人际关系网络。借用杜克海姆的分类和术语,这样的社会结构以机械性团结为特征。现代化导致分工和相互依赖,会形成和加强有机性团结,随之而来的是要确立系统信赖和普遍的规则体系。打破分节状态、打破特殊的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地域性共同体的作业是由强化的国家权力来实施的。正是国家按照普遍性原理对社会结构进行改编、重组,结果是要建立一个法律共同体,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普遍性确立的过程在中国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的伸张,把个人从氏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这就是前30年的特征;接着再通过法治反过来限制这个肥大的国家权力,这就是后30年的使命。国家权力的伸张势必压抑私权,所以改革开放的30年就要进行反思和矫正,把个人再次从单位体制中解放出来,承认和保护私权,重新确立新的市民社会的公共性。这个再解放过程也就是社会重构,目前还在继续进行。我更关心的是在法律制度将在多大程度上把私人从旧结构的重压下解放出来以及采取什么方式重新建立一个“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这是尤根·哈贝马斯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在我看来,私权的本质是自由,而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的本质是民主,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改革开放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课题。国家与社会的非对抗式关系以及自治机制

  司会江老师所说的私权崛起、季老师所说的社会重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很多私

  人利益不断在法律上得到确立和保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察,这些私人利益的相互调整应该反映到国家决策过程中去,并且以民意及其法律表现形式来制约国家权力。现在的问题是,正在逐步发育和壮大的中国公民社会是否拥有了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量?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今后将向什么方向发展?

  江平我觉得社会发展必然朝着社会越来越从国家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方向。现在我们主要强

  调法律制度的两个作用,一个是国家调节的作用,另一个是私权保障的作用。其实,许多的社会问题是应该靠自治机制来解决的,也就是说要把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职责的相当一部分让社会自身来承担,实现社会的自立和自治。我记得当初海南设省的时候曾经提出过“大社会、小政府”的口号。所谓“大社会、小政府”,也就是要给社会更多的自治权限。但由于后来海南政府没有相应的部门,实际运行也就出现了问题。所以我说,社会职能很重要。我理解社会本身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自身成员的生存、延续、自由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让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治理。即使在没有国家的时代也存在着社会以及相应的秩序。国家是怎么产生的?它是社会冲突到了不可调和的阶段的产物,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有国家的。所以可见,国家的职能并不等同于社会的职能,没有国家的时候也存在着社会的职能。那么社会的职能有哪些呢?一个是它为了使人能够生存的职能,比如衣食住行、生产-销售-分配

  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自治和企业自治是分不开的,社会自治和市场自治也是分不开的。第二个是使人类能够延续的职能,比如婚姻之类。这些在没有国家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的。所以这些都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现实,我们会发现当前中国社会的自治功能太弱。那么社会自治功能靠谁来实行呢?回答是介于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比如NGO的在社会自治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了,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绿党”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团体来进行。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如果我们能将社会的力量、资源有效组织起来,那么在奥运会的统筹、安保等方面完全可以由社会力量自己来做,也无需制定如此多的强制规则。所以,发挥社会自治的作用在当前中国特别重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此多的组织谁来批准啊?会不会出现反政府的活动啊?这类担心太多,就会带来严格的限制,结果社会职能就没有办法实现。政府限制社会团体的发展,也就会削弱社会自治的力量。

  季卫东我觉得刚才江老师谈到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思路,这就是国家与社会和谐相处的问题。在西

  方的政治学和法律学理论中,有一个预设前提,这就是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图式。但是,随着社会自治、NGO参加公共服务的提供等现象的呈现和发展,人们发现国家和社会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协调的,存在着很大的合作空间。在中国,由于政策导向上的问题,这种合作反而一直受到压抑和排斥,结果就会演变成一个本来它并不希望出现的两元对抗的格局。在这样的格局下,要么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很多问题没有人管,要么政府把一切都管起来,弄得吃力不讨好。在这两者的中间就没有缓冲地带,没有公共领域,没有NGO以及各种各样的民间团体来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其实,民间团体的作用越大,社会就越健全,国家也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无为而治。有很多公共物品的供应其实是可以委诸民间的社会团体来进行的。

  司会根据江老师的讲解,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团体自治等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接着这个话

  题还想向江老师请教一个具体问题,这十几年来在城市开发和拆迁的过程中,不断发生一些引人瞩目的案件,其中存在着公权力的介入和随之而来的私权利的抵抗。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近年来的某些奇妙变化。比如2007年发生在重庆的“最牛钉子户”案,已经不是原来那种公权完全制服私权的结局。同类案件近几年经常可以看到,舆论也会改变政府决策。请问从这种变化中能不能得出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的结论?如果这个结论能成立的话,那么今后还会怎样演变?

