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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21 0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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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此,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9 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人员组成和模式。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择优聘请法学专家、执业律师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和尊重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工作。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建设情况,应当通过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

  1.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3.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4.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5.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6.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7.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

  8.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9.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要求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各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按照相关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实施管理。没有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单位,应当配

 备不少于 1 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载明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期满可续聘。

  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执业律师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曾受过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4.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五、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区政府聘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六、工作保障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足配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机制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法制机构应当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三)经费保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七、考核与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区政府法制办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的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30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70 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大政发〔20**〕67 号),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依法行政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方式,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积极协调、全面推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中、*中全会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推进绿色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要根据法律事务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数量及服务模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选聘具备相应专长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崇法敬职。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注重实效。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专家、律师理论研究深入、实务经验丰富和熟悉特定领域等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目标任务

  20**年 12 月底前,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基本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初步形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通过构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引领和推进企业、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起到示范作用。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明确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开展工作,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优化结构

  各单位以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重要补充,共同组成知识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实务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大连市政府法律专家库,各单位可以聘请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为法律顾问,也可以直接聘请市专家库成员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全区政府法律服务的管理,研究探索政府法律顾问统一采购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服务单位的条件、遴选程序、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健全制度

  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着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政府领导接访、承担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研究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交流、信息通报等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领导参阅,促进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共享,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影响力。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和不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交流,针对政府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共同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

 (四)发挥作用

  完善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项目前期谈判、合同协议起草等法律事务,预防政府的法律风险。发挥法律顾问中法学专家的理论研究特长,积极组织专家进行特定问题论证,以及法治政府建设课题研究等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中律师的服务领域特长,对政府合同协议审查、诉讼仲裁代理。

  (五)履职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法律参谋助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执政与服务的关系,创造条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帮助政府法律顾问熟悉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

  (二)落实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落实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制度等。

 区司法局要积极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建立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个人诚信档案、保密档案等制度,作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选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31 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县政府按照不少于 5 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县政府各部门年底前要至少聘请 1 名法律顾问。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各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 1 名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年底前至少聘请 1 名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基本条件。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担

 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 3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权利义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服务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服务范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

  2.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5.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6.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法制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办理。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

 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二)落实责任。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健全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信息通报、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要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四)强化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9 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就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中、*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更好地实现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有效对接与互补,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并具有 2 年以上相关法制工作经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业务工作,具备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

  3.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胜任法制工作岗位要求。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安排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手和参谋,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1.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执业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期满可以续聘。

  (1)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具备条件的熟悉行政、金融、民商等领域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共***名,其中法学专家 5 名、执业律师***名。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标准、程序、主要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定。

  整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资源,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同时选聘为新一届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2)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办公室、法制机构会同业务部门等人员组成选聘小组,从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培训等活动;行政机关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年 12 月底前)。区政府应当在 20**年 12 月底前,启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并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年12 月底前)。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在 20**年 12 月底前,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并将签订的聘任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

 政府法律顾问。

  七、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制定《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机制保障。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办公室、法制机构等应当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 5 万元,区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 3 万元,法律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经费标准,但不应超过 5 万元,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八、考核和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涿政办字〔20**〕65 号

  南山区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25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队伍建设

  20**年底前,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按照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 1 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 1 名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充分

 发挥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 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 3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权利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四、服务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

 2.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5.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6.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五、工作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办理。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二)落实责任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导考核等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健全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信息通报、统计报告、

 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要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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