  江平拆迁问题上的这一变化,在某种意义上说不是因为国家作用减弱了,相反,是因为它的作用

  增强了。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因为原来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规定,由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作为拆迁人,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商拿到《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进行拆迁了,老百姓有意见的话可以告到政府,政府作为中间人、裁决人,来裁定拆迁的合理、不合理。现在我们立法的最大改变就是:不让开发商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去拆迁,拆迁涉及的主体关系不再是住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而是住户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土地征用的根据是公共利益需要,所以由国家作为主体来拆迁。当事人要求补偿,也应以国家作为求偿的对象。原来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国家在拆迁时可以是主体,但补偿却不能当作主体,因为这牵扯到经费问题。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从这一点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国家没有将责任推给社会,这对保障老百姓的权利是有利的。法治、民主、自由权以及律师的功能

  司会我们一直在探讨法治的概念,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民主。江老师,您能把这两个概念在

  一般意义上进行比较吗?还有,法治建设对于我国民主的发展又有哪些作用呢?

  江平我的理解有两条:一是现阶段中国改革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是政治体制改革,因为没有政

  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无法推进下去了。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当然与民主息息相关。或者可以说,民主就是法治的载体,在专制社会是谈不上法治概念了,也可以说民主就是法治的灵魂所在。明确了这一条就可以说明法治与民主自由的关系了。我常常说,一个国家的宪政也好法治也好,最核心最核心的就是民主和自由。民主就是讲政治体制问题,领导人是老百姓选出来的,也是可以罢免的,

  要对选民负责;自由就是公民的权利,公民享有哪些人权,我觉得核心就是这两个问题。季卫东江老师刚才的阐述已经非常简明扼要地把本质问题点出来了。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国家,显然不仅仅是指用法律规则来强制社会,还需要特别注意强制的正当性。法律约束力怎样才有正当性呢?在现代社会,显然就是反映民意,人民的承认就是正当性基础。但这种民意不能等同于一时一地的舆论。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法治也可以反过来成为民主的基础。因为法治可以提供基本的政治信任,还可以避免多数派专制的弊端,从而使民主成为一种安定的、成熟的民主。所以,民主与法治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具体来看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是为多数派而存在的,那么就应该承认审判机关是为少数派、为个人、为弱者而存在的。因为多数派的诉求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得到保障,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得到保障,但是少数派尤其是普通公民个人的声音如果与多数派不同的时候,即使有理由,即使正确,也很难反映到制度之中。只有在法院,任何个人的声音都会被认真倾听,甚至可以通过判决反映到制度的框架里去。如果判决是在考虑了特殊情况和当事人合理诉求之后做出来的,有可能会对法律是一个补救,对行政机关举措是一个校正。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审判机关是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限制和某种纠正的,是可以成为少数人、个人推动社会进步和制度变迁的杠杆。所以,立法民主化与审判独立化也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

  司会接下来集中地提几个与法治国家建设、市民社会发育相关的现实问题,向江老师请教。一个

  问题是,从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以及今后发展方向来看,律师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市民社会的发育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江平我过去曾经说过,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橱窗”或者国家民主的“橱窗”。现在我

  们看到的是,在中国针对律师的“紧箍咒”太多了,到处设置律师的“禁区”,特别是在律师的政治权利等方面。李庄案件也反映出了对于律师从业的很多限制。其实,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特别是笼统设置伪证罪等之类的限制性条款,这些都很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或者使律师只能从事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而无法进行刑事案件的辩护,因为动辄就涉及到“你为谁辩护”、“你保护的是什么人”这类立场问题。我觉得这类问题应当把它看做法治国家的障碍。对律师不能容忍,像从1957年起取消律师制度,动不动对律师采取强制之类的现象,说明我们国家离民主法治的目标还很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与评价指标

  司会还有一个特别想请教的问题是,中国当下的企业制度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定位以及国企与政府

  部门之间紧密联系的结构,在其他法治发达的国家是难以见到的。您看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江平国有企业本身可能反映了其自身存有的一个矛盾性。从所有制的观点来看,它是国家的,但

  是它所扮演的角色恰恰与社会职能有关,比如说公共交通、电力等问题。应该说,当它行使社会职能的时候,它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应当仅限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而在西方国家,这些公共利益的领域往往是不赚钱甚至赔本的,但要求我国的国企来承担这些损失,是不现实的。现在有些石油、化工等领域的国企往往是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石油化工本身是不属于公共利益方面的,只是对公共利益有影响而已,这里面的利润是巨大的。所以严格说来,国有企业也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不久前我就讲到过这个问题,德国也好日本也好,都讲到了这个问题,属于国家控制的这些行业也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都不能有垄断的行为。归结起来就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当同等对待,这样才是合适的。除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干行业以外,其他的企业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的企业竞争才是正当的竞争。

  司会鉴于时间关系,我问最后一个问题。现在有很多指标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比如

  GDP指标。国内一些机构也在讨论如何建立指标体系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您觉得这做得到

  吗?反过来讲,如果做不到的话,那我们在观察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的时候,是不是也至少存在着几个主要的衡量标准啊?

  江平我觉得确定GDP指标相对简单一些,确定法治的指数或者标准就很难。说它难,并不等于不

  可能建立,只是确实难得多。以我们国家为例,浙江大学做了一个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法治指数的研究,我参加了两、三年。我说过我赞成这样的做法,尽量把法治的指数用十大项目、具体的标准来评估,最后拿出一个标准作为一个地区的法治指数,这个是学习新加坡或者香港的做法。所以,这样的尝试是有意义的。但有些指标我就反对了,比如拿追究贪污犯罪的人数来确定廉政的标准就真的说不过去了。还有犯罪率是根据公安局报的数目来确定的,存在着统计口径的问题。所以,我始终认为可以找出一个相对公正的法治指数,但是与政府所希望的内容可能又差了很多。司会谢谢江老师!最后,有一个跟这个访谈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还要请教您一下,对于我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即将出版的学术刊物,您有什么希望?江平现在卫东担任院长,当然很高兴了!你们的杂志第一期选择了“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么一个题目作为专辑主题,这也是选择了一个很尖锐的切入点。头一个采访让我来和季卫东对话,讨论这样一个似乎比较敏感的问题,自有独到之处。我觉得一个法学院、一个学术刊物最可贵的就在于能够面对现实,能够把中国的现状实实在在地反映出来,至于其他人怎么判断是另外一个问题。我希望你们法学院的刊物能树立良好的学风,能够面对中国所面临的真问题,不回避矛盾。我是很赞赏这样的态度的。司会谢谢!作为学术杂志,我们就应该致力于说真话、做实事,以不辜负大家的期待。[完]

篇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六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2.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3.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

  P178:论述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①从两者区分的标准看

  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主张法大于权;人治思维奉行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主张权大于法。

  ②从两者的特点来看法治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理性、稳定性和一贯性的特点;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具有非理性、易变性,甚至任意性的特点。

  ③从两者追求的政治体制来看法治思维追求民主政体,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人治思维则推崇个人集权,追求专制政体。

  P188: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⑤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P191: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严格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3.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②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③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1.信奉法律2.遵守法律3.服从法律4.维护法律

  简述贯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2.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3.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坚持特别法与普通法相结合。

篇十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P>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一)法治的含义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法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现人民主权原则;(2)法律至上;(3)法律公开;(4)法律正当;(5)依法行事;(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7)法律的程序正义受到保障。(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与价值取向的理性化的观念和信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它不仅重视法的制定、法的实施,而且强调法的有效性,强调国家的法律秩序,强调法的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一)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3)严格依法办事。(二)执法为民的含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来说,应当做到: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清正廉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三)公平正义的含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服务大局的含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来说,应当做到:(1)服务大局就是保障社

  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五)党的领导的含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应当做到:(1)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①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②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③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2)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四、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的权力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2)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违反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